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忽略的遺產

Aero Ho
Aero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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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min readMay 23, 2021

在作為美國秩序之源的四個城市中,泰晤士河上的倫敦,是最年輕的一個,現在我們就來對它做一番探究。

在基督降臨之後十九個世紀,倫敦這座都城,將達到其權力的頂峰。

在羅馬人征服英國之前,泰晤士河邊的那塊低窪沼澤地帶,很可能只是一個鄉村或小鎮。

羅馬屬下的不列顛地區,將其行政首都建在那裡,並蓋上城堡,加以鞏固它;到哈德良皇帝統治時期,羅馬治下的倫敦,已有相當的市鎮規模。儘管與地中海世界的富裕城市相比,它還非常不起眼。

羅馬統治時期的倫敦

在將近五百年的時間裡,英國一直是羅馬的一個行省。

不過,由於英格蘭、威爾斯以及部分的蘇格蘭地區,雖然羅馬軍團不時佔領某些地區,但不列顛的鄉土氣息太濃,離古典世界的文明中心,其距離又太遠。

一旦羅馬軍團日後,從大不列顛地區撤回地中海地區,以防護帝國更重要的邊疆地區,這些不列顛地區,便無法再和保持羅馬文明保持聯繫。

公元5世紀,未受文明教化的盎格魯人、撒克遜人和朱特人,陸續征服了不列顛的大部分地區。

在羅馬軍團離開之後,過了大約兩百年,「大格列高利」差派他的宣教士——「坎特伯雷的奧古斯丁」(Augustine of Canterbury),到達了當時所謂的「英格蘭」。

於是, 「拉丁基督教」(Latin Church,或稱羅馬基督教會「Roman Catholic Church」)開始在這些偏僻遙遠的北方島嶼,重新確立起羅馬文化的地位。

諾曼公爵「征服者威廉」北上擊敗了,當時哈羅德二世的英格蘭軍隊

儘管,後來有丹麥人的征服,以及諾曼人的征服;還有16世紀的英國宗教改革,17世紀的內戰。

人們可以從這個時間點起,開始追朔英格蘭的法律、英格蘭政治體制、以及英格蘭文明的發展軌跡。

這一連續的文化進程,後來在 17世紀時期,擴展到了北美大陸,傳承了給未來的美國,為美國文化的生根發芽,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瞭解中世紀的英格蘭和蘇格蘭,對詳細理解「美國秩序」,是至關重要之事。

在「坎特伯雷的聖奧古斯丁」到來,與16世紀初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取得勝利之間,這九百年的時間,英國涵育出以下的文明成果:

被美國繼承下來的法律體系、代議制政府的核心要素、美國正在說的語言、偉大的早期英國文學、仍在影響著美國社會的社會規範。

作為美國現代經濟之基石,「基礎性產業和商業」被美國模仿的學校和大學、作為我們一部分物質遺產的「諾曼風格」「英格蘭哥德風格」的建築,以及在美國民主體制中,仍能找得到的「紳士的觀念」

美利堅合眾國的創建者們,認為這些中世紀遺產,都是他們理所當然要繼承的,因而他們甚至不願意,再費口舌去讚美它;對當時的美國社會來說,「英國文化」的重要性,是如人需要喝水呼吸一般的「普遍常識」,而且這一份文明遺產已融進了美國社會的血肉,以致於他們不願意過份強調,雖然他們應該這麼做。

在美國實現獨立的日子,「古典主義」重新大行其道。

但是,羅馬和希臘文明,確實在當時的美國社會,獲得很高的評價;但是對中世紀文明的評價,卻不成比例地很低。

因此,大部分建國先賢們,毫無疑問地,一般來說普遍認為,中世紀是「黑暗的時代」,那是 一個晦暗不明、充斥著暴力和迷信的時代;而且他們常常不能區分9、 10世紀,那個真正的「黑暗時代」的無序無知,與在其後時間,發光的輝煌文明成就;尤其到了13世紀,「中世紀文明」的光輝,在英格蘭達到了頂峰。

