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鑑定報告意見書,是判斷肇事責任的依據之一。但你知道嗎?「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並不是所有的車禍案件都可以做出判斷。PAMO法律團隊告訴你申請鑑定究竟「需要有哪些條件」以及可能導致「不能進行鑑定」的情況?
車禍鑑定申請條件
- 車禍鑑定申請表
- 初判表
- 申請人身份文件(所需文件會依身份而異,分別如下:)
👉 事故當事人:身分證、駕駛執照影本
👉 繼承人:身分證、關係證明
👉 法定代理人:身分證、關係證明
👉 車主:行車執照影本
》「關係證明」是什麼?因為有權利申請鑑定的人,以「事故當事人」為主,而法定代理人與繼承人,是因為與「事故當事人」有著一定的關係,而具備鑑定申請資格,所以需要提出關係證明文件。通常關係證明文件,指的就是戶口名簿。
所有車禍案件,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都可以」協助鑑定嗎?錯!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無法」鑑定所有車禍的原因,在於「肇事責任分配」需要藉由「違反法律規範」作為理由。因此,只有「可以透過法律規範」進行判斷的車禍案件會被接受。
可能導致案件「不能進行鑑定」的情況
(一)人員申請限制
不是「利害關係人」,就不能申請鑑定。利害關係人,就是上面提到的事故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繼承人或車主。
(二)事故本身性質的限制
事故發生地點不屬於道路範圍(例如:私人停車場、私人土地等等)。肇事責任的分配,需要以「違反什麼法律規定」作為依據,而違規相關的法律只適用於「道路」,所以「非道路」的車禍,沒有法律來判斷是否違規,也就沒有辦法鑑定出肇事責任了。
(三)申請時機的限制
- 自行申請的限制
- 事發後超過6個月,不能申請。
- 案件已經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不能申請,要由司法單位轉送。
2. 已經鑑定過的事故案件,不能重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