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升整體司法形象:一個「自媒體」時代的社群戰略
作者:時瑋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
(本文為寫給司法院之文章,完成日期為2017/1/18,原文發表在此,經修正後重新上傳)
#自媒體 #後事實 #司法污名化 #司法形象 #社群戰略
「後事實時代」的「觀感政治」
德語協會2016年的德文年度字是:後事實(postfaktisch);牛津英文字典2016的年度字也是後事實(post-truth)[1]。什麼是後事實?指的是『事實的重要性不受重視』[2];『「事實真相」並不重要,人民靠的是「感覺」來決定公共事務的。公共政策訴諸情感,比維護理智,更容易得到支持』[3]。「後事實」的政治運作是:『人們不再著重於區分「事實」與「意見」,而是憑著個人的「觀感」,選擇性地去認知事實』[4]。
有報導指出,在美國總統大選中,黨派性極強的臉書粉專上與事實偏離越遠的貼文的「分享數、反應數與回應數」,遠遠超過主流新聞媒體臉書粉專,『假新聞或不實資訊的傳播影響力,可以在臉書這個平台上與通常提供可靠、準確消息的主流媒體相匹敵』[5];『人們傾向相信符合自己既有政治或議題立場的不實資訊』[6]。『在所謂的後事實時代或後真相時代,真相與事實「實際上」是什麼都無所謂,重點是真相與事實「感覺上」是什麼』[7],而在政治領域中,『後真相政治的特點在於「偏見的強化」;政治人物說的是不是真相都不再重要,重點是該政治人物的支持者買不買單』[8]。
當然,「後事實」一詞是由於2016年的川普現象、英國脫歐與歐洲右翼民粹興起而爆紅,有其特殊的歷史脈絡[9]。然而,不論所使用的名詞為何,以個人觀感選擇性認知事實的「觀感政治」確實存在於臺灣社會。如果以台灣司法新聞為例,一個平實呈現案件基礎事實和判斷的報導,跟一個將案件部分放大加以批評的報導,哪個報導會獲得更多的關注?答案已不可言喻。
台灣司法整體被污名化之現象[10]
在現行的社會氛圍下,當一個判決被批評時,批評常常是「無差別」的、是不問個案事實的,即使法院跳出來發新聞稿澄清、甚至有投書就事論事地對案件加以評論,都無力改變這樣的風向。人們基於他對司法整體的感覺去表示對司法新聞的意見,而不問這樣的感覺是從何而來、其基礎是否牢固。而另一方面,如果是一個判決受到讚賞時,讚賞卻是「個別化」的,是讚賞那個案件的法官、而不是讚賞司法整體,是讚賞那個法官「有救」、而不是臺灣司法「有救」。法官於個案中再怎麼努力,提升的只是個人形象而已,整體司法形象也無法提升。
由此可見,在人們心目中,確實有個「司法整體」的形象存在,而這個形象是很差的。個別法官再怎麼於個案中努力,也無法擺脫這個標籤。即使是在社會上聲譽卓著、累積了許多良好風評的法官,如果他的判決被報導時是沒有呈現名字的,可能也會被無差別地扭曲、批評。也就是說,法官在個案中不僅需要為他的判斷負責,還需要為整體司法的形象負責、為其他法官曾經的作為所建構出來的整體司法形象負責。當外部檢視的眼光脫離個案、帶有對司法整體形象的感覺、要求他為司法整體形象低落負責,這已非法官個人能夠承擔。
因此,要提升司法的可問責性,不僅是提升裁判品質而已。要讓法官更願意站出來接受外界的監督,也需要司法整體形象能有所提升;而司法整體形象的提升,需要的不僅是法官在個案中的作為,也需要司法的集體行動。這樣的集體行動,要讓社會看得見、讓社會可以相信司法整體有所改變。因此,除了組織法官自己的倡議團體外,也需要司法行政部門出面。司法行政部門不是要替法官為他的個案判斷承擔責任,而是要協助審判機關,提升司法整體形象,協助法官能夠與社會對話。
媒體與公關:「自媒體」時代的社群戰略思維
