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年我們看不懂的判決與契約 — 談法律白話文的可行性

KCY-法白實驗室
21 min readJan 3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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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李家同在大學演講時曾表示,擔憂年輕人只上網讀輕小說,邏輯思考能力會變差,「一個學生若不閱讀,會變成不會閱讀,讀半天也抓不到文章重點或誤解意思」,因此李家同建議年輕人看法官的判決文,學習法官條理分明的論述,並指出美國學生也必須讀法官判決文來培養邏輯性,「條理非常清楚,證據、事由都清楚交代。」

但如果讓學生上網搜尋判決書、下載後閱讀,果真能如李家同所言,打通閱讀的任督二脈、使學生思路暢通?答案恐以昭然若揭:判決書屬於司法文書,內容運用大量法律術語,若未能具備相當法學知識,雖然每個字都能認識,但仍無法一窺其堂奧。司法文書深奧難解,已是一般民眾習以為常的事情。而人民長期無法理解判決,近年則因法院見解屢屢不為民眾,使得司法與人民越走越遠。而因人民不信任司法開啟的司法改革,文言文判決書便立即成為眾矢之的。

本文便試圖探討文言文判決書的成因、考察我國法院判決的「文言文」現況,並整理實務上可行並曾嘗試過的解決方案,好讓「法律白話文運動」真正開始推廣「法律白話文運動」。

判決文體與生活口語的落差或許來自於語言的本質。從事語言學科普寫作的網站《麻瓜的語言學》便曾撰文指出:「文字和語言有個根本上的不同,那就是變化的速度不一。語言變化的速度極為劇烈,短短百年就會有頗大差異,況且只要大腦認知功能正常、成長環境有語言刺激,大家都學得成自己的母語,且每天都一定用得到;文字則不同,一個書寫的詞要獲得社會的共識是漫長的過程,特別是漢字的表記方式,雖然仍有大量的字以其發音創造,但就一個書寫系統而言仍含有過多資訊,這也使得文字記錄口語的功能漸趨式微。隨著語言的變化,緩慢跟進的文字漸漸脫節,造成了書面語和口語的落差。」

語法及詞彙的意義取決使用同一種語言的人的共同意識。若不是講中文的人對「判決書」一詞有共同的理解、均能理解「『法院』『做成』『判決書』」這樣的詞彙結構,否則語言無法發揮作用。張淵森法官在《法律學是專業不因民粹而通俗》一文便指出:「法律文字的特色是使用專門術語,每個法律名詞,均有其固定意義。法律術語是把本來需要長篇大論說明的觀念,簡化成幾個字,諸如民事案件中的既判力、訴訟標的,刑事案件中的案件單一性同一性、累犯等等。」法律語言長期由法律人主宰,自然會形成一套屬於法律人的共同意識。而法律語言多屬於訴諸文字的書面語,與庶民生活語言產生落差,不能過度給予苛責。

從判決主文的寫作窺知一二

我國法院判決的寫作格式十分明確且固定,不論是普通法院或是行政法院,判決均分為「主文」、「事實」及「理由」三部分。

判決主文其實就是判決的結論。判決不論寫的多長,當事人最關心民事判決的部分就是勝訴或敗訴?可以獲得多少賠償?可不可以離婚…刑事判決當然就是有罪無罪、要被關多久、可不可以緩刑、易科罰金…行政法院判決則是處分有沒有撤銷等等。

「事實」及「理由」通常會寫在一起。一開始會先交代本案的背景事實,例如在鄭捷案中,一審法院判決便是如下開場:

「E○生長在四口之小康家庭… E○為達短時期大量殺人之目的,選定大眾捷運車廂內犯案…於下午3時28分許,前往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地下1樓之「松青超市」內,購買鈦鋼刀1把後,放置於其所攜帶之背包內;於下午3時41分許,刷卡進入江子翠捷運站內…在國父紀念館站下車後,再至對向往永寧站方向之月台候車…於下午4時24分9至16秒間,其從背包翻動並抽出上開鈦鋼刀後,於下午4時24分17秒始,在該列車之車廂內,對如附表編號1至25所示之乘客…為砍殺之行為」。

隨後判決會交代兩造的主張,隨後整理爭點,進而詳述判決理由,說明認定事實的基礎為何?證據為何?那些採信?那些不採信?原因為何?法律見解是什麼?

