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无锡:不该管的案件为何非要管?

Liangliang Faith
CoinXP
Published in
Nov 17, 2023

陈律师

CoinXP投资人转发、评论力证梁亮清白

无锡梁亮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庭审在悄无声息中已经结束了。从庭审结束至今已近两个月了,案件尚未宣判。据无锡公安方面私下透露,这个案件是无锡锡山区法院报过无锡中院和江苏高院共同研究的,是一定要判有罪的,否则无锡方面岂不丢了面子?案件庭审虽已结束,但关于案件本身存在的诸多问题,却仍没有得到解决,无锡方面即使拖下去也不能使关注该案件的投资者、被告人家属以及诸多关注区块链技术的人忘却由于无锡公安的趋利性执法,无锡锡山检察院、法院一条龙的放纵,检察院丧失了监督职能,法院这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完全沦陷。唯有公开,让大众去评判,让历史去记录,作恶的、违法的终有被追责的那一天。。。

今天发出第三问,梁亮案无锡是否具有合法管辖权?

  1. 我们看关于刑事案件的管辖,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无锡市锡山区既不是犯罪地,也不是被告人居住地,锡山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1、本案的行为地、被告人住所地在哪里?

本案中,开展COINXP公链、HUBDEX交易所研发活动的NOCENTER基金会在新加坡;初始投资资金13000个以太坊来源于国外20余家知名数字货币投资基金;COINXP公链、HUBDEX交易所服务器在香港阿里云和美国亚马逊;线下推广活动发生在四川省、重庆市、浙江省杭州市;梁亮、陈华、王阳、彭刚、杨伦光、沈婷六人户籍地、居住地分布于北京市、吉林省、四川省;曾为HUBDEX交易所提供服务的其他人员户籍地、居住地分布于浙江省、四川省;受托保管、划转涉案虚拟币的北京皓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COBO公司)注册地、办公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代表HUBDEX交易所托管涉案虚拟币的杭州希夷科技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本案所有基本事实与无锡市锡山区毫无关联,未有任何证据体现HUBDEX交易所运营活动、投资用户、投资款项主要位于无锡市锡山区。

2、本案的受案、立案

无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2021年2月26日受案,案件来源是巡逻发现,同日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对于非法利用信息网路罪规制的行为范围,情节严重追诉标准的法定情形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本案中,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计算机系统所在地等相关地点均不在无锡市,立案当时也未有一名居住于锡山区内公民报案,未有任何证据材料显示锡山区内公民因HUBDEX交易所运营被骗取财物,未有任何证据支持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无锡公安明显不具有管辖权,是无证据、先立案。

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在2021年4月7日将本案移送锡山分局管辖,当时同样未有一名无锡市锡山区内公民报案,未有任何证据显示本案与无锡市有何事实关联。直公(网)移字【2021】12号《移送案件通知书》显示,直属分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移送管辖,法条原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该规定显然仅适用于“公安机关对自己不具有管辖权的案件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未有任何法律法规授权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平级移送管辖,证实无锡公安明知自己无管辖权、故意歪曲法律条文违法管辖本案。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对锡山分局更改罪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具有管辖权。相较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该罪名管辖链接点增加“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不存在被害人概念,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均未出现“无锡市”字样,未认定无锡市锡山区内存在被害人。特别应当强调的是,管辖权的确认特指刑事立案时应当具有管辖权,法律从未赋权公安机关先违法立案、再以所收集证据去弥补管辖权。如这种做法能够成立,对所有的与网络相关的犯罪无疑就废除了地域管辖规定,而基于现在互联网普及程度和适用范围,几乎等同于宣布全面废止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的强制性规定,全国各地公安可以管全国各地的刑事案件。

3、在本案已经违法立案的情况下,王峰涛能作为无锡拥有管辖权的合法依据吗?刑事立案能够“先上车,后补票”吗?

庭前会议中,检察官就管辖权问题发表意见,表示王锋涛在锡山区投资HUB币是本案管辖链接,明显不能成立。王锋涛是无锡公安在2021年2月26日违法立案之后回避违法管辖问题的唯一理由,王锋涛究竟是否为HUBDEX数字资产交易所真实投资人是本案必须查明的、直接关涉锡山司法机关管辖权的核心问题,而HUBDEX数字资产交易所采匿名注册,无锡公安经过对王锋涛多次取证(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到审判阶段庭前会议之前,甚至包括最近一次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后2023年8月下旬取证)仍未取得王锋涛投资hub币的凭证,王锋涛是否进行了真实投资这一重要事实明显存疑、无法确认,本案确有必要通知王锋涛出庭作证。

4、既然检察院认为王峰涛的出现可以作为拥有合法管辖权的链接点,无锡锡山区法院为何不敢让王峰涛出庭作证?

