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比龐大的統治機器,個人權利小得使每一個人都可自稱為無權者,「無罪假定」正是用來保障無權者免遭誣陷。殺人犯要繩之以法,必先罪證確鑿。那殺人政權呢?它高度集權,集檢證與審判於一身,只需利用死因庭的權威,把所有暴行裁定為意外,便可將罪惡推得一乾二淨;即使民間搜刮再多的鐵證也好,只需一蓋不予以採納,便可逃過一切罪責,「無罪假定」竟成了袒護暴行的政治工具。
因此,所有政權都受到「有罪假定」的制約,一旦爆發甚麼醜聞,它都要第一時間出來澄清自證無辜,或承認有錯問責下台。一個健全的社會,整個過程不需要法庭插手,也不需要民眾自行搜刮罪證,統治者只要無法說明自己清白,就成了戴罪之身,必須引咎辭職。這就是「有罪假定」的背後精神所在,只是官僚機構用「問責制」一詞代之,令人民遺忘了這份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