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約翰・洛克

Aero 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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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min readAug 15, 2021

在約翰・班揚死後的三個月,「斯圖亞特王朝」再次失去王位。

「查理一 世」活下來的第二個兒子、「查理二世」的兄弟「詹姆斯二世」,改信了羅馬天主 教。

在一個新教國家,他非常不明智地將「天主教徒」提拔到軍隊和文職中的高位。

1687年,他發佈《寬容宣言》(Declaration of Indulgence),廢除針對」天主教徒」和「不從國教者」的處罰法令。

他命令「英格蘭教會」的主教們,在各教會宣讀他的宣言,由於其中的七個主教拒絕這麼做,詹姆斯便讓他們接受審訊。

於是,「新教徒貴族們」便聯合起來,共同反對「詹姆斯二世」,邀請荷蘭統治者「奧蘭治的威廉」(William of Orange)在英格蘭登陸,將他的岳父廢黜,因為威廉娶了詹姆斯的女兒,「瑪麗」。

「詹姆斯二世」逃走,儘管他後來在愛爾蘭,組建了一支自己的軍隊,卻在那裡遭受慘敗。

詹姆斯黨人(Jacobites)或者 支持詹姆斯及其後裔之訴求的人,將繼續為斯圖亞特王朝的復辟,奮鬥五十~六十年。

隨著「威廉」和「瑪麗」,被加冕為「大不列顛和愛爾蘭的國王與王后」,新教體制安全了。

同時,國王進行武斷統治的可能性,也大幅下降。

「奧蘭治的威廉」,也即英格蘭「威廉三世」的勝利,是「議會的勝利」,以及被稱為「輝格的新教建制」的大家族勝利。

約翰・洛克,是一位積極參與「輝格黨」政治活動的學者(有時是醫生)。

1689年2月,在荷蘭度過將近六年的流亡生涯,洛克終於回到英格蘭。

與他同乘一條船的有「瑪麗公主」,「瑪麗公主」是要去繼承王位,因為她的丈夫已經將王位,從她父親手中奪了過來。

洛克是一位「清教徒」律師的兒子,大學時曾在牛津就讀,當時正值 《利維坦》出版之際。

他將努力消除那本書的影響,然而他不知不覺地,在某些方面反而擴大了,而非減弱了它的影響。

他反對「長老會的不寬容」以及「獨立派的狂熱主義」,並逐漸認可被稱為「劍橋的柏拉圖主義者」(Cambridge Platonists)的那些心胸寬廣的「聖公會」信徒。

