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偉俊《行李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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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3, 2018 · 3 min read

「九一一」恐襲事件後,全球大部分國家及地區,均大大加強機場安檢程序,乘客及手提行李,都須分別通過 X 光機,而行李中假如有手提電腦,須特別抽出,不少機場甚至嚴格要求乘客脫掉外衣、鞋及皮帶分開檢查。對於長者、較失魂及匆忙過關者,相信因此遺留部分行李及衣物個案大增。

由於安檢程序繁複,輪候時間加長;遇上航班離港高峰期,情況更甚。一旦預留辦登機手續及過安檢時間稍有不足,便很容易「險象環生」,趕不及登機時間。

按有關機場管理規則,安檢分初檢、覆檢。在初檢階段乘客與行李分開過 X 光檢查,一旦身檢觸發警報,或物檢發現有可疑物品,或有關乘客形跡可疑、閃縮、傲慢,便須進行覆檢,包括以人手檢查行李。為保障保安人員及乘客雙方,規定所有人手檢查行李,必須當乘客面前,由乘客親自打開行李進行。

香港機場安檢基於及參照相關芝加哥公約(中國因而引申至香港屬締約單位),不能較鬆,但可更嚴。按該公約規定,覆檢手提行李須如上述在乘客面前進行(即所謂同行同檢),惟無規定初檢階段亦須同行同檢。

香港有關安檢規則自 96 年制定後經過三次修訂,最近一次在 08 年,(可能是不慎)把多款條文原本 searches 字改作 screening,又加上一條(6.2.10)指明所有 screening 必須在乘客面前進行。「行李門」司法覆核案主審法官,經細心逐一考慮各項適用法規釋義原則、及雙方提出各種相關理據後,咬定(用咬定而不用裁定,因為其實雙方論點勢均力敵,法官一念之差,便可有截然不同結果)按 6.2.10 條字面解釋,所有行李檢查(因此不論初檢、覆檢),必須同行同檢。機管局及負責執勤保安公司,因容許航空公司員工按梁特首夫人及本人先後要求,把女兒遺留在安檢區輸送帶上的電腦帶過關送到登機閘口物歸原主,被判違規。

「行李門」事件發生後,保安局發覺 08 版本過猶不及,趕緊修正。初檢不再需要同行同檢,更符合國際慣例,也容許負責安檢機構及航空公司多一點彈性,為有急需旅客提供多一點服務。惟因修規需時,有關司法覆核申請啟動之後,敗訴難免。

  • 原載:《Am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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