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加拿大完勝台灣著作權法建議的報酬費率

Ren Yu
8 min readJul 1, 2019

--

國際上最早有關著作權保護的規範是1886年之「伯恩公約」,是法律對於「人類運用精神力之創作成果與相關勞動成果」等文學、藝術上的創作的保護,1961年的「羅馬公約」則是在於保護鄰接權(neighnoring rights),「鄰接權及是演藝人員之演出、錄音、廣播,甚至不構成編輯著作之資料庫(database),以及我國著作權法所賦予之製版權(著作權法第79條以下)」。1

台灣從日治時代1899年開始施行著作權法,1945年國民政府來台後,將中國大陸所制定的著作權法施行於台灣,90年代為了加入WTO而積極修法,在2002年加入WTO簽訂「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議」(TRIPS)。台灣尚未成為國際著作權組織WIPO的一員,法規內容也偏向利用人導向的美國「合理使用」(Fair use),而非創作者權益導向的澳洲、加拿大、歐洲等地「公平交易」(Fair Dealing)。

2019年在審議「文化基本法」時立法院附帶建議將「著作權」從經濟部劃分到文化部管理。文化部更應該盤整其典藏品、著作財產加以利用的方式,明定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展示、重製等費率,提昇機構流通著作財產的權益與專業度,並保障創作者生存權。

▍目前台灣著作權法建議的報酬制度十分老舊

台灣著作權法四十七條教育相關的「合理使用」條款至今仍影響著台灣藝文機構支付創作者報酬的習慣:「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其中「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所指的「台(87)內著字第八七○二○五三號公告: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自中華民國87年1月23日公布,三十年以來從沒有更變過。

以下為法條完整內容:

一、本使用報酬率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重製或編輯者,其使用報酬,除本使用報酬率另有規定外,依下列情形分別計算之:

三、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改作者,其使用報酬,依第二點標準減半計算之。

四、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編製教學輔助用品者,其使用報酬,除本使用報酬率另有規定外, 依下列情形分別計算之:

五、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公開播送者,其使用報酬,依下列情形分別計算之:

六、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重製、編輯教科用書或編製教學輔助用品,其所利用之著作為衍生著作時,如對原著作及衍生著作應支付二筆以上之使用報酬者,其每筆使用報酬,依第二點或第四點 標準之百分之七十五計算之。

(本法條結束)

雖然台灣著作權主管機關已經依照著作權法第五章第82條規定「設置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一、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使用報酬率之審議。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爭議之調解(……)」但依然難以撼動上述法規訂定的費率標準。

台灣欠缺保障創作者權益的版權費率標準,也沒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試圖保障藝術家的權益,常見競賽與徵件簡章要求創作者「放棄著作人格權」,因此,就算著作權賦予創作者許多權益,但依然時常被侵犯,無法落實「著作權法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應該由政府帶頭,無論是展演、活動或出版物,依著作權法「第 37 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落實正當授權途徑,讓創作者得以藉由著作獲取應得收入。

希望本次翻譯各國費率標準,有助於台灣公私立部門調整一套保障創作者、適合本地的最低限度版權費率,甚至近一步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形式,加入國際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網絡。

3

▍1967:第一場影響力深遠的拒展罷工行動

1967年加拿大國家美術館為了舉辦「加拿大藝術三百年展」寫信給許多藝術家,要求他們提供作品組成兩千張投影片資料庫,並在信中附帶表示,如藝術家沒有回覆,則自動表示他們願意支持這項計畫,並以教育性質為由,規避支付版權費用

藝術家Jack Chambers(1931–1978)回信給加拿大國家美術館,表示合理支付版權費為社會既有共識,美術館既然使用了藝術家的作品與服務就必須支付費用,況且美術館無論是否以教育性質來包裝商品,都能從複製作品獲取利潤。他將信件轉寄給一百三十位其他參展的藝術家討論處境的不平等,邀請他們以相同的方式回信。後來「兩千張投影片」計畫被取消,也促成了CARFAC(Canadian Artists’ Representation/Le Front des artistes canadiens)的創立。1969年他被診斷出了白血症,在1978年過世之前積極參與了CARFAC的組織工作。

