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現行司法官學院課程之缺失及改進方法

時瑋辰
28 min readFeb 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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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時瑋辰 (司法官學院第52期學員,現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

(原載於臺灣法學雜誌第271期,頁33–44,出刊日期為2015/5/1,經重新校正並調整格式後刊載於此,最新修改日期:2017/1/31)

#司法官學院 #司法官養成 #課程改革 #學習司法官 #司法改革

壹、前言

又到了司法官訓練委員會1決定新的一批司法官學員(即學習司法官,法律系學生經過司法官考試錄取後,在分發前2年培訓期間之職稱,下稱學員)訓練計畫的時間。依照往例,預計9月進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原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2013年改制,下稱司法官學院)受訓的學員(近年來每年會有一期學員進入司法官學院受訓,預計2015年9月進入的是司法官第56期學員),是由司法官學院擬定訓練計畫,再由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於5月開會決定是否依此訓練計畫施行。

迎接這些未來準法官、準檢察官的培訓課程,究竟為何?對於一般民眾及法律系學生已經顯得十分神秘的司法體系,其人員(法官、檢察官)的培訓過程更是讓人霧裡看花,甚至連法律系的老師可能都不甚清楚。雖然在司法官學院的網站都有放上課程名稱和規劃說明,惟此與實際授課內容有相當之落差(詳如後述學員意見),甚至有課程說明年年在變,實際課程內容長期都沒有變更的情況。若沒有納入學員實際的受訓經驗,無法了解現行司法官培訓課程的全貌,相關的討論也將失去根基、淪為空談。

實際上,學員們經過2年的培訓,從一個法律系學生變成一個法官或檢察官,對於這段期間的經歷和自身的轉變,常常有很深刻的反思的檢討。自從司法官學院院長林輝煌於2012年9月承諾在擬定訓練計畫前召開課程諮詢會議,並加入學員代表後,學員相當重視這個機會,費盡心思去擬定計劃、設計問卷、訪問學員及兼任導師、彙整意見等,去求取兼顧代表性、理想性及可行性之課程改革意見,以造福後進之學員,求取整體司法培訓制度之與時俱進。然而,眾多學員年復一年的努力,換得的卻是司法官學院的原地踏步。與過去的研究比較也可以發現,十幾年來學員遭遇到的課程缺失,竟然大同小異。

筆者為司法官學院第52期學員,有幸參與第52期學員所組成之「彙集學員意見小組」,並協助「結案報告」之完成(下稱52期學員意見報告),更有幸拜讀第53期學員所提出之「問卷統計結果及課程會議意見」(下稱53期學員意見報告)及第54期學員所提出之「學習司法官課程委員意見報告」2。本文的目的是為近年來學員對於司法官培訓課程改革之努力留下見證,也是為有興趣了解現行司法官受訓情形及加入課程改革討論之一般民眾、法律系學生及現行司法實務工作者提供一些想法。

貳、近期司法官學院課程改革之緣起

近年來關於司法官學院訓練內容之建言,應從監察院於2011年7月提出之專案研究報告3說起。文中引用相關研究並建議:一、司法官的職前培訓機構,以「訓練」為名稱並不妥適;二、司法官職前培訓應將法官與檢察官分別培訓;三、法官的職前培訓機構,應以隸屬於司法院為宜4;四、司法官職前培訓課程應從實務經驗中強化司法倫理、人文素養、人文關懷等課程的比例;五、司法官職前培訓應降低集體化、軍事化訓練的色彩,強化榮譽感與責任心的清廉自律精神;六、司法官職前培訓應強化學員情慾管理與抗壓能力的養成;七、司法官職前培訓淘汰機制流於形式,未能發揮鑑別並淘汰不適任準司法官的功能。除第一點「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已改名為「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第二、三點涉及法官培訓應繼續由法務部主掌或改隸司法院掌管外5,其餘建議均與司法官學院課程改革息息相關。