司法行政部門想要提升司法整體形象,就需要透過媒體與公關的協助,而當我們在思考該如何操作媒體與公關時,需要注意到現今的傳播媒體生態,與過去已有很大的不同,尤其是現在的「自媒體」趨勢。所謂的「自媒體」(we media),是指每一個人都具有傳統媒體功能,可以向特定或不特定人傳送訊息[11]。這時不僅訊息的來源管道更為多元,人們也可能更傾向相信其所信賴的管道所提供的資訊,而非權威機構或傳統大眾媒體所提供的資訊。人們接受資訊時,也不再只是訊息的接受者,還有可能透過分享和推薦,更進一步成為訊息的傳播者。因此,當傳統大眾媒體轉為分眾社群媒體,一個臉書粉絲頁的傳播效果,可能比傳統大眾媒體來得更精準、更強大、更有力。
「自媒體」時代下,消費者的行為模式已經產生改變,從過去的AIDMA(Attention注目、Interest興趣、Desire慾望、Memory記憶、Action行動),轉變為AISAS(Attention注目、Interest興趣、Search搜索、Action行動、Share分享)[12],主要的差異就在於「搜尋」和「分享」變得更為重要。當人們對某個產品或服務產生興趣時,不會只被動地接受廣告資訊,而會主動上網搜尋相關的資訊和評價,甚至提出問題;當他們使用過該產品或服務後,也會樂於公開或私下跟他的親朋好友分享他的經驗和評價,把這些訊息傳播出去。消費者不再只是單向被動地接受資訊和產品,而是多元互動的關係。
當人人都是媒體,人們的注意力也被爆炸的資訊和內容分散,此時產品的宣傳不能僅專注於產品內容,而需要從使用者的經驗出發,建立良好的口碑,才有可能被看見。舉例而言,如果只是單靠買廣告讓產品曝光,在現在平台如此多元、分散,且人們注意力如此短暫的情形下,可能需要同時買報紙、電視、入口網站搜尋、社群媒體、網頁、部落格、電子媒體、手機app等多種平台的廣告,且需要讓同一個人看到更多次同樣的廣告,才有可能引起他的注意,此時即使讓很多人都看到這則廣告,其中潛在客戶族群比例很低,且無法引起他們的共鳴,隨著廣告成本的持續投入,廣告效益也隨之減低;反觀如果能透過社群媒體、部落格鎖定潛在客戶族群,先提供其良好的服務經驗,例如免費試用、問題回答等,透過有趣、有用、有感情的內容,讓潛在客戶族群引起共鳴、持續關注,培養成為粉絲,則雖然一開始粉絲數量不多,但可以透過這群死忠粉絲的分享,在網路上建立良好的口碑,之後有類似需求的潛在客戶族群在網路上搜尋相關產品時,或看到廣告進而在網路上搜尋評價時,都可以找到這群死忠粉絲分享的良好經驗,隨著時間的經過、網路上口碑的累積,需要的廣告成本反而越來越少。簡言之,前者是一種把客戶拉過來的思維,依現在的媒體型態及消費者習慣,要成功的拉到消費者,是一個成本很高的過程;而後者則是一種把自己推出去的思維,先鎖定一個小範圍的目標族群,培養成為死忠粉絲,讓好的口碑可以被分享出去。
因此,產品的提供者(或者說口碑的建立者)需要有一套清楚的社群戰略思維,才可以一路從「事件」→「模式」→「結構」→「心態」→「願景」[13],培養一群支持產品和品牌持續前進的死忠粉絲群。「事件」指的是一次性,可能是一次活動、一支廣告、一則貼文、一次配合時事的回應,讓消費者可以看見,有趣的按讚、有用的分享、引起共鳴的就會有所互動;當「事件」重複發生時,就會建立「模式」,這個模式會成為你的產品和品牌形象,吸引消費者持續關注;當這樣的「模式」持續開發,成為這個領域的「結構」,就會拉開與這個領域競爭對手的差距,成為他人難以突破的競爭門檻;當「結構」持續運作,會形成一群分享共同「心態」的死忠粉絲,願意持續追隨產品和品牌的成長;當有了共同「心態」的死忠粉絲,粉絲團與他的死忠粉絲們就成了分享共同「願景」的團體。
如果我們以知名臉書粉絲團「厭世動物園」[14]為例來解釋前段所述的社群戰略思考模式[15],該粉絲團以日常生活或新聞時事中有關動物的字句或故事,將動物擬人化作為插畫主角,搭配簡單的文字,以可愛的動物與無奈的表情製造反差,營造消極、厭世的感覺,使生活中充滿許多負能量的現代人覺得有趣、產生共鳴、心情也獲得紓解,從一次一次的插圖(「事件」)累積粉絲,吸引粉絲持續追蹤、互動(「模式」),累積知名度,成為獨樹一格的品牌,當人們想到負能量行銷的可愛動物插圖時,第一個就會想到「厭世動物園」(「結構」), 當「厭世動物園」更進一步推出相關產品時,例如:line貼圖、紅包、書等物,或為其他廠商畫圖行銷時,粉絲也願意購買、分享(「心態」),「厭世動物園」與他的粉絲們即成了一個共同團體,互相分享「即使生活充滿挫折和無奈,也能用幽默的方式面對」的生活信念(「願景」)。
