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正小整理 (1) -放寬董監人數
可選用1董1監或1董0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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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min readNov 8, 2018
新修公司法(107.11.1施行)放寬董事與監察人的人數限制,非公開發行的新創或中小企業,可依實際需求,於股東會通過修正章程議案後,調整董監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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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正小整理-2-有限公司股東同意門檻降低
A.說明:
本次修法後,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可於章程訂立董事一人或二人或更多席次。即1董1監、2董1監或常見的3董1監。
- 若為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可選擇設置1董0監。
B.選擇1董1監的優缺點
優點:提升企業經營彈性與決策速度,減少公司初期的管理成本、 、增加經營權的控制力。
缺點:公司治理問題、小股東權利縮水、影響投資意願。
C.相關條文:
1.公司法第 192 條 :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2.公司法第 128–1 條 :
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該
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前項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
,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
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第一項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置監察人;未置監察人者,不適用本法有關
監察人之規定。
3. 公司法第 8 條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
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
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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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說明:201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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