於立法院2012年審議「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改制成「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之法案(當時司法院所屬之「司法人員研習所」亦提案改制成「法官學院」)時,立法委員尤美女於2012年6月1日舉行「敲破恐龍蛋孵育所:你所不知道的司法官訓練所」記者會,並建議:廢除軍事化管理制度、停止殘害法律人才;取消導師制度、終止幼稚團康生活;增加人權、多元文化課程比例,並促進多元討論;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應有外部委員參與審議,並納入學員、基層司法官之聲音6。除「廢除軍事化管理制度」、「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應有外部委員參與審議」已有所改善外,「增加人權、多元文化課程比例,並促進多元討論」及「納入學員、基層司法官之聲音」,則尚待檢驗。

當時之「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受此壓力,於2012年6月15日召開內部會議,決議廢除強制住宿、廢除手寫習作等。於2012年7月22日經過聯合報記者王文玲之系列報導7,加上當時甫結束第三階段院檢實習、返回「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接受第四階段訓練之第51期學員,亦發起「司法官學員參與司訓所課程規劃之連署」8,2012年8月10日「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更進一步召開諮詢會議並納入第51期學員代表,當時之「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林輝煌」更具體向學員承諾,於每年召開課程諮詢會議中均納入學員代表。

參、第52、53期學員意見報告之提出

在前人的努力下,第52期學員有幸成為首批進入課程諮詢會議發言之學員(其實當時第52期學員在第三階段院檢實習,第53期學員也在第二階段所內上課階段,司法官學院卻僅容許在第三階段院檢實習之學員出席,並於之後幾屆繼續維持此一情形)。為達成「廣納彙整全體學員意見而代表發言,以在所研習課程學習經驗,以及在院檢實習階段與實務上遭受之困難與問題,為司法官第54期課程提出改進建言9」之任務,由有興趣協助相關工作的學員自願組成「彙集學員意見小組」進行本次工作。

第52期「彙集學員意見小組」歷時7個月、完成7大項的工作(擬定工作計畫書及邀集成員、資料蒐集、第一階段開放性問卷調查、蒐集各學習組期中報告意見、第二階段封閉性問卷調查、各學習組兼任導師訪談、撰寫結案報告)從中得到5大部分的共識性意見。於2013年4月2日的課程諮詢會議上,筆者以6大點的結論來歸納這些意見:司法官訓練課程應以院檢實習為核心,減少在所學習期間;教學方法上應著重實際操作及個案討論,方能結合理論與實務;應避免內容重複、偏題、或欠缺實質授課內容之課程;應保留給學員多元思考的空間;應強化司法官獨立思考、批判反省及案件處理的能力;應加強司法官團隊合作的能力,與法院內、外機關人員多加交流學習。而第52期「彙集學員意見小組」所採用之工作方式,即先進行第一階段開放性問卷調查、再進行第二階段封閉性問卷調查,兼具質性及量化調查的特性,讓院檢實習時分散全國各地的學員均充分參與,亦為第53、54期學員所繼續沿用。

第52、53期學員意見報告在許多重要意見上都得出相同的結論。就學習期間之大方向調整,學員的意見都指向:司法官訓練課程應以院檢實習為核心,減少在司法官學院內的學習期間。目前司法官2年的培訓期間可分為四階段(惟第56期學員開始預計改為三階段,詳如後述),其中第一、二、四階段在司法官學院內的教室上課(第一階段為2個月、第二階段為8個月、第四階段為2個月,但第一階段有1個月的行政機關實習),第三階段院檢實習階段(共1年)則是將學員分配到全國各地的法院和檢察署實習。

學員多在進入司法官學院前即已受過完整之基礎法學教育,法學基礎理論已無上課及考試之必要。學員期待的是以實際案例思考及操作為中心的學習,以將學員過去所受的法學教育與實務經驗結合。在司法官學院內期間的課程教學方法偏向講授式,即使採用互動式教學,也脫離個案的討論,變成不斷複誦既有實務見解的高密度填鴨式教育,學習效果差,也無法讓學員有討論、思考的機會。反觀在院檢實習期間,學員能從實際的個案的操作中學習,學習成效較為良好。因此,司法官訓練課程應偏重院檢實習階段,院檢實習階段前在司法院學院內的課程應大幅減少,只要能為院檢實習作好準備就足夠了。