如何思考提升司法整體形象的社群戰略:以司法新聞的回應為例
有了前述對社群戰略的基本理解後,當我們在思考如何提升司法整體形象時,就需要從制高點開始,依「願景」→「心態」→「結構」→「模式」→「事件」的順序思考社群戰略。當我們想要提升司法整體形象時,是在行銷一個怎麼樣的「願景」?換句話說,是什麼樣的人會信賴法院、支持法院、相信法院會站在他那邊?什麼樣的人會成為法院的粉絲,跟法院抱持著共同的信念?或許借助實證研究來尋找答案。黃國昌、陳恭平、林常青[16]根據「2011 年台灣人民紛爭解決行為暨法意識實證調查研究」的調查結果,發現對於法治價值抱持較為擁護態度者,以及愈支持「無罪推定原則」所蘊含之價值選擇者,對法院有著更為正面積極的信任支持,但受訪者對法院的信任支持,沒有隨著「法律教育程度」與「法意識指標」的提昇而增加,甚至「有法庭經驗者」較「無法庭經驗者」對於法院的信任支持程度更低。因此,如果要吸引更多人來支持法院、相信法院,除了提供民眾更好的法庭經驗外,若要透過媒體與公關提升司法整體形象,一個可能有效的方向,是透過社群戰略來行銷法治價值(包括「無罪推定原則」的價值),使民眾了解法治價值的意義、相信法院貫徹法治價值是對其本身有益的、並且相信法院有在貫徹法治價值。如果我們可以確認,司法行政部分推動媒體與公關、提升司法整體形象的終極「願景」,就是吸引更多人共同來支持法治價值,成為法院的粉絲,那我們就可以據此來制定社群戰略。
以司法新聞的回應(「事件」)為例,並不是召開記者會、發布新聞稿、發簡訊給記者、上傳臉書粉絲頁,就可以達到宣傳的效果,而需要思考如何讓關心這則司法新聞的民眾,有一個與法院接觸的良好經驗,能夠知悉並理解法院的說法,當未來又有司法新聞發生時,會想起前次與法院接觸的經驗,進而主動去關心法院的說法(「模式」)。當這樣的「模式」穩固的時候,越來越多民眾在聽到司法新聞時,就會想到要去了解法院的說法,當民眾對司法新聞有所好奇時,法院的說法就會處於一個資訊領先的地位(「結構」),民眾在媒體報導上、網路上搜尋、朋友群裡面提問或討論時,都可以聽到法院的說法。
如何讓民眾接觸司法新聞的回應時有良好的經驗?首先,一定要將專業的法律用語「轉譯」成沒有學過法律的一般民眾可以理解的用語,這個「轉譯」是需要經過訓練的,而且越熟悉案情的人來轉譯越好,以確保其內容之正確性。要達到這樣的效果,需要建立「轉譯」的案例教學(有發新聞稿經驗的人是如何確保媒體報導出去是正確的訊息)和洽詢專業人士(時常在投書跟民眾溝通的法官可能會在用字遣詞的使用上有許多經驗),沒有經過轉譯的文字沒有人會看,或民眾寧願看經過媒體轉譯的新聞。其次,篇幅一定要夠短,現在媒體為了衝高點閱率,都會發篇幅很短的即時新聞,而民眾也已經習慣看簡短的文字,如果不夠短沒有人會看,或民眾寧願看經過媒體摘錄的內容。再來,如果有視覺上的刺激更好,例如把重要的證據、判斷、法律用語、理由圖像化,因為圖像可以讓人更快速地理解、留下更深刻的印象,也會讓人感覺更親近,甚至提供影像(例如記者會youtube或臉書直播),由法官面對鏡頭現身說法,解說民眾可能的問題,讓人民可以去感覺法官溝通的誠意、去信賴法官的專業、去跟法院建立一種情感上的連結。
