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戰與秩序的恢復

Aero Ho
Aero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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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min readAug 9, 2021

大約三百年前,英國飽受內戰之苦,相互敵對的宗教信念、政治理論和物質利益衝突,折磨著英格蘭。

這些17世紀的內部衝突,最終產生了今天美國的「憲政模式」和「宗教寬容精神」。

從20世紀的觀點回望過去,那些曾彼此惡鬥的人們——保皇派(Royalists)和議會派、聖公會信徒、長老會信徒、獨立派、殉道者和狂熱分子 ,全部都被後世「歸為同 一類人」

而在這些衝突中,死去的所有人,都以各自的方式,為我們現在生活於其中的社會,各自做出思想和精神的貢獻。

我們在這裡,將大致勾勒那場宗教與政治衝突中,各自的主要事件,然後著重刻畫,那些憑「觀念」和「信仰」,影響了當時「教會體制」與「國家建制」的人物。

就某一方面而言,所有這些都與出任英格蘭、蘇格蘭和愛爾蘭國王的「斯圖亞特家族」有關。雖然英格蘭的「詹姆斯一世」,被稱為「基督教世界最明智的傻瓜」,可能在許多方面少有成就;不過他在其統治時期 (1603–1625年)保持了英格蘭的和平。

在詹姆斯一世統治的那些年裡,英國人在麻薩諸塞和維吉尼亞,建立起永久的殖民地;在那些年裡,國王與下議院的對抗,以及聖公會信徒、獨立派和長老會信徒間的衝突,日益嚴重。

詹姆斯宣稱,他憑藉「君權神授」(Divine Right)進行統治,不過議會中有些強大勢力,已經將王室的權力,削弱到若有若無的地步。

詹姆斯堅持「無主教則無國王」的原則,也即「主教制的既有體系」對王室的安全至關重要。

不過,長老會信徒,以及被稱為「分離派」(Separatists) 的日益壯大的小教派別有所圖。

17世紀,已被視為「天才的世紀」;同時, 它還是非同尋常地,熱誠追求宗教和政治事業的世紀。

詹姆斯的兒子「查理一世國王」,儘管勇敢且富有原則,卻不是那種可以達成妥協,以避免政治大爆炸的人。

首先,在查理執政時期,政治問題的嚴重性,高過宗教差異。

當時,英格蘭開始參與歐洲大陸的「宗教和王朝戰爭」,於是查理需要錢來裝備陸上和海上的軍事力量。

與他之前的其他國王一樣,他試圖盡其所能、不擇 手段地獲得這些金錢,因此便與議會起了衝突。

處於困境中的查理,於是訴諸於不經議會同意,就進行徵稅、強迫貸款、戒嚴令、讓士兵亂佔營地、不經授權就任意拘禁人們;可是,他仍舊無法籌到足夠的金錢。即便為了能夠保守自己的領土,國王也必須向議會讓步了。

這樣,查理在1628年氣沖沖地、不情願地接受了議會的「權利陳情書」(Petition of Right),這是對查理為獲取收入,所採取的那些「獨斷措施」的嚴厲抗議。

雖然「權利陳情書」不是一項法案,但它實際上具有法律效力。

對這份陳情書的接受,只意味著議會已經獲得國王的承諾:不再訴諸於議會認為非法的措施。

理論上,議會沒有理由主張「它擁有高於國王的權力」,陳情書只是指出以下事實:「國王的臣僕們,已經開始侵犯英國人「自古以來的權利」,國王應當改變他們的這些做法」

不過,由於陳情書的出現, 代表民眾的真正主權,開始從國王手中向議會手中轉移(查理一世,堅信他自己比議會,更真心實意地保護英格蘭的普通民眾,因為後者一般代表財產,而非民眾的利益)。

在18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美國的愛國者們,將向很多憲制的先例取經,其中之一便是「權利陳情書」的先例, 而且陳情書中羅列的許多不滿,會再次出現在《美國獨立宣言》之中。

但是,光憑「權利陳情書」,並不足以讓下議院感到滿意,因為他們沒有辦法僅憑一份聲明書,就讓查理一世感到畏懼,也沒有辦法以此約束國王,讓他停止主張「國王同時擁有,管理教會和國家事務的特權」