主文通常短短幾行,而且簡短精巧,理論上較不會產生理解上的困難。但是若比較不同審級之主文,仍然可以發現世代差異。以筆者隨意選取的某判決為例,比較該判決於不同審級之主文,即可察覺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的撰寫方式最接近當代的用語習慣,不僅數字以阿拉伯數字表達使讀者容易掌握,地方法院更透過逗號適當區隔前後文。然而最高法院卻以國字表達數字,另讀者難以立即掌握。

此點或許可歸咎於地方法院的法官平均年齡均較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年輕,因此書寫上較能體諒現代人的閱讀習慣,受到司法機關書寫文化的影響也不若最高法院的資深法官們深。

從事實與理由的儀式化寫作窺探司法文書寫作風格

司法機關長年承襲的寫作文化仍以使用文言詞彙為精煉典雅,其中一個原因是我國舊有的公牘傳統習慣透過文言文展現公文書的權威,此點不僅司法機關有之,各級政府部門發出的公文也是仍以文言文為尊。有學者便認為,此種藉由特定表達方式進而「儀式化」的語言,目的便在讓讀者感受到文書的嚴肅性,進而感受到規範性。

臺灣的法律人早就察覺到判決文體過於雕飾詞藻帶來的困擾,前司法行政部(法務部前身)於53年4月11日以台令民字第1873號函,要求法官製作裁判書類,用語應求淺顯,避免使用典故,或艱深晦澀的語句,並應分列段落,加註標點。嗣於59年修正發布的「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1項納入此點。然後在民國62年發布「司法機關改革司法文書加強實施要點」,要求判決以淺顯易懂的語體文撰寫。

司法院更於72年5月編印「刑事訴訟文書格式及其製作方法」,要求判決文字務求簡明,除引用法律條文、解釋原文及判例要旨外,應極力避免使用艱深晦澀、模稜含糊、舊日衙門化之語句或其他不適當之成語,並應淺顯明確,使當事人易於了解。民國86年司法院成立「司法院裁判書類用語通俗化研究小組」,並完成《裁判書類通俗化範例彙編》兩冊,至今仍有裁判書白話文運動工作小組。迄今40逾年,已有些許成效。

我國判決書中因儀式化而形成文體風格,可分為「法律見解」與「事實認定」兩部分加以考察。

越來越淺白的法律見解

首先我們會發現判決中的法律見解多半是承襲過往的判決,因此許多至今使用的法律見解可能早在大陸時期便已誕生,該些見解的文體十分文言,也不用太過於驚訝了。

例如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325號民事判例:

「僅因於家室勃谿,致行為偶然過當,未能即指為已達於虐待之程度者,尚不能構成離婚之原因。」

其中「勃谿」一詞在當代已經鮮為人知,但本句話仍常見於當代的判決裡。例如「原告事後對婚姻勃谿之處理態度」、「查本件僅係夫妻發生口角偶有勃谿」、「認一般夫妻關係或有意見不同、或偶有情緒勃谿」、「偶發性之言語勃谿」,均能印證文言文在當代判決中所扮演「儀式化」的角色了。

不過如果繼續觀察最高法院往後類似的見解,便會發現一些事情頗有趣味。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922號判決:

「夫妻共同生活,乃以誠摯的相愛為基礎。此基礎若未動搖,偶而勃谿動手毆打,固難謂為虐待,若已動搖,終日冷漠相對,縱從不動手毆打,亦難謂非虐待。故一方主張受有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時,必須就雙方共同生活的全盤情況為觀察,以斷定其有無。而不能拘泥於毆打次數之多寡,資為惟一判斷之基礎。」