在「詹姆斯二世」統治時期,當中發生的種種陰謀中,因為洛克與新教徒政治人物,有密切的關係,結果他只好跑到荷蘭避難。

現在他可以返回英格蘭了。

儘管,他很快就對1688年「光榮革命」之後的和解,感到不很滿意。

五十八歲的他,開始了自己思辨文人的生涯,在其後的十五年時間裡,他將成為「英格蘭知識界」的領軍者。

他的兩本《政府論》大部分寫作於二十年前,在他返回倫敦之後 的幾個月就出版了。

他的《人類理解論》(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一書,於1690年面世。

這兩本著作,至今依然在影響著我們。

儘管,它們意在保護「英格蘭的宗教和社會體制」,但在接下來的那個世紀,卻成為「美國和法國革命者」的武器。

確實,在當下的美國(包括後來的大部分保守主義者),沒有哪位政治哲學家,被普遍引用的程度,能超過「約翰・洛克」的大名。

不過,也沒有哪位政治哲學家,被如此粗枝大葉地理解。

「洛克」的名字已幾乎變成「美德」「寬容」「代議制政府」的同義詞,有些學者甚至說,到目前為止,不管好壞,「洛克的觀念」幾乎等同於「美國人的生活方式」

誠然,「洛克」的思想,在美國人的政治思想中,佔有突出的地位;但是,他並非此一領地的絕對主宰。

我們如果要評價「洛克」的思想,對1776年的美國人,以及我們自己時代的美國人的影響力,就應當考察,當時「洛克」實際留下的文字,以及提出的真實觀點

儘管,洛克的專著,意在抽象討論「社會的起源和性質」;它們實際上, 在解釋在英格蘭許多世紀以來,實際的政治經驗。

《政府論》,本身像是在預先為「1688年的光榮革命」辯護,儘管其範圍遠遠大於此。

洛克在17世紀,「實際政治」中的目標,可以用簡要的語言加以描述。

他認為,「政治主權」屬於民眾,這句話的含義,是指「它不屬於國王」

民眾將他們的權力,委託給「議會」這個立法機構;不過,他們偶爾會收回這一權力。

「行政權力」源自「立法權力」,以「議會」為依託。

洛克確信,這就應該是「英格蘭的憲制」;與他結盟的那些有權勢之人,將他的理論付諸實踐。

雖然,「洛克」與「英格蘭教會」保持一致,上述的觀點,卻接近於某些「清教徒」作家和政治家的理論。

在1642到1660年的新英格蘭,「清教徒殖民者」就是按照這些原則,進行自我治理的;儘管,他們覺得在王室制度復辟後,有必要聽命於「斯圖亞特王朝」。

在洛克設計的體制下,國王除作為「王國的保衛者」「法律的看守者」之外,幾乎沒有「個人性權力」。

事實上,強勢的新國王「威廉三世」,所掌握的實際權力,遠超過了洛克在其著作中,分配給國王的權力。

這就是洛克政治學論著,其直接目的和價值;不過,其中還有值得考察的更廣泛、更有持久價值的內容。

洛克的《政府論》(下篇),是英格蘭最為重要的政治理論著作之一;實際上,是對四十年前出版,霍布斯出版的《利維坦》展開反駁批評;雖然,洛克很少提到他那位聰明的對手的名字。

洛克試圖證明:

「政府是人們以「自由契約」的形式協定而成的;統治者只是作為「人民的受託人」才擁有權 力,而且當這種「委託關係」被破壞時,人民可以憑藉自己的力量,「正當地推翻暴政」。

但是,只有在受到「惡性挑釁」時才如此」。

這些論證,解釋了 1688年「光榮革命」的成因,並為它辯護;同時,它們還解釋了13世紀以來,英國為爭取「受制衡的政府」而展開的長期鬥爭的性質。

在洛克看來,它們所 闡釋的原則是一個文明國家,可以在政治上落實「自然法」的合法、合理的憑藉。

為理解洛克的論點,特別是洛克對「生命、自由和財產」這些「自然權利」的強調;回顧一下本章前面,提及的「霍布斯的觀點」是有益的。

約翰・洛克,努力試圖找到「某種好於霍布斯的武力統一法則」,作為替代的秩序原則

在他自己那個時代,大多數受過良好教育的人,都認為洛克已經成功實現自己的目標。

洛克著作中的內容,與他自己那個時代的歐洲大陸,正興起強勢的中央權力專制,以及傾向相關政策之趨勢,是背道而馳的。

不過,約翰・洛克向「專制主義時代」發起挑戰。

洛克的政治觀點,將在18世紀滲透進歐洲大陸,幫助那裡推翻了「集權專制主義」;儘管,後者此前「看似鐵定要大獲全勝」

現在仍有爭議的是,他的原則在20世紀,是否還有同樣的影響力。

洛克在大多數問題上,並非原創思想家,只是一位「集大成者」或「使其普及者」

他的道德哲學,試圖將17世紀的「科學發現」,與「基督教傳統」協調起來。

與此類似,他在政治上努力,將之前哲學家的觀念,融入符合「英格蘭歷史經驗」「新需要的體系」之中。

洛克寫道,「社會」是在自然狀態中地位平等之人,自願締約的產物, 其目的是更好地保障,那些屬於他們的自然權利「生命、自由和財產」

洛克通常使用的詞彙是「資產」(Estate),意指地產;而不使用「財產」(Property)一詞。

他對資產或財產問題的討論遠遠多於對 生命和自由問題的討論。他多次宣稱,「人們進入社會的原因是保護 他們的財產」。

這一論點,對殖民地時期的美國,特別有吸引力,因為那裡有很大比例的歐洲居民都擁有某種地產。

不過,洛克的「社會協定觀」,在20世紀還有其價值嗎?

「自然狀態中」的人,真的曾經在許久以前自願,並一致達成協定,以結成一個民族過嗎?

原始族群,到底有多少「資產」需要保護?

這是在洛克的「契約論」中,幾個是他沒能令人滿意地,並加以論證的「假設情況」之一。

作為對霍布斯的回應,現在它好像顯得不足。

[參見 the chapter “The Basis of Authority”,in Russell Kirk’s John Randolph of Roanake:A Study in American Politics(Chicago:Henry Regnery,1964);also H.V.S.Ogden,“The Decline of Lockian Political Authority in England”,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Vol. XLVI (October,1940).]