這一衝突的後果,是一系列的宮廷內鬥,而「斯圖亞特家族」所期望的目標,讓自己能像都鐸王朝的最後君主,「伊麗莎白女王一世」一樣,進行真正的「君主專治」企圖,最後直到1745年,才被反對方集結的勢力挫敗。

這裡將內戰的責任,歸給雙方的任一方,都是毫無意義,雙方陣營都有傲慢無禮,且各有各的利益要拼搏, 而且雙方也都有「信念堅定和勇敢之人」。

「查理一世」和他的「保皇派」或稱「騎士黨」(Cavaliers),將自己視為古老英格蘭的「法律與習俗的捍衛者」,以對抗那些對權力和財富汲汲以求的人,以及狂熱的宗教幻想家們。

下議院的多數議員,長老會信徒,以及獨立派們,將自己視為「民眾權利和新教真理的捍衛者」倫敦方面、商人階級和有些大地主們都支持下議院的主張;而保皇黨的主力,由鄉紳和大部分農業利益相關者組成。

不過,上述的概略性說法,有許多例外情況。

另外,有些清教徒與騎士黨,在同一陣線結盟;而另有一些,豪氣的紳士,與議會的勢力們,另結成聯盟,後者逐漸被稱為「圓頭黨」(Roundheads)

除上議院的一些貴族外,另有想居中調解兩邊的一方,但他們人數太少,力量太弱。

通常,我們將打敗查理一世的勢力,說成是「清教徒」,儘管並非所有人都認信「加爾文主義」。

起初,清教徒們,從沒想要讓自己脫離「英格蘭教會」。

相反,他們志在從教會內部,按照加爾文的模式「淨化」或「改造它」。

這些清教徒,在他們個人主義的信仰上,是非常堅定,非常注重道德的,將他們嚴格的敬拜形式,置於國王對「順服和團結教會的要求」之上。

一開始, 長老會信徒和獨立派(或公理會信徒),都被列為「清教徒」,他們都認同「加爾文主義」神學,也都鄙視任何「帶有羅馬氣息的」東西;他們也都堅持,教會聖禮應要盡力簡樸,而且他們都敵視主教制度。

長老會信徒堅持,讓他們得名的那種教會治理模式;而獨立派,還有後來出現的,甚至讓一般的獨立派信徒,都相形見絀的,更加激進的新教教派,堅持教會應採取「更加民主的模式」,也即不受任何一般性的教會權力機構,所指導的「會眾制教會」。

由於有些獨立派的教會,很快就完全不與「依法確立的國教會」一起敬拜,他們就被稱為「分離派」

查理一世,和他的坎特伯雷大主教「威廉・勞德」(William Laud),決心通過讓一種方式,讓不從國教者就範,以避免「英格蘭教會」解體。

可是查理一世,首先得對付「另一種」加爾文主義信徒。

為了使抗命的蘇格蘭長老會降服,認同《公禱書》和主教制的既有體系,他於1639年召集軍隊,揮師北上蘇格蘭。

錢的問題,再次讓國王陷入困境:下議院的議員們,不願支付報酬給他召集的軍隊,也不願為他們提供補給,於是遠征行動失敗了。

事實上,蘇格蘭人的軍隊,後來入侵了英格蘭。

11月3日,所謂的長期國會(Long Parliament)召開會議,其中的絕大多數議員激烈反對查理一世的舉動,和勞德大主教專斷的教會治理手段。

議會彈劾了查理一世內閣,最能幹的高級臣僕,也即斯「特拉福德伯爵」(Earl of Strafford),裁決他犯有「叛國罪」,然後送他上了塔山(Tower Hill)的斷頭台。