在本次判決中,法院對於法律見解的論述篇幅明顯變長,可看出隨著時代演進,法院不僅嘗試將說理更加顯白,也更重視論述的精準度。

若時序再往下推進,考察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356號民事判決:

「惟按婚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應以誠摯相愛為基礎,相互尊重、忍讓與諒解,共同建立和諧美滿幸福之家庭。倘其一方予他方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無從繼續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生婚姻之破綻,即屬不堪同居之虐待。又是否為夫妻間不堪同居之虐待,應自兩性平等之地位,維持人性之尊嚴,並斟酌當事人之地位、教育程度及其他情事而定之。」

不僅勃谿一詞已經消失,文體也十分接近白話文,令人感到時空錯置的元素幾乎消失殆盡。

不過古典的寫作方式未必全無可採之處,翻開法院的離婚判決,只要法官認定當事人婚姻已無存續可能,經常能看到一段十分優雅的法律見解:

「夫妻之所以謂為夫妻,無非在於藉由婚姻關係,相互扶持,甘苦與共,信諒為基,情愛相隨。苟夫妻間因堅持己見,長期分居兩地,各謀生計,久未共同生活,致感情疏離,互不聞問,舉目所及,已成路人,而無法達成實質夫妻生活之婚姻目的…」

藉由精煉的百字短文,便將婚姻的真諦以及離婚的破碎描述的十分透徹,充分詮釋如何在破綻主義下理解離婚事由的概括條款,令人十分玩味。

因此在法律見解的部分,似乎可認定文言文本身不是造成一般民眾閱讀理解的障礙。障礙應該來自於法律作為一門專業,一般民眾的法律知識不足。例如前文提到的「虐待」、「實質夫妻生活之婚姻目的」,需要具備足夠的法律知識才能精準判讀其中的意涵。再舉最高法院判例一則為例:51年度台上字第665號判例對於既判力一詞的闡述:

「所謂既判力不僅關於其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有之,即其當時得提出而未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亦有之…」

對於一般民眾來說,「既判力」一詞已經十分難解,更可說無法從字面上窺知一二,也未必能掌握 「攻擊防禦方法」、「言詞辯論終結」的意思。

但對於當事人而言,看不懂判決書中的法律用語是否果真是個問題?筆者對此仍然存疑,因為在法官做成判決以前,必定已經經過審判程序,而所有寫進判決中的法律用語,必定曾在法庭上進行攻防、辯論。當事人若是不懂「既判力」、「爭點整理」、「管轄權」、「物權行為無因性」的意義,法官必須在審判過程加以闡明,或者對當事人曉以大義:勸其委任律師或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大學法律服務社進行諮詢後,否則訴訟程序根本無法進行下去,何況能達到做成判決的程度。

寫判決如果像蓋房子,法律像需要具備專業的知識才有辦法正確使用的專業建材,而不是人人隨意拾起就能開心堆疊的樂高積木。法院固然有責任讓人民看得懂判決,但是人民也有義務補充自己的知識與能力,甚至是適時尋求專業的協助。

拗口艱澀的判決理由

文言文成為的我國司法文書「儀式化」寫作的重要元素,進而形成一股文化,讓法律人不分檢審辯,寫作方式均以文言文為尊。因此司法文書不僅因為內容摻有大量的法律專有名詞,而且寫作文體不易親近,令一般人望之卻步。

經常閱讀司法文書的工作者,對於「跡其所為」、「渠等」、「洵堪認定」、「似無不合」、「尚非難謂」等辭彙必定不會感到陌生。法官如果覺得當事人的主張有道理,則會寫「尚非無據」;若覺得某項主張不能成立,則會寫「容非無疑」。但基於書寫習慣,願意完全改變傳統寫作習慣的法官不多。

作為「在野法曹」的律師為求勝訴,於寫作與法院來往的書狀時,也不得不依從這樣的文體,好讓自己的主張顯得更有力道,因此在訴狀中,要說明自己的論述有據則稱事實「至為灼然」,要反駁對造的論述無憑則以「顯係臨訟置辯,實無可採」反駁,文末則以「狀祈 鈞院鑒核,賜判決如起訴聲明,以維權益,實感德便」作結。