其實,過去針對現職司法官的大規模意見調查研究也顯示10,司法官訓練所所採取之授課方式以「單向講授法」為主,此種「演講式」之授課模式,普遍被認為效果不好,主要在於缺乏與學員之互動溝通與缺乏給予學員深入思辯之機會,效果不佳;「法律理論課程」應可考慮降低時數之比例;受訓學員對赴地方法院、檢察署、行政機關學習之滿意度極高,可提昇工作所需知能之認同度亦極高。由此可見,學員意見報告所指出之院內課程缺失,並非近期才存在,歷屆學員受訓時均面臨同樣的困境。可見十幾年下來,儘管社會不斷變化,對司法人員的需求也不斷進化,司法官培訓課程卻仍原地踏步,學員遭遇到的課程缺失,竟然大同小異。

緊扣著司法官學院內學習期間過長的問題,是學員指出的司法官學院內期間課程重複或偏題之問題。學員發覺司法官學院與講座欠缺溝通,造成包括:講座未充分備課、過於強調自身能力或事蹟、課程內容重覆、授課內容離題或與課程名稱不符等現象。另外則是司法官學院課程安排失當所造成的問題,包括:請中央或地方司法首長擔任講座之課程,常欠缺實質授課內容;有些內容可直接在院檢實習階段上手學習,不需要安排上課;經過第三階段院檢實習後,有些課程的學習效果會比較好等。此亦與外界批評「肥大化且欠缺組織化、系統化的課程規劃」、「司訓所的課程必須組織化、系統化,避免酬庸、籠絡性質的師資聘用與課程安排」11等情相符。

然而,相對於課程的重複或偏題,學員卻面臨不成比例的沉重課業壓力。每天早上8點到下午6點的密集課程,縱使在其中穿插體育課、通識課、導師課等不會考試的課程,恐怕任何人都會身心俱疲。再加上課餘時間還要消化每個講座各自要求的報告、作業、團體報告,以及準備小考、習作、大考、擬判,甚至還要花時間為模擬法庭排戲,幾乎沒有時間停下來思考,學習成效可見一斑。(因為課程的重複或偏題而導致的)低密度的實質課程內容、卻有(因為作業過多與授課時數過長而導致的)高密度的課程安排,是要把通過司法官考試、已經是考場常勝軍的學員,培養成更厲害的考試機器嗎?這樣的課程安排,如何能期待培育出來的未來法官或檢察官能慎思明辨?

除了減少司法官學院內期間學習期間外,如何改善既有此期間課程的缺失?學員提出了許多具體可行的建議,針對提升學習成效部分,包括:安排上午3堂、下午3堂之排課模式;多保留一些時間給學員討論團體報告或作業;部分課程改成選修,由學員自行決定想要修習的主題;模擬法庭直接廢除,改成至台北、士林、板橋地院旁聽,回所後再由導師或講座以討論的方式回答同學們之疑問;若不能廢除模擬法庭,建議彩排時間應安排上課時間進行。針對師資及授課方式,建議包括:各課程將部分時數改成以導師帶領分組討論之方式進行;實務課程講座背景應考慮以事實審法官為主,或綜合由各領域法律人士授課,應以案例研討為主,亦可考慮以結合機關實地參訪教學、結合法庭觀摩教學、單純演講教學、師生互動教學等方式進行,應注意是否有講座授課是否有疊床架屋、缺乏實質內容,花太多時間在與課程無關之內容,如:閒聊、自我頌揚、說教,教材過多未經篩檢等問題。

反應在攸關學員分發成績及學習成效的考試上,學員意見報告也提出包括:應廢考傳統法律類科,僅考擬判測驗;建議減少大考科目;建議院方促請講座間相互溝通出題內容,避免考題內容過於重複(曾經有刑事實務、偵查實務、刑事特別法講座都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實務見解為課程內容,甚至大考各科總計3大題考題都是在考同一實務見解,可見此現象之嚴重性);建議促請講座以培訓司法官能力為出題方向;建議促請講座避免出題過度偏重瑣碎記憶事項;建議擬判考試期間開放上網查詢相關書類,以達到模擬撰擬書類之學習目的;建議院方評估延長擬判時間等。

肆、司法官學院課程原地踏步的原因?