另外,由於早期美國的新教特徵,人們普遍認為中世紀的「信仰時代」是羅馬天主教會,佔據有至高無上地位的時期,與美國人繼承的遺產有點不合拍。

然而,18世紀最後二十五年,對中世紀的興趣闕如,並不意味著美國人從中世紀文明獲益甚少。

由英國而來,以及某種程度 上來自歐洲,其中世紀的遺產,對美國體制,甚至美國人思想的關聯性,比希臘和羅馬的遺產更為直接。

建國時期的美國公眾領袖,在向中世紀尋求教益時,有時會高估中世紀早期的價值,有時會低估中世紀文化巔峰時期的價值。

1066年10月,黑斯廷斯之戰(Battle of Hastings),征服者威廉的諾曼騎兵,擊敗了當時英國哈羅德二世的殘軍,完成了對英格蘭征服的最關鍵戰役

湯瑪斯・傑弗遜,將1066年諾曼征服以前的盎格魯 — 撒克遜體制,給過度理想化,錯誤地認為英格蘭歷史上,曾因諾曼人的統治失去自由,且後來重獲自由的歷程,是非常緩慢和痛苦。

傑弗遜的這一看法,呼應了諸如弗里曼(Freeman)和斯塔博斯(Stubbs)之類的維多利亞時代英格蘭歷史學家;不過到了20世紀,像梅特蘭德(Maitland)和斯坦頓(Stenton)這樣的歷史學家,已給出更準確的評價。

傑弗遜曾想要求,維吉尼亞的所有學童,都學習盎格魯 — 撒克遜的語言。

儘管缺少用這種語言寫成的偉大作品;,其目的,是想讓他們都能以原文閱讀,盎格魯-撒克遜人的憲法和法律文件;他認為「封建體制」,是諾曼征服者肆意強加給盎格魯 — 撒克遜人的,取代了後者的古老自由。

不過實情是,美國人從黑暗時代的英格蘭,甚或威塞克斯國王,「阿爾弗雷德大帝」(Alfred the Great)統治之下,或之後的盎格魯 — 撒克遜時期更開化的英格蘭,所繼承的遺產非常少。

那一時期的著作只有一本流傳了下來,它就是可敬的比德 (Venerable Bede),在8世紀初所寫的《英吉利教會史》 (Ecclesiastical History of the English Nation),而且是用拉 丁文寫成的,國王阿爾弗雷德,將它連同大格列高利的《書信錄》 (Letters),翻譯成了盎格魯 — 撒克遜語。

比德是位學識淵博的修士, 住在被維京人蹂躪的北海,諾薩姆布里亞(Northumbria)海岸邊上的傑羅(Jarrow),他的這本著作確實是一項了不起的成就。

不過,作為 一項智識成果,它孤零零地罕有其匹,唯一的例外是盎格魯—撒克遜時期的為數不多的詩歌。

當日耳曼部落佔領英格蘭時,他們差不多還處於文明落後的狀態,而且只有「拉丁基督教」的到來,才改善了他們的狀況;主要是通過四處創辦的修道院。

盎格魯—撒克遜人的政治和法律體制,也不配得到更多的頌揚。那些蠻族小王國,最後組合起來,就是後來的「英格蘭」。

當時那裡的人,既窮苦不堪,也沒有安全。

當時時常騷擾劫掠英格蘭沿海的維京海盜

羅馬人在英國,建立的城鎮已經被維京海盜摧毀;新的定居地,又擴展得很慢,一直都不如中世紀初期法國、義大利半島和伊比利半島的西班牙上的那些市鎮。

盎格魯—撒克遜人的法律實踐,只有一小部分被納入今天英國(和美國)的法律體系。就連陪審團制度也是諾曼人的,源自歐洲大陸的法蘭克國王建立的審理制度。

儘管在諾曼人統治英格蘭的初期,陪審團的組成人員對被告人或案件的背景非常熟悉;這一情況,與今天挑選陪審員的做法正相反。

英格蘭的普通法,留有很少的盎格魯 — 撒克遜人的習俗。

中世紀有人 聲稱普通法,其囊括了從盎格魯 — 撒克遜時代,所流傳下來的很多「舊法律」;不過事實是,幾乎所有那些所謂的「舊法律」,都是諾曼人和金雀花王朝(Plantagenet)的國王們創制(或嚴重篡改)的。