另一個重點,是讓民眾可以搜尋、分享、甚至互動,包括[17]:網頁設計上需要有RWD(responsive web design),能因應不同瀏覽裝置(電腦/平板/智慧型手機)自動顯示不同介面;需要符合現行主流網站的設計風格,從使用者的需求出發,讓一般人可以輕易找到所需要的資訊,在逛網站時也能接收到法院要行銷的形象概念;若舉辦記者會時,除了線上直播,也讓民眾可以透過網路提問,使其問題可以直接在記者會上被即時回答,也要將錄影留存在資料庫,讓民眾可以去回溯觀看,不需要透過大眾媒體的剪接就可以瞭解完整的內容;新聞稿和判決查詢系統都需要讓民眾透過google就可以搜尋的到,需要在網頁上就能顯示重點內容、新聞稿本身則以pdf檔案的形式附於後面連結,需要有單一網址,需要透過搜尋引擎最佳化(SEO,search engine optimization)來提高被搜尋到的機會(至少google時第一頁就應該出現新聞稿的官方說法),需要有可以分享到臉書、LINE、EMAIL等介面的功能;應改善現行的首長信箱,建置可以讓民眾提出問題、討論、連署、要求官方回應的功能,讓民眾可以不需要藉助媒體的力量就有機會獲得官方的回應,官方也可以藉此找到關心此議題的觀眾、直接跟民眾互動。
事實上,其他政府機關有類似的經驗值得借鏡。例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許多業務單位都設置防疫醫師,當疫情監測中心發現近期有熱門的新聞議題(「事件」),是跟疫情相關、且需要澄清的,就會回報給上級,由公關室、相對應的業務單位及其內之防疫醫師,即時擬定新聞稿[18],甚至由防疫醫師親上火線說明,傳達正確的防疫觀念。在近期同志婚姻合法化的修法過程中,有人在報紙上刊登「男男性行為釀愛滋病,年燒健保20億」之廣告[19],或流傳同性婚姻合法化將促使外籍同志愛滋感染者為取得免費愛滋藥物治療而來台與我國同志結婚,增加我國醫療支出負擔[20],或有周刊報導「捐血中心篩檢嚴重漏洞」議題[21],疾管署都有發布新聞稿澄清,甚至派出有相關專業之醫師接受採訪,並告知民眾正確的防疫觀念。當這樣的「模式」建立出來,疾病管制署及與媒體建立了相當的互信關係,以後媒體遇到相關議題時,都會主動採訪疾病管制署,請疾病管制署為大家說明,並將疾病管制署的說法報導出來。當這樣的「模式」穩定後,就會形成難以超越的「結構」,例如當我們以關鍵字在google搜尋「男男性行為釀愛滋病」時,幾乎都是各大媒體對於疾病管制署新聞稿的報導,甚至有醫師的影音採訪,而非錯誤的廣告資訊。一般民眾也可以直接在疾病管制署的「民眾版」網頁上看到這篇新聞稿、對這篇新聞稿按讚、透過臉書分享這則新聞稿;新聞稿的網頁也反過來將上述媒體的影音採訪置入網頁中,為新聞稿增添色彩,因而增加了網站的曝光度,未來當民眾以後有相關疑問時,就會記得來疾病管制署的網頁查詢新聞稿和相關資訊。
根據以上的描述,司法行政部門其實不一定要經營官方的臉書粉絲頁,但是有必要建立一個快速產生新聞稿的SOP,並改善現行的官方網站,讓新聞稿可以被民眾搜尋到、也容易被民眾分享,民眾甚至可以回報需要被澄清的錯誤資訊,讓司法行政部門有機會傳遞正確的法治觀念。此外,畢竟民眾很難持續追蹤司法新聞和法院動態,因此也需要建立與其他媒體與記者(包括傳統大眾媒體、新興網路媒體、與司法相關的臉書粉絲頁、公民記者)的良好互動模式,了解他們的運作和需求,才能藉助他們的力量,掌握最新司法輿論並加以回應,也讓更多的民眾注意到官方的說法,甚至主動上網搜尋官方網站的新聞稿和判決。
線下活動的配合:以現行模擬法庭的改善為例
此外,線上的互動,亦需要線下活動的配合。「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引進,是現行司法改革進程的重要議題之一。司法院從2011年以降以推動觀審制之主要論述[22],認為日本、韓國、臺灣3國均「保有傳統法文化」,法制「移植而未生根」,且因職業法官來源、養成等因素,與人民感覺疏離,因此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可以「解決司法公信力低落」之問題[23],甚至將觀審制視為「臺灣民眾對司法不信任之現象」之「最後解決方案」[24],固然在立論基礎上有所錯誤[25],可以說是不顧民意與專業的錯誤政策[26]。