在52期學員意見報告提出後,於課程諮詢會議上獲得了與會之各界出席成員12的許多支持,各界出席成員亦有表達相同看法者13,惟因課程諮詢會議對司法官學院院方僅具諮詢性質,無從作成決議,會議中之共識亦無法提出至司法官訓練委員會中討論。

於司法官訓練委員會2013年5月16日第70次會議中,司法官訓練委員會召集人即最高法院院長楊鼎章亦對學員意見表示贊同,請司法官學院爾後將學員意見提供給司法官訓練委員會委員參考,以利審議、落實司法官養成課程之規畫,並具體表示14:「如係屬階段性質之課程已完成,或經審酌非具有必要性之課程,例如:在校時曾已修習之課程科目,或是針對細節部分於其將來接觸時必然能夠瞭解者,似宜酌予刪除或減少授課時數,研議作適度調整,期多給予學員思考的空間,避免課程總時數過多,超出學員所能承受之課程負荷與壓力,造成過度疲憊學習,形同填鴨式教學。」

惟司法官學院院長林輝煌於該次會議表示15:「無法單純以課程名稱而足以表彰呈現其實質內涵」16、「關於學員書面資料針對(法界重量級講者)之針貶,或外界譏為公關課程之想法,允有未當,誠乃希冀倚重老、中、青等不同世代講者,繼續傳承並顯現我社會各種不同的時代背景與真實風貌」17、「至盼司法官訓練所能成為獨立的專才培育機構,惟尚須配合立法院凍結預算決議及行政院政策要求,……爰誠難全然未配合學員需求而予以刪除。對於院長(主席)殷切的指示,本所會遵示努力滿足學員的研習需求」18

結果,在司法官學院院長林輝煌為上述表示後,司法官訓練委員會對於司法官學院所提出之54期訓練計畫、課程總表等均照原案通過,未採納任何學員意見,亦未對司法官學院之提案有任何增改刪減19

隔年53期學員於課程諮詢會議提出意見調查報告後,雖然參加之社會各界成員與前一年完全不同,許多成員仍表達與學員相同之看法20。然而,司法官訓練委員會在2014年5月19日第72次會議中,司法官學院對於55期之訓練計畫、課程總表等提案,除修正部分課程名稱外,於該次會議上仍照司法官學院所提出之原案通過,司法官訓練委員會仍未採納任何學員意見,亦未對司法官學院之提案有任何增改刪減21

再細看司法官學院網站上所公布之司法官第52至55期課程總表,及第53至55期課程架構體系表,第一階段課程時數從第52期的170小時,下降至第55期的153小時;第二階段課程時數從第52期的1082小時,上升至第55期的1083小時;第四階段課程時數從第53期的251小時,下降至第55期的232小時。除了學員認為最應大幅刪減授課時數的第二階段完全沒有減少時數外,其餘第一、四階段帳面上授課時數的減少,只是因為刪除了辯論比賽的活動,及未將第四階段民事、刑事、檢察擬判測驗及口試時間計入課表內而已(實際上學員還是要花費時間接受測驗)。

由此可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對於(依法僅係執行機關22之)司法官學院院方(或可以說司法官學院院長林輝煌)所提出之訓練計畫「高度尊重」(甚至可以說照單全收,亦坐實外界對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權責不明」的批評23),即使在「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2013年改制司法官學院納入了外部委員24後,外界監督力量依然沒有加強。而縱使司法官訓練委員會召集人對學員意見表示贊同,且具體表示非具有必要性之課程宜酌予刪除或減少授課時數,多給予學員思考的空間,避免課程總時數過多,形同填鴨式教學等建議,司法官學院院方依然故我。則司法官學院到底是為社會培養慎思明辨之司法官而存在?為學員提供最多元豐富之師資及學習環境而存在?還是為了其他的利益而存在?如何才能在制度設計上接納各界對課程改革之意見,以盡可能解決現行課程之缺失?