在CARFAC出現之前,加拿大的美術館從沒支付過藝術家費用。雖然美術館對於支付藝術家展覽費用的觀念有慢慢地開始改進,但關鍵還是在1974年,加拿大藝術委員會正式地要求美術館必須支付藝術家費用,不然美術館無法獲得補助,其他政府相關部門也跟進。

在行動初期,CARFAC將明確定義展覽、製作目錄、作品重製、影片放映費用的版權費率表,持之以恆地寄送給當地畫廊,雖然初期受到部分畫廊的強烈反彈。後來在1975年,CARFAC也開始了「罷工」行動,抵制沒有支付藝術家費用的畫廊,逐漸地,畫廊產業開始將CARFAC制定的費率做為參考標準。

加拿大國家美術館曾經以「不可剝奪藝術家獲得較低費率的權益」為由,抗拒支付CARFAC提出的收費基準,經過長時間的法律訴訟,最終CARFAC在2014年贏得判決,雙方訂定了略微簡化的特別費率,加拿大五所藝文機構需要遵行的基本守則。

詳細費率可在網路下載「2019 CARFAC-RAAV Minimum Copyright and Professional Fees Schedules」 http://carcc.ca/web/default/files/public/documents/2019%20Schedules%20ENG.pdf 中譯版本(網址待填)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與「CARFAC-RAAV最低限度版權費用一覽表」部分項目之比較

▍加拿大文化獎補助的轉變

CARFAC-RAAV費用表提供「視覺藝術及多媒體的創作者」及「各種作品的利用人」一份參考的資料,目的是為了讓藝術機構、商業機構或個人在雇用創作者所提供的服務,或使用他們的作品時,能支付合理的版權費用,藉此幫助藝術家提收入所得。此表所標記的為最低費用基礎。

「最低限度版權費率表」每年會調升3%,以反應生活物價指數,讓創作者得以藉由自己的創作獲得相對應的收入。但費率表總共七十六個收費項目與一萬七千字細則與說明文件,難以讓資方與創作者一目了然。雖然不知道有多少所國立藝廊按照CARFAC制定的版權費率表支付藝術家費用,或是否有效監督落實的方法,目前確定加拿大國家美術館,以及魁北克國家美術館、孟特羅美術館、孟特羅當代美術館、魁北克文明博物館,等五家博物館,都依照自己的館藏、展覽與宣傳需求,在2014年之後紛紛和CARFAC協商獲得雙方同意的費率版本。

1975年,加拿大成為世界上第一個支付藝術家展覽費用的國家,因加拿大藝術家代議團體CARFAC持續地遊說立法機關,從那時開始,公立藝廊向加拿大藝術委員會申請的展覽活動補助時,就必須依照CARFAC制定的「最低限度版權費率表」支付還活著的藝術家相關費用,才可獲得補助。

加拿大藝術委員會(Canada Council for the Arts,)近年來革新了文化獎補助模式,總監Simon Brault表示,補助案項目從2014年一百五十多個到2018年簡化為六個,2021年預算將會提高到3.6億加幣(79.2億台幣),考量如何維持良好的藝術生態、文化民主化,專注在投資會獲得什麼樣的成果,而不是說哪件作品多麼棒、多麼好,而是盡可能讓一般大眾、政府都「可以感覺得到」改變。

做為一個「臂距原則」核發藝文相關補助的機構,雖然十分重視藝術家工作權益的保障,但仍有許多其他不同面向及目標需要考量,只能盡可能提高給予創作計畫的補助金額、確保獲補單位支付藝術家合理報酬。展覽與版權費的落實,依然需要靠藝術家與工會共同監督及維護。

--

--

Ren Yu

gravitated towards community building and dialectical art practices that address social equity, reduce stress, restore sanity and improve everyone’s well-be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