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號政綱:總統職權法制化,權責相符明算帳 政綱主張 制定〈總統職權行使法〉,明訂總統職權行使之程序、總統與行政院及各部會間互動應遵循的規範,期能在修憲前局部解決憲政體制混亂所造成的問題,蓄積未來修憲的改革動能。 政綱說明 基本問題描述
總統與行政院在憲法中的權限不清、責任不明。一方面,民選總統多於選前做出各種執政承諾,卻因為不是憲法規定的全國最高行政機關,實際上缺少落實政見所需的相應決策資源與手段,常要藉由「體制外」途徑介入行政院的施政,才能「承擔」選民付託;另一方面,總統實際掌有決策權時,既不受到總統制下各種權力分立制衡機制的約束,也僅需由行政院長出面在立院為政策辯護,而規避掉內閣制下執政者對國會負責的要求。 理由
現行體制下總統與行政院長權責不明、總統有權無責或有責無能的問題,雖是歷次修憲東施效顰的結果,但多年來透過修憲解決憲政體制陳痾的呼聲,均只聞樓梯響。實際掌權者在執政時多半欠缺堅強的政治意志帶領修憲改革,反而繼續坐享能在模糊空間中任意遊走的制度紅利,但高門檻的修憲程序確實也是實現憲改的巨大阻礙。
在修憲之外,以法律進行局部的「實質憲改」,雖有其框架上之極限,但仍具有積極而重要的意義。畢竟在各憲政機關中,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於其職權之行使上,均具有法律位階之規範以資遵循,唯獨總統權限之行使,竟未有明確之相關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