澳門法制局更曾在分析兩岸四地法律用語的報告指出:台灣法律用語帶有濃厚的文言色彩,並保留許多現代漢語中不使用的舊詞彙。換言之,最令人感到困擾的部分,其實是法院判決中充滿不必要的文言文句式結構及用語詞彙所帶來的八股氣息。

首先,判決書的用字遣詞似乎停留在古文觀止的年代。信手拈來數則判決,即能發現許多生冷用語:「上訴人等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關於其等販賣第一級毒品及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違法,非無理由,認該部分應發回更審,『期臻翔適』」、「『矧』(音同【審】)被告身為職業駕駛,豈會不知在車禍事故發生後,如經測得其酒精濃度過高,對自己甚是不利」、「偵查機關對於此等重要之證據,理應於扣案後即進行勘驗…,以供檢察官之判別,『迺』(音同【奶】)偵查人員竟捨此不為,任令扣案證物只是客觀上存在而不予置理」

除此之外,判決書句型結構亦十分複雜,經常讓人難以理解。試以下面兩則判決作為測驗

「又未達檢驗標準之尿液檢體,雖經判定為陰性,但依「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20條排除同法第15、18條限制之規定,『尚非難謂無吸食甲基安非他命之可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73號刑事判決)

「本件原告對於被告之承攬報酬請求權及商品代價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被告拒絕給付,尚難謂非無理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78號民事判決)

「本件於核課期間內發現原核定確有錯誤,且退休金費用亦非該行政救濟案裁量範圍,『被告依法予以調整補稅,尚非法所不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62號判決)

其中「尚非難謂無吸食甲基安非他命之可能」,究竟是指有或沒有吸食安非他命的可能性?「被告拒絕給付,尚難謂非無理由」,究竟被告拒絕給付承攬報酬及商品代價究竟是有理由還是無理由?「被告依法予以調整補稅,尚非法所不許」,究竟予以調整補稅,是「非法」所以「不許」,或者是「非」法「所不許」?為何不能直白地寫成「無法排除被告曾吸食甲基安非他命之可能性」、「被告拒絕給付為有理由」、「法律並未禁止」即可?

張淵森法官所發表的《法律學是專業不因民粹而通俗》一文則表示:「『核被告所為』、『爰審酌被告』、『犯行洵堪認定』等字眼太文言,『核被告所為』」就是『審查被告所做的行為』;而『爰審酌』的『爰』只是判決書習慣的發語詞,沒有特別意義;『犯行洵堪認定』就是『犯罪行為可以認定』,這些用語雖然不是日常生活的用語,但從判決書前後文來看,應該都可以輕易了解意思。」,但既然有些詞彙只是無意義的發語詞、有些詞彙似乎經過思考仍然瞭解意思,為何法官不在寫作判決書轉個彎思考,直接使用讓人一看就能明白的寫作方式、捨棄無意義的發語詞以避免造成誤解、困擾?

令人髮指的排版情形

除了字句拗口難解,判決書排版凌亂也相當令人髮指。我國法院使用的判決書製作軟體相當老舊,在網路上搜尋得來的判決書,若想貼入Word加以編輯,會出現大量不適宜的斷行符號,而且表格用類似PTT的方式畫出,一經複製貼上便猶如毀容般變得歪斜扭曲,在智慧型裝置十分普及的時代,確實讓人感到「穿越」回到恐龍時代。

除此之外,法院寫作判決,似乎並不習慣分行分段。以陳前總統的二次金改案判決為例,最高法院判決文字猶如堆砌通天塔,由上至下幾乎毫無分段可言,讀者除首尾完整閱讀、自行辨別段落外,完全無法找出自己需要的重點。(讀者可至本頁面自行體會),