不過近年在推行「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過程中各地方法院所舉辦之模擬法庭,已開放試行陪審制、參審制等不同制度,使人民得以成為審判者、實際體驗司法審判之運作,可以深入地讓民眾了解法治價值的意義、相信法院貫徹法治價值是對其本身有益的、並且相信法院有在貫徹法治價值,實為向民眾行銷法治價值的利器。如果我們未來要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必然需要以大量的模擬法庭運作經驗作為政策研擬、推行的基礎,即使經過評估後認為不須引進,模擬法庭的舉辦亦具有推廣法治價值、與民眾進行政策溝通(為何引進與為何不引進)的意義,在各地方法院仍然持續舉辦模擬法庭之情形下,本文以下從社群戰略的角度,思考如何透過模擬法庭的舉辦來提升司法整體形象。
模擬法庭的舉辦可以分為前中後三個階段。依前面所述的現行消費者行為模式AISAS(Attention注目、Interest興趣、Search搜索、Action行動、Share分享),在民眾實際報名及參與模擬法庭之前(Action行動),必然會先有得知報名訊息(Attention注目)、產生興趣(Interest興趣)、進而搜尋相關訊息(Search搜索)之階段。然而,現在若以搜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為關鍵字進行搜尋,除了內容龐雜、使民眾無法取得所需資訊的官方網站外,均為法律專業人士對「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優劣評析,對民眾了解「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進而判斷是否要報名及參與模擬法法庭活動,並無幫助。此部分或許可以仿造許多商品在社群媒體行銷的方式,在產品正式上市前,先舉辦幾場邀請限定的產品體驗會(模擬法庭),邀請(產品相關領域的)知名部落客來實際試用產品(參與模擬法庭),再由他們來寫下他們的產品使用經驗(參與模擬法庭審判的經驗),當產品上市後,民眾在搜尋相關訊息時也可以看到前述媒體上的經驗分享,進而提高民眾參與之意願。這就是服務先行、口碑先行的概念,讓民眾在還沒有實際參與之前,就可以透過部落客的使用經驗,留下好的印象、產生興趣。當然,這時候如果能搭配法官親自現身說法更好,當民眾有興趣或有疑問而上網搜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時,可以看到一些法官面對鏡頭來介紹「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帶著民眾觀看模擬法庭的運作、回答民眾在網路上(或是之前部落客在體驗中)所產生的疑問,讓民眾覺得有趣(甚至因此而分享出去)、可親近、感受司法部門的重視、化解相關的疑慮、引發參加的興趣。
在模擬法庭活動中,也需要加強民眾參與的體驗,讓民眾在參與完活動後,能夠成為法院的粉絲,願意分享他們的體驗、當親朋好友有疑問時也願意站出來幫法院解釋說明。模擬法庭之所以無法由其他宣傳或公關活動所取代,是因為審判是司法的核心,而模擬法庭讓民眾能夠實際體驗「審判」,從一個審判者的角度體會法治的精神、法律的界線、法庭活動的運作、證據如何取捨和評價、心證的行程、及判斷的困難。而加強這樣體驗的方式,除了要能儘可能地排除外力的干擾,讓民眾可以聚精會神在審判工作的體驗上,以及藉由專業人員的「轉譯」,讓民眾可以深入案件的核心外,可以安排法官、前面所述的部落客或曾經參加過前期模擬審判的人,來跟新的一期的人介紹模擬法庭、分享心得、回答問題、互相交流。以法官的養成教育來說,除了學習書本上的法律知識外,也需要指導老師、資深學長姊的帶領和傳承,才有辦法真的領會審判工作中的奧妙,如果在模擬法庭法庭活動的前後,安排這樣的深入交流,模擬法庭就可以不只是參觀法院、聽取說明、投票而已,而是一輩子難以忘懷、值得一再向他人述說的故事。