這些國王宣稱,那些法律在1066年以前便已存在,僅僅是為了安撫他們臣民中的盎格魯—撒克遜人。

湯瑪斯・傑弗遜,和其他仰慕盎格魯 — 撒克遜體制的美國人,如果真的生活在盎格魯 — 撒克遜社會,其野蠻且實施不力的法律之下, 他們的幻想會痛苦地破滅。

不過,必須說清的一點是,盎格魯 — 撒克遜社會,主要由小不動產持有者,及其附庸,或相對自由的人們組成;在英格蘭的奴隸很少,歐洲大陸國家裡,那種嚴格的農奴制,在英格蘭並不盛行。

諾曼人的征服,沒有從根本上改變這一個社會特性,因為諾曼人既沒有屠殺盎格魯 — 撒克遜人,也沒有把他們變為奴隸,而且他們依舊佔英國人口的多數。

就此而言,傑弗遜的理想型社會,其中大多數人像自由農民,一樣享有經濟和政治的獨立性;在歷史上,植根於很早以前的英國經驗。

美國的社會和政治體制,確實反映了從英國繼承來的廣泛的家庭和鄉村自由,多數是「國王法律之下」的自由。

與此形成對比的是歐洲大陸,那些頑劣君主和貴族們的統治;在中世紀,那裡許多國家的大部分居民是農奴,沒有可據以反對他們直 接主人的意願的權利。

除了這些相對的地方性自由之外,盎格魯—撒克遜人的秩序,對英格蘭很少有什麼值得說道的,這相對的自由本身,就源自缺少適當的政府管理。

道格拉斯・傑洛德(Douglas Jerrold)

正如20世紀的英國歷史學家,道格拉斯・傑洛德(Douglas Jerrold)所說:

「盎格魯 — 撒克遜人所創立的唯一全國性政府機制, 是一套個人性,而且不負責任的王權」。

國王在郡裡的代理人,是地方治安官 (Sheriff),這是唯一從盎格魯 — 撒克遜時代,流傳至今的職務;而且,就連它也已經面貌迥異。盎格魯 — 撒克遜時期的英格蘭,甚至沒有全國性的職業軍隊。

由於自由是如此隨意,而硬幣的另一面便是「失序」。

實際上,那一時期英格蘭的真正主人,是粗魯的伯爵們,而且他們常常互相爭鬥不休。

「正義」的實現,如果要靠粗蠻的手段維繫,如果它真能靠這樣的手段維繫的話;那麼,弱勢者可能會落得一無所有。

在這種情況下,當時的建築藝術、文學或學問的發育程度很低,城市生活也是非常有限的存在,只出現在倫敦和約克地區。

西元五世紀~九世紀, 盎格魯 — 撒克遜的各王國分佈

幾百年來, 盎格魯 — 撒克遜人不堪忍受維京人的侵襲;但是,即使沒有古斯堪地那維亞人 (Norsemen)的威脅,生活也窮困潦倒,而且缺乏安全。

傑洛德接著寫道:

「當然,王國在征服前後的社會結構,本質上是貴族制的。每個人都必須有個主人。然而,這不過是說,我們的早期歷史和現今一樣,每個人都受政府的管制⋯⋯,儘管如此,"地主"是土地的主人,不是超越土地的主人。即使在鄉村法庭,主人也只能做主持,卻不能決斷。」

法庭只能解釋「實施區(Hundred)和莊園」的習俗,而作出判決的是「起訴人(Suitor)」;沒有法官。習俗只有經過同意後,才能改變。」 [ Douglas Jerrold, English:Past,Present,and Future(London:J. M. Dent,1950),pp. 23–25. ]