再以鄭捷案判決為例,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中於量刑審酌鄭捷犯行的部分,先以一千字左右的篇幅論述「顯無教化遷善之可能才能判刑死刑」,再以兩千字左右的篇幅論述「顯無教化遷善之可能的判斷方式」。兩者分別單獨成段,隨後雖分點分項論述鄭捷顯無教化遷善之可能,但每段均有一千字至四千字的篇幅,且一共僅約分成十來段的長度,每段均無主題句協助讀者快速掌握段落脈絡及重點。(讀者可至本頁面自行體會

考察國中基測的作文給分標準,「沒有明顯的文章結構;或僅有單一段落,且不能辨認出結構」或「文章結構不完整;或僅有單一段落,但可區分出結構」者,前者得一級分,後者得二級分,滿分則為六級分。不知為何通過國家考試的司法官寫作判決書時卻毫無分段分行的自覺?尚且不以英美歐陸國家相比,鄰近的香港法院所做成的判決不僅分段明確,並標上段碼方便查對,更在段落間放入標題,讓讀者易於掌握判決脈絡。(讀者可參考本篇香港終審法院判決)由此可見,清晰標明段落非不能也,係不為也。

孫健智法官在《我內心的無奈,你眼裡的傲慢:也談「識字率」問題》一文裡便提供了其自身的工作經驗,並點出更為深刻的觀點:「如果人民跟法院接觸可以是一種法治教育,我很樂意擔當這項工作,但法官不是國文老師,更不是心理諮商師」,但是判決書經常讓人覺得在作答一份無比困難的國文試卷。如果當事人的語文能力不佳是司法實務現場經常面臨的常態,兩位法官均有經常遇到民眾「不具備基礎的語言能力」的經驗,判決書又有何必要堅持如此「高格調」的寫作模式?讓民眾手持判決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律師請教「其量刑洵屬允當」的意義,對於我國民主法治的助益又何在呢?

可能的解方

如上所述,判決書難懂的問題可分為司法機關已經習於儀式化的文言文寫作,而法院文書系統排版混亂,加上一般民眾法律知識的缺乏,使得判決書成為艱澀難解的天書。

然而法律用語有其專業性,猶如醫師撰寫病歷、會計師編纂財報、建築師繪製藍圖、甚至水電工程師傅對於各項儀器技術均有專業詞彙,即使是線上遊戲也有諸多術語,非業界人士本就難窺堂奧。但是不像其他行業,不論貧富貴賤學問高低,法律規範一體適用在全國人民身上。欠缺無線傳播的知識也能操作手機,但是欠缺法律知識卻可能在訴訟上損害自己的利益,因此不能以這是專業為由,就毫不考慮民眾在法律程序接近資訊的需要。

白話文判決書

白話文判決書究竟可不可行?在91年,當時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就任的林輝煌法官便做過一則引起熱議的白話文判決(91年度易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甲○○也在警訊時供稱丙○○拿取的廢鐵線價值約一百元,有該訊問筆錄在卷可稽,丙○○也確實拿取該等廢鐵線,顯見該等鐵線尚有一點點的財產價值。從而,公訴人說丙○○有不法所有意圖,並有竊取之行為,也勉強說得過去。」

「法官函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調查丙○○之生活狀況,舉凡:家庭成員結構、家人間的互動情形,與親戚、朋友來往之對象、互動情形,多年來經濟來源,如何維繫生活等,以便做為量刑之參考… 攜帶剪刀竊盜一百元廢鐵線,累犯的最低刑是七個月。法官看著丙○○,有諸多的捨不得。想著他要生存下去,要比我們費力許多,要比我們掙扎許多。有著上述八十七年的那些竊盜前科,法官是可以理解的。」

「他寫到「以前我會犯竊盜罪,那是因為我無知、交了壞朋友,但是自從我被關了一年九個月回來後,我就遠離那些壞朋友了。雖然我有口吃,找不到工作,但願我還是意志很堅定,不再當小偷了,所以只好騎著三輪車到處撿廢鐵罐或紙類。」法官願意相信,除非極度、極度的不得已,他會選擇有尊嚴的方式活下去。」。

