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拍不拍-在街頭拍攝的相關法律

異角藝術Art-Angle
5 min readMar 2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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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Abel Lin

《Weymouth, 2000》, Martin Parr 圖片來源:Martin Parr / Magnum Photos

街頭攝影可以商用嗎?如果公開拍到人臉的照片是否會侵犯肖像權?

尤其是現在手機、相機都可以拍照的時代,大家對於「被拍」的行為也越來越敏感。像是京都有名的花見小路在去年10月就不堪其擾地宣布:只要未經許可擅自在私有道路拍照,就會罰1萬日圓(約新台幣2900元)罰金。台灣時常也發生被拍的人對攝影師大罵或作勢要打人的事情。

關於公共場所的拍攝規範,每個國家都有各自的法律,建議出國前要先做功課。而在台灣因相關的法律尚未健全,目前只能簡單地以街頭攝影相關的三大權利做為依據:肖像權、創作權、智慧財產權。

A:肖像權

不論是全身或是半身,肖像在法律上以「五官」判定,肖像權都是個人所獨有,不可能轉讓給其他人(就像你不可能把你的臉借給別人),虛擬人物則在討論之外,那屬於智慧財展權的範圍。只要在未取得同意下使用他人的五官特徵進行創作,就已經侵犯到肖像權,但創作者是否因此被告就有點微妙。

如果有人因為自己出現在照片中感到不舒服是可以提告的,但在舉證的階段很容易遇到難題:

1. 街頭攝影中,一般人(非公眾人物)的肖像權並不具有可量化的商業價值,很難考量賠償。

2. 街頭攝影的地點和內容大多具有「公開性質」或不可預期性,非私人空間/財產或其他有規範的領域,如軍區,因此很難判定拍攝行為是否為針對性的拍攝。

3. 除非作品有毀謗名譽、修改他人肖像做成不雅照片或是未經考察的偽證,如威廉王子比中指新聞,這樣明確的內容可供法官判定,不然像是隱私權、特定作品/建築的專利權、名譽權等問題都建議個案判斷,畢竟每張照片涉及的範圍與影響完全不同。

另外,成本也是時常被考慮的因素,提告所花的時間和金錢通常無法獲得相對應的回報。

《New York, circa 1940》, Helen Levitt 圖片來源:Helen Levitt/Courtesy Laurence Miller Gallery
《Boy in a Yellow Shirt Smoking, 1977》, Mark Cohen 圖片來源:Mark Cohen, courtesy of Wilson Centre for Photography

B:創作權

在開放空間中如果沒有拍攝違反特定法令的照片,路人沒有什麼權利要求你刪除,因為這違反了創作權,跟言論自由一樣,如果沒有涉及攻擊或妨礙他人,挑起種族宗教政治相關議題,要如何拍攝是屬於創作者的自由。這些就是屬於攝影師的「創作權」。

C: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中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商業權。著作人格權保障了攝影師原創性的創作,他人不能任意使用,如果有媒體想要使用你的照片,你有權要求標明出處。有些攝影比賽的規則中會特別加上「得獎作品需放棄著作人格權行使」之類的條例,這個意思代表著攝影師如果得獎的話必須放棄你的創作(小孩)喔,參賽前可以詳讀規則。

智慧財產權適用於許多的項目:重製、展覽、發表、改作等等,可以買賣或轉讓他人,通常我們說買一件作品買的是其擁有權而非智產權,這部分又是一個複雜的領域。

根據街頭攝影的精神和條件,難免會將人放入鏡頭中,不論是否有意,一般狀況下是可以放在自己的社群媒體上。不妨礙他人、不刻意挑起爭端、不違背善良風俗,以尊重的心態攝影,你就可以享受街頭攝影帶來的樂趣。

《Grim Street》, Mark Cohen 圖片來源:Blue Sky

延伸:

  1. 有「建築著作權」的建物

不同於一般民宅或是街道上的大樓,艾菲爾鐵塔、臺北101有特定名稱且註冊商標,這種屬於有建築著作權的建築官方不能妨礙你進行拍攝,但可以依照商標法要求攝影者下架已公開照片。

2. 照片肉搜

在表特版分享路上遇到的帥哥美女是否違法?在不妨礙善良風俗的前提下較難明確提出告訴。但是,若造成照片中的人生活不便或是有語言攻擊等狀況發生,拍攝者還是會有可能被提告「名譽毀謗」或是要求「精神損失賠償」。

Martin Parr 圖片來源:Martin Parr / Magnum Photos

*本文感謝司安博略聯合律師事務所何昀軒律師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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