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辦公室需要租金扣繳是怎麼回事?

營利事業向自然人承租房屋衍伸之稅務及二代健保問題

Eric Chiu
Eric  Notes
7 min readJan 30,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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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在設立公司時,和熟識的朋友小王承租辦公室。公司設立完成時,被國稅局和會計師提醒,在支付房租時要記得扣繳稅款,而且隔年一月要記得申報房東的所得,這是怎麼一回事?

補充: 租金扣繳係規範於向自然人承租,如果承租對象為公司,請取具發票而非扣繳。

我國所得稅法設有「就源扣繳」制度,主要是責成特定人為扣繳義務人,就納稅義務人之所得,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在法定期限內,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及填具扣繳憑單發給納稅義務人。 (參司法院釋字第 317 號及 673 號解)

因此,我國的營利事業,在給付自然人房租時,若給付金額超過一定金額(目前是20,000)時,不能全額給付給房東,需要先扣除一筆費用。

營利事業向自然人承租房屋時,若給付金額超過 NTD $20,000,

需額外協助房東扣繳稅款10%及繳納二代健保 1.91%。

案例: 假設房租總額含稅及二代健保共30,000元。

承租人需協助扣繳稅款3,000 (30,000*10%)

承租人需協助繳納二代健保573(30,000*1.91%)

承租人應該給付的房東的租金=30,000–3,000–573=26,427

(如果租約是未稅未扣費,則實質租金總額應為30000/(1–10%-1.91%)

繳納稅款時間: 給付那天的次月10日前要繳納,否則會有產生 滯納金。

繳款書連結 :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44W12

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 — 152~158、15B

  • 繳款類別 : 152 租賃
  • 統一編號 : 輸入您的公司統編
    扣繳單位名稱 、扣繳義務人及 扣繳單位地址 :系統自動帶入
  • 縣市 :登記所在地縣市
  • 稽徵單位 :登記所在地國稅局單位
  • 所得人身份 : 境內居住者 (若為境外居住者租金扣繳稅率為20%)
  • 所得所屬年月: 租金實際歸屬日期
  • 給付日期 :租金匯款或交付日期
  • 給付所得總額 :租金總額(扣除稅款、二代健保之前)
  • 應扣繳所得額 :同給付所得總額
  • 扣繳率: 10 % (境外居住者為20%)
  • 應扣繳稅額 :自動計算
  • 自動補扣並補繳:

若逾期自行發現補扣並補繳, 才需要勾選

(選註「自動補扣並補繳」應於繳款書「扣繳單位自動補扣繳蓋章欄」蓋章)

如果簽的租約是房東要實拿或是規定扣繳稅款及二代健保額外由承租者繳納(先不管租約是否有瑕疵)。

代表是,房東真的所得金額是更高的金額,需要倒算回去。

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所得稅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費者,應視同承租人支付租金 (此案例依照新健保費率修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88條及財政部48台財稅發字第01035號令規定,租賃雙方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承租人於辦理扣繳稅款時,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之給付總額為所得計算基礎。

該局說明,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扣費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其單次給付金額達新臺幣20,000者,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1.91%扣取補充保險費,承租人如依租賃契約約定負擔出租人補充保險費之應繳金額者,則於計算出租人之租賃所得扣繳稅款時,其扣繳稅款之計算,應以前揭承租人負擔之稅費