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偉俊《區區議會》

LinePost.hk
2 min readFeb 5, 2018

東區區議會日前發生議員與「訪客」被保安人員阻擋出席會議, 導致出席者少於法定人數最終流會收場。 重溫網上片段, 爭執期間, 有區議員一再指斥保安員阻礙他們屬違反《區議會條例》云云。

立法會曾多次發生被逐離場或不應出席閉門會議的議員企圖強行衝入會議室事件, 亦有人因此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 根據該條例, 妨礙或騷擾往返會議廳範圍議員, 干擾或妨礙任何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 均屬違法, 最高可被判監十二個月。

《區議會條例》沒有類似條文。 有指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二十三條, 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公務, 屬違法, 最高可被判監六個月。

區議員是否「公職人員」? 出席區議會會議是否「執行公務」? 惟根據該條例內「公職人員」定義, 及考慮該條例內各條款所涉及罪行(包括阻街、 行乞、 醉酒等)需由各政府部門執法, 相信(因沒有案例可參考)區議員應不符合該條例所指的「公職人員」, 出席區議會會議不符合「執行公務」。

近日立法會補選被 DQ 者及多位曾在「佔中」期間以身試法被判刑年輕人, 短期內無望參選立法會。 是否可退而求其次, 參選下屆區議會?

基本法一零四條不適用於區議員, 就職時無須宣誓。 雖然《區議會條例》亦有設參選區議會限制, 包括居港三年、 不在囚、 前五年內沒有被判監超過三個月等限制, 第二十及二十一也有泛指不因其他法律而喪失資格, 惟因(有關參選及就任立法會的)人大釋法針對範圍不包括區議員, 所以 DQ 情況應大大減低。

  • 原載: 《Am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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