懶人包:甚麽是私人檢控?

許智峯指警方在6月12日拘捕他,是「報復式拘捕」,針對他申請私人檢控西灣河開槍警員獲批。 (法新社圖片)

[English version of this story is available here]

記者 范雋暉 姜琦

[2020年8月25日更新]

律政司早前介入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的私人檢控,申請撤銷對西灣河開槍警和深水埗涉撞人的士司機的傳票。西九龍裁判法院8月24日批准撤銷檢控。律政司表示,許智峯未能就兩宗私人檢控提供足夠證據,無合理機會將被告定罪,因此申請撤控。

據多家媒體報道,律政司研究未公開的警方獨立調查報告後,認為被告警員出於防止罪案和自衛而使用合法合理武力。報道又指,律政司考慮到控方不打算傳召中槍者作證人,認為會損害被告警員受公平審訊的權利。

許智峯受訪時批評律政司「搬龍門、打茅波」(隨意更改標準、不守規矩),強調裁判官批出傳票時認為案件表證成立,律政司介入撤控、推翻法庭的決定並不合理。

許智峯表示將盡快提出司法覆核。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則指《基本法》第63條列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認為法庭無權下令律政司繼續檢控

[2020年7月3日報道原文]

背景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早前就西灣河交通警開槍案向法庭提出私人檢控,東區裁判法院6月受理其中3項控罪的申請,即「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罔顧他人安全的情況下發射彈藥」,以及「處理槍械而其方式可能傷害或危害他人安全」,並發出傳票,傳召涉事警員出庭應訊。至於「意圖謀殺」和「發射彈藥而其方式可能傷害或危害他人安全」控罪的申請則不獲受理。

法庭亦已批准許智峯開展另一宗私人檢控,控告一名鄭姓的士司機涉嫌去年10月在深水埗一場遊行中危險駕駛

私人檢控案件在香港並不常見,下文將詳述私人檢控如何運作。

申請人可以用私人檢控程序控告警員嗎?

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4(1)條,提訴者可按其意願就另一人的刑事罪行提出私人檢控,無需事先獲得律政司許可。法例並沒有為私人檢控的被告或控罪設限。

刑事檢控應該由律政司負責進行,對嗎?

《基本法》第63條列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然而市民在普通法下同樣有展開刑事檢控的權利。

普通法中的私人檢控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機制。英國最高法院的前身上議院曾經強調,私人檢控的權利是「憲制下抗衡檢控部門拖延及選擇性執法的重要保障」。

在部份非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受害者亦有權參與檢控,但是參與程度和方式取決於有關國家的法例。例如在德國,只有誹謗和毀壞財物等輕微罪行的受害人才能選擇提出私人檢控。

法庭受理許智峯的私人檢控申請,意味着甚麽?後續程序為何?

法庭發出傳票,代表裁判官認為許智峯已經提供足夠表面證據,證明涉事警員的罪名可能成立,而且認為許智峯並非濫用檢控程序。

法庭傳票要求被告在案件提堂時出庭應訊,並決定是否認罪。涉事警員的案件已排期於8月3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假如涉事警員不認罪,法庭便會排期審訊。

不過這並不代表涉事警員一定會接受審訊或被定罪。《裁判官條例》第14(1)條規定,律政司司長可以在私人檢控程序的任何階段介入並接手檢控工作,亦有權終止檢控。另外,律政司司長亦可以透過拒絕簽署控罪書或公訴書,阻止進行私人檢控。

《檢控守則》列明,律政司司長介入私人檢控前需要考慮多項因素,包括維護社會公義、罪行的嚴重程度、控方和被告等有利害關係一方的意見等。不過這些因素並非接管私人檢控的必要條件。高等法院原訴庭在 Re Ng Chi Keung [2013] CFI 309 一案中指出,律政司司長無須解釋介入私人檢控的決定,亦無須證明介入私人檢控符合公眾利益。

2014年「七警案」中,7名警員因為襲擊佔領運動示威者曾健超,在2015年被律政司檢控。為甚麽律政司並未檢控西灣河開槍案警員?

律政司並無回應為何未檢控西灣河開槍案警員,亦沒回應會否提控。根據《檢控守則》,律政司決定檢控前須考慮兩個原則,包括是否有充分證據支持檢控,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以及進行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檢控人員決定時需要考慮大量因素,例如罪行嚴重程度、疑犯犯罪紀錄、如果檢控是否有阻嚇力等。律政司司長考慮社會公義後亦並不一定需要檢控任何人。

現實中,檢控決定已經成為政治議題。一群自稱檢控人員的人去年用律政司信箋發出匿名公開信,抨擊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及時任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背棄《檢控守則》中的兩條檢控原則,檢控時把政治因素考慮在內。法律界去年8月亦曾發起黑衣遊行,反對律政司政治檢控。

早前一名警長的女兒涉嫌販毒,律政司5月撤銷相關控罪,裁判官表明不同意決定,指被告很大機會被定罪,令大眾質疑檢控決定是否公正。對於相關指控,律政司多次強調其檢控決定獨立並專業,並無任何政治考慮

香港以前有否其他人提出過私人檢控?

有。律政司的資料顯示,1996年至2000年之間,法庭受理了30宗私人檢控申請。

而近年與私人檢控有關的輿論似乎或多或少影響了律政司的檢控決定。時任警司朱經緯2014年在佔領運動示威現場,以警棍毆打途人鄭仲恒。鄭仲恒2017年2月發出公開信,批抨律政司經過800多日後仍未展開檢控,不排除提出私人檢控。警方約一個月後拘捕並落案起訴朱經緯,鄭仲恒因而無需展開私人檢控。

2015年7月,另一名佔領運動期間遇襲的示威者曾健超提出司法覆核,挑戰警務處處長拒絕透露七警姓名的決定,以向該批警員提出私人檢控。警方亦於約3個月後落案起訴該7名警員

另外,今年6月一名女子提出私人檢控,控告廣播處長梁家榮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因表證不成立,遭法庭拒絕申請

提出私人檢控會遇上甚麼困難?

首先,律政司司長可以隨時介入並撤銷私人檢控,因而提控人所投入的時間和資源可能付諸流水。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於6月16日發表網誌指,如果她認為任何私人檢控沒有合理定罪機會、違反公衆利益、建基於不恰當動機或構成濫用程序等,她有責任介入並撤銷相關的控罪。

其次,提出私人檢控需耗費大量金錢。提出私人檢控者人不會獲批法律援助。高等法院原訴庭在 Jiang Enzhu v Lau Wai Hing [2000] HKLRD 121 一案中解釋,這樣是為了防止惡意檢控而設。許智峯為展開對西灣河開槍警員的私人檢控,曾眾籌約330萬港元

聲明:本文由學生撰寫。香港大學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教職員已核查及編輯本文,盡可能確保其準確性。然而我們無法保證文章內容完全準確無誤。如發現錯誤或對文章內容有任何疑問,請通過電子郵件與我們聯繫:contact@annieasia.org

--

--

Wallace Fan
annie lab (we moved to https://annielab.org)

Law graduate on paper, OSINT apprentice. Civ fanatic, cat lover, mushroom ha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