僅僅六十年後,洛克的有關遠古時代的人們,曾為自己的福利,自發達成協定的理論,就被「大衛・休謨」(David Hume)駁斥得體無完膚。

休謨指出,國家的「歷史起源」,與洛克的「初民自願結合」,是毫不相干的:在英格蘭和其他地方,時不時出現的「武力和征服」,是「國家」形成的原因;即便,這些國家本身的「維持經營」,並不單靠武力維持

在洛克之後一百年,埃德蒙・伯克建議他那個世代的人,給國家的「遠古起源」這件事,要「罩上一塊神聖的面紗」,其中含義也是如此。

政治思想歷史家,「C. E. 沃漢」(Vaughan)在批評洛克所提出的,關於「支持自然法,肯定會帶來「自由認同」和「相互協助」」之論點時,指出:

「所有的人類傑出表現,都是以『衝突』為基礎的。不管,我們如何想避免『衝突』,但『衝突』是無法避免的人類活動。在這個過程中,如果缺少了『鬥爭的品格』,美德也便所剩無幾了,『進步』這樣的事,也就不存在了」

[ C.E.Vaughan,Studies in the History of Polictical Philosophy(London:Longmans,Green,1925),Vol. I,p.159. ] 。

也許,洛克的「自然法」理論,確實並不適用於「原始初民」,只適用於「已經文明化的英國人」,因為後者的原始衝動,已經被基督教的教導,成功地予以抑制。

實際上,洛克有關「自然狀態」的說法、對《聖經》經文的引用、以及對「不言自明的真理」的提案,不過是對1689年時的輿論環境,半推半就的 讓步:因為,當時所有人都在使用這類詞彙。

洛克毫無偽善地,將這些詞彙改造之後,用到自己的論著中。

問題的核心在於,為解釋「英國人權利」存在的理由,他真正想要的不是形而上學的洞見,而是某種「說得過去的象徵性緣由」,也許我們可以稱此為「神話故事」

洛克本人,可能沒有非常成功地駁斥霍布斯,恰好是因為洛克像霍布斯一樣,是推崇「個人主義」的哲學家。

他並不非常欣賞基督教的「靈魂共同體」觀念。

毫無疑問,對於後人從他的理論,被嫁接移植,衍生出來的某些東西, 洛克本人,肯定會感到吃驚不已。

其中一個例子,便是在他逝世之後的一百年,「讓・雅克 ・盧梭」將洛克對「政治上服從多數原則」的認同,挪移到有關「主權公意」 (General Will),這種模糊不清的理論之中。

19世紀的共產主義始祖「卡爾・馬克思」,甚至以洛克,以及後來的李嘉圖(Ricardo)提出的,「財產價值,源自所耗費的勞力」之觀點為基礎,發展出「社會主義」的「價值理論」,這肯定會讓洛克更加吃驚。

其中的原因是,從洛克的論證推斷,他意在「將政府限制在盡可能小」的範圍之內,因為他擔心政府會干涉「財產權利」,而「財產權利」是公共福利之源。

在20世紀早些時候,有人嚴厲批評洛克,對其「財產權利」過於熱衷的立場,而且還有一些看似是正當的理由。

不過,我們這個時代有更多的人,逐漸開始明白到:正如保羅・埃爾默・摩爾所說,「就文明而言,財產權可能比生命權更加重要」

每一種「自由」,都與對「財產權的保障」緊密相連,這是洛克認為理所當然的真理。

然而,即便如此,洛克惟獨強調「原始自由」的做法,仍然會讓我們生活在其中的人類社會,得以變得文明的「精神連續性」陷入危險之中。

(註:意指,拋棄了傳統道德和歷史的支撐,只強調財產權利的做法,會讓一個社會落入自私自利至上的境界)

除在有些地方提到後世 之人對社會協定的「默認」外,洛克沒有談及基督教的社會觀:「社會」是,上帝與人的約定,以及死人、活人和尚未出生之人的相互約定

在洛克的世界觀,那裡沒有任何溫情,沒有神聖感。

他的「社會協定」說,離《創世記》的說法甚遠:「我把虹放在雲彩中,這就可做我與地之間,立約的記號了。」

洛克的「個人主義」,背後最大的動機,只是「效用」,而非「愛」

洛克式的「孤立個人」是一種「社會性原子」,雖然可以享有「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權利。

不過,那是一種怎樣的生命?自由的目的為何?

