譯名規範
1 min readNov 16, 2018
香港很多傳媒現時翻譯外國專有名詞,不是和新華社亦步亦趨,就是按照英文英譯。這裏非常固執,既不願意尊重新華社,也不願意跟着香港的傳媒炒車。所以我要在這裏暫定一套自用的譯名規範。
- 更符合歷史背景的譯名優先使用,譯名本身有錯者另計(例如鬥爭派民主黨優於民主鬥爭黨)。
- 意譯優於音譯,譯名本身有錯者另計(例如專業集團黨優於戈爾卡黨)。
- 除非與上述各條衝突,否則膠事錄有翻譯的地名,一律沿用(例如湖州優於拉各斯,地名就一定的了,人名以後才跟從。如果有多於一個版本,較符合譯名規範的優先使用。)。
- 除非與上述各條衝突,否則南洋專有名詞儘量按照南洋翻譯的版本翻譯(例如亞庇優於哥打京那峇魯。1945年之後的越南專有名詞例外,由於欠缺規範,新華社的版本可以接受)。
- 漢字文化圈人物、地方如果有正名,多數建議跟從。
- 膠事錄沒有翻譯,傳媒選擇音譯的地名,這裏可以酌情原創研究一個新譯名(例如Kabupaten Pesisir Barat,這裏暫譯西岸縣)。除非膠事錄能夠提出一個更好的譯名。
如果有人膽敢非議上述的規範,我會下逐客令。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