各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前会议及此前多次就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多次书面申请通知王锋涛出庭作证。管辖问题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主动查明的法定事实,锡山区人民法院、合议庭明知在案无任何证据体现无锡公安立案时管辖依据,拒不通知王锋涛出庭作证,明显是拒不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包庇公检违法办案,本案无法得到公平、公正审理。

同时,辩护人申请通知王锋涛出庭作证还有一项重要理由是王锋涛多份证言明显互相矛盾,存在证据造假。王锋涛自称2020年9月投资HUB币与无锡公安认定账户注册时间2020–12–13明显矛盾,与公安认定账户首次提取USDT 时间2021年3月28日(晚于立案一个半月)明显矛盾,自称转账给郭雷鹏由其帮助转账USDT用于购买HUB币与无锡公安调取银行流水(与郭雷鹏无经济往来)明显矛盾。更为重要的是,经过对王锋涛的多轮取证,现有证据材料充分证实锡山公安故意制造虚假询问笔录。就王锋涛2021年4月14日首次询问笔录,火币提供的“登录记录”表格显示,王锋涛当天登陆火币APP多次,分别为00:14,03:25,06:16,07:43,12:26,13:15,13:49,这七次登陆IP地址均为“117.136.46.70”,证实王锋涛在这七个时间段始终在同一位置,从时间点横跨凌晨、早晨、上午、下午来看,该位置应该为王锋涛居住地址,或者家中或者夜班地点。然而,王锋涛首次笔录显示其在4月14日12时37分至14时51分在东北塘派出所接受询问,时间跨度包括后两次登陆时间13:15,13:49,如果这份笔录真实,就意味着王锋涛一边要在东北塘派出所做笔录,一边要同时出现在七公里之外的居住地(车库)或者单位登录火币网址,这显然是不可能的。王锋涛2022年8月19询问笔录存在同样的问题。《询问笔录》显示取证时间“10时00分至10时22分”,明显与健鼎(无锡)电子有限公司刷卡记录表所载“2022–08–19 10:08:21 下班”直接矛盾。高德地图显示,健鼎电子距离锡山分局5.1公里。在10:08分才从公司刷卡下班的王锋涛,是如何做到在10点钟即已经出现在五公里之外的锡山分局呢?又是如何做到在10:22分就已经签阅完笔录了呢?显然,刷卡记录表可以直接证实《询问笔录》虚假,不是锡山公安向王锋涛本人取证的结果。

王锋涛的证言直接关涉本案管辖,自身证言在重要事实上自相矛盾,法院理应通知王锋涛出庭作证。

  1. 无锡应当怎么作?

无锡公安对本案自始没有管辖权,锡山法院在受理本案前就应当依法审查管辖权问题,应当因不具有审判管辖退回锡山检察院或层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锡山法院明知不具有管辖权放任无锡公检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之后还围绕管辖依据不断补充侦查。

就锡山法院不具有管辖权问题,锡山区人民法院、合议庭拒不履行依法报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拒不等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梁亮及辩护人提及管辖申请,构成存在不正当行为,必然会影响公正审判。

本案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在江苏省辖区内乃至全国范围内属于新类型案件、且案件疑难复杂,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管辖以及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应当上报上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的法定情形。受梁亮委托,辩护人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本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按规定亦应当处理该项。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报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在江苏省人民法院未就被告人申请作出处理答复前不应开庭审理本案。理由如下:

1.本案涉及社会群众人数多、社会影响极大,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起诉意见书指控“截止2021年4月14日,HUBDEX交易平台,注册用户5万余人,其中实名登记2万余人,人员层级达到54级,形成传销社区100余个遍布全国32个省市自治区,会员本金累计10亿元”,起诉书指控“截至案发,平台内共注册账号5万余个,层级100余层。2020年6月18日至2021年4月14日,客户转入虚拟币合计价值人民币2.39亿元”,是典型的涉众型经济案件。HUBDEX数字资产交易所产权归所有持平台币HUB币用户共同所有,用户对自己账户内虚拟币享有完整的所有权,本案待查实的基本事实之一即为全部涉案虚拟币是否为遍布全国31各省市直辖市几万名持币用户合法财产,案件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直接关涉大规模群众财产权,极易引发社会群体稳定事件。无锡公检法办案过程中,大量HUBDEX数字资产交易所用户公开发声要求参与作证、对涉案已采取强制措施虚拟币提出权利主张,辩护人在此前已经重复寄交法院林琳法官311名用户要求作证和产权的树心,无锡公检法一概充耳不闻,将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真正产权人全部隔绝在外,已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2.本案在江苏省辖区内乃至全国范围内属于新类型、且案件疑难复杂。

