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立於今年3月18日的台灣公民陣線,以打造自由、平等、團結、永續的台灣共同體為目標,經過八個月的討論,今日(7日)針對2020大選以及國家發展願景提出十四項「公民政綱」,要「穩步求進」,凝聚社會對台灣重大政治問題的階段性共識。
1. 拒絕一中和平協議,遵守民主防衛條款
為了台灣民主制度的存續,總統及立委候選人,應承諾不會在「一中原則」下與中國進行《和平協議》、 《軍事互信機制》或其他政治議題的談判與協議簽署。總統及立委候選人,應承諾遵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之三民主防衛條款的規定,遵守「主權不能賣」、「自由民主不能賣」、「其他政治談判比照修憲民主程序」的對中談判底線,不推動廢除此一立法。這兩項承諾是台灣民主體制存續的底線,台灣公民陣線號召全台公民拒投把《和平協議》列在黨綱,甚至揚言要廢除「民主防衛條款」的中國國民黨及採同一立場之總統、立委候選人。
2. 反制中國統戰滲透,推動民主防衛2.0法案
完善民主防衛法制,釐清言論自由保障與外患行為之界線,以符合比例原則之制裁與管制手段,確保台灣民主、自由與不隸屬中國的主權獨立現狀,免於境外敵對勢力之威脅與侵蝕。
3. 推動國籍法修正,確立國民主體範圍
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而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具體規定係屬國籍法所規範。為使國籍法所規範之國民主體範圍與台灣主權現況相符,反擊中國對台灣的主權主張,避免法律適用混亂,新一屆立法委員應推動國籍法修正,明定台灣人民才是國籍法定義的國民主體。
4. 打造新憲,徹底告別一中
台灣應凝聚國民之主權意識,打造屬於自己的新憲法,徹底告別現行憲法與增修條文以一個中國為本,並將台灣框進中國的國家想像。新憲法應同時達成全面憲政改革的目標,包括:(1) 建立權責相符的三權分立體制;(2) 制定保障實質平等與社會正義的新權利憲章;(3) 設立國家人權保障機構;(4) 重新設計符合台灣所需的地方制度,確保區域均衡發展與區域治理;(5) 改革現行國會選制,消除政黨得票率與席次不合比例之現象;(6) 明定重要的國家基本原則,例如:人性尊嚴、社會民主、轉型正義、永續發展、世代正義等;(7) 設立「原住民族專章」,重建國家與原住民族之關係;(8) 建立民主防衛機制,確保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5. 總統職權法制化,權責相符明算帳
制定〈總統職權行使法〉,明訂總統職權行使之程序、總統與行政院及各部會間互動應遵循的規範,期能在修憲前局部解決憲政體制混亂所造成的問題,蓄積未來修憲的改革動能。
6. 公民投票法應全面修正
公民投票法應全面修法,以提昇公民投票之民主品質。修法事項至少應包括,明訂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事項不得交付公投,建立公投提案之違憲審查機制,細緻化提案階段的審議程序,對提案審議結果的救濟途逕,延長投票日前之準備期間,課予主管機關對公民提供充分資訊之義務,落實準備期間之公民審議程序,禁止購買商業廣告宣傳公投案正反意見,為推動公投所募集之資金應予透明化。
7. 開放地方政黨,促進多元參與,改造地方政治
開放並鼓勵地方政黨的成立,搭配縣市議會半數採政黨比例代表,地方政黨補助金依縣市議會政黨票計算,直轄市實施區自治,以公民連署取代參選保證金,大幅降低參政門檻,促進多元政治參與。
鼓勵地方新興公民力量轉化為政黨,強化政治課責,以「選黨,選政見,選責任」的新地方政治,逐漸取代「選人,選人情,選關說」的恩庇侍從體制。
以複數政黨認同(總統立委選甲黨,縣長議員選乙黨,甲乙兩黨可結盟),改善政黨結構;以中央地方雙元政黨體系,兼顧國家團結對外與社會多元民主,因應地緣政治下台灣面臨的中國威脅,以及全球化下社會各階層與各地方所面臨的各種挑戰與矛盾。
8. 地方創生與農業再生需以人為本
地方的諸多問題,例如「微型產業無人繼承」,「農業凋零」,「環境受創」,「地方政治惡化」,「文化棲地消失」「區域缺乏整體管理」等看似分離的領域,卻可以「社群」為「方法」(methodology)來加以「治理」。換言之,透過社群(community)的建構(construction)和實踐過程,輔以當代的「環境民主」治理,我們可以有效解決地方的諸多問題。
「社群」是建構的,建構的能動者是「人」,建構的並非「物」,而是人與人以及人與環境構成的「網絡」。因此地方諸多問題如上述,實乃因為「社群網絡」的斷裂,社群無能形塑共同的價值和規約,所呈現的社會失能,政治惡化,導致社群建構的能動者-人口更加外流的惡性循環。
本章政治綱領將以
