定期契約到期後被資遣,是否有預告期、資遣費、失業給付?

Master of None
4 min readNov 12,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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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睜開眼第一件事竟然不是滑手機,而是把昨晚沒洗完的奶瓶洗了。才剛覺得是太陽從西邊出來了,還是純粹自己成長了,就拿起手機看到一個大消息 — 一個前公司的小妹妹(無圖)從 line 傳來的訊息:

我昨天跟主管開會後,主管表示我做到今天~
主要是我昨天在查詢離職手續相關事項時發現,我在XX超過三個月幾天,所以符合預告期要有 10 天,而且如果是被離職會有失業補助,我的問題是~
我的主管是因為我不適任所以要我離開,我該爭取應有的資遣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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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當初進來有簽一個三個月的定期契約

Photo by Cytonn Photography on Unsplash

媽呀,嚇死寶寶了,這問題我還真沒聽過。於是立刻翻遍腦中的知識庫,接著 Google 相關規定與坊間做法。

研究後,我覺得這是個大大的小問題,分成幾個主題:
1. 三個月定期契約
2. 定期契約到期後仍在公司做事
3. 預告期
4. 資遣費
5. 失業給付

1. 三個月定期契約:
根據勞基法第九條,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好,意思是如果簽約時沒有提到工作內容具有這四個性質,實際內容也是繼續性的,那本來就不該簽定期契約。而且說真的三個月的定期契約未免也太短,雇主是否以三個月之名來掩蓋 “試用期” 之實?

2. 定期契約到期後仍在公司做事: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好,這個就有爭議了,小妹妹確實有繼續工作三天,但沒有訂定新契約。這應該是很普遍的事情(工作內容本來就不是勞基法第九條那四種性質 + 主管忘記)。因此在沒有重新審視是否延長定期契約的情況下,小妹妹與公司之聘雇關係應立即視為不定期契約。

3. 預告期:
勞基法第十八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好,那這條就沒得談,如果期滿離職,就是沒有預告期間與資遣費,因為你已經知道合約哪天會終止,緣分即將結束。But… 如果是轉為不定期契約的狀態,就得照著不定期契約的規範走 — 工作三個月後會有預告期十天。但小妹妹的例子只有三天而已,是不用預告期的。

4. 資遣費:
好,這個應該是一翻兩瞪眼。如果雇主中止不定期契約,就是要給資遣費,以月薪三萬來算,工作三天的資遣費只有一百多塊而已。可以和雇主爭取,但我相信這一百多塊不會造成生計問題,如果是雙方沒溝通清楚,那小妹妹只是爭一口氣而已。

5. 失業給付: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係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另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好,這樣看來,小妹妹有繼續工作,視為不定期契約,只要離職時有簽非自願離職書,可向地方政府申請失業給付。若雇主擺爛不願發,還是有路可走的。

我很了解小妹妹,她熱心助人討人喜歡,但工作能力不太到位。我也很熟這間公司,是間有聲有色的新創。綜合評估,我給小妹妹的結論是,不要向公司爭取什麼,但可以申請失業給付。好好思考自己的優缺點,為何為連續兩份工作都被冠上不適任之名?是否長才應該發揮在別的產業?

我非法律專長,僅以經驗與 common sense 搭配良好的找資訊能力做出結論而已。牽扯到法律的東西,永遠都有新案例,因此永遠有例外。

我相信慣老闆越來越少,也相信員工能力越來越強。跟談戀愛一樣,大多就真的不適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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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of None

Father. Husband. Master of None. Very funny. Very sexy. 只說真話的泛創業人;略懂人資、業務、電影、籃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