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29 Principles
11 min readApr 23, 2022

(聯署聲明)聯合國高級專員必須堅持原則性和連貫性來應對中國的人權危機

(Please click here for the English version)

2022年4月19日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米歇爾·巴切萊特(Michelle Bachelet)於 3 月 8 日宣佈,她「預計將於 5 月」訪問中國。距離她首次公開要求不受限制地進入中國的三年半之後,她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 的最新消息中宣佈了這一信息。在此期間,以下簽署的組織認為她沒有採取適當而公開的外交措 施,包括官方聲明,來及時回應有關該國嚴重侵犯人權的指控。

相比之下,非政府組織、聯合國特別程序¹和條約機構²收集了廣泛而多樣的信息,詳細說明瞭可 能構成危害人類罪甚至種族滅絕罪的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2020 年 6 月,50 名特別程序專家呼籲「採取果斷措施保護中國的基本自由」,包括由人權理事會建立「一個公正和獨立的聯合國機制, 每年密切監測、分析和報告人權狀況」 。他們還重申了對一系列問題的嚴重關切,包括強迫勞動,「特別是在新疆和西藏對人民的集體鎮壓,全國各地的律師被拘留、人權捍衛者被起訴和被失蹤」 以及 「鎮壓香港的抗議和對民主的宣傳倡導」。

在向人權理事會提交的關於反恐背景下秘密拘留的報告中,聯合國特別報告員菲奧諾拉·尼伊蘭 (Fionnuala Ní Aoláin)強調,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生大規模任意和秘密拘留以及強迫勞動的 情況下,「迫切需要對違反國際法的行為進行獨立的人權評估和問責」。

我們深表關切的是,高級專員在 3 月 8 日的聲明中沒有提及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 (OHCHR)本預計發佈的關於新疆維吾爾地區嚴重侵犯人權行為的報告。2021 年 9 月,巴切萊特「遺憾表示無法報告准入談判的進展」,她證實高專辦正在「完成對有關 [新疆] 嚴重侵犯人權指控 的既有信息的評估,以期將之公佈於眾。」 去年 12 月,人權高專辦發言人表示,該報告將在「幾周內」發佈。

我們感到遺憾的是,高級專員處理中國人權危機的方法缺乏連貫性,這對人權高專辦的公信力及 其處理針對大國的嚴重指控的能力構成了威脅。

我們還擔心,與她的前任相比,高級專員對藏族地區的人權危機保持著沉默。

我們注意到,”人權高專辦預訪問小組 “將於 4 月啓程前往中國,為她的訪問做準備,”包括對新疆和其他地方的實地訪問”,而且「準備工作必須考慮到新冠疫情的規定」。該國現在面臨著有史以來最高峰的感染,根據其「新冠清零」政策採取了高度限制性的措施,包括在幾乎沒有通知的情況下實施局部和全市範圍的封鎖,以及對國際遊客進行 21 天的隔離。

我們表示關切的是,高級專員向人權理事會提供的最新情況並未表明與中國當局談判的條件是否允許她能像之前所呼籲的那樣不受阻礙地進入中國。儘管中國做出了承諾,但許多因素引發了人們對這些條件 — — 具體細節仍未披露 — — 能否得到有效滿足的嚴重擔憂。

中國與沙特阿拉伯一樣,是聯合國秘書長關於「報復」與聯合國合作或尋求與聯合國合作的個人和 團體的年度報告中最常提及的國家。在 2020 年的報告中,中國被列為實施「模式化報復」的 11 個 國家之一,後來被確定為「在拘留報復和恐嚇受害者方面存在嚴重問題」的五個國家之一。

在 2016 年對中國進行國家訪問後,當時的赤貧和人權問題特別報告員菲利普·奧爾斯頓(Philip Alston)在提交給人權理事會的報告中詳述了使他「無法以任何程度的自由或保密性與絕大多數民 間社會成員會面」的措施,其中包括政府「建議他不要與民間社會組織直接聯繫來安排會議,並要 求提供舉行的任何非公開會議的全部細節」,同時還警告他「不要與政府認為‘敏感’的人會面」,還 「經常派扮作普通公民的安保人員跟蹤他,因此幾乎不可能與民間社會組織和個人私下會面」。他唯一能會見的活動人士江天勇律師,在與其會面後被拘留近三年,至今仍被非法軟禁,並受到嚴密監視。