伍、司法官學院的「學院化」:從專業的課程委員會做起

法務部所屬的「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於2013年改制成「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負責考試錄取之法官與檢察官的職前訓練),除了與司法院所屬的「司法人員研習所」改制成「法官學院」(負責律師與檢察官轉任法官的職前訓練,與法官的在職訓練)同時改制,以利在名稱上相互較勁(及意圖避免司法院把法官的職前訓練收回)外,若從「訓練所」改為「學院」係為了擺脫「訓練司法官」之形象25,而改為強調「司法官之自主養成」26,則在課程規劃方面,可能需要更有代表性、更符合學員需求、更專業的課程委員會,去規劃、落實司法官訓練委員會之決議及社會各界的期待。

以筆者就讀之台大為例,依「國立臺灣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27」,為利於規劃及審議課程,除校級課程委員會外,學系、所、學位學程均應設系、所、學位學程、學群級課程委員會,其組成應有學生代表,並得聘請校友、校外學者專家或業界代表若干人。依「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28」,置委員16至19名,由教師代表、學生代表、院外委員組成,職責包括:課程之發展規劃建議、本院系、所間及院際間課程及授課教師之協調安排、依課程需求規劃本院不占缺兼任教師之聘任、暑期班、各類專班等與本院學程有關事項之規劃等。

其實,課程改革所涉多端,前述很多學員意見呈現出來的問題,肇因於學員認為院方與講者的事前溝通不足,如能透過院方、講者與學員間之充分溝通即可解決。若能由司法官訓練委員會規劃課程方向,而具體課程內容及教學細節由課程委員會落實,包括:規劃各課程大綱而不只是課程名稱;減少內容重複、偏題、或欠缺實質授課內容之課程;授課前及授課中扮演院方、講者與學員間之溝通橋梁等,許多問題可以迎刃而解,課程改革建議均可以落實。另外,具有課程規劃專業及更多元背景的課程委員會,亦可提前擬定具體訓練計畫或其他提案,供司法官訓練委員會來決議。否則依現行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或課程諮詢會議之運作,由於召集不易、開會甚少、參與人員更換、不了解實際課程狀況等因素,實際上都仍是司法官學院院方在主導,學員及講座的意見均無適當的管道可以溝通、瞭解。

52期學員於2013年4月2日提出學員意見報告後,於2013年5月4日與司法官學院院長林輝煌會談提及課程委員會的構想時,司法官學院院長林輝煌口頭承諾設置納入學員代表之課程委員會,且認為此不用司法官訓練委員會之決議即可為之,惟迄今仍無下文。筆者認為,此課程委員會不但應儘速設置,且應由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議為之,對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直接負責,而不是設置在司法官學院,否則會如同課程諮詢會議般,意見僅供院方參考。

「學院化」當然不只課程委員會的設置而已,以台大為例,有校務會議、教務會議、學生輔導委員會、行政會議等會議,除行政會議係由學生代表列席外,其他會議均納入學生代表委員。學院的轉型不只是更改名稱(訓練所改成學院、訓導改成學務),及廢除軍隊式的管理規則及幼稚化的團康營隊生活而已,應係由講者(老師)、學員(學生)及院方(行政人員)共同組成,透過民主、透明之程序共同擬定計畫、付諸實行、克服阻礙。

陸、評四階段訓練改為三階段訓練

司法官學院在司法官訓練委員會2014年12月3日第73次會議上,將四階段的訓練修正為三階段,將原屬第一階段的行政機關實習移至第二階段之院檢實習後,再取消第一階段之訓練。因此,原屬第二階段的院內上課改為第一階段;原第二階段的院檢實習改為第二階段,並納入原屬第一階段之行政機關實習;原第四階段的回所上課改為第三階段。

此案一提出旋即為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所通過29(由此更可以證明,司法官學院推動課程改革並無任何阻礙,最大的阻礙是司法官學院自身改革意願)。此將四階段訓練改為三階段訓練之提案,源自於歷屆學員所提出意見,認為第一階段行政機關實習時,因為尚未經過院檢實習,實務經驗有限,在行政機關獲得了很多學習資源,收穫卻非常有限,淪為走馬看花。如能在院檢實習汲取完實務經驗後,再至行政機關實習,更能達成行政機關實習之目的。

其實,行政機關實習階段係前法務部長陳定南任內,為增加學員之行政經驗及社會歷練,以利查緝弊端而設置。根據司法官學院院長林輝煌口述,原設置期間為半年,因此將原受訓期間1年半延長為2年,惟嗣後因司法官學院院長林輝煌覺得行政機關實習實益不大,因此逐步縮減為現在的1個月,但是受訓期間2年卻沒有相應減少,也造成現在司法官學院內上課時間過長、法律課程過多且重複等現象30

