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独立宣言》释义(转)

宪法的历史背景

江上小堂
11 min readJul 3, 2018

要想了解宪法内容的人,最好是把放到起草和生效历史环境中加以考察。从历史的角度理解宪法,便于我们了解产生宪法的条件和争论。这些条件和争论不断赋予宪法以新的含义。因此,我们首先要简要地回顾一下《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这是对我国宪法具有深远影响的两个重要文献。

《独立宣言》是美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它不具有在司法上的适用效力,也没有确立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但是,《独立宣言》对我国政治制度的发展一直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它宣布了所谓“美国信念”的理想,反映了“美国信念”的准则。这个“信念”强调人民的权利,法律上的平等,权力有限的政府,以及被被统治者接受的政府等。它贯穿在宪法的各项制度和实践之中。《宣言》保持这一美国道德:坚定地反对破坏我们的民主进程,反对否定人们的不可让与的权利。

独立宣言

“1776年7月4 日,美利坚合众国代表们召开会议。
这是第一次正式使用“美利坚合众国”的名称。而在此以前,则使用“殖民地联盟”。⑴

我们庆祝法定的独立纪念日,而实际上的独立则是两天以前的第二次大陆会议所批准的。当时大陆会议以微弱多数通过了由理查德·亨利·李所提出的议案:“宣布殖民地联盟为自由、独立的国家。”托马斯·杰斐逊、约翰·亚当斯、本杰明·富兰克林、罗格·斯尔曼和罗伯特·李威斯顿,受命根据独立议案起草一个宣言,杰斐逊担任了主要的起草工作。

杰斐逊的工作是综合美洲和当时世界关于独立事业的观点。正如他后来写到的,“起草工作既不是旨在创立新的原则和观点,也不是从任何某些现有的文献中照抄照搬,而是要反映美国精神”。⑵杰斐逊的工作是吸收了为一切有教养的英国人和美洲人所熟悉的惯例,特别是吸收了约翰·洛克于1689年所写的《政府论》(下篇)中的思想。《政府论》(下篇)当时被 认为是现有政府原则的权威性见解。洛克的思想给美国革命提供了理论依据,却使英国政府陷入窘境,因为英国政府的权威也是根据洛克的思想而确立的。

序言

“在人类历史事件的进程中,一个民族必须解除它与另一个民族之间迄今存在的政治桎梏,
美洲殖民地居民与英国政府之间的争论要点之一,就是美洲人与英国人是同一民族,还是两个不同的民族。美洲人宣称他们已构成一个独立实体,虽然以前与英国人连结在一起,但并不是英国人的一个组成部分。

而且一个民族必须在世界列国中确认由自然法和上帝法所赋予的独立平等地位。
主权国家的平等被宣布为自然法的要求,这在今天则会被称为“国际公法”

对人类公意的真诚尊重要求他们宣布促使他们独立的原因。
人类公意的要求必须要有足够的军事力量。独立的要求发展缓慢,甚至迟至1776年夏季,很多美洲人还希望与宗主国和解。只要革命仍然是英国与其殖民地之间的内部争吵,外国政府就不愿意提供军事援助。而如果美洲人要使他们的革命行动取得成功,援助是绝对需要的。法国人尤其愿意支持任何可能削弱英国势力的行动。但是,他们首先要求得到保证:美洲人真的要独立。《独立宣言》向全世界宣告:美洲人是严肃的。这既是诉诸人类良知,同时也是要求军事援助。

美国的政治哲学

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人人都享有上帝赋予的某些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这些铿锵有力的词句提出了美国的政治哲学⑴。从英国独立并不一定会导致美国的共和政体。然而,非常重要的是,美洲人根据民主原则从事他们的革命行动。使一些美洲人可以统治另一些从英国的统治下获得自由的美洲人,绝不能证明革命为正义的革命。正义的革命应使美国人能够自己统治自己。《宣言》并不仅仅是宣布独立,它还是对自由政体的捍卫。

许多人嘲笑人人生而平等的主张。他们认为,这样的主张不符合显而易见的事实:一些人具有智慧、天赋和美德,而另一些人则不具备这些。不过,《独立宣言》并不是主张人民在所有的方面都是平等的。它只是宣布人民平等地享有某些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它们既不是任何政府的恩赐,也不是其它人所赠予的礼物。正如《独立宣言》起草委员会成员约翰·亚当斯(一个相信平等的权利而不相信自然的平等的信徒)于1814年写道:

“人们生来就有平等的权利,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每个人都与其它人一样享有属于自己的、明确的、合乎道德的、神圣的权利。这在世界上无疑是一种合乎道德的政府。关于一切人生来就具有平等的权利和才能,平等的社会影响,平等的财产和平等的终身利益等等的说教,就如和尚、巫师、婆罗门教徒、喇嘛教徒或者那些自命的法国革命的哲学家们所布讲的教义一样,是试图使人轻信的十足的谎言⑵。”

在1776年,人们讲的是不可转让的权利或者自然权利,而今天,我们讲的则是人与地球上的其它生物相区别,并且有助于“人性”的人权。对一些人来说,每个人的尊严和与生俱来的价值,都产生于相信一切人都是上帝的孩子,都是按照上帝的形象创造的。而对于另一些人来说,人是独一无二的,不可侵犯的,一切人都因为是人而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是,无论是因为何种原因,这些真理对1776年有人来说,都是不言自明的,它们奠定了自由世界的文化与文明的基础。

不可让与的权利是如何不可转让的呢?这种权利可以因为不当行为而消失。为了保卫国家的安全,政府可以征召人们去献出生命和自由。但是一些人流血牺牲,而另一些人则任意享受;或果愚笨的人被作为另一些人寻欢作乐的工具,是与人人都享有平等的生命权和自由权的概念不相容的。

在其领袖们在大谈人人都享有不可让与的权利的国家,对奴隶制的存在又作何解释呢?《宣言》没有区别白人和黑人。在1776年,大多数美国人认为,奴隶制是一种罪恶的制度,迟早是要废除。杰斐逊在他起草的《独立宣言》原稿中指责英国政府在美洲建立奴隶制,痛斥国王发动了“惨绝人寰的战争,践踏了人的最神圣的生命权和自由权”。这一句话引起了各蓄奴州代表的反对。为了把国家的独立放在首位,会议删除了这一句话,以便团结各州共同对付英国。又一个87年后,国家才开始实践《宣言》中的这一声明。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组成自己的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利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人们建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业已存在的自然权利。先有权利,再有保护这些权利的政府,以及政府官员受自然法的约束这些思想,在1776年并非新奇。这些观点的基础是关于自然状态、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的概念。正如约翰·洛克写道,在社会建立以前,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托马斯·霍布斯是反对民主政体的哲学家。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没有制定法律和实施法律的政府,人们彼此互相厮杀,生活在“孤独、贫困、龌龊、野蛮和短命”的环境中。而洛克则认为,即使是在自然状态之中,也有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即自然法。它包括关于正确与错误的广泛而且不同的原则,人们通过运用理性而了解它。例如,一名英国男子在一个无人居住的不属任何国家管辖的荒岛上,遇见一位法国女子,他不得任意剥夺她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如果他试图这样做,他就触犯了自然法,并会受到公正的惩罚。

按照洛克的观点,自然状态虽然不是无法律状态,但却是一个不方便的状态。每个人都必须保护自己的权利,没有公认的法官在因自然法的具体适用而产生的争端中,解决关于权利的争执问题。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人们决定订立契约,各人通过契约赋予社会以建立政府的权利,由政府执行自然法。因此,每个人都服从多数人做出的决定,遵守由人民的代表制订的法律,但这些法律不得侵犯人的基本权利。这样,政府的权力就受到了限制。

现代社会学家和历史学家都同意亚里士多德的这一观点:人是社会动物,从来没有生活在没有社会,没有政府的自然状态之中。政府,不是有意识建立的机构,是与家庭一样自然发展起来的。但是,否定政府产生于社会契约,并没有否定这样一种信念:即人是第一性,政府是第二性的,政府的控制权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个人在道德上的第一性仍然保持着。正是根据哲学和伦理学上,而不是在历史上的人对于政府的优先性,美国人坚决主张,评价政府,要根据政府怎样增进社会福利和保障个人的权利来评价政府。因此

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危害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并建立新的政府。新政府的基本原则和政权组织形式,必须是最便于实现人民的安全和幸福。

换句话说,只要政府不再保护自然权利并且危害政府为之而建立的目的,人民可以推翻他们的政府。在自由的社会里,被统治者通过公开辩论和自由选举定期表示自己对政府的同意。这样,就不一定必须采取革命行动去改变一个政府的基础。殖民者们曾试图用宪法手段去发泄他们的不满情绪。最后,他们才被迫造反。这从英国法律上来看,就是叛逆。

