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數位銀行金融創新的遊戲規則
銀行為何無法像Startup一樣快速創新?
和非銀行圈的朋友聊天時,總是被嘴「台灣數位銀行服務走好慢」、「國外都有XX功能了」、「銀行服務流程好爛,為何不能更簡單點」等。每次我雖然臉上笑笑,嘴巴用一句話「沒辦法,銀行是被高度監理的行業」輕輕帶過;但朋友可能無法了解這句話對銀行PM的切身之痛…
數位銀行創新,可依循的正規申請方式
首先要提到,台灣銀行可以做的數位服務,在法規上一直是遵從「正面表列銀行可從事相關業務」的監理默契。
我們可以把創新業務分為以下幾種:
1.法規上載明「可以做的服務/功能」>>可以做
2.法規上載明「不可以做的服務/功能」>>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
3.法規上沒有明確說明「可以做或不能做的服務/功能」>>依銀行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申請
現在看來似乎三種狀況都有路走,不過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2018) 與 銀行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2019) ,兩個辦法都是這兩年才訂定實施,各家銀行也正與主關機關磨合相關申請程序。
從寫申請書、試辦、到上線,需要多少時間?
如果進一步細看實驗條例與作業要點,申請創新所需準備申請資料,其實是一份非常完整的營運企劃書。事先需要投入不少資源,擬定出非常完整的風險控管、洗錢防範等機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資料。
三、創新實驗計畫:
(一)資金來源說明。
(二)擬辦理創新實驗之金融業務。
(三)創新性說明,包含科技創新或經營模式創新。
(四)創新實驗之範圍、期間及規模。
(五)執行創新實驗之主要管理者資料。
(六)與參與者相互間契約之重要約定事項。
(七)對參與者之保護措施。
(八)創新實驗期間可能之風險及風險管理機制。
(九)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說明,及依風險基礎原則訂定之降低風險措施。
(十)辦理創新實驗所採用之資訊系統、安全控管作業說明及風險因應措施。
(十一)創新實驗預期效益及達成效益之衡量基準。
(十二)自行終止創新實驗、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核准或創新實驗期間屆滿之退場機制。
(十三)涉及金融科技專利者,應檢附相關資料。
(十四)合作辦理創新實驗者,應檢附合作協議及相互間之權利義務說明。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完整的風險防範討論與機制沒有不好,但在創新業務的試行卻是阻礙。
創新業務在還沒經過小規模市場驗證,達到Product-Market Fit之前,投入過多資源於各種大小“假想”風險情況的預防與善後規劃,都是資源浪費與心力耗損。而即使申請通過後,進沙盒開始測試(幸運的話命中市場),還需要等待修改法規才能上線。
所以如果不是完全的創新業務,又或是比較大的專案。PM通常會傾向在既有法規中,找尋條文解釋,為何可以做該項業務。並與銀行內部法遵、風管、稽核單位溝通,討論適法性與風險程度做成決議。
數位銀行創新時,PM常面臨的法規挑戰
- 是否符合 銀行法 第三條規定之銀行業務範疇。
- 是否符合 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 業務範疇。
- 如與他人合作,是否牽涉委外。是否符合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相關作業(如實地查核機制) 。
- 是否依內外規定做好 洗錢防制、個資保護 相關控管。
銀行為何無法像Startup一樣快速創新?
精實創業強調,在產品發展的過程中反覆地試驗,測試Product-Market Fit。
快速收集用戶回饋,調整產品策略。但綜上所述,傳統銀行的創新試驗,最低限度,仍需投入大量的資源和時間溝通,難以加速開發─評估─學習的速度,而且當一項專案投入的成本越高,越難有失敗的空間。
但也可以預見,未來銀行如何在創新業務上,從根本改變風險管理的機制與文化,會是這個內部競爭力勝出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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