而在司法官訓練委員會通過將四階段的訓練修正為三階段訓練後,據司法官學院之消息表示,新的第一階段為9個月(即原第一階段在司法官學院內的1個月加上原第二階段的8個月)、第二階段為1年又1個月(即原第三階段院檢實習的1年加上原第一階段行政機關實習的1個月)、第三階段為2個月(即原第四階段)。簡單來說,就是除了調整行政機關實習的時間外,完全未改善前述司法官學院內期間上課時間過長、法律課程過多且重複等問題。

對於這樣虛晃一招的調整,除了遺憾之外,更可以證明司法官學院之本位主義,未能真正了解到其院內課程設計及教學內容之缺失。學員行政機關實習調整到院檢實習後,主要是「司法官訓練課程應以院檢實習為核心,減少在所學習期間」訴求的一環,因為司法官學院內期間能學習到的實務經驗有限,經過了院檢實習階段的洗禮、接觸了實際的案件,回所上課、討論或至行政機關實習才會有收穫。每天將近8小時的課程、大考小考報告評分不斷,真的對案件處理有幫助?還是只是為了分發時的分數?若未能搭配院內期間及授課時數之減少、減少內容重複、偏題、或欠缺實質授課內容之課程、將部分院內課程移到院檢實習後等措施,則單純更動行政機關實習之順序,對學員整體學習成效的提升幫助有限。

柒、結論

隨著越來越多的證據顯示「政治司法化」(judicialization of politics)31現象在全球各地之存在32,「道德困境、公共政策問題及政治爭議越來越仰賴法院和司法手段來解決」33,現代司法官所面對的爭議越來越多元、也越來越困難,社會對於司法的改變也有越來越多的期待。而在本土脈絡上,文獻也認為過去台灣司法改革所取得的一些階段性成果34,包括:廢除裁判送閱制度(謝說容案及台中地院「箱子還你、獨立還我」運動)、台中地院「事務分配改革運動」、民選改革派法官進入人審會、司法預算獨立入憲及檢改會所推動之相關改革35等,都跟基層法官、檢察官的推動息息相關。因此,這些準法官、檢察官可謂台灣司法革新的希望之所在,他們培訓期間所上的課程也受到了社會各界越來越多的關心。

在第51期學員的爭取下,第52、53、54期學員均有機會進入課程諮詢會議,而學員也相當重視這個機會,去求取兼顧代表性、理想性及可行性之課程改革意見,以造福後進之學員。從第52、53期學員意見報告之比較,可以發現其意見有諸多相似之處,包括:第一階段應減少或刪除,第二階段應減少為6月,第三階段應延長;課程重複或偏題之情形嚴重,考試上亦有值得改進之處;院內課程負擔過重以至學習成效不佳,師資及授課方式亦可加強。此與針對過去學員(即現職法官、檢察官)之意見調查亦有相符之處。

然而,第52、53期學員意見報告均未被第54、55期訓練計畫所採納,整體實質授課時數未見減少,課程未見顯著變動,之後學員所反應之許多意見亦與前述學員意見報告相同。即使司法官訓練委員會召集人做了具體的表示,理論上僅係執行機關司法官學院依然故我,身為決策機關的司法官訓練委員會亦未對司法官學院發揮有力之監督。

其實,若能由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議下設專業的課程委員會,納入講座、學員、院方及外界代表,由司法官訓練委員會規劃課程方向,而具體課程內容及教學細節由課程委員會落實,前述很多學員意見呈現出來的問題,透過講座、學員與院方間之充分溝通即可解決,司法官訓練委員會亦對過課程委員會所提出之具體議案作出決策。否則依現行訓練委員會或課程諮詢會議之運作,由於召集不易、開會甚少、參與人員更換,可能也不了解實際課程狀況,很難作出具體及長遠之決策。

司法官學院在司法官訓練委員會2014年12月3日第73次會議上,將四階段的訓練修正為三階段,將原屬第一階段的行政機關實習移至第二階段之院檢實習後,再取消第一階段之訓練。然而據司法官學院之消息表示,除了調整行政機關實習的時間外,完全未改善所內上課時間過長、法律課程過多且重複等問題。筆者認為,單純更動行政機關實習之順序,對學員整體學習成效的提升幫助有限,應利用此學習階段調整之機會,依前述學員意見進行檢討。每天將近8小時的課程、大考小考報告評分不斷,甚至一個實務法律見解可以在4個不同講座的課堂上一再講授,「形同填鴨式教學」的課程,難道要繼續停滯不前?36

