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問題與儒家傳統觀念的衝突

Skylar Yim // 佳拿
6 min readMar 2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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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單純作學術論文,並無偏頗之意,如有冒犯,敬希體諒。

根據台灣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一份在二零一四年公佈有關不同社會對同性戀的態度的研究,報告顯示出的結果是現今儒家社會較非儒家社會,例如受伊斯蘭教和天主教影響社會,對同性戀的態度是更為負面,更偏向地認為同性戀一舉不合禮儀可言。到底,儒家社會為何有此傾向呢?

或許你會先問,同性戀是否「舶來品」,又或是近代產物呢?此言非也!雖然沒有文獻精確指出我國「同性戀」的首次案例,但依然能夠證明「同性戀」非近代產物。就以「餘桃」一說作例,它的典故出自《韓非子·說難》:男寵彌子瑕將其品嚐過的桃子給予他的主公,衛國國主衛靈公,而衛靈公大喜說:「你愛我,以至忘卻了口中的美味,把桃子分給寡人吃!」,而後人亦將「餘桃」雅稱作同性戀。而彌子瑕,與孔子弟子子路有親戚關係;而孔子在和子路出行衛國時,亦是「餘桃」一事發生之時。據《孟子•萬章上》記載:

『彌子謂子路曰:「孔子主我,衛卿可得也。」子路以告,孔子回絕道:「有命。」孔子進以禮, 退以義,得之不得曰「有命。」』

孔子的回應就是說:我能否得到衛卿之位自有天命。但是亦有學者認為,它更深層次的意味是:不論如何也不會走你的門路去得到衛卿之位。而「門路」是指彌子瑕靠著與君王的同性戀關係而得寵。雖然上述例子只是學者之個人想法,而儒家經典並沒有明確斥責同性戀,但是這個例子令我們想到,到底同性戀,和儒家思想,兩者有否衝突呢?

儒家十分強調「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君為主、臣為從;父為主,子為從;夫為主,妻為從。」- 即「五倫」和「三綱」之道。而一件事做到不違五倫之道,以及順應三綱所提倡之理,皆為合符儒家思想中的「倫常」;而「仁、義、禮、智、信」,則為中國傳統用作量度道德的基尺,倘若合符「五常」,亦則為合符儒家思想中的道德標準也。然而,我認為,同性戀則謂陰陰或陽陽之交,與中國傳統倫常道德中的男女陰陽之交,異性相吸的觀念相違背,亦在一定程度上違反儒家傳統倫常、道德之觀。

先從「五倫」去分析同性戀問題。我們一般所認知的「夫婦」,應由一陽一陰,以義結合之稱。作為倫家思想-「五倫」中的其中一輪,「夫婦」在是極重要的一環。雖說五倫之始為「父子」,亦為最重視一環,但試想想若果沒有了「夫婦」關係,又可來「子」呢?而同性戀,即女與女結合、又或是男與男的結合。兩者關係均缺少了陰陽其中的一方,故不可稱為「夫婦」,以此關係亦不能衍生出「五倫」。因此,同性戀的行為已經破壞了五倫的協調性,因其不能以「夫婦」見稱,故便無法體現「五倫」之道。

再者,同性戀一舉,亦有違「三綱」。西漢思想家董仲舒認為,「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皆取於陰陽之道:「君、父、夫」體現了「陽」;而「臣、子、妻」則體現了「陰」,於「夫為妻綱」中,妻即陰,夫即陽,這才符合禮教倫常;然而,同性戀中的「伴侶」關係亦不能以「夫妻」見稱,因其不合中國的陰陽之道,其關係以「陽陽」或「陰陰」而組成,故於同性戀之中未能做到「夫妻」互補,故此於同性戀之中,兩者均為同一性別,故便無三綱所強調的陰陽。由此,同性戀為不合三綱之理。

作為儒家經典當中五經之首,《易經》的《序卦傳》當中亦有記載儒家如何看待「夫婦」關係:

「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儀有所錯。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恆;恆者久也。」

我會將上述文本當作儒家思想中的「社會架構」,由上而下詮釋社會的起源。當中一句:「…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正講出上文所說,由男女結合而成的夫婦關係,在儒家思想當中,是何等重要。

而傳統中國人奉行的「中庸之道」,這種態度也滲透到兩性問題。相對西方而言,中國人偏向以較含蓄的態度對待,而中國封建社會延續的時間較長,再加上各家傳統家庭觀念,人們十分注重婚姻和家庭,以及兒孫的繁衍。在儒家思想中,為之廣傳的「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一條中,「齊家」是十分重要的環節,是平天下之基本。繼而我們可以由「家」去到「孝」的層面,孔子曾說:

「夫孝,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經,而民是則之。則天之明,因地之利,以順天下。」

孔子一話,將「孝」一舉定位至天經地義,更加是人倫之本,而《論語•學而第一》亦提及:

「孝悌也者,其為仁之本與。」

儒家在此把「孝」定義成做人,又是達到「仁」道,以及德性的基本。可見「孝」在儒教倫理觀念上佔一重要地位。

既然孝悌乃五常中-「仁」之基礎,而「孝」即孝順父母,那「不孝」又是如何定義呢?即如東漢經學家趙岐所言:

「於禮有不孝者三事:謂阿意曲從,陷親不義,一也;家貧親老,不為祿仕,二也;不娶無子,絕先祖祀,三也。三者之中,無後為大」

上面提到不孝三事,而於三者之中,「不娶無子,絕先祖祀」最為不孝;而傳宗接代需經陰陽之交,而同性戀之「陽陽之交」或「陰陰之交」則不可傳宗接代,所以以此基準去量度的話,「同性戀」是不孝之舉,故亦屬不仁之舉,因孝為仁之根本,若無法行孝則無法行仁。再者,又以五常中的另一常-「義」而言。《禮記•禮運》中如此記載:

「仁者,義之本也,順之體也,得之者尊。」

即仁為人生之本,為性之所出,而義則生於仁而辨其用也,故無仁即無義也,推而及至,「同性戀」亦屬不義之舉。

經過上述分析,我們了解到,儒家的傳統觀念與同性戀一舉確實有著不少矛盾衝突。正因為上述各種的衝突,便能夠理解儒家社會對同性戀反感的原因:不論是家庭觀,孝道,又或是「五倫」和「三綱」,同性戀都大大違背其核心價值。

參考資料:

  1. Amy Adamczyk and Yen-hsin Alice Cheng (2014),儒家社會與非儒家社會對同性戀的態度:其差異受「文化」影響嗎? ,台灣中央研究院。
  2. Matt Sheehan (2015) . Gay Marriage: What Would Confucius Say? .
    United State: The World Post
  3. 張杰 (2005),明清時期在華天主教在同性戀問題上與中國的文化差異,《中國性科學》,卷五,41–46
  4. 張晶,張楠 (2010),傳統倫理觀對中西曆史上同性戀現象的影響,《黑龍江教育學院學報》,卷三,182–183
  5. 張容川 (2015),墨子性染論與儒家同志觀,愛思想網站(http://www.aisixiang.com/data/90032.html)
  6. 劉韋佐 (2013),《儒教與同志-台灣男同志文學中的倫理權力》,台灣,國立政治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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