這不是能夠維持和平與秩序的可靠體系,不 過它的確維繫了地方權利和個人自由,隨著時間的推移,其中發展出中世紀英格蘭的「普通法」或「案例法」 。

幾百年來,這一法律體系有了很大的改進,為今天很多的美國法律奠定了基礎。

不過,我們不會到盎格魯—撒克遜時代,去尋找代議制政府,或有效法治的源頭。

阿爾弗雷德大帝(Alfred the Great,871~886,威塞克斯國王)在「維壇」上頒佈法令

「維壇」(Witan),英格蘭的盎格魯—撒克遜,和丹麥國王的議事會;其與英格蘭的現代議會,或許多其他代表制議會(包括美國國會,它們深受威斯敏斯特的「議會之母」的影響)毫無相似之處。

當時對於「維壇」會議所做的藝術畫作

盎格魯—撒克遜人,根據數人之證詞,對嫌疑犯作「無罪之判決」或「決鬥式審判」(Trial of Battle),離美國的司法體系,有十萬八千里遠;支付賠命價(Wergild或Blood Money)以賠償暴力犯罪的做法,與現代刑法原則也相去甚遠。

「決鬥式審判」(Trial of Battle)

只有在諾曼征服之後,英格蘭才擺脫黑暗時代的政治和法律,當時的粗陋的狀況。

征服者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1066年征服英格蘭

征服者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建造倫敦塔,以強化他對那座小城,以及強化對這個廣袤國家的控制。

據說,他用以造塔的那塊高地,曾被凱撒用來建造堡壘。

倫敦塔(London Tower)

兩股力量,將會對諾曼人國王,和他們的繼承者形成制約:一是差不多矗立在老城另一邊的「聖保羅大教堂」,以及後來曾在「威斯敏斯特修道院」(Westminster Abbey) ,位於泰晤士河上游一點,「議事的國會」。

威斯敏斯特修道院(Westminster Abbey)

倫敦塔、大教堂和議會議事處都還在, 雖然幾百年來歷經滄桑。

留存到現在的中世紀倫敦的遺跡很少:大部分建築,被埋葬在17世紀的倫敦大火之中;還遺留的部分,都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被拆毀,或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被德國空軍的炸彈抹平。

就連「聖保羅大教堂」,也成了在「拉德蓋特山(Ludgate Hill)」中世紀舊址上的一座新古典主義建築,就連「議會大廈」,著名的臨河一側,也具有了19世紀的哥德風格。

不過,無形的倫敦 — — 那座法治之城、進取和文化傳播之城 — — 依然讓紐約和華盛頓相形見絀。

倫敦,位於一條可通航的河流邊上,有進入海洋的方便通道,作為 商業中心的倫敦後來的規模遠遠超過了耶路撒冷或雅典或羅馬;到18 世紀末時,英國的對手們,都稱她為「店主的國度」

同時,「英國」還是立法者、詩人、水手和士兵的國度。

英國文化和制度,逐漸主導了現在屬於美國的整個地區,除路易斯安那和以前屬於西班牙勢力範圍,當時的美國西南部以外;即便是在美國的那些,以前屬於法國和西班牙的地方,英國的語言和語法,也吞沒了最初的 歐洲殖民者的文化。

美國所繼承的古典遺產,以及(從某種程度上說) 美國的基督教和猶太教遺產,只是在經過英國歷史經驗的轉化後,才從大西洋對岸傳過來。

因此,就在美利堅合眾國的創建者們,幻想著拒斥中世紀遺產的同時,讓他們獲得勃勃生機的,卻是「英國的中世紀文明」

英國從11到15世紀的中世紀經驗,過於龐雜,我們無法在這裡多所涉及。

在本章中,我們只能勾畫出一些輪廓:法律體系的擴展,代議制政府的形成,騎士精神和紳士觀念,經院哲學思想和大學

我們這裡所討論的,有關中世紀的篇章,大部分與該時期的英格蘭和蘇格蘭有關。

因此, 對於中世紀時期,秩序的重心從耶路撒冷,一直轉移到倫敦;從一個 多石山地上的城市,轉移到一座被大西洋海浪拍打、沖刷的城市。

然而,倫敦從耶路撒冷、雅典和羅馬,吸取了其文化中最精華的部分;並將這些精華,帶到一塊對希伯來先知、希臘哲學家和羅馬皇帝,皆一無所知的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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