洛克是第一位偉大的輝格黨思想家,伯克是最後一位。

在一個世紀之後,法國革命期間,埃德蒙・伯克覺得有必要,審視一下抽象的「社會協定」或「社會契約觀」,即便這會讓很多人不滿。

伯克在他的《法國革命反思錄》 (Refelcting on the Revolution in France)中,回應盧梭的追隨者時說:「自然權利和社會契約,確實存在」。

不過,它們不是盧梭闡釋的「那種權利和契約」。

基於他與輝格黨人的緊密關係,要不是政治上對他太尷尬,伯克可能還會說,這些貨真價實的權利和契約,也不是洛克所闡釋的那種權利和契約。

伯克說,社會確實是「一個契約、一種夥伴關係」;不過,它不只是某種「確保私人收益的商業性機制」,也不是盧梭的「無限公意」,這兩種極端所表達的那種意思。

因著他們的「人性」,人確實「擁有權利」;不過,這些權利不是冷冰冰的抽象概念,也不僅僅局限於,只是防範政府的「單純保護機制」

伯克明白,將「自然權利」壓縮成,諸如「自由、平等、博愛」或「生命、自由、 財產」之類的簡潔口號,就忽略了公共事務的複雜性,將大多數倫理關係,排除在考慮之外。

伯克認為,人們在社會中,所擁有的最為重要的權利之一,是免於採取那些會毀掉「其鄰捨和自身的行動的權利」,也即「讓他們的衝動和慾望受到某種控制」的權利。

伯克在1789年寫道:

「如果說『公民社會』有利於人,它所帶來的所有好處,就都變成人的權利。

它是行善的體系,而法律本身不過是按照規則行善。

人有權利按照那種規則生活;他們有權利公平對待其同伴,不管他們的同伴是據有公職,還是從事普通職業。

他們有權利享有勞動的果實,有權利擁有讓他們的勞動,富有成果的工具。

他們有權利繼承父母的財物、養育和栽培他們的後人、獲得生活中的教導以及死亡時的安慰。

如果不妨礙他人,每個人都有權利,為自己做他能獨立完成的事,而且他有權利,享用社會,以其集中起來的技能和力量,所能為他提供的好處。

在這種夥伴關係中,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權利,但並沒有得到同樣東西的權利。」

伯克的這些話,裡面散發著《政府論》(下篇)中的某些氣息;不過,其中有更明顯的「理查德・胡克」和中世紀經院學家的影響。

伯克追溯到洛克之前的一種「共同體觀念」,它比洛克或霍布斯的「個人集合」更溫暖、更豐富多彩。

伯克繼而說道:

「真正的社會協定,是永恆的:它將死人、活 人和尚未出生之人聯結在一起;而且,我們都是這一靈性和社會夥伴關係的一部分,因為它是上帝命定的。」

在為他的社會和諧論辯護時,伯克在《法國革命反思錄》中訴諸 洛克曾忽略掉的東西。

因為到了法國革命時,約翰・洛克在《政府論》(下篇)中的論點,已經變得非常乏力,難以維繫一個合理的社會秩序。

也就是說,約翰・洛克過去依靠的主要是「自利原則」;但是,伯克提醒他,那個時代的英國人重視的是「鄰人之愛」「義務感」

洛克曾四次修訂他的另一本非常有影響力的著作:《人類理解論》

當時,洛克在整個歐洲已經享有很大名氣,後來因這本書,而更加名聲大噪,以至於超越了當時知識界,所有其他領袖級人物。

法國的孔狄亞克(Condillac)甚至宣稱,在「亞里士多德時代」和「洛克時代」之間,沒有其他「真正的哲學家」。

洛克在這一長篇論著中解釋說,我們的所有知識,都源自「個人的五官經驗」

洛克說,我們看、聽、觸摸、品嘗、聞:它們是我們訊息、 知識和智慧的唯一源泉

這一理論,對他的同時代的人,產生了石破天驚的效果。

保羅・哈扎德(Paul Hazard)說:

這一理論代表了「對到目前為 止被普遍接受的價值觀序列的徹底革命。最高尚、最公正、最純潔的那些觀念,道德教導,以及靈魂的召喚 — — 所有這些都源自感官!我 們的隨著感性起舞的大腦,不過感官的是奴僕、輔助者」

[ Paul Hazard,The Eourpean Mind(1680~1715),London:Hollis and Carter,1953),p.400.] 。