該判決用十分破格的方式描述被告的生活處境,令人耳目一新,但也引發爭議,認為這樣說明事實的方式太過戲劇性,也不是針對法律論述的八股用詞及專業用語加以改變。事實上,該篇判決是因為被告為智能障礙者,法官憐憫其生活困苦,於是嘗試在判決寫作中多加感受被告處境,動機值得肯定,但為法律白話文開啟一盞明燈,但是還沒能照亮明確的方向。

104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陳川傑法官的一則判決則為司法文書通俗化邁開了大步。104年度訴字第566號刑事中許多段落淺白清晰,同時能兼顧法律論理應有的品質,頗值讚賞:

「其他關於被告以外之人在法院外的陳述,檢察官、被告及選任辯護人都沒有反對在本案採為證據,經檢視那些陳述證據在採證的過程中,並沒有違反法律或用不正當方式取得,而且也沒有明顯無法信賴的情況,又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據法律的規定進行調查與辯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都有證據能力。」

「本案並沒有其他進一步的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是為了賺取利潤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給林善德,而不是不打算獲取利潤的「轉讓」。為了避免犯輕罪的人被法院誤認為犯重罪產生冤屈,法院當然應該認定被告是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給林善德,而不是販賣。」

「這種同時有兩種法律可以處罰的情形,法律學有個專業用語,叫做「法規競合」。司法實務上會用一些規則來決定要用哪一個法律來處罰比較恰當,例如(用處罰比較重的法律)、「後法優於前法」(用立法比較晚、比較符合最新民意)、「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用比較專門特別的法律,而不是比較一般性的法律)。」

「在最高法院領導之下的我國司法實務界,適用法律的時候有一個重要的原則必須遵守,叫做「整體適用原則」,意思是當你決定適用甲法律時,你必須從頭到尾適用甲法律,不可以用甲法律處罰,再用乙法律的特殊規定加重或減輕處罰,就像床組中被單和枕頭套要用一整套,不可以國產的蘋果綠色的被單搭配進口的墨綠色枕頭套。如果一部分用甲法律、一部分用乙法律,我們稱他為「割裂適用」,也就是蘋果色被單和墨綠色枕頭套同時使用,這是目前最高法院不同意的適用法律方法。本案第二、三次轉讓行為我們既然決定使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的轉讓禁藥罪處罰被告,就沒有辦法再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的規定,為被告減輕其刑。」

在陳法官的本篇判決書裡,不僅完全沒有使用文言的句式及詞彙,且也將專業法律用語背後蘊藏的意涵以淺白的方式交代給當事人,甚至在證據能力一段,直接不使用「傳聞證據」等法律術語,而是將法律術語的背後意涵流暢地寫入文字之中,讓當事人能夠直接理解法官想傳達的資訊,不再假手術語作為中介。因此判決白話文雖有其極限,但相信只要法官願意,在其能力範圍內應確實能做到相當程度。

好懂的新聞稿

判決雖然是針對個案的爭端加以解決,但是法院的法律見解對於整體法律秩序也有影響,因此每當社會發生重大矚目案件的時候,法院判決見解也經常成為矚目的焦點。而當法官見解或判決結果發生爭議時,也經常在網路上引起軒然大波,鄉民隨即分成支持法院及反對法院兩派,而支持法院者最常使用的「攻擊防禦方法」即是質疑反對者「根本沒讀過」判決。

但是從上面的論述可知,要求一般人讀懂判決根本是強人所難。因此法院每當就社會矚目案件做成判決時,經常同步發出新聞稿。新聞稿通常先行上網供媒體大眾下載,判決書全文則須待數日工作天才能上網。

新聞稿是比較簡短而容易閱讀的工具,能夠協助司法記者認知、擷取法院判決文本,讓記者能在最短的時間內,獲得足夠資訊、滿足司法報導的需求,並能快速、即時發出,使得法院判決重點能以最有效率的方式加以散佈。因此當法院就社會矚目的案件做成判決的時候,提供新聞稿或許也是達成判決白話文的一種方式。

