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版權出賣了你的作品-參加影展與競賽的首要注意事項

紋聲音樂 WinSound Studio
15 min readJun 1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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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邱士杰授權提供

近日發生許多關於抄襲、合約不平等條文簽訂、盜版侵權使用等事件,再再顯示著作權越來越受到社會大眾重視,創作者除了專注於自己的創作外,更需留意未來會參加的各項影展、比賽、活動之相關規章、各式授權書與授權條文,別讓原本想要推廣作品的美意,變成禁錮的枷鎖。

身為熱衷參加影展、喜歡將作品分享給更多人的配樂創作者,在這數年與合作夥伴參與影展的道路上,遇到許多想都沒有想過的問題,也走了無數的冤枉路,大型製作通常有經驗豐富的製片處理報名相關事宜,但小型獨立、學生製作並沒有這樣的資源,我們把問題加以整理,希望本文能夠幫助到更多需要的創作者。

原諒我們無法用活潑、俏皮、生動、圖文並茂的方式來撰寫此類嚴肅議題。

報名影展與比賽的第一步:「仔細閱讀簡章」

日常生活中,在申請電子郵件信箱或是網路社群帳號的過程,都會出現一個看似法律條文、充滿法律用詞的頁面,必須按下「接受」後才能夠完成申請;購買保險、申請存摺帳戶、或是手機申辦門號與續約等,櫃台服務人員也都會引導申辦人,閱讀擁有密密麻麻條文的合約,相信許多人都是草草看過後即簽訂,如果抱著同樣的心態參加影展或比賽,無形中可能已經將自己的作品無償且無條件地讓主辦廠商做後續利用。

以下是我們與各創作團隊、獨立製片一同參與報名了上百次國內外影展後,統整出的資訊與看法,如上所述,這並無對錯之分,單純分享我們個人的經驗與心得供大家反思與參考:

一、 宣傳片、預告片剪輯權利:

範例:「主辦方得無條件使用影片及劇照作為行銷與展示之用。」

在以上條文中,我們「無法」得知主辦方是否僅將我們的影片使用於本次參與之活動與活動期間,也未說明主辦方使用影片的長度,因此若創作者同意後,主辦方即可能使用整部影片,更可能不是使用於本次參與之活動。另外,條文中也提及「作為行銷與展示用途」,當然也包含商業性的行銷。這類型的條文,充滿模糊地帶。

以下擷取其他國內外影展「較完整」的條文來做比較:

Film excerpts of no more than 10% of the total running timewill be used for publicity (internet, TV, etc).

(條文取自16th Countryside Animafest Cyprus)

Fantoche may provide internet, the press, radio and televisionwith film excerpts and image material for promotional and editorial purposes. These excerpts are limited to maximum ten percent of the total length of the film.

(條文取自Fantoche | 15ᵗʰ International Animation Film Festival)

參賽者所提供之影片、預告片、劇照及其他影片相關資料,須同意免費授權本會於活動期間使用於電視、網路、其他媒體〈影片之使用以三分鐘內為限〉以及本會製作之節目手冊、宣傳單、電影節網站或其他宣傳品。

(條文取自台北電影節)

任何活動都需要宣傳,因此主辦方通常會要求部分內容的剪輯許可,作為預告片、宣傳片使用,但條文中若明訂使用於該活動與活動時間(例如第O屆OOO影展活動期間)、使用平台(例如OOO影展官網)、限制內容使用的程度(例如最多僅能剪輯使用整部影片的10%),也較不會發生爭議。相信多數人在決定參與影展或比賽時,都不會在意先釋出預告片,因此若使用影片的程度是在合理的範圍內,相信大家都可以接受。但有不少活動為了減少後續的麻煩,要求參加者在報名時就需要同意授權主辦方無限制地重製、剪輯、改作、編輯等,授權的範圍甚廣,參加者更應該注意這類規範較籠統的條文。

二、 展覽巡迴與播映之權利

影展活動幾乎都會安排播映場次,規章中若有清楚明定入圍者授權主辦方於該活動期程播映影片、巡迴場次、最多之播映次數、播映地點等播映細節,對創作者較有保障。除了明訂播映次數,更仔細的影展規章會先說明未來若需要額外放映時處理的方式,先行載明時限、地區、次數、權利金分配等等。金馬獎的參賽規章即寫得「非常詳細」、「合理」,可以參考:

但現今仍有許多活動要求參加者或得獎者,須提供永久且免費的播映權利給主辦方,遇到這類型的條文就需要多加注意,例如:

得獎者應授權主辦單位「無限期且無償」進行下列使用:
1. 供主辦單位為其他非營利目的之用途進行公播。
2. 於本市市有場地或網路平台進行公開放映。

三、 出版販售會另外詳列條文約定:

通常影展皆是以非營利目的推廣作品,少數會以販售入場票貼補舉辦活動的支出,但大多不會有「出版販售」作品的要求。但有些會要求得獎者授權主辦方未來有權利製作合集販售,販售的價格、壓片的數量、權利金分配方式,應該另訂條文詳細描述。若是要求「無償」方式且「無限期」、「無限販售地區」、「無限壓製數量」授權出版販售,依照條文,是無法分得主辦方售出出版物時的權利金,於參賽前更應仔細考慮後再做決定。作品的未來性,常常不是我們能夠預測的,若作品因為某些機緣爆紅,或是吸引投資者或廠商願意贊助或合作,例如出版DVD販售,這時若早已授權主辦方出版的權利時,必會影響銷售成果,也許也因此影響與投資者或廠商協商的籌碼與對方的投資意願。

四、 教育典藏和學術研究用途:

許多影展有參與國家計劃或是與學校合作,會有將參賽影片數位典藏的需求,以做為未來教育、學術研究之用途。較嚴謹的條文會限制此類使用為非公開,僅限相關從業及研究人員申請帳號密碼後,於網站或是到特定機構現場才能夠查閱這些資料。

五、 參賽者需要取得所有相關授權:

在參加影展活動或是比賽,規章內通常會有提及作品的版權事宜,要求參賽者需要取得圖片、照片、配樂、歌曲、或使用素材等授權,甚至是需要附上授權文件才能參賽,未來若發生版權問題時,參賽者需要自行負責。因此,製片在報名前,更需要仔細閱讀該影展或比賽的規章和授權條文,並慎重考慮各個合作夥伴或合作廠商的合約及談定之授權範圍。

六、 關於聯合影展:

有些影展會有所謂的姊妹影展 / 姊妹活動,例如報名OOO影展後,會將資料一起報名XXX與WWW影展,若於規章中說明清楚相關的影展名單,多數是沒有問題的。但有些規章則用含糊的用詞帶過,或僅說明參加者須同意主辦方自動將報名資料與作品使用於其他活動或影展,對於參加者較無保障。

七、 著作權人之姓名標示:

多數人參加影展或比賽,都是希望能多將作品曝光,也能藉由活動讓大眾認識自己,但有些影展或比賽在規章中,為了評分上的公平,要求作品不能出現製作團隊或指導老師之姓名,甚至明定作品公開使用時主辦方「不須標註創作者或創作團隊之姓名,參加者不得有異議」,這樣的處理方式是否符合參加活動前的期望,就因人而異了。

我們曾經有部作品,配樂是從結尾跨到工作人員名單的設計,卻因為比賽規章要求剪掉工作人員名單,導致最後的音樂不完整,看了甚是難過……。近幾年,這樣的要求已經減少許多,多發生在比較封閉、小規模的比賽。

八、 全片公佈於網路:

大部分的影展會要求參賽影片「不能」在網路上公開,一旦公開全片隨即撤銷參賽資格,所以完成作品時,不要太急著上傳串流平台,慎重考慮後再做決定。另外,有些影展是以「網路播放」的方式來經營,會將影片上傳至YouTube或是其他公開平台,參加此類影展一定要多加思考安排。

範例

以一個台灣某地方影展的報名簡章(切結書)為範例,裡面包含許多極端的授權條文,有的沒有標注時間、有的沒有明確活動使用範圍,以下帶領讀者閱讀一次:

藍色方框處為重點,若同意以上條文,就要有以下的心理準備:

1. 主辦方可以使用創作者100%的影片內容進行推廣行銷。但條文中「並未」明確規範主辦方僅使用創作者的影片用於本次影展的推廣行銷,也無規範使用之時限。

2. 如因任何版權或授權問題,皆由創作者/團隊完全負責。

3. 主辦方有權直接幫你加上英文翻譯字幕。這樣的風險在於並非在需要時,經由創作者提供加有英文翻譯字幕的影片,若由主辦方加印字幕後覺得破壞原有的畫面質感與氛圍,創作者無權反對。

4. 除了典藏教育用途外,條文還提及「無償」授權「出版販售」,作品擁有者無法分得主辦方售出出版物時的權利金。

同一份參賽簡章,還有下列條文:

藍色方框處為重點,若同意以上條文,就要有以下的心理準備:

1. 第一項提到的重製、改作、編輯權利,除了主辦方所列出的項目舉例,其他包含在內的部分,主辦方也可以執行。這邊提到「部分」剪輯,「部分」是很籠統的詞彙,但前段版權規範已經有提到「無限制使用」,所以要有全權被使用的心理準備。