勞德大主教也很快受到懲處,為自己所堅持的聖禮,付出了生命的代價。

當下議院動議,「褫奪國王對民兵的指揮權」,並威脅要彈劾,身為天主 教徒的王后時,查理一世親自到議會,試圖以「叛國罪」逮捕五位清教徒領袖。

他沒能得逞,於是便離開倫敦,並很快在諾丁漢姆(Nottingham),豎起了皇家王旗(Royal Standard)。

內戰開始了。

我們無法在這裡詳述,這段慘烈又複雜的英國內戰史。

據說,「革命會吞噬掉自己的孩子」,17世紀的英國就發生了這樣的事。

到1644年時,「保皇派」在戰場上已經被擊敗。

不過到了那個時候,「清教徒」已經在議會裡,和整個英國分裂成兩個對立的陣營:一方是與蘇格蘭長老會結盟的英格蘭長老會信徒,另一方是在教會治理和世俗政治上,更加激進的獨立派或公理會信徒

雖然在議會裡,長老會信徒佔有主導地位,可是由奧立弗・克倫威爾(Oliver Cromwell)率領的圓頭黨軍隊,卻支持獨立派。

在這樣的情況下,查理一世與長老會信徒,以及蘇格蘭人達成諒解,而英國則飽受「第二次內戰」的折磨。

克倫威爾、獨立派和較小的新教教派,將長老會信徒從議會中,給驅除了出去。他們另成立一個「殘餘」(Rump)議會 ——其議員數量只有以前議員總數的八分之一。

圓頭黨人在反對騎士黨、 蘇格蘭人和長老會信徒的行動中再次獲勝。

查理一世被捕入獄,克倫威爾決心處死他。殘餘議會成立一個特別「高等公義法庭」,以叛國罪審判他。

1649年1月,國王被斬首。

憑借著這一流血行動,革命似乎已經完勝。

不過,既然「獨立派」已經將舊秩序摧毀了,什麼能成為統治英國的「合法憑藉」呢?

在國王被處死的當月,更激進的獨立派向下議院,提交了《人民約定》(Agreement of the People),這是一份成文憲法,旨在代表英國人的公共意志,建立一個民主共和國。

人民在其中享有普選權、宗教寬容(至少要寬容那些與獨立派及其盟友,沒有本質區別的基督徒)和自由與安全的權利,議會不得減損這些權利,它是「美國憲法」的其中一個先導。

但是,這份約定因為「過於激進」,而遭到否決。

在1649年2月到5月之 間,「殘餘議會」任命了一個治理英國的「國務委員會」(Council of State),廢除了君主制和上議院,並建立了一個「共和制自由國家」(Commonwealth and Free State)。