此外,模擬法庭活動後的持續追蹤,也是影響前來參加模擬法庭的民眾會不會持續關注、支持法院的動態和發展,成為法院的粉絲的關鍵因素,例如:邀請參與過模擬審判的民眾來拍攝報導短片,讓他們協助法院宣傳、說明「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以及他們在模擬法庭中的體驗;下次的模擬法庭舉辦時,發專屬邀請卡給以前參與過的人,讓他們能夠一起來見證模擬法庭的發展,並且給予建議,與法院和模擬法庭一起成長,甚至在下次模擬法庭的會前說明和會後交流中,邀請他們跟下一期的參與者互相交流;建立參與者名單(例如e-mail、臉書、LINE群組),未來法院的其他活動,例如:院慶、拍賣、捐血活動、一日所得募捐、志工招募培訓等,都可以轉發相關訊息,適時邀請他們參加,營造「模擬法庭之友」或「法院之友」的專屬社團,讓他們願意關注及了解法院運作的其他面向,看到法院在審判工作上的努力,不但成為模擬法庭的最佳推銷員,也成為法院的最佳親善大使。隨著一次次模擬法庭活動的舉辦,不只這群死忠粉絲的人數會增加,因為有他們的主動分享,未來法院進行相關宣傳時,效果也會越來越好,甚至未來如果可以簡化模擬法庭的相關程序,做成簡易版的模擬法庭教材,使模擬法庭的活動可以不限於法院,而能推廣到各級學校和民間團體,也可以培訓這些「模擬法庭之友」或「法院之友」成為模擬法庭講師,累積粉絲的速度也將倍速成長。
結論:讓民眾成為法院的粉絲
當社會上普遍以個人觀感選擇性地認知事實,台灣司法整體被污名化的現象難以扭轉,已經不是法官在個案中所能夠處理,法官在個案中常常面對的是對台灣司法整體的無差別攻擊。在這種期況下,個別法官在個案審判中的努力已經不夠,我們有必要採取集體的行動,由司法行政部門出面,瞄準現在的「自媒體」生態,擬定社群戰略,方能有所突破。根據民意調查,我們可以發現對於法治價值抱持較為擁護態度者,以及愈支持「無罪推定原則」所蘊含之價值選擇者,對法院有著更為正面積極的信任支持。因此,司法行政部門在思考如何透過媒體與公關來提升司法整體形象時,所擬定之「願景」,應該是吸引一群與法院分享相同法治價值的粉絲。
秉持著這樣的願景,我們在針對特定事件發布新聞稿時,需要建立一定的模式,是民眾容易親近的(經過轉譯、夠短、圖像化或影像化、法官現身說法、因應行動上網裝置)、容易被搜尋到的(PDF格式、單一網址、搜尋引擎最佳化)、容易分享的(一鍵分享至臉書、LINE)、甚至可以互動的(線上記者會直播提問、在網站上提問、連署),讓因此偶然間看到的民眾,願意去關注、追蹤、分享,未來遇到司法新聞或問題時,就會主動上網搜尋新聞稿或判決,媒體也會跟進報導。此外,模擬法庭的舉辦可以讓民眾親自體驗審判工作,深入司法運作的核心,是其他法院宣傳或公關活動所無法取代的,無疑是行銷法治價值的利器。如果能夠擬定社群戰略,在模擬法庭前先累積口碑讓民眾可以主動搜尋(邀請部落客體驗撰文、法官面對鏡頭現身說法)、在模擬法庭中安排活動加強體驗(邀請法官或曾參加模擬法庭活動之人來事前分享、事後交流審判工作心得)、在模擬法庭後持續經營(拍攝短片、邀請參加未來活動、建立名單),讓模擬法庭的參與,成為民眾一輩子難以忘懷、值得一再向他人述說的故事,就有機會將參與模擬法庭之民眾變成與法院分享共同法治價值的粉絲,未來他們會也持續關注法院的新聞、提供建議並與法院一同成長、與他人分享在法院的體驗、協助法院與其他民眾溝通。
姑且不論司法院推動觀審制之錯誤(詳如前述),僅論其推動觀審制所採行之方式,包括大動作請知名藝人浩角翔起代言[27]、拍攝微電影[28]、在大眾媒體媒體上不斷刊登廣告等,花費甚高、宣傳效果甚差、網路上完全搜尋不到口碑、而且隨著投注的經費越多、宣傳效益也遞減。相反地,在現行「自媒體」的生態下,司法行政部門應該先有清楚地願景、鎖定一個範圍較小的目標族群,提供值得被分享出去的經驗,建立可以被搜尋到的良好口碑,隨著口碑的持續累積、宣傳的成本也會遞減,則越來越多人就會被吸引成為法院的粉絲,會去關注、理解、支持法院的持續發展,將法院真實的運作情形分享出去,也能適時地澄清一些社會上對法院的錯誤理解,台灣司法整體被污名化的現象才有可能被扭轉。