2. 第二點並沒有寫明地區、時限、頻道等,也就是說主辦方可能會在數十年後的某個電視台繼續播送作品。另外,電視播送並沒有清楚定義何謂「非營利性」的公開播送。

3. 第三點提到「相關單位」,也就是不僅是主辦單位可以放映,其他相關單位也可以。

4. 每個影展都有各自的授權需求與規定,若主辦方推薦參加的國際影展規範,是你無法認同的,不得提出異議,主辦方還是有權將作品送去參展。(不用再經過創作者的同意)

5. 第五點表示,主辦方可以將這份權利轉授權給第三人,且可以「出版販售」。

同一份參賽簡章的最後,另有下列條文:

1. 若合作的配樂創作者有加入著作權集管團體,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播送授權會經由集管團體處理,創作者不能夠自行授權。

2. 通常配樂或是圖文不會授權改作編輯給影像端,若影像端要參加影展,必須先取得同意。

3. 使用網路上購買的圖像或是版權音樂就沒問題了嗎?錯了,網路上的購買平台都有各自的授權規範,不同的付費等級可以拿到不同的授權,但可以肯定的是,幾乎不會授權無年限的任意重製與改作編輯,通常是論件計酬。如果作品當中有使用到這些素材,是無法參加這個影展的,會違反當初購買時的契約。

只是簡短幾頁的報名簡章,就會有許多細節需要思考、注意,通常作品都是由各方專業共同完成,不是一人或是二人獨有所有的權利,還有網路上購買的素材、相片、配樂、歌曲……等等,報名時需要多考慮合作團隊的授權及感受,才不會有法律或是溝通上的問題產生。

小結

為了活動進行,影展與比賽會在規章中要求某些權利是非常合理的,經過參加者的授權後,他們才能夠合法的使用參加者提交的作品內容進行宣傳、放映。

「那到底怎樣才是合理的?」這沒有一定的答案,原因有二:

1. 主辦方有權為他主辦的比賽或影展訂定規則,符合規則並簽署同意文件才能參加,是否參加是參賽者的決定,主辦方並沒有強迫,一旦簽署文件同意授權事項,雙方認定不一,後續衍伸的問題即要自行負責。

2. 著作權原則上屬「告訴乃論」,要由被害者提出訴訟,才會審理。

每位創作者對於自己的作品規劃與期待皆不相同,對於作品的重視程度也因人而異,有人願意為十萬元獎金提供無限重製改作的權利,甚至同意主辦方可以將此作品拿去販售,但也有人將作品視為自己的孩子般,再多錢都買不走。至於合作團隊,例如配樂創作、配音員、照片使用等,每位創作者或是製作公司經營方式也不同,沒有辦法歸納出一個定論,只能夠提醒報名比賽的創作者或是製片,在下決定時一定要慎重考慮。

在決定報名與否時,為了避免參加後的紛爭,更應避免模糊地帶與定義不清之用詞,多注意是否有標明「活動限制」(例如只能用在OOO影展)、「時間限制」(例如OOO影展期間)、「商業用途另外談」(例如不會將出版販售納入授權的常態),通常有名或是較有規模、具有前瞻性的影展多會將細節載明得非常清楚,以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爭議。若對規章條文有疑慮,應主動搜尋法律相關資料或是諮詢律師,平時也應多了解相關法律知識,自己的權益自己捍衛,如此才能在保障自己與合作夥伴、相關廠商權利的前提下推廣作品,讓作品發光發熱,不帶遺憾。

常見問題

Q:我現在要報名影展,可是工作人員名單上「工作人員」處,僅有提供一個格子填寫,我應該怎麼處理?

A:一般比較有規模的影展,為表對各職位之工作人員的尊重,且知悉作品大多數是由團隊共同完成的,因此在報名時會提供表單,讓報名者詳列各職位的工作人員,但因每一個作品的分工不太一樣,他們也可能僅提供格式,讓報名者可以自行增減職位項目,如台北電影節、金馬獎。或是有些國外比賽,僅單獨針對導演或是剪輯、配樂等技術獎而舉辦的比賽,就會註明只需填入該職位的工作人員即可,其他列在影片後的工作人員清單。

僅有提供一個格子填寫工作人員的報名表真的比較尷尬,我們的建議有二:一是先詢問主辦方,參考他們的回答;二是詢問所有參與製作的人員,包含有幫忙的學長姐、配樂、音效、配音、網路素材的擁有者等,詢問他們的意願,理論上是需要全部詳列出來的,這是對於所有參與的工作人員最基本的尊重,也比較不會有後續的紛爭,但常常有報名的團隊因為僅有一個欄位填寫工作人員,而忘記填寫入其他協力的工作人員。

Q:同學都有報名OOO影展耶…..可是我覺得授權怪怪的,是我的問題嗎?