(1) 賦能「修復社群網絡」的能動者-「人」-為主軸來發展;
(2) 「地方」的實踐特性來建立:
A. 地方實踐是「日常性」的,制度是搭配這樣的日常性而建立。
B. 地方的諸多問題不能硬性分類治理,地方上公共與私人空間的高度重疊,政策必須符合日常隨時隨地的實踐特性。
C. 地方的「生產」不一定是「有形物」的產出,還包括網絡的建立,溝通機會的形成。這些都影響「地方問題」被解決的能力。
D. 強調在地合作,包括在地共識的形塑,意見回饋,與後續的政策制定和修正。
E. 強調創意解決問題的能力培養。在地問題繁雜多元,因時因地而差異,居民以面對面互動為主。因此,政策必須允許更多變通的空間和彈性,才能形成所謂的「在地韌性」。
9. 促進以環境永續為價值基礎的國家發展路線、翻轉政府治理、落實民主參與。
為促進國家永續發展,減輕長期因掠奪式經濟發展失衡所產生的各種環境風險,台灣應發展以環境永續為上位思考的治理方略,檢討、開發與架構各種制度誘因(如檢視各種政策補貼與環境社會永續的關係、碳稅徵收、污染裁罰等),促進能源轉型與經濟、產業轉型。
環境權應視為人權保障的一環,尤其在氣候變遷的大環境中,各種災害風險預防措施,應同時考量社會與技術的可行性,確保每個人(包括世代正義考量)的健康環境權利,強化面對災害風險的社會韌性。
不同政府部會與層級,應綜整性檢討國家或地方各項政策推動與永續發展目標之間的衝突與難題,鋪設各種促進民眾公共事務參與的基礎建設,強化永續環境健康為本的社會民主發展路線。
10. 大幅提高基本工資,帶動產業升級與擴大內需
最低工資制度法制化,針對不同類型之勞工,分別推動促進加薪方案。
11. 檢討移工勞動市場,強化移工之勞動暨社會保障
移工聘用總量管制,反對剝削移工,雇主應為移工提撥6%勞工退休金,勞工保險退休年金之保障適用、離境結算,妥適規劃移工長期居留、公民權與移民可能性。
12. 照顧病童、請假有薪+全面擴大公共托育
為了創造友善生養的職場環境,我們主張台灣應比照先進國家標準,提供「以小時計算的有薪育兒假」,減輕青年勞工上下班接送小孩、照顧病童的壓力。每一名幼兒,父母雙親可分別享有240小時的有薪育兒假,期間從幼兒零歲起到滿八歲為止。這240小時的有薪育兒假,由政府補貼薪資的八成。並且可依家長需求,以1小時為單位請假。家長可以「每天只請1小時 x 請240天」,將有薪育兒假當成減少工時來使用,讓上下班接送小孩更輕鬆;也可以每逢幼兒腸病毒停課,「請8小時 x 請多天」,在家照顧病童。無論是哪一種請假方式,都可請領八成的薪資補貼。
我們也主張訂定「公共托育專法」,比照德國規劃,由政府編列十年財源,擴大充足的0歲、1歲、2歲公共托育。德國訂定的目標是服務量達到未滿3歲人口的35%,換算為台灣2030年的人口,等於須增開86400個公共托育名額。十年所需經費,教育部約為60億元、衛福部約為550億元。專法亦應明訂釋放國民中小學餘裕空間的辦法,徹底解決家長抽不中公托、找不到幼幼班的困境。
13. 照顧不孤單、請假有薪+醫院全責照顧
(1) 全民健保全面推行「全責照護」:全民健保可經服務提供者與付費者協商合理調整保費,支應醫院全面納管、培訓醫院看護人力,達到四贏:確保照顧品質、減輕民眾經濟負擔、1:1人力有效運用及釋出人力到長照服務領域。
(2) 長期照顧安排假:每位勞工一生得享有30天六成薪假及150天彈性休假;或仿效日本提供每位失能老人一生九十三天(67%薪資),給予就業中的扶養親屬至多分三次請領的顧老假。
(3) 「機構式照顧」納入長照2.0給付項目:為提供長照家庭多元選擇,因應不同失能階段、家庭照顧人力、就業狀況、經濟條件等情況,政府所核定的長期照顧給付額度,不應侷限居家、社區式照顧服務項目,也應納入機構式照顧服務項目。
(4) 照顧者「週休」一日:臺灣實施週休二日多年,政府應立即開辦每週一天8小時的「週休一日」喘息服務,作為長期照顧服務項目。並開放聘僱外籍看護的雇主,享有與其他民眾同樣使用居家服務的權益,致使照顧者能夠得到應有的休息。這將創造大量工作機會,養成穩定的照顧人力資源,有助於建構完整的長期照顧服務體系。
14. 以居住權與區域平衡為核心,建構可負擔的居住空間
居住權是國際普遍認同的基本人權之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在1991年的第4號一般性意見中詳細解釋「適足住房權」(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是適用於每個人且權利享受不應受到任何歧視。為此,主張中央與地方政府不應再一味鼓吹所有權,應推動居住使用權利並提供多元化選擇,以對面社會多樣性居住需求。居住不只是硬體住所提供,還包含人的社會網絡關係,乃至市場、經濟、產業以及社區發展等服務,故而國家應以居住人權為核心,整合產業、經濟、社區與都市計畫、勞動與社會政策,建構可負擔的居住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