洛克這本名著的主題是,「人類所有個體,出生時的大腦,就像一塊白 板,經驗在此留下一系列的印記,這些印記,逐漸被組合成,一般所謂的"觀念"」

洛克認為,「內在的觀念」是不存在的:一個嬰孩,從其先祖繼承,或者 從上帝那裡獲得的所有東西,只是賦予不同印記,以意義化的手段。

按照洛克的說法,嬰孩無法憑直覺或本能,領會無限的觀念,或永恆的觀念、或連續性的觀念、或敬拜的觀念,甚至上帝的觀念。

他是通過「經驗」,才獲知了這些觀念,而他獲得「經驗」的途徑是,他的五官,也即「感觀過程」

洛克指出,「道德信念」非由任何高於肉體的力量,植入人類個體;對,它們是經由「歡樂或痛苦的經驗」而獲得的;如此一來,我們逃避所有傷害我們的所有東西,視它們為邪惡;擁抱有利於我們的所有東西,視它們為良藥。

洛克說:「人類天真的大腦,所具有的全部能力,就是比較、區別、判斷和決斷。」

洛克在《政府論》中,曾認為有關人類平等的感情以及對生命、 自由和財產的渴望是人的內在品質;不過,他在後期的《人類理解論》中,儘管只是含蓄地駁斥了,之前提出的觀念。他只將「獲知觀念的能力」留給了人。

《政府論》旨在證明,僅憑「個人利益和判斷」,就足以解釋政治現象 了;《人類理解論》旨在,確立「思想上的個人主義」

《人類理解論》,恰好契合洛克那個時代,人們對於物質和自利的狂熱追求,為18世紀的「理性主義」開闢了道路。

天地之間的所有東西,都必須接受「個人判斷」的批判性審視。

「自然神論者」,以及比他們走得更遠的「懷疑論者」,輕易就能將洛克的哲學,應用到他們自己不斷翻新的概念之中。

洛克既非自然神論者,也非懷疑論者;不過,他確實想把《人類理解論》當作思想武器,特別是「針對天主教徒的武器」,後者的權威與傳統的堡壘,當時肯定因此膽顫心驚。

《人類理解論》的巨大影響力,雖然持續了兩百八十多年,但是今日卻很少有人,會為整本書做辯護。

有些人會越過洛克,一直追蹤到不受約束的「機械論」,後者甚至否認「比較、區別、判斷和決斷」的能力是天生的。

另有人則提請注意,17世紀末以來,對人的「神秘本質」的大量探究,並指出洛克,並沒有考慮到,人類那些存在潛意識中的大腦活動;他同樣沒有考慮到的是,有些「大腦活動」借著神秘的方法,或者詩性或數學洞見,將人提升到超越「純粹理性」界限的境界。

更有些人指出,洛克對「基因遺傳」一無所知;因為在洛克的時代,「基因科學」還是人們不敢奢想的東西。

洛克沒有否認上帝的存在。

不過他認為,上帝沒有將「內在的真理」普遍賦予人類。

相反,上帝將「感知能力」和「反思能力」賜予單一的個人,人們憑此就能發現他,們需要瞭解現實世界的哪些部分。

巴希爾・威利(Basil Willey),是這麼總結洛克的觀點:「因此,我們當以思考"事物本身"來尋求知識,因為我們的大腦就是這樣的"事物",並運用我們自己的,而非他人的思想。」

[Basil Willey,The Seventeenth Century Backgorund(London:Chatto and Windus,1949),p. 274 ]

洛克滿懷信心地認為,非常理性的、徹底的認知上的個人主義會讓人類免於非理性(Unreason)的暴力,而「正式的教育」將足以讓人類保持理性。

在洛克的知識論中,有很大一部分,純粹是針對17世紀「英國的宗教狂熱主義」,而做出的反動。

洛克實際上是在說,「遠離宗教教條主義」

從此以後,人類可以以經「個人五官驗證」的「美妙理性」,作為行動的基礎。

然而,洛克沒有預見到一個世紀之後,將到來的狂熱政治意識形態,他更沒有預見到從法國開始形成的對「理性的狂熱崇拜」

在18世紀後半期,洛克的政治理論和心理學,到底對「美國人的信念」到底有多深的影響?