註釋
[1] 蔡慶樺(2016/12/13),「你也在後事實時代嗎?」,獨立評論@天下,網址: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289/article/5107(最後瀏覽日:2017/1/17)。
[2] 同註1。
[3] 洪素珍(2016/12/1),『解析「後真相」的心理──所謂真相,從來就未必真實』,獨立評論@天下,網址: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360/article/5062(最後瀏覽日:2017/1/17)。
[4] 黃哲翰、喬瑟芬(2016/12/26),「後事實政治?從婚姻平權邁入啟蒙政治之路」,鳴人堂,網址:http://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124/2192304(最後瀏覽日:2017/1/17)。
[5] 張瀚元(2016/12/28),『事實查核 — 「後真相」時代,第四權的進化』,轉角國際,網址:http://global.udn.com/global_vision/story/8663/2196851(最後瀏覽日:2017/1/17)。
[6] 同註5。
[7] 同註5。
[8] 同註5。
[9] 同註4。
[10] 此段內容之概念來自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孫健智,惟其中包括本文作者自己之詮釋,文責由本文作者自負。
[11] 許景泰(2015),「你,就是媒體:打造個人自媒體與企業社群經營成功術!」,三采。
[12] 轉引自許景泰(2015),「你,就是媒體:打造個人自媒體與企業社群經營成功術!」,三采;作者並未明確註明出處。另可參MBA智庫百科,「AISAS模式」,網址:http://wiki.mbalib.com/zh-tw/AISAS%E6%A8%A1%E5%BC%8F(最後瀏覽日:2017/1/17)。
[13] 出自許景泰(2015),「你,就是媒體:打造個人自媒體與企業社群經營成功術!」,三采;惟以下的解釋是出於本文作者自己之詮釋,文責由本文作者自負。
[14] 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zooofdepression,至106年1月13日,不到9個月的時間已累積超過85,000個按讚數。
[15] 此部分只是要解釋前段所述的社群戰略思考模式,並非認為司法行政部門要經營類似的臉書粉絲頁,先予敘明。
[16] 參照黃國昌、陳恭平、林常青,台灣人民對法院的信任支持及觀感 — 以對法官判決之公正性及對法院表現的滿意度為中心,發表於第一屆台灣人民紛爭解決行為暨法意識實證研究調查發表學術研討會,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館三樓第一會議室: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之制度與行為研究專題中心、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之法實證研究資料中心,2012年9月14日,http://idv.sinica.edu.tw/kongpin/3.pdf(最後瀏覽日:2017/1/17)。
[17] 此部分網頁設計之概念,參照蔡嘉裕(2017),司法院媒體與網路轉型芻議(投影片),未出版。
[18] 以上防疫醫師工作的介紹,感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醫師林詠青提供資訊。
