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ki Lai
3 min readJan 22, 2018

建築名詞解釋

雜項執照 Building permit of miscellaneous work

所謂雜項工作物或雜項建築物,是指營業用的爐、水塔、瞭望台、廣告牌、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駁崁、高架遊戲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中央空調、昇降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備、挖填土石方工程及擋土設施等;凡是興建類似的雜項建築物或工作物,就與申請建造執照相同必須申請雜項執照。通常就興建程序而言,是必須先申請雜項執照,完成施工並取得雜項使用執照後,再據以申請建造執照,不過如果是簡易的雜項工作物如圍牆及建築設備等,可以併建造執照一併申請,不用另外申請雜項執照。

建造執照 Building permit

依據法規規定,凡是新建造的建築物、或在原有房屋增加面積或高度、或是拆除改建、或是建築物主要構造有過半的修理或變更時,都必須請領建造執照後,才可以開始建造,如果私自建造就視同違章建築。申請建造執照時必須由建築師簽證負責及營造業承造施工,但如果是小型規模或金額的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如自用農舍等之興建,可以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廠商承造;另外如果採用政府製訂的標準圖樣及說明書申請建築者,也可以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但是仍必須由建築師監造。

使用執照

建築物完工後所應請領之執照。依我國法令規定,建築物於興建之前應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因此內政部營建署依據核准資料所統計之建築執照申請戶數、面積,可視為國內房屋供給量之領先指標;另外,建築物興建完成後,也要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請使用執照,因此營建署依據核准資料統計之使用執照核發面積、戶數,可說為營建業完成營造之數量,亦即當年投入之新成屋數量,兩者落差約二至二年半。

拆除執照

不論是否為供公共使用建築物或公有建築物或私有建築物,欲拆除時除了依建築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例外情形者,均需申請拆除執照

起造人 : 建築法 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起造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或法人者,由其負責人申請之,並由負責人負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

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 : 建築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公有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得由起造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自治團體內,依法取得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證書者任之。

承造人 :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承造人為營造業,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

基地面積:

基地面積基地面積一般意指建築基地之面積,而非全部土地面積;建築基地為其土地上建築物所占用的地面面積與依法留設法定空地面積的總合,所以實際建築基地面積應該是以申請建築的土地面積,扣除其中屬於道路用地、畸零保留地、自願保留地、公共設施等保留地之面積後,實際可供建築之土地面積

建築面積:

建築面積建築面積是指建築物實際占用地面的最大水平投影面積,主要目的是為了維持建蔽率,以保留一定比率的空地供公眾使用

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
三、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份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
四、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