期待司法官學院院長林輝煌在卸任前,能對其經營將近16年之司法官學院有些不同的思考,十幾年來沒有改善的課程安排,是否能如其所述培養「恪遵憲法,忠誠執行法律」、「保障人民憲法上所享有的基本自由及權利」37的司法官,也將構成其歷史評價的一部分。最後,期待司法官訓練委員會能落實其權責,儘速設置專業、多元的課程委員會,將這些實際在上課、對現行課程缺失感受最強烈的(第54期)學員聲音確實納入決策。

註釋

1 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2條第、3項設置:「II前項第一款之培訓,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及行政院設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定其訓練 方針、訓練計畫及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交由本學院執行。III前項訓練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最高法院院長擔任召集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擔任副召集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本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行政院指定二人、司法院及考試院各指定三人,律師、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各二人擔任之,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均為無給職。」

2因54期學員仍在受訓階段,其意見具體內容暫不適宜公開,故本文就此不予討論。

3監察院(2011),法官與檢察官職前訓練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4現在司法官學院仍隸屬於法務部,長期為外界所批評。

5 此問題爭議已久,於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上即有討論「司法官訓練所應否改隸司法院」(提案編號 48;三─二、2、)之議題,贊成維持現制(司法官訓練所隸屬法務部)者28人、贊成司法官訓練所改隸司法院者80人,未能達成共識,參照王泰升(2010),司法院法官與檢察官之取才與訓練,司法改革十週年的回顧與展望會議實錄,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頁546;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新聞稿。此爭議更成為立法院審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與「法官學院組織法」時的爭議點之一。惟本文主要是在檢視司法官職前培訓的課程內容,不論未來是否改隸均可適用,此爭議非本文討論重點。

6尤美女立法委員辦公室(2012),「敲破恐龍蛋孵育所:你所不知道的司法官訓練所」新聞稿

7王文玲(2012/7/22),〈重建司訓所 別再養出「恐龍法官」;司訓所強制住宿、寫周記 訓練小學生?;司法官出校門就進衙門 缺乏社會歷練〉,聯合報

8林孟皇,改革,〈從根源開始—給司法官訓練所林輝煌所長的一封公開信〉,司法改革雜誌,92期,2012年12月,頁32-39

9教務組王茂川專員2012年10月4日電子郵件所述。

10林珮瑛,我國司法官訓練制度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碩士論文,2003年。

11林孟皇,註8文。

12 每年之課程諮詢會議出席人員係由司法官學院院方自行決定邀請名單,邀請對象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醫師等。

13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研商司法官第54期養成課程諮詢會議紀錄,司法官學院並未公開。

14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70次會議紀錄

15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70次會議紀錄,註14。

16然而,在筆者受訓期間,有講座直接向學員表示,司法官學院只給他這個題目,他不知道為什麼要給他這個題目,也不知道要上什麼,所以他就直接上他專長領域的課程,與課程名稱毫不相關(但筆者個人覺得該講座之課程十分精彩,十分慶幸他願意講他的專長)。在此點上,司法官學院可能有陷許多講座於不義的感覺。對此,司法官學院院長林輝煌於2013年5月4日向學員表示,可能是教務組同仁在安排課程時沒有將他對於課程的想法正確傳達給講座。

17然而,如前述學員意見,實際上講座背景過於偏重資深前輩,尤其是各地司法行政首長。筆者個人認為,好的審判文化及歷史當然要傳承,但應提供學員更多元之師資,讓學員可以自己判斷哪些是值得學習的,資深前輩的價值在於分享其審判及生命經驗,而不是用不同課名但授課內容都是同樣實務見解的課程轟炸學員。在此點上,司法官學院可能也有陷許多講座於不義的感覺。