A:報名影展不是追星活動,更不是跳樓大拍賣非搶到不可,正常授權條件的影展非常多,且相關的影展活動也不侷限於台灣,絕對不要只為了某一個影展心中打結,也不要有放棄報名就很可惜的觀念,創作作品需要花很多時間及心血,作品完成後的經營也是很重要的一環,千萬不要一時昏了頭,做出讓自己後悔且無法補救的決定。

Q:學校規定一定要參加XXX影展才能畢業,可是我真的不想把作品就這樣讓主辦方拿去行使我覺得不合理的參賽授權條文。

A:把這篇文章拿給老師看(誤…)開玩笑啦!我們有遇到過類似的情況,如同上面所述,影展比賽的規章並無對錯之分,並不能因為某些條文而指責影展的不是,但在這樣的狀況下,更應該反應問題,清楚說明顧慮,讓老師也參與思考與討論,協商出雙方皆可接受的解決方式,才能讓創作的環境越來越好。

Q:參加影展不是能夠讓我的作品更加曝光嗎?

A:這是個人的選擇,沒有標準答案。以下是我們自己的想法:確實有一種說法是太注重版權問題反而阻礙傳播,但若是優秀的作品,相信只要好好經營,也能發光發熱。

Q:我覺得參賽規章怪怪的,裡面談及無限制的使用參賽影片,且沒有限制壓片出版的數量,可是打電話過去主辦單位詢問,主辦單位回覆說他們只會在展出時撥放,並只壓一千片?

A:白紙黑字紙本文件通常是最有力的證明,覺得不妥的條文絕對不要貿然簽署,除非主辦單位願意將他們的口頭承諾修改進條文中,附註於參賽授權之後或是更改簡章。

Q:不小心參加了OO比賽,OO比賽有權把整部作品上傳到網路串流上宣傳,讓我其他有限制網路公開的比賽都不能報名了,聽學長姐說只要把影片聲音音準調高一點,還是剪接動一點就可以當成不一樣的影片報名了?

A:這就是一開始沒有想清楚就報名比賽,我們知道有團隊用上面提到的兩個方式規避一些影展的規章,但仍強烈建議不要這樣做,相信每個聲音工作者聽到要把聲音調高或調低應該都不會高興,動剪接點也會讓原始影像的創作概念打折。請在報名比賽之前務必考慮清楚。

Q:中文多半都會寫「簡章」或是「規章」,那英文的應該要怎麼查?

A:英文多半在報名表時會有「Check Box」,例如你同意了這個條文就在前面打個勾,或是列了好幾條最後勾選「Agree」,有些會另外放在「Terms and Conditions」,需要在網站瀏覽尋找,真的找不到可以聯繫活動窗口。

Q:看完了上面文章,所以每一次參加比賽,都要先問合作團隊的授權嗎?

A:如上面所述,每個創作者或是製作公司的經營策略不同,所以沒有標準答案,我們本身是配樂創作者,就以我們的狀況為例:紋聲音樂每個作品皆是客製完成,且為求品質,在確定版本與混音後製過後,就會限制團隊不能做任何的改作、重編、重混,亦即最後影像與聲音的影音同步重製僅須將音軌與影片齊頭對上輸出而已。

關於未來參加的影展可使用的範圍與限制,在合作前,即會與製作團隊達成共識,未來若要參加影展與比賽,知會並經過我們確認後,才能參展。我們非常鼓勵參與影展與競賽,創作作品除了抒發自己的創作慾外,就是希望能讓更多人看見、聽見我們的作品;因此,若是合理的授權,都會同意參賽。當然如果你找的是願意賣斷作品的合作夥伴,那就可不用詢問他的意願了。

Q:與我合作的團隊沒有簽訂合約,也沒有提供授權書或是同意書,合作時也沒有特別談過授權使用的範圍或是能不能出版發行的部分,是不是代表都可以使用?

A:若沒有授權文件也提不出授權證明,或是文件無提及之部分,在法律上推定為「未授權」,因此建議在這種情況下,若是要參加影展比賽,應主動告知合作團隊,請合作團隊提供正式的授權文件,即使是透過網路平台所購買的素材或版權音樂也是,在未來的使用上,較不會有紛爭。

最後,希望這篇「別讓版權出賣了你的作品-參加影展與競賽的首要注意事項」文章可以幫助到許多獨立創作團隊。另外,與我們合作多次的邱士杰導演,也有針對國外影展投放撰寫「國際影展的投件策略」一文,希望大家在報名影展之路都可以更加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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