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形式的構成及其存在方式

古典音樂欣賞講義

Filius
Classicholic
4 min readNov 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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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音樂形式的基本要素

在音樂形式的基本要素,首先取決於表情性的因素。音樂的表情,指的是用音響去表現類似於人的情緒活動。例如,用音樂的力度要素表現強弱,速度要素表現激動與平靜,節奏要素表現出緊張與鬆弛,音程與音高的要素則體現出空間感。因此,音樂形式至少包含了力度、物度、節奏、音程(包含音高)等基本要素。此外,「音色」也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基本要素,它表現出綜合性的情緒變化。
上述的基本要素,必須按照一定的組合規律,有序地結合成一個整體,才能表現出音樂形式的結構特徵。

構成:音樂形式的組織手段

音樂形式的組織手段,是音樂各種基本要素有序組合的方式,當中必包含一種以上的形式要素。例如,「旋律」具有音高關係,也體現出節奏和強弱、節拍;「和聲」體現出音程關係和音色特徵;「曲式」體現出音樂律動的整體規律;「配器」則是選擇音色的手段,實際上也是選擇不同音高的樂器。組織手段以音樂的基本要素為基礎,兩者間的中介環節就是「形式美的法則」。

構成:形式要素與組織手段中的中介環節 — 形式美的法則

形式美的法則,是將形式要素組合的規律與方式。不同聲音間的組合,是建立在「對比」的組合規律之中;相同聲音的重複則是建立在相同的組合原則 — 整齊一律之上。形式美的法則,是隨著人們審美意識的發展而不斷更新的,是一種源於實踐、用於實踐的法則。一般認為,形式美的法則有以下幾種:和諧、對比、比例、整齊一律、對稱均衡、調和對比、節奏韻律、多樣統一等等。音樂形式的基本要素與組織手段之間,正是通過這些法則連繫在一起的。

存在:時間的表象

時間是音樂存在的關鍵因素,音樂形式的各種基本要素,都必須在時間的過程中體現出來。「節奏」就是一個時間的概念,而「速度」是節奏的頻率,若沒有時間作為準則,就失去意義。音樂形式美的法則,也必須依靠時間展示。例如對稱原則的三部曲式A-B-A結構,透過音響體現出來,是分時分刻依次展現,聽眾才能感受得到的。因此它是一種主觀、內在的時間概念。音樂的時間不需要依靠時鐘去調理,人們在聽音樂時也不會去計量時間的長度;音樂的進行也不可能完全按照每分鐘60拍的速度,即使是如此,人們也不會在音樂進行時,感受到時間如時鐘運轉一般的消失。聆聽音樂時,由於感受到音樂的聲音形式相互運動,感受的音樂的推移與延續。因此,音樂可說是虛幻的時間表象。

存在:虛幻的空間

有人把音樂比喻為流動的建築,是有所依據的。一份交響樂的總譜,各種音符排列,成為一種立體的造型。那是一種無形的聲音造型,憑著聽覺去判斷空間的幻象。這種幻象主要透過聲音高低與音色變化表現出來。另外,音樂的空間性也表現在「空間移位」中,指的是事物在空間的深度或距離變化。例如,很弱的聲音只能在近距離的範圍內聽到,很強的聲音則可以在遠距離的範圍聽到,這兩個強弱音之間,就有空間深度的差距。空間移位並非音樂形式本身的屬性,它只是聽覺造成的心理幻覺。音樂的空間,會隨著音樂進行的時間不斷變化著它的結構,是不可見的,更是一種可塑性的結構。它必須依賴時間的過程,因此實際上它只是音樂時間的一種屬性。

存在:想像中的運動

音樂的運動性包含兩方面的意義。第一,是物理性的涵義,即發聲體的振動。然而,音響的流動是音樂運動性的第二種涵義,是我們在音樂進行時,感受到的音樂流動。這種運動方式,並不是真實的運動,不是一個音移向另一個音,而是一個音消失、另一個音出現,使我們感受到音樂連續不斷地在進行,因為記憶幫我們將前後出現的音響片段聯繫起來了。可以說,音樂本身並沒有在運動、在進行,卻給我們一種運動的感覺。因此,音樂的運動,並不是實際的物理性移位和真實的運動,它只是種心理的、想像中的運動。這種運動方式,是根據音調變化的頻率,即音樂結構內部的規律變化。因此,音樂的運動性與時間性有著不可分割的關係。音樂的形式,不單純是一種客觀的聲音現象,往往需要寄託在欣賞的主體內心生活中,為主觀的精神世界存在。

Originally posted at facebook.com/classicaholic on December 2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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