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朝鈞律師
3 min readSep 19, 2018

🏢不動產系列(二)-買到漏水屋可以解約嗎❓

買房是很多人一生中非常重大的一筆花費。

但如果辛辛苦苦花了大筆存款,卻買到漏水屋該怎麼辦呢?

可以解約要回買賣價金嗎?

這個問題經常會用到一個法律概念,叫做「瑕疵擔保責任」:

賣家應擔保房屋在交付時,房子沒有存在會減少房屋「價值」或「效用」的「瑕疵」,除非減少程度無關重要。(民法第354條)

若存在這種瑕疵,買家就可依法要求「減少價金」,或是直接「解約並要求返還買賣價金」。(民法第359條)

所以如果買到漏水屋,漏水狀況大大減損房子價值、效用時,買家就可依照「瑕疵擔保責任」相關規定,要求「減價」,或「解約並要求返還價金」。

⚠️但需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解約顯失公平時:

如果漏水狀況(瑕疵)並不是很嚴重,衡量「瑕疵損害買家程度」與「解約損害賣家程度」,可認為解約「顯失公平」時,買方依法只能要求「減價」,而無法「解約」。(民法第359條)

🔻買方早知情:

如果買方一開始成立買賣契約時,對於漏水狀況早已知情,賣方就不需負「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355條)

🔻買方有重大過失:

如果買方在契約成立時,是因「重大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的注意程度),而不知漏水情況,賣方同樣不需負「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355條)

但賣方如果有保證沒有漏水狀況,或有故意不告知漏水狀況情形,即使買方有重大過失,賣方仍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儘速檢查:

買方取得房屋後,應儘速依照一般通常程序檢查屋況,若發現漏水狀況應立即通知賣方。否則就無法要求賣方負「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356條)。

除非,賣方有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況,賣方仍需負責。(民法第357條)

🔻特別約定:

如果雙方有特別約定,免除賣方的「瑕疵擔保責任」,當然賣方就不需負此責任。所以簽約時要特別小心,注意契約是否有特約免責。不過如果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特約是無效的。(我們可以發現賣家故意不告知瑕疵,在法律上有諸多不利的後果)

🔻期限:

1.買方主張房子有瑕疵後,賣方可以定一個期限,催促買方在期限內確認是否解約,買方需在期限內確認要不要解約,否則將喪失解約權利。(民法第361條)。

2.買方「通知賣方」有瑕疵情況後,必須在「六個月」內解約或請求減價。但賣方如果故意不告知瑕疵,買方就不受這六個月限制(民法第365條)。

3.但如果交屋都超過五年了,不管上述「六個月」期間是否過了,也不管賣方是否故意不告知瑕疵,買方都不能再依照「瑕疵擔保責任」相關規定解約或請求減價(民法第365條)。

以上是初步概念介紹,個案的具體策略建議仍須與律師研究討論

楊朝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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