這實際上,意味著英國將變成一個「軍事寡頭國家」,讓克倫威爾成為比查理一世更加專斷的統治者。

「暴力政治革命」,通常遵循一個清晰可辨的模式,雖然「美國革命」在某些方面,並不符合這一模式。

革命開始時,設立的目標都是相對溫和,領導人也不是非常激進。

不過,隨著流血事件的出現,以及仇恨心的增強,鬥爭初期的領導人,最終會在自願或被迫的威逼下,讓位給更加極端激進的人物。

「舊秩序」在無政府狀態中,被革命給解體殆盡,但是令人接受的「新秩序」,卻杳無蹤影。

很快地,更混亂的局面到來,社會開始變得更加危險恐怖,以至於「恢復和平」,又成為了人們最為渴望的事了。

接著,一位「騎在馬背上的人」 ,通常是一位富有才華的軍事指揮官,接著出現了,以「自由為代價」重建了秩序。

從古希臘諸國,到最近現實中的非洲,上述革命進程,都是有跡可循的。

奧立弗・克倫威爾,是17世紀英格蘭「騎在馬背上的人」。

「君主制」和「教會體制」都被顛覆,「權力的真空」必須有人來填補。

一旦大權在握,獨立派的克倫威爾,便開始以殘酷無情的方式,著手鎮壓所有現實或潛在的反對勢力。

這種冷酷無情是必然的,因為克倫威爾要對付的對象,那些狂熱的「理想主義者」,雖然能夠推翻統治者,卻沒有能力組建和維繫新政府,更不要提實際操作「新社會秩序」的能力。

在英格蘭17世紀的亂局中,那些最難對付的極端分子,被稱為「平均主義者」(Levellers)。

「平均主義者」,和中世紀晚期的「羅拉德派」之間,有些許相似之處。

英格蘭的「平均主義者」,大約崛起於1646年的長期國會時期,當時的查理一世正處於被軟禁狀態。

這些政治和宗教上的宗派人士,在軍隊中的勢力尤其強大,他們敵視在議會中佔多數的長老會信徒。

「平均主義者」要求建立以「普選權」和「民眾主權」為基礎、全面保障宗教寬容的民主共和國。

他們志在「鏟平一切等級,實現地位和財產上的平等」,他們在很多方面預示了一 個半世紀之後,法國大革命中的某些派別。

他們的追求理想,在17世紀英格蘭的環境下,非常不具有現實可行性。

許多平等主義者,提倡將現實中的柵欄、圍欄、圍牆和溝渠鏟平, 視它們為「平等佔有土地」的障礙。

他們試圖讓「公共土地」恢復其公共用途,儘管這些公共土地在很長時間內,都被私人所有者圈佔著。

他們提出,「最卑微的人」也應有擔任國家最高職務的資格。他們的某些主張體現在,由詹姆斯・哈林頓(James Harrington)著作的《大洋國》 (Oceana)之中。

這本書,大約在「平均主義運動」達到高潮之後,十年出版。

克倫威爾鄙視這些平均主義者,說他們的理論不過就是「搞破壞」,而且他們「比野獸好不了多少」。

到了1648年,平均主義者的激進程度,後來被「掘地派」(Diggers)超過,後者自稱為「真正的平均主義者」

這個小教派,有一個能幹的時事評論家,名叫傑拉德・溫斯坦利(Gerrard Winstanley),是《自由法》 (The Law of Freedom)的作者。

1649年4月,很多掘地派的人,不顧議會的法令,開始開墾位於薩里(Surrey)的公有的聖喬治山 (St.George’s Hill),不過被士兵驅散。

按照溫斯坦利的說法,「掘地派」意圖徹底改變英格蘭的社會結構, 侵佔並集體耕種公用土地和荒地。

溫斯坦利說:「我們可以按照公義行事,為將地球變成所有人的,不管窮富 的公共財產打下基礎;如此一來,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所有人,就可以依據支配受造物的理性,從中孕育了從地球母親得到的飽足。」

比起作為他們淵源的最初的平均主義者,「掘地派」或者「真正的平均 主義者」在宗教上更富創新精神。

溫斯坦利拒絕相信「位格化」的上帝,一 度提議以「理性」一詞取代「上帝」,將基督稱為「值得信賴的真正的平均主義者」,並且不認為耶穌是一位歷史性人物,而是「擴散的光明能量」。

他否定奇跡以及天堂或地獄的存在,拒絕原罪的教義, 懷疑靈魂的不滅。

他宣稱,只要還有「私有財產」,真正的自由便不可能存在。

共和國的所有官員,都必須從一年一度的選舉中產生。

在克倫威爾看來,此類想法可恥且具有很大的破壞性。

為讓英國免於無政府狀態,處死國王的這位將領,現在廢棄了古老的代議制政府形式。

1653年,他以武力解散了殘餘議會,並很快組建了一個「微型」或「瘦身」議會,後者也在同一年解散了。

此後,克倫威爾施行統治的依據,是由軍人們起草的《政府約法》(Instrument of Government),它就像早前的《人民約定》一樣,是美國憲法制定者們,所瞭解的憲法模式之一。

