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Dable 原生廣告調整廣告刊登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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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ble Taiwan Blog
Published in
Jul 11, 2024

因應台灣政府法規調整,Dable 原生廣告團隊調整「食品」、「健康食品」、「藥品」、「醫療器」及「化妝品」等五大類商品之廣告刊登規範,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

提醒您,請檢視您的廣告素材及落地頁 (Landing page) 是否符合規範,以保障廣告活動順利投放並獲得最佳成效。

廣告規範調整簡述如下:

一、依據臺灣最新發佈之法規,「食品」、「健康食品」及「化妝品」等類別商品之廣告及宣傳,將必需符合下列規範的條件才可刊登並且不得涉及醫療效能。

表述內容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

  • 涉及「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等陳述字眼。
  • 涉及「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
  • 涉及中藥材效能。

二、各類別商品廣告規範

  1. 食品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宣傳或廣告,亦不得包含 「健康食品」之標示
  • 不接受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之食品廣告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

2. 健康食品(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條及第6條)

  • 健康食品必須為符合法規條件,並經主管機關認定後核發特定標章及許可證字號之商品,並且產品包裝須標示「健康食品」之陳述字樣、法定小綠人標準圖像、許可證字號及保健功效敘述等相關規定內容。
  • 健康食品之宣傳及廣告不得涉及醫療效能相關之陳述。
  • 核可產品資訊並公布於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 http://consumer.fda.gov.tw

3. 藥品(依據藥事法第65條及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6條)

  • 藥品廣告主必須為合法藥商。
  • 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提供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藥物廣告內容應提供廠商名稱、藥物許可證及廣告核准文件字號,一併登載或宣播。

4. 醫療器材 (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0、41條及施行細則第22條)

  • 醫療器材廣告主必須為醫療器材商。
  • 刊播醫療器材廣告時,應提供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醫療器材廣告應提供廠商名稱、登錄者之名稱、醫療器材許可證或登錄字號及廣告核准文件字號,一併登載或宣播。

5. 化妝品(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

  • 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更多廣告素材規範,請參照 Dable Support Page 的內容審查指南

如有其他疑問,請來信 ad-tw@dable.io 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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