八里雙屍命案(即謝依涵殺人案)的士林地方法院便在宣判後發布新聞稿,以文字及圖表說明判決重點,堪稱司法界資訊視覺化的先驅。這份新聞稿除了以易於一般民眾閱讀的文字解釋判決,更透過圖表說明法院針對不同說詞採信與否及原因,其中可採信的畫上 「○」,不予採信的則畫上「X」,令資訊傳達更佳精準、有效率。

在人人均能上網下載新聞稿的年代,士林地院的作法對於判決資訊即時傳播值頗有效率,值得其他法院效仿。至於是否能就每個案件做成類似新聞稿的安檢摘要供當事人閱讀,考量法院的人力,尚且有待評估。另一則與法界有關而廣為流傳的新聞稿則是前法務部長羅瑩雪卸任前所做,此處對此就不加以評論了。

提升法治教育才是根本之道

民間司改會於2016年推出的全民司法改革報告中,《民眾的司法觀念不足》部分便指出:「由於一般人容易欠缺法律基本常識(只是基本知識,並不要求「進階」知識),也對司法實務不了解,因此更容易受到媒體或者有心人士誤導而產生誤解。一旦有了誤解形成偏見,當自己或身邊人碰到司法程序時,便會基於誤解與偏見而作出相應的行為模式,但這些行為模式與實際的司法實務狀態常有相當的差距,因此最後也容易引發更大程度的無助感(亦即,不知道該如何是好的感受)」

長年以來,判決書通俗化、法律白話文的呼聲不絕於耳,追根究底,問題本質即在於庶民與法曹之間知識的鴻溝過大,而法曹界獨特的行文風格更加深了跨越鴻溝的門檻。新聞稿、白話文判決書都是解決問題的處方,但若不能改善民眾普遍欠缺法律知識的現象,對「無罪推定原則」、「一罪不二罰」、「法律保留原則」等概念毫無認識,意味著對於自身權益毫無問題意識,如此要推廣以法律解決問題的法治思想,猶如緣木求魚。

我們不能要求每個人都像律師一樣熟悉如何操作法律,但是庶民不會操作法律,也應該擁有足夠的問題意識!就好像一般人不會開火車,但是需要通勤時都能知道要到哪裡搭火車、知道搭火車要買票、如何買票、如何上下車。

與其將法律白話文運動視為司法改革的爭論焦點,不如將其視為把法律人跟非法律人連結起來的契機,好讓兩邊的人從無法聚焦到開啟對話,才能拉近彼此,真正解決人民不信任司法的核心問題。

後記

本站原名為《服貿科普文》,顧名思義,小站創立於太陽花運動最盛之際,以撰寫與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有關的國際法知識為宗旨。但隨著太陽花學運的落幕,小站遂逐漸轉型為什麼法律議題都加以探討的法律科普型網站,並將站名改名為《法律白話文運動》。

取名為《法律白話文運動》的原意並非推廣本文所稱的「司法文書通俗化」,本站也不是以此為宗旨的NGO。事實上本文及近日來網路上沸沸揚揚的「法律白話文運動」論戰,指稱的範圍多半限於「司法文書通俗化」,而「法律白話文運動」一詞的涵義應更加廣泛,諸如立法條文採用通俗而淺白的白話文、推廣以白話文制定一般人看得懂的定型化契約等等,並不限於司法文書的文體。

本站取名《法律白話文運動》的目的是希望成為法律人在網路上提供法律普及知識的平台,讓本站發出的文章篇篇都是「法律白話文」,並藉由推廣法律知識,拉近法律人跟非法律人的距離,讓彼此之間可以交流、溝通,並進而鼓動其他法律人加入我們,一起在網路及各種平台媒介上分享自身的專業,讓法律知識更加普及,《法律白話文運動》的本意在此,雖與「司法文書通俗化」、「法律文字通俗化」的內容有所差異,但目的均為一致:即為打造法治社會努力。撰此後記,便是希望有更多的法律人能認同《法律白話文運動》(不論做何種理解)的理念,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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