本案中,梁亮率顶尖技术人才组成研发团队,以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数字资产交易专用公链、跨链数字资产交易为研发目标,在新加坡成立基金会,向全球20多家主流数字货币投资基金募得13000枚以太坊开展研发活动,代码全部公示于国际上最大的编程社区和代码托管网站github.com上的COINXP源代码库,最终研发成功数字资产交易专用底层基础设施COINXP公链,并在公链上二次构建具体应用HUBDEX数字资产交易所,为用户提供数字资产存储、交易服务,整个运营期间,用户与用户之间实际发生大量数字资产交易,自主选择交易对象和确认交易价格完成购入或出售虚拟币,自主决定提币立场,币值始终稳中有升,从未出现用户提币离场被拒绝事件。更为重要的是,梁亮等六名被告人从未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均未认定梁亮等六名被告人存在非法获利。

可见,本案是在判断一项以真实区块链技术为支撑的创新活动的合法性,与现有司法实践涉虚拟币传销案件“以区块链技术为噱头而无项目、无技术、无团队,以虚拟币名义骗取用户财物”有本质的不同。本案涉及区块链技术研发与应用领域、虚拟资产领域,需要判断虚拟资产属性与价值判断、数字资产交易所的法律地位、数字资产如何确定产权归属、数字资产交易所与用户之间产权关系应如何定性、数字资产交易所与技术运维团队之间法律关系如何定性、用户与技术运维团队之间关系如何定性等大量新型法律关系,所规制范围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未有规定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行为,明显在江苏省内乃至全国范围内具有首案效应,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难点和重大争议,属于必须由高层级法院提级管辖案件。

3.本案明显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

区块链技术、虚拟资产均为新兴领域,我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没有对虚拟资产财产属性、虚拟资产持有与交易行为性质、运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行为性质作出规定,梁亮等六名被告人所从事活动不违反任何刑事规范。特别是我国香港在近两年频频发布合规经营虚拟货币政策,对运营虚拟资产平台逐步提出持牌规范要求,正式投入竞争世界虚拟资产中心的浪潮,香港原讼法庭更于2023年3月31日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Re Gatecoin Limited (In Liquidation)[2023]HKCFI1914案中,首次裁定加密货币满足“可定义”、“可由第三方识别”、“具有可由第三方取得拥有权的性质”、“具有一定程度的永久性或稳定性”标准,属于“财产”。本案的争议焦点“虚拟资产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应如何处置”、“运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行为应如何定性”,直接关涉梁亮等人是否为用户提供真实产品、服务,关涉案件定性,国内相关规定空白,而香港规定合规开放,本案应依据何种法律规范如何评判梁亮等六被告人行为,亟需高层级法院通过个案裁判的方式进行进一步明确,明显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属于必须由高层级法院提级管辖案件。

4.本案完全是无锡公检法趋利执法恶果,在无锡市内无法得到公正审判,明显属于应由上级法院提级管辖案件。

无锡公安明知无管辖权违法跨省域趋利执法,谎称大量群众报案伪造案件来源,虚构当地投资人传播虚假新闻,上百家公检微博公众号合力传播虚假新闻,涉嫌隐匿、非法处置价值千万已扣押巨额虚拟资产(20.00055611比特币、100.09以太坊、403,607.8788USDC),涉案虚拟资产全部拒绝随案移送,至庭前会议2023年9月4日,没有一家办案机关出具接收到了涉案虚拟货币的法律文书。案件办理至今,唯一一名自称无锡证人历时两年多拿不出投资hub币凭证,证实案件与无锡毫无关系,无锡公安办案目的只为趋利执法。办案初期,梁亮被无锡市看守所管教胡琪峰殴打眼睛伤至六分之一视网膜永久损伤,控告无门,至今未得到公正处理。更有甚者,无锡公检法默许、包庇“鉴定机构虚构鉴定过程,出具无中生有虚假意见”,法院拒不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拒不先行处理鉴定人伪证问题,甚至自立中央、擅自造法,以“锡山区检察院申请鉴定人出庭”为由违法“扣除30天计算梁亮等六被告人羁押期限”。2023年7月24日庭审前夕,无锡举全市警力违法传唤家属、旁听人员、关注案件的来锡人民群众几十人,法院周边遍布警力,为一件普通的经济犯罪案件协调、耗费如此巨大的社会公共资源,只为妨碍社会公众依法参加案件旁听,数次引发社会热议。在本次庭前会议前,无锡公安出动更多警力遍布周边省市拦截HUBDEX交易所用户维权,以连续传唤方式非法限制梁亮亲属林开、梁敏人身自由,检察官也以询问案情为由亲赴询问梁亮家属林开,整个案件办理已经毫无诉讼程序可言。

本案在锡山区、无锡市内都不可能得到公正审理,属于必须由高层级法院提级管辖案件。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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