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art Neanderthal
Jul 29, 2017 · 3 min read

Summary-《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


  • 起源

美国最高法院的成立,源于美国宪法第三条首句——“联邦司法权,由一所最高法院和国会因时设立的下级法院行使”。
这一条款在当时完全是妥协的产物,太过模糊。因此成立伊始,最高法院并无实际权利,很多任命者甚至不愿意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这一职务。
1803年,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通过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巧妙的为最高法院“争得”了一个杀手锏武器——司法审查权,即“审查国会立法是否违宪”。至今,最高法院已经150多次宣布国会立法违宪。

  • 运作
  1. 最高法院有权选择自己的案子,通常,提交至最高法院的案件中只有 1% 能得到审理(条件是九位中的四位大法官同意受理)。这些得到“垂青”的案件大致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宪法解释类。当事人通常主张某项法律违宪。
    二是申请大法官明确某项联邦法的适用范围。
    三是各州之间的诉讼。
  2. 除了断案,最高法院还会监督行政分支(Administration)严格按照国会(Congress)立法履行相应的职责。
  • 大法官
  1. 成为大法官的资格:没有特定规则。
  2. 产生:在“出一人进一人”的大前提下,由总统提名,并通过参议院的审查,得到参议院多数票确认。
  3. 根据宪法,国会众议院可因“品行不端或犯下重罪”建议弹劾大法官,但需要通过参议院投票确认。至今无一位大法官被弹劾成功。
  4. 为保证司法独立,大法官实行终身任职制(世界上唯一实行大法官终身任职制的国家)。根据经验,每位总统平均可任命两位大法官。
  5. 首席大法官的职责和权利:
    a. 他是最高法院和联邦司法系统的行政主管。
    b. 主持内部会议。
    c. 如果首席大法官在投票中属于多数方,则他有权指定自己或多数方任意一名大法官撰写判决意见。如果首席在异议方,这一权利交由多数方最资深的大法官。
    d. 撰写联邦司法系统年度报告。
    e. 主持总统就职典礼
  • 最高法院与立法、行政、民意、世界的关系
  1. 立法和行政统一称为“政治分支”
  2. 最高法院的预算必须由国会批准,大法官必须由总统提名,参议院确认。
  3. 国会不断尝试缩小最高法院管辖范围,总统也经常在不同场合批评最高法院。
  4. 国会可通过立法“推翻”最高法院的某项判决。
  5. 民意不能绝对左右最高法院的判决。
  6. 民意对判决的影响,最大体现是“法庭之友”意见书,即当事双方的朋友向大法官出示的意见书。法庭之友的名单,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7. 美国的建国之初的理念,即摆脱欧洲腐朽落后的旧制度。让美国国父们欣慰的是,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像美国靠拢——即“宪法法院”的观念。
  8. 欧洲的大法院,通常不允许公开发表个人意见。但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可以发表异议意见(本人在少数方)或者协同意见(本人在多数方,但同意判决的理由与判决意见不一致)。
  9. 最高法院引用他国案例,通常会招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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