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事件之後,如何避免重蹈覆轍?

Weifu Lin | 林渭富
獨眼龍の國
Feb 2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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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某社團職業賣家(後成為該社團管理員,姑隱齊名)貼皮再製相機使用了侵權圖像引起了臉書社團成員注目,在發表道歉聲明後,這一事件本來應該很快就能落幕,但資訊不夠公開的情況下(刪文、大規模封鎖造成更嚴重的不透明),引爆各方批判、支援聲浪彼此較勁,正反意見交戰,爭論不休,最後淪為意氣之爭。外人如霧裡看花,不知該選哪一邊靠。

與其選邊站,我更關心的是:怎樣不要再讓這類侵權事件重蹈覆轍,一再發生?

雖然非常乏味,首先你還是必須要瞭解何謂著作權。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定義

著作權,屬於「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中所提到的:「文學、藝術及科學之著作」及「演藝人員之演出、錄音物以及廣播」的部分,也是智慧財產權的其中一種。

台灣著作權法的定義,著作權包含了兩大主體:

著作人格權:著作完成時即生成。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等三種權利。

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散布權、改作權、編輯權及出租權等。

至於「專利」,則在保護產業技術,主要分為:發明、新型、新式樣。根據Wiki的說法,專利權是一種無體財產權,發明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必須主動向(各國)政府申請專利,才可能通過專利審查而取得專利權。

著作權和專利很容易混淆不清,但本質上有很大的差異。

如果你未經同意使用了「浮世繪英雄」(Ukiyo-e Heroes)兩位創作者( Jed Henry、 Dave Bull)的版畫作品,加以「重製、改作、販售」,無論數量多寡,侵害了兩位創作者的著作權,自無疑問。

亡羊補牢,事後取得授權同意使用,並不代表可以免費繼續胡搞下去。

當我們使用他人著作權的創作時,我們必須要支付一筆「版稅」(Royalty)。所謂的版稅,是著作權人因為他人使用其智慧財產權所獲得的一份「補償、報酬」、通常是以金錢的形式支付。

這與專利的霸權、壟斷性,有本質上的差異,不要搞錯。

所以下次如果你不願意付錢取得授權,那麼就只能朝免費圖庫的方式取得你想使用的影像素材了。

我們熟知的付費圖庫,有些宣稱是免版稅的,但仔細閱讀使用者條約,你會發現「免版稅」有文字陷阱:宣稱免費、免付版稅,仍須付一次性的費用,而且仍有其「限定使用範圍」。通常會嚴格限定只能使用在非商業用途上。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你想要把素材用在商業用途上,素材成為產品的一部份,為產品增加了附加價值,就必須付出對等的代價。不同的使用範圍,有不同的付費價格。

使用圖庫在轉售營利上,需要支付額外的費用。

台灣以及世界各國著作權法為了保障人類智識能夠順暢流通,也明訂了「合理使用」(fair use)的範圍,舉凡為了學術、教育、評論、身心障礙等公共利益優先的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可以使用著作權財產物。

著作權法中並沒有針對「過失犯」的刑事罰則,僅限於故意犯。然而,如果你的商品使用了他人著作權財產物的重製與改作以增加商品的附加價值、標價出售,顯有營利意圖,就不在合理使用範圍內,也不能輕易以「著作權法不處罰過失犯」數字輕鬆帶過;何況有侵權疑慮或事實的個案,可能不止一件,而刑法的連續犯改為一罪一罰,刑責只會更重。如果偵察或審理過程中被認定為常業犯,就無法適用告訴乃論的條例,這一點更要留意。

如果侵權行為無法在庭外和解而必須在法院解決時,那麼是否為「合理使用」或者是否為「過失犯」或「未遂犯」的判斷,就交由專庭法官裁決。

這當然不是我們樂見的結果。學習教訓並且避免重蹈覆轍是我們不斷進步的原因。

五彩繽紛的貼皮再製相機,是少見的一種「文創」,也少有人能夠長期持續製作出具有美感的商品。我衷心希望當事人在這條道路上能夠走得長遠,經過這一次的事件,他應該能夠發現:如果不是經過這樣的洗禮,他就不會向前走出一大步,與「過去曾被侵權,現在成為聯名對象」合作了(雖然這個聯名行動,日後看來只是緩兵之計)。

從這一點來看,真正的貴人是批判他,督促他走正道的陌生人,而非一味護航的損友。

使用素材時,如何避免踩到侵權地雷?我想全部自己創作是最棒的,但腸枯思竭、江郎才盡時該怎麼辦呢?不要隨意在網路上搜尋目標下載來源不明的素材,選擇一家值得信賴的付費圖庫,選擇「允許轉售營利」的付費方案,在推出商品時,大方宣示所有圖片素材都擁有授權聲明,絕對可以免去很多爭議,也能獲得絕大多數人的認同。

以這個方式支持文創,是我個人認為最好的方法。

不過,即使花了些心思提供建言,最後還是換來盜圖當事人封鎖,只能說好人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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