18然而,如前所述,各自代表行政院、司法院及考試院之委員長期以來對司法官學院所提出之訓練計畫高度尊重,且司法官學院院長林輝煌會議中所舉配合立法院凍結預算決議及行政院政策要求之性別主流化、公務員行政中立課程,及學員與院長、部長互動之課程,均只佔在院期間課程之一小部分,學員期望大幅減少在院期間課程之呼籲,司法官學院仍然不予說明其理由。

19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70次會議紀錄,註14。

20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研商司法官第55期養成課程諮詢會議紀錄,司法官學院並未公開。

21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72次會議紀錄

22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2條第2項:前項第一款之培訓,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及行政院設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定其訓練方針、訓練計畫及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交由本學院執行。

23林孟皇,註8文。

2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第2條第3項:前項訓練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最高法院院長擔任召集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擔任副召集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本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行政院指定2人、司法院及考試院各指定3人,律師、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各2人擔任之,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1/3。委員均為無給職。

25一句針對「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廣為流傳的評語:「狗才需要訓練」。

26大學法第1條第1項之精神可作參酌:「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27網址:http://www.aca.ntu.edu.tw/curri/statute/%E8%AA%B2%E7%A8%8B%E5%A7%94%E5%93%A1%E6%9C%83%E8%A8%AD%E7%BD%AE%E8%A6%81%E9%BB%9E.pdf

28網址:http://www.aca.ntu.edu.tw/curri/statute/%E8%AA%B2%E7%A8%8B%E5%A7%94%E5%93%A1%E6%9C%83%E8%A8%AD%E7%BD%AE%E8%A6%81%E9%BB%9E.pdf

29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72次會議紀錄

30 依本文前述所引用的研究,在多年前受訓期間只有一年半的時候,學員已經覺得在院期間過長且學習效率低落,更何況在課程沒有改善的情況下,延長到現在的兩年?

31意旨「從民意代表機關(representative institutions)到法院或其他類似機構(courts and other legal institutions)的權力轉移」,See John Ferejohn, Judicializing Politics, Politicizing Law, 65(3) LAW & CONTEMP. PROBS. 41, 41 (2002); Ran Hirschl, The New Constitutionalism and the Judicialization of Pure Politics Worldwide, 75 Fordham L. Rev. 721, 721 (2006),或稱之為「法院有權決定事務之範圍的擴張」,See Tom Ginsburg, Judicialization of Administrative Governance: Causes, Consequences and Limits, 3 NTU L. Rev. 1,3 (2008).

32See generally Neal Tate & Thorsten Vallinder,THE GLOBAL EXPANSION OF JUDICIAL POWER (1995); ALEX STONE SWEET, GOVERNING WITH JUDGES (2000); John Ferejohn, Judicializing Politics, Politicizing Law, 65(3) LAW & CONTEMP. PROBS. 41, 41 (2002); Ran Hirschl, The New Constitutionalism and the Judicialization of Pure Politics Worldwide, 75 Fordham L. Rev. 721, 721 (2006). 中文文獻可參考王金壽,台灣司法政治的興起,台灣政治學刊,16卷1期,2012年6月,頁59-117

33See Ran Hirschl, The New Constitutionalism and the Judicialization of Pure Politics Worldwide, 75 Fordham L. Rev. 721, 721 (2006).

34王金壽,台灣的司法獨立改革與國民黨侍從主義的崩潰,台灣政治學刊,10卷1期,2006年6月,頁103-162;王金壽,獨立的司法、不獨立的法官?民主化後的司法獨立與民主監督,台灣社會研究季刊,67期,2007年9月,頁1-38;王金壽,台灣司法改革二十年:邁向獨立之路,思與言,46卷2期,2008年6月1日,頁137-174

35檢察官改革協會編,正義之劍:檢改會十週年紀念專輯(上),2008年。

36 這在方面,法官學院對律師轉任法官職前訓練班的課程規劃值得讚許,有許多是司法官學院值得參考之處,包括:對已經學過的部分,或未來實際上手時就可以學會、不需要特別開課的部分,均不會排入課程,關於各類型案件擬定主題式單元,明確著重在審判經驗的傳授,考試僅考擬判測驗和口試。

37這是司法官學院林輝煌院長在外界質疑其是否能適任大法官時,於2015年3月19日所提出之公開說明,參見「林輝煌院長心聲」全文

後記

林輝煌於2015/5/6卸任司法官學院院長,由蔡清祥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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