從對那一時期,美國人的「閱讀普及」的研究來看,這一問題的答案似乎可這樣說;在美國革命的前夕,受過教育的美國人,雖然常常會提及洛克,不過,很少人真正讀過他的第一手作品。

美國人將利用洛克的論點,不過不會崇拜他。

總體而言,美國的領袖們,既不接受霍布斯的「決定論」和「絕對主權觀」,也不全盤認同洛克提出的「社會起源」和「人類理解力」的觀念。

即使,在更喜歡新花樣的美國人中間,其中包括「托馬斯・傑斐遜」,情況也是如此。

正如吉爾伯特·希納德(Gilbert Chinard) 說:「傑斐遜的哲學,誕生於亨吉斯特(Hengist)和霍薩(Horsa)的印記之下,而非”理性女神“的招牌之下。」 [9]

亨吉斯特和霍薩,是傳說中的一對維京人兄弟,曾在公元5世紀帶領盎格魯人、撒克遜人和朱特人入侵英國。

也就是說,傑斐遜所瞭解的英國歷史,尤其是「盎格魯—撒克遜時期」的歷史,以條頓人首領亨「吉斯特」和「霍薩」在英國登陸為開端,對他的影響,大於「啓蒙時代」的「理性主義」對他的影響。

雖然傑斐遜知曉洛克,而且給他以高度的讚譽;不過,在他的《札記》(Commonplace Book)和其他公開文件中,傑斐遜更經常引用的是,諸如柯克(Coke)和凱姆斯(Kames)之類的法學權威。

而且,傑斐遜否認他的《獨立宣言》,抄襲了洛克的《政府論》(下篇)。

或者看看「約翰・亞當斯」,這位最博學的聯邦黨人的情況。

在亞當斯的十大卷作品中,提及洛克之處相對來說非常少。

亞當斯寫作於1776 年的《政府論》(Thoughts on Goverment)確實有對洛克的讚譽之 詞;而且,亞當斯在他寫作於兩年前的《諾凡格魯斯》(Novanglus)一書中,大量引用了洛克。

但是,亞當斯只將洛克視為,「英國若干位值得尊敬」的自由價值倡導者之一,這些人還有「西德尼、哈林頓、彌爾 頓、納維爾(Neville(、伯尼特(Burnet)、霍德里(Hoadly) ⋯⋯」。

僅舉一位傑出的作家為例,「孟德斯鳩」對亞當斯的影響,似乎超過了洛克。

亞當斯、傑斐遜和其他有思想能力的美國人,都利用洛克的部分思想,來奠定某些獨立之本;因為,他們發覺自己所處的環境,類似於「英國的輝格黨在洛克那個時代」的處境, 而且他是「輝格黨」的首屈一指的哲學家。

從英國政治的角度看,美國愛國者領袖們毫無例外,每個都是「輝格黨人」;就此而言,幾乎所有被誤稱為「托利黨人」的美國保皇派人士,其內在觀念,其實也都是「輝格黨人」

美國殖民地,幾乎不存在真正的「托利主義」:在革命前夕和期間,政治派別的實際區分是,一方是激進的輝格黨人(愛國者);另一方,是溫和的輝格黨人 (保皇派)

因此,如果僅僅從黨派角度考慮,幾乎所有美國的政治人物,都對洛克表示尊重。

歸根結底,當時有思考能力的美國人,其秉持的「秩序原則」,並不是從某個單一政治哲學家那裡找來的,而是來自所謂的「偉大傳統」(Great Tradition) 。

它源自希伯來人、古典時代以及基督教的教導,並經受了他們英國祖先的個人以及民族經驗,還有他們自己殖民地生活,層層逐代累積,並在現實生活中檢驗其傳承價值,並落實在生活中。

那些曾讀過「托馬斯・布朗爵士」作品的美國人,可能會覺得布朗的 《基督教道德》一書中的這段話,足以表述他們自己的基本認知:

以「舊倫理」和「經典的誠實原則」為生活指南。

不要在「真正的美德」和「惡行」上,標新立異。

不要以為,「道德」是可變通的;

不要以為一個時代的邪惡,到了另一個時代,就不再是邪惡;

也不要以為,「公正理性永恆印記之下的美德」會接受大眾輿論的認可。(註:通常,人真的看到美德高尚的人,是會鄙視嘲笑他的)

因此, 哪怕邪惡的時代,扭曲了對事物的看法,並以「新的倫理」對抗美 德,你也要堅守舊道德;

不要追隨大眾去作惡,反倒要像龐培之柱(Pompey’s pillar),那樣光明磊落,成為獨自站立的美德榜樣;

邪惡的大洪水,不可能淹沒所有的人,至少有八個人會逃出;

要尊重這樣的英雄:他們高昂自己的頭顱超過水位;

常在河邊走,卻不濕鞋,身在遍地的大瘟疫中,卻不被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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