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平險定價脈絡】法規變動軌跡-為什麼費率不分年齡?

旅行平安保險法規修改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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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平險歷史

傷害險 → 旅平險

「旅行平安保險」(以下簡稱旅平險)是從傳統「傷害險(意外險)」分出,在《保險法》所定義的「人身保險」類別中並沒有特別劃分旅平險類別,只有存在「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和年金險」。

台灣保險業在民國 51 年開始辦理個人傷害保險業務,第一張個人旅平險是國泰人壽開辦的「國泰人壽旅行平安保險」 ,從民國 59 年 4 月 1 日開始銷售到民國 95 年 9 月 29 日因部分變更下架。

誰可以賣旅平險?

壽險業經營「傷害險」是法定當然業務,但當時在產險業是屬於法定特許業務。在產險業多年的努力爭取下,民國 87 年修改《保險法》後,產險業可以透過附約方式兼營傷害險業務,但仍有諸多不便。

直到 90 年以華總一義字第 9000134140 號令增訂「保險法第 138 條」 ,才使得產險業能透過主約方式辦理傷害險,也讓產險業始可辦理旅平險業務。

《保險法》§138(全國法規資料庫

旅平險怎麼賣?

要討論旅平險的定價由來,就必須從「傷害險」開始。

台灣在辦理個人傷害保險業務之初,因為傷害險市場狹小,各保險公司的商品設計、作業方式多有差異,所以大多由各公司按照本身經營業務的經驗還有國外再保公司提供的數據來計算保費,造成台灣的個人傷害保險市場紊亂。於是主管機關在民國 64 年要求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壽險公會」)編製「傷害保險經驗損失表」。

不過當時台灣傷害保險經營歷時不長,所以傷害保險損失率暫時參照美國 1959 年(民國 48 年)「意外死亡損失率表」作為計算保險費之危險發生率參考依據,而當時是以「年齡」為劃分危險程度高低之基準

個人傷害保險職業分類/費率係數?

而後,壽險公會在民國 66 年 12 月完成「臺灣壽險業傷害保險經驗調查報告」,同時亦核定「臺灣地區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表」,將職業類別分為六大類,並明訂出台灣各種職業及有關從業人員之職業類別。

為避免保險業者因爭取業務而競相削價,所以各職業類別的保險費率以第一類為基準來計算其他各類別的費率比(即費率係數),並在民國 68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台財錢第 19369 號),此即台灣個人傷害保險職業分類及其費率係數的起源。

雖然在民國 94 年開放個人傷害保險(含旅行平安保險)商品費率的附加費用率自由化,但目前大多仍依「個人傷害保險職業分類及其費率係數」作為個人傷害保險計算職業分類費率的參考依據。

三百六十行,行行出遊去

旅平險的保險精神是保障國人在旅遊途中的意外事故,不應該依照個人的職業不同而有差別費率定價,所以延續傷害險的脈絡,訂定出「個人投保旅行平安保險給付標準費率表」 。

旅平險有法規制定「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 以及法規規定的「費用率」,所以各家公司的商品差異化不大,若非有法規變動或是名詞解釋的變化需全面下架保單的話,一張保單就可以銷售很多年。也因為無法在旅平險主約上凸顯各家保險公司的特色,附加條款便如雨後春筍般地冒出。

考慮「年齡」進行定價…?

在實務上,有的國家的保險公司推出的旅平險主要只以「旅遊天數」來收費(如:台灣、日本、中國),有的國家的保險公司除了旅遊天數外,也會將被保險人的「年齡」列入考量、收取不同的保費(如:美國、英國)。每種作法都有其背景故事,以下我們來看看不同定價方式的優點吧!

為什麼有人說——旅平險只是「保險期間不滿一年」的傷害險?如果我已經有買傷害險,是不是就不用買旅平險了呢?

下一篇文章將為各位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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