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駕駛篇(下)
肇事逃逸=肇事+逃逸+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
想必各位老司機看完上一篇一定覺得滿頭問號。
如果不管在車上做什麼都會被認定成「駕駛」的話,要怎麼安心發車呢?
我們這就來看看最近法院是如何判斷怎樣的行為算「駕駛」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上易字第440號[1]
法院認為所謂的「駕駛」,是指動力交通工具藉由動力裝置產生的動能,在公眾可以自由通行的場所行駛。假如:
(1) 引擎沒發動,或
(2) 雖然有發動但是藉由手牽、腳划等方式移動,或
(3) 在自家庭院內駕駛而沒有開到一般道路上。
以上等等情形,都不算「駕駛」。
接下來我們會透過幾個簡單的案例,來讓大家了解。
86壞了引擎發不動,豆腐店的兒子改用推的
車壞了在後面推車,不算駕駛。
我在自家後院開車結果把圍牆撞出了一個洞
不算駕駛。
因為自家後院不是一般道路、也不是任何人都能進入的場所[2]。
但你爸媽可能會把你種在那裡補破洞就是了。
我很乖沒有酒駕,只是發動引擎在車上吹冷氣睡覺
不算駕駛。
駕駛人沒有打算移動車輛[3],所以不算是駕駛行為。
同時,若是僅為了拿東西而發動車輛,也不會被認為是「駕駛」。
目前「駕駛」在法律上仍然沒有一個統一定義,但照法院近期的判決來看,有逐漸縮小「駕駛」認定範圍的趨勢。
如果不想開車撞到人的話還是就乖乖用腳走吧(誤)
[1]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上易字第440號:……所謂「駕駛」,應係在動力交通工具之動力裝置業經運轉之前提下,利用該動力裝置所生動能,藉以行走、前進於公眾得以自由通行之場所,是於一般車輛倘引擎未經發動,或雖經發動而猶以手牽、腳撥等方式進行移動,或僅於自家庭院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尚未駛入道路等情,均難認與「駕駛」行為相符。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上易字第12號:……所謂「駕駛」,應係在動力交通工具之動力裝置業經運轉之前提下,利用該動力裝置所生動能,藉以行走、前進於公眾得以自由通行之場所時,該行為才有肇事而侵害法益的可能性
[3]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4254號:……所謂「駕駛」行為,係指行為人有移動交通工具之意思,並在其控制或操控下而移動動力交通工具。故若行為人已酒醉僅為休息、檢查、修理、收拾或取物而上車,然無使車輛移動之意思,縱已啟動引擎,因不致引發交通往來危險,即難以酒醉不能安全駕駛罪相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