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權之路還正長

幾年前我曾發神經跑去當了半年的婚姻板板主,一個我原本沒有在看的板。當時之所以會去競選板主之位,理由非常簡單,不過是因為在偶然的情況下知道,在我之前的板主打算禁止同性伴侶在婚姻板上發文,我不能接受。
當時前板主禁止同志發文的理由是:台灣的法律尚未允許同婚,同性伴侶所遇到的問題,自然不算是婚姻裡的問題,也就不能發表在婚姻板上。
以法律上婚姻不包含同性兩人的結合為由,限制現實生活中的可能性,讓人難以信服。法律與社會總相互影響,有時是法律領先於社會,從而形塑社會的樣貌,但更多時候是社會走在法律之前,讓規範去追趕現實。禁止同志在婚姻板上發文,實在沒有道理,所以我在選上後,歡迎同志發文。
又過了幾年,釋字748號解釋做成,同性兩人之結合未受婚姻保障違憲,在執行命令(Vollstreckungsanordnung)的要求下,立法者有兩年的時間完成同婚的立法。這次法律走到了社會之前,法律的任務在於鋪平婚姻平權的道路。
大法官受限於釋憲標的,只能處理民法婚姻章的問題,他們明白指出:「本案僅就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作成解釋,不及於其他」,換句話說,未盡之事仍是立法者的任務,像是同性婚姻中的生母生下小孩之後,另一半不會自動被法律推定成孩子的co-mother,這裡的法律落差,就是仍待修法補足之事。小孩因此而有所欠缺的權益,同樣也需要鋪平,同性婚姻中生母的伴侶與小孩,沒有理由應當繼續受到歧視。
然而在立法工作完成前,社會上的反對力量仍用盡一切可能的手段阻撓,好比企圖利用公投,讓同性婚姻降格為伴侶制度。還好這樣的企圖被中選會點破,在補正後提案人承認,即便提案通過也不能排除同性兩人行使婚姻自由。只是鋪平婚姻平權的法律道路,並沒有因此走上順途。在想要選舉的政客號召之下,社會中支持同婚的力量非但沒有將注意力擺在漏洞填補與掃除制度中的不平上,反而一心一意投入了所謂的挺同公投中:要求將同性婚姻制定在民法中。
在政客與網紅的渲染下,專法等於歧視的口號深植人心,但另一方面,專法究竟是什麼並不清楚,會不會因此斷送了一套有效率的修法方式更無人在意。同時,中選會成了政客與網紅口中,向反同公投大開方便門的顢頇機關。政客與網紅一面高唱人權不能公投,一面卻說,為了要凸顯中選會的雙重標準,所以他們也要來提幾個公投案,其中包括號稱有嚴肅戰略意義的神聖婚姻法案在內。隨後在中選會所辦,為了釐清提案意義的聽證中,政客與網紅一面派出只能解釋逗號功用的作家與從頭到尾沒有進入情況的藝人解釋提案,他方面又將專家鑑定人李惠宗教授的發言斷章取義,製造李教授不在乎性平的印象。
一般人不知道的是,這位提案的政客此前在倡導廢死時,就曾錯誤地宣稱兩公約效力高於其他法律;也曾無視法理與外國實務早已明白否定不得假釋的可行性,仍提出可以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取代死刑的意見。為達目的,不擇手段、不學無術,卻巧言令色是我眼中這位政客的模樣。
我理解很多同志朋友感到焦慮,覺得沒有拚公投彷彿是坐以待斃,但事實上並非如此。正如有多年同運經驗的人士會選擇推廣反對反同公投,是因為他們看到這樣才是日後詮釋起公投結果時,較為有利的作法。因為就算在最差的情況下,反同公投通過了,立法者的立法也不能跳脫出釋字748號解釋所給予的框架。縱使理論上來說,立法者有可能定出出格的立法,但在今日的環境下,立法者若是推出一套有違憲疑慮的伴侶法,抗議的聲浪會不讓國會掀鍋才怪,一味出於恐懼而強調反同公投的影響力,其實是自己嚇自己。
也許正是出於焦慮與恐懼,所以很多人都被政客的公投提案綁架,不得不表達支持。我尚未公開出櫃的同志朋友,甚至還因為以反同公投影響力有限為由,來安慰來不及參與連署挺同公投的同事,即遭到挺同的女同事唾棄,更被當成萌萌的一員。不知道她若是知道我朋友的真實性向,會不會覺得有點尷尬?
有朋友可能不諒解、也不理解我為什麼對這次的平權公投不以為然,並非我不在意同志,而是認真地認為實現婚姻平權所必須鋪平的道路,根本不存於政客強推的公投之中。因為在意,所以選擇不網曬連署,反而不中聽的話一說再說。因為平權之路艱難,所以我們才需要冷靜看清癥結,不是嗎?
雖然我是個不待爭取就理所當然坐享婚姻自由的人,但我知道當同志真的好累,想要有公平的法律保障也真的好難。很多事情有待時間證明,但我只想讓妳/你知道,不管是要讓法律引領社會,或是要讓社會走在法律之前,我都會盡我所能。平權之路還正長,我會陪著妳/你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