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爾《法哲學原理》中的市民社會:英譯版編者導言節譯

yucj
5 min readMay 24,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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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春,修社會思想史課程時譯了其中一段,部分概念因中文無對應詞彙故保留原文,供參考。

Elements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
Editor’s Introduction

Allen W. Wood

Civil Society

人類並非都是一直將自身理解為 personssubjects。根據 Hegel 的看法,這些概念在歷史上是十分近代的,並且在地理上也是有局限的。這些概念是歐洲文化的產物,源自希臘倫理生活(Greek ethical life)和基督教精神(Christian spitituality)。但是它們即使在歐洲文化中也並沒有成為現實,因為還存在著農奴制的奴役,或是被封建制度所束縛、妨礙的財產與經濟關係,或是國家仍臣服於教會權威,或國家仍被當作是某個個人或家庭的私有財產。Personality 和 subjectivity 在民主的希臘城邦、中世紀教會、早期現代時期的封建國家都沒有成為現實(not actual)。它們只有在路德宗教革命和法國大革命後興起的現代國家(modern state)中才成為現實。

現代國家含有一個將之與先前發展較不成熟的社會秩序斷然區別開來的特定機制(institution):Hegel 稱之為「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在 Hegel之前,「市民社會」這個詞(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及其拉丁文、法文和其他語言中的辭源)普遍都可以和 state 這個詞互換,「市民」社會是公民的領域(realm of citizens (Bürger, cives, citoyens)),與「自然(natural)」社會或家庭相對。然而,Hegel 將「市民社會」與「家庭」(private society based on love, §158)和「國家」(the public community based explicitly on reason and aiming at collective or universal ends)都區別開來。市民社會是一個領域(realm),在其中個體(individuals)作為persons 和 subjects 存在,作為私有財產的擁有者和處置者,作為根據其偶然、主觀的需要及利益進行生命活動的選擇者而存在。在市民社會中,人們的目標乍看起來是純粹私人的、特殊的和偶然的(private, particular and contingent, §185),而不是一個共同目標(communal ends)。共同目標是會透過感覺(feeling,像在家庭中)或理性(ration,像在國家中)與他人所共享。

換句話說,市民社會是市場經濟的領域。Hegel 認為個體只有在他們靠自己取得他們自己的生計和福利時,才應該被評價為自由的個人(free person),並作為 subjects 達到現實性(§182)。他主張,集體化或國家主導的經濟是前現代的機制,與個人自由(individual freedom)的現代原則無法共存。

同時,市民社會並非簡單地等同於市場經濟。作為市民社會的一個成員,個體擁有一種決定性的社會認同,稱之為 Bürger,在法文中是 bourgeois 的意思,而與 citoyen 不同。對 Hegel 來說,bourgeois 不只是顧自我利益,忙於計算的經濟人(homo economicus)。Hegel 對政治經濟學的研究(包括Adam Smith、Say和 Ricardo 的作品),使他確信人們的集體市場行為具有一種集體理性(collective reason),雖然這個集體理性確實是非有意的(unintended, §189R)。這個「內在必然性(inner necessity)」形成了人們之間真實社會關係的非意識的基礎,並且導致市民社會中一個「普遍性的原則(principle of universality)」,與自由個體性的原則(principle of free individuality)相協調(§182–184)。市民社會並非僅是人們的自由和自利行為的自然結果(這是早先 Hegel 在「有靈性的動物王國」中所諷刺的概念,見《精神現象學》)。市民社會是一個真實的社會形式,一個「普遍性的家庭(universal family)」,對成員有集體需求(collective demand)並且對他們負有集體責任(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 §239)。

作為這個社會中的成員,個體們擁有責任透過勞動來支持自己並且造福群體,而市民社會做為整體,應該透過提供一個安全、受敬重的和自我實現的生活模式,給每個個體勞動的機會(§238)。這意味著市民社會要承擔其成員的個人教育(§239),以及防止成員陷入貧窮的集體責任,不管是因為他們的浪費(§240),或是因為市場系統的偶然性。市民社會中的窮人不是什麼自然災禍的受害者,而是一個社會錯誤(social wrong, §241)。

雖然市場經濟有一種朝向理性的趨向,Hegel 也看出存在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系統性的利益衝突,以及會對所有人造成不利的一些偶然的不平衡;如果要維持正義和穩定,市民社會的活動必須被有意識的監督(supervised)(§235–236)。因此他將國家主導的經濟和完全的商業貿易自由視為兩個極端;市民社會的健康需要一條中間路線(§236R)。監視和調節市民社會經濟活動的責任,屬於 Hegel 所稱的國家的「治安(police)」功能。

2010.01.16 21:52 發佈於 Roodo 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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