按照《政府約法》,所有的立法權,都被授予「護國公」(克倫威爾) 和一個由「清教徒」組成的新議會。

「護國公」被賦予很大的約束議會之權力。

除天主教徒和聖公會信徒(Episcopalians)外,「宗教寬容」的範圍。擴大到了所有基督徒。

理論上,約法將所有主權,都移交給民眾。

實際上,根據這個約法選舉出來的兩個「清教徒議會」,在毫無益處的辯論上,花費的時間非常多,這導致它們無法有效地發揮作用。

在這樣的情況下,富有才幹的克倫威爾,就可以直接無視它們的存在,完全按照自己的喜好施政。

上述「聖徒的統治」,很快就在普羅大眾間,變得極其不受歡迎,特別是那些曾經被克倫威爾囚禁和迫害過,他早期的盟友之中。

「獨裁政體」有這樣的缺陷:一旦某位強勢主宰者死去,很少有繼承人有勝任的能力。

克倫威爾一 死,「護國公體制」便崩潰了。

在絕大多數人的支持下,在其中許多曾罷黜查理一世的軍官團之幫助下,查理一世的兒子,「查理二世」回到了英格蘭,英國人選擇重新回到君主制。

1660 年,「君主制」和「主教制」的體系復辟了。

儘管,此後王室權力的穩固程度,永遠都不可能與都鐸時代相提並論了;而且,英格蘭教會也認為有必要擴大「異議容忍的範圍」。

在差不多三十年的時間里,英國幾乎完成了一個「經歷各種政體」的循環。

在這三十年,英格蘭在大西洋對岸,那些小小的北美洲殖民,完全地無力影響母國的事態。

幾乎所有的新英格蘭人,都支持「清教徒」的事業,而維吉尼亞和馬里蘭的多數殖民者,則都同情「騎士黨」

殖民地的這兩個派別,都贊同君王政體的復辟,正如他們都曾服膺於「護國公體制」一樣。

不過,北美洲殖民者們,並沒有忽視「英格蘭內戰」帶來的教訓。

他們認知到,王權可能被推翻;他們還瞭解了,接替王權,填補權力真空的,可能是「更為專制的政權」

在英國內戰與革命時期,從那些激情四射的辯論和政論中,他們瞭解到嶄新的政治理論,以及「成文的政府約法」的想法,他們還逐漸開始警惕「烏托邦構想」、「 訴諸暴力的改革」以及「懷抱政治雄心的軍事指揮官」

喬治・波頓・亞當斯 (George Burton Adams),當時以精準的言語,闡述了17世紀的「英格蘭內戰」,對「美國思想和體制」的產生的深遠影響:

「在革命事業中,為之奮鬥的所有東西,現在幾乎都成為『英格蘭憲法』中的一部分。

不過,這並不是革命事業本身的成果。

相反,這是更為緩慢、更為稀鬆平常的過程,人們在這過程中,漸進反省這些鬥爭帶來的各種結果。

從某種意義上講,『革命』實際上就源自這一過程,只不過它暫時打斷了後者。

在北美洲的清教徒,以及貴格會的殖民地的社會氛圍,深受上述革命發展出的相關觀念影響,營造出「自立自發」的政治氛圍。

然而這些觀念,在殖民地社會中,並不是「革命性質」,反倒成為這些「微型政體」,發展出正常的憲制生活的活力來源。

他們「自立自發」的政治進程,發端於這些觀念,而且隨著他們人口和需求的增加。

上述觀念,越來越廣泛地,落實在他們的政治進程實踐之中;直到這些觀念,最終和其他因素一起共同塑造了,第二個偉大的「盎格魯—撒克遜國家」的體制。 」

[ George Burton Adams,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Revised by Robert L. Schuyler;New York:Henry Holt,1936),p.333. ]

「斯圖亞特王室」的回歸,17世紀英格蘭慘烈的政治鬥爭,並沒有因此得到平息:查理的繼承人,「詹姆斯二世」將繼續面臨鬥爭,而且這些鬥爭,最終導致了 1688年的「光榮革命」,其所帶來的實際後果,比「清教徒推翻君主制」的後果,將更加持久。

一直到18世紀中葉左右,激烈的宗教衝突,在英格蘭和蘇格蘭中的零星事件中,仍然偶爾會爆發;然而,「愛爾蘭的宗教衝突」則一直持續到今天。

在動蕩的年代中,通常會產生「天才型的政治和宗教評論家 」,他們探究的思想目標是,可以為當時混亂動盪的社會,提供基礎的觀念和思想原則,進而使人們能以此建構或修復社會的裂痕。

我們在這裡從17世紀的這類型思想家中,選出四位進行考察,單就「英國思想」,以對仍發展中的「美國秩序」產生影響力來挑選。

這些人分別是,托馬斯・霍布斯、托馬斯・布朗爵士(Sir Thomas Browne)、約翰・班揚(John Bunyan)和約翰·洛克 ,他們的思想觀念,都為「美國秩序」的許多基礎思想打了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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