[19] 網址:http://www.cdc.gov.tw/info.aspx?treeid=45da8e73a81d495d&nowtreeid=1bd193ed6dabaee6&tid=3A1D82D9F2A4E05A(最後瀏覽日:2017/1/17)。
[20] 網址:http://www.cdc.gov.tw/professional/info.aspx?treeid=cf7f90dcbcd5718d&nowtreeid=f94e6af8daa9fc01&tid=0579D4F36FF0AF94(最後瀏覽日:2017/1/17)。
[21] 網址:http://www.cdc.gov.tw/info.aspx?treeid=45da8e73a81d495d&nowtreeid=1bd193ed6dabaee6&tid=09F767E871C1AA96(最後瀏覽日:2017/1/17)。
[22] 司法院刑事廳(2014),台灣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理念與規劃─從新世紀東亞人民參與審判熱潮的角度作比較觀察,司法院。
[23] 司法院刑事廳於2015年10月12日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舉辦之「人民參與審判說明會」上所提出之「司法院推動人民參與審判之理念暨『人民觀審試行條例』簡介」亦認為,我國司法面臨信任危機,尤其2010年「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統計」中之法官信任與不信任之比例出現逆轉,主因是東亞國家(指日本、韓國及臺灣)共同之法律文化困境、後工業社會之挑戰、社會與司法間的陌生與疏離、科技化傳媒的發達使信任問題雪上加霜,因此應「思考如何照顧到所有人民對司法的感受和期待,拉近社會大眾的法感情」,「從根本上讓移植法制生根」。
[24] 參照法官協會、法院學院於105年6月24日舉辦之「司法改革論壇─人民參與審判」中,司法院所派之代表即刑事廳調辦事法官陳思帆之發言。
[25] 根據蓋洛普(Gallup)公司2013年所作對於司法系統與法院的信心(Confidence in Judicial Systems and Courts)的全球民調1,東亞國家(此調查不含中國)民眾對司法系統與法院的信心確實有低落的現象,但只有南韓(27%)、蒙古(26%)及臺灣(23%),而不及於日本(65%),且司法院一方面認為日本、韓國、臺灣3國面臨共同之司法困境,均可透過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制度解決、另一方面認為「由於個別的歷史、文化、社會背景未盡相同,故各自據而擬定最有效之策略」,論述上本身就有矛盾,參照時瑋辰(2016),「從司法信心民調及美國陪審制之演變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引進」,104 年度法官學院國外短期進修報告。
[26] 參照時瑋辰(2016/5/31),「司法改革沒有時間重蹈覆轍」,風傳媒(網址:http://www.storm.mg/article/123988)。
[27] 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Guan-Shen/intro02.asp(最後瀏覽日:2017/1/17)。
[28] 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Guan-Shen/intro07.asp(最後瀏覽日:2017/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