中國政府經常重申其立場,即只允許高級專員進行旨在「促進交流合作」的「友好訪問」,而不是「推定有罪的所謂『調查』」。

在這種情況下,以下簽署的民間社會組織認為,為了使高級專員對中國的訪問具有公信力,必須滿足以下核心的最低條件。

● 在高級專員訪問中國前,盡快發佈人權高專辦關於新疆維吾爾地區嚴重侵犯人權的報告,並作為緊急事項向人權理事會通報報告的內容。這將有助於確保有關訪問的談判不會被當作一種策略,來進一步拖延對於關鍵報告的發佈,也將有助於確保隨後對中國的訪問都是實質性的和有意義的。
● 在訪問前進行安全的會面:與來自中國或與中國有關的獨立民間社會組織、人權捍衛者和來自中國或與中國相關工作的受害者,包括旅居國外的團體。
● 對人權捍衛者和其他被強迫失蹤或被任意拘留,包括服刑或審前拘留的人進行調查,並確保與他們進行安全、保密和不受監督的會面,以評估他們的現狀以及他們被剝奪自由的情況和拘留條件是否符合國際標準³。
● 保證迄今為止為確保進入中國不受限制而採取的措施的透明度,包括但不限於外交保證,以及減輕和應對中國當局任何違反協議的措施。
● 將相關特別程序任務負責人納入她的訪問團隊,包括人權與反恐問題特別報告員。
● 確保尊重一套獨立、不受限制的訪問的最低標準;以及在中國當局違反協議的情況下公開報道並中斷訪問。這些標準應包括⁴:

  1. 完全不受阻礙地進入所有地區,包括維吾爾族和藏族地區以及香港,這意味著:
    ■ 全國範圍內的行動自由,包括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西藏自治區(TAR)和
    其他受限制的地區⁵;
    ■ 調查自由,特別是在以下方面:
    — 不受阻礙地進入所有拘留所,包括監獄、所謂的「職業培訓中心」和
    強迫勞動的場所;
    — 與證人和其他個人(包括被剝奪自由的人)進行保密和不受監督的接觸;
    — 對所有文件材料有完全的訪問權限,包括源自各級政府的文件;
  2. 保證任何官方的安保,包括以「反恐」為由和其他形式的陪同,包括以「預防新冠疫情」的名義,要以不損害隱私、保密或行動和調查自由的方式提供;
  3. 以強有力的風險評估和緩解措施,盡量減少任何個人、團體或組織無論以何種方式與訪問團隊的合作和溝通而遭受威脅、騷擾、懲罰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恐嚇和報復的可能性;
  4. 不與國家當局共享訪問計劃中任何涉及與民間社會會面的信息,包括保證在與受害者或其他人員面談時沒有包括執法官員在內的國家官員在場。面談應限定在聯合國或外交場所進行,必要時由聯合國招募或選定的口譯人員提供翻譯,以確保對受害者或證人的保護。對於被關押在拘留場所中的個人,與聯合國招募或選定的口譯人員進行的面談應保密,且國家官員不得在場。
  5. 在任何訪問的準備階段,通過針對不同地區和社群的單獨專門會議,確保各種獨立的民間社會組織、人權捍衛者、個人和受害者能有意義和安全地參與,並在訪問期間和之後以安全和保密的方式進行廣泛的協商;
  6. 確保實地調查使用聯合國現有的信息作為調查的基礎,例如特別程序的來文和條約機構的審查。

簽署方:

Adelaide — Stand with Hong Kong
Amnesty International
Asia Democracy Network
Australian Uyghur Tangritagh Women’s Association
Campaign for Uyghurs
China Against the Death Penalty
China Aid Association
China Alarm
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
CIVICUS: World Alliance for Citizen Participation
Comité de Apoyo al Tíbet — CAT — Spain
Cornell Society for the Promotion of East Asian Liberty (SPEAL) CSW (Christian Solidarity Worldwide)
DC4HK (Washingtonians Supporting Hong Kong)
Dutch Uyghur Human Right Foundation
East Turkistan Australian Association
ECOTibet Ireland
ECPM- Ensemble contre la peine de mort
FIDH —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for Human Rights
Freedom House
Front Line Defenders
Hong Kong Committee in Norway
Hong Kong Democracy Council
Hong Kong Forum, Los Angeles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lliance Brisbane (HKIA Brisbane) Hong Kongers in San Diego
Hong Kong Liberation Coalition
Hong Kong Professional Network
Hong Kong Social Action Movements in Boston Hong Kong Watch
Human Rights Foundation
Human Rights in China
Human Rights Watch
Human Rights Without Frontiers
Ilham Tohti Initiative e. V.
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s Human Rights Institute (IBAHRI) International Campaign for Tibet
International Service for Human Rights (ISHR)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Human Rights, Munich section International Tibet Network
Judicial Reform Foundation
Justice for Uyghurs
Lawyers’ Rights Watch Canada
No Business With Genocide
Students for a Free Tibet
The 29 Principles
Tibet Justice Center
Tibet Solidarity
Tibet Support Group Ireland
Tibet Youth Association in Europe
US Tibet Committee
Unrepresented Nations and Peoples Organization (UNPO) Uyghur Academy Europe
Uyghur Association of Victoria, Australia
Uyghur Human Rights Project
Uyghur Rights Advocacy Project
Uyghurischer Verein Schweiz
Victims of Communism Memorial Foundation
Victoria Hongkongers Association (Australia) Inc.
World Uyghur Congress

註:

  1. 來文: CHN 13/2018; CHN 21/2018; CHN 18/2019; CHN 14/2020; CHN 18/2020; CHN 21/2020; CHN 4/2021; CHN 5/20212021 年 3 月 29 日的新聞稿。
  2. 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CERD),結論性意見(2018)和後續信函(2020)。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CESCR) 議題清單 (2021)。消除對婦女其實委員會(CEDAW )議題清單 (2021)。
  3. 這應該包括:阿亞桑扎(A-nya Sengdra)、常瑋平、陳建芳、程淵、鄒幸彤、丁家喜、果·喜饒嘉措 (Go Sherab Gyatso)、古麗仙·阿巴斯(Gulshan Abbas)、何方美、黃雪琴、胡史塔爾·艾沙(Hushtar Isa) 、高智晟、伊力哈木•土赫提(Ilham Tohti)、李卓人,李昱函,李翹楚,拉莫恰布(Lhamo Khyab),羅桑倫珠(Lobsang Lhundup),覃永沛,熱依拉•達吾提(Rahile Dawut),仁青持真 (Rinchen Tsultrim),塔西甫拉提·特依拜(Tashpolat Tiyip),王建兵,許志永,牙里坤·艾莎(Yalqun Isa),楊茂東,益西曲珍(Yeshe Choedron),吳葛劍雄,張海濤,張展,以及「47 名民主活動人士」案 中的個人。
  4. 除其他資源外,這些標準借鑒了「人權委員會特別報告員/代表實況調查團的職權範圍」[E/CN.41998/45附錄 V]。
  5. 這應當包括歷史上的西藏範疇內(現今的西藏自治區,以及青海、甘肅、四川和雲南省的藏族自治州)至 少兩處,包括阿壩;曲水(Chushur)和德拉比(Drapchi)監獄(TAR);當雄縣完全小學(TAR)和巴 灘牧場寄宿制完全小學(青海); 喀什教育改造學校、伊寧市英業爾職業技能教育培訓中心、新疆聯合職業培訓學校、阿克蘇市第一教育培訓政治再教育中心(根據維吾爾過渡司法數據庫記錄位於新疆自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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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29 Principles (based on the “UN Basic Principles on the Role of Lawyers”) is a UK-based organisation supporting lawyers facing human rights oppres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