在《宣言》中宣布的革命思想并不是法律上的学说。采取革命行动并不是宪法上的权利。《宣言》所宣布的思想也不能与那些信奉使用暴力去改变现实的人们的思想相混淆。杰斐逊没有为一些市民团体夺取政府并用它压制他人权利的权利辩护。所宣布的革命权利的保守性将在下一段话中强调指出。

诚然,慎重会使久已建立的政府不以微小的和暂时的原因而变更。

在承认当人民中的多数人认为人民的权利受到损害时,人民有权利变更政府的前提下。《宣言》的起草者们劝告人们要慎重行事。

而过去的经验也表明,只要邪恶尚可被容忍,人类总是倾向于默然忍受,而不愿废除他们所习惯了的政治形式以恢复自己的权利。然而,当一个政府恶贯满盈、倒行逆施,并且一贯实行暴政,显然是企图把人民控制在绝对君主专制的淫威之下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和义务推翻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我们这些殖民地人民过去一向是默然忍辱吞声,而现在却必须被迫改变原来的政治体制。其原因即在于此。现今大不列颠国王的历史,就是一部怙恶不悛,倒行逆施的历史。它的一切措施的直接目的,就是在我们各州建立一种绝对的专制统治。

对英王的控诉

《独立宣言》并没有提及英国议会。它把矛头直接指向英王。殖民者们坚持这样一条宪法理论:他们只效忠于英王,而不效忠于英国议会;他们通过英王受制于英国。他们认为,英国议会对殖民地没有任何权力,也没有解决殖民地事务的权利(集中攻击英王是一个高明的政治策略中。议会中很多议员同情殖民者)。殖民者关于英帝国性质的这种观点,最终战胜了19世纪的英国人关于英国议会有权为其领地立法的观点。

《宣言》中对英王的具体控诉的细节,在今天不如《宣言》中其它部份那么重要。事实上,在英王当中,乔治三世并不完全是那么坏。有一些对英王的控诉并没有加以注明。而更有意思的是,在制定宪法时,采取了一些防止英王曾被指责的滥用职权的措施。

为了证明这一点,特向公正的世人陈述以下事实。
他一向拒绝批准那些对于公共福利最为有益和最为必要的法律。
(后略)

结论

因此,我们这些集合在大会之上的美利坚合众国的代表们,呼吁世界人士之最高裁判,判断我们这些意图的正义性。我们以这些殖民地的善良的人民的名义和权力,谨庄严地宣布并昭告:这些殖民地从此成为,而且名正言顺地应当成为自由独立的合众国;它们解除对英王的一切隶属关系,而它们与大不列颠王国之间的政治联系亦从此完全废止。作为自由独立的合众国。它将享有全权去宣战、媾和、缔结同盟、建立商务关系,或采取一切其它凡为独立国家所理应采取的行动和事宜。为了拥护此项“宣言”,怀着深信神祇护祐之信心,我们愿以我们的生命、财产和神圣的荣誉互相共同保证,永誓无贰。

《独立宣言》所宣布的独立,是合众国的独立呢?还是13个具有主权的州的独立呢?其语言是模棱两可的。在以后的若干年代中,这个问题引起了关于联邦制性质问题的争论,特别是在关于联邦政府外交权力的渊源问题上争论更为激烈。

最高法院一直认为,在1776年,以前属于英国王室的对外权力已全部转移到了合众国,因此,各州并没有发动战争、媾和或者与其它国家发生关系的权力。另一些美国人则认为,独立是各州宣布的,英国王室的一切权力转到了各州;正是各州又转而先是通过非正式的默许,而后又更正式地通过《邦联条例》和《宪法》、创建了联邦政府。无论初衷如何,阿蓬蒙特斯法院的胜利,民族感情的增长,以及最高法院的认可,都支持前一种观点。

签署《独立宣言》的人们,当时可能很少考虑到这些在后来可能引起争议的问题。因为他们当时有很多更加现实的问题要加以解决。他们认识到签署这个文件的危险性。他们把个人安危置之度外,以他们的生命、财产和神圣的荣誉而盟誓。马萨诸塞州的约翰·汉考克,作为大陆会议主席,第一个在《独立宣言》上签字。

摘自《美国宪法释义》, (美) 卡尔威因 帕尔德森 著,徐卫东 吴新平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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