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Dable 原生廣告調整廣告刊登規範
Published in
Jul 11, 2024
因應台灣政府法規調整,Dable 原生廣告團隊調整「食品」、「健康食品」、「藥品」、「醫療器」及「化妝品」等五大類商品之廣告刊登規範,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
提醒您,請檢視您的廣告素材及落地頁 (Landing page) 是否符合規範,以保障廣告活動順利投放並獲得最佳成效。
廣告規範調整簡述如下:
一、依據臺灣最新發佈之法規,「食品」、「健康食品」及「化妝品」等類別商品之廣告及宣傳,將必需符合下列規範的條件才可刊登並且不得涉及醫療效能。
表述內容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
- 涉及「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等陳述字眼。
- 涉及「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
- 涉及中藥材效能。
二、各類別商品廣告規範
- 食品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宣傳或廣告,亦不得包含 「健康食品」之標示。
- 不接受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之食品廣告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
2. 健康食品(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條及第6條)
- 健康食品必須為符合法規條件,並經主管機關認定後核發特定標章及許可證字號之商品,並且產品包裝須標示「健康食品」之陳述字樣、法定小綠人標準圖像、許可證字號及保健功效敘述等相關規定內容。
- 健康食品之宣傳及廣告不得涉及醫療效能相關之陳述。
- 核可產品資訊並公布於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 http://consumer.fda.gov.tw
3. 藥品(依據藥事法第65條及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6條)
- 藥品廣告主必須為合法藥商。
- 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提供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藥物廣告內容應提供廠商名稱、藥物許可證及廣告核准文件字號,一併登載或宣播。
4. 醫療器材 (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0、41條及施行細則第22條)
- 醫療器材廣告主必須為醫療器材商。
- 刊播醫療器材廣告時,應提供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醫療器材廣告應提供廠商名稱、登錄者之名稱、醫療器材許可證或登錄字號及廣告核准文件字號,一併登載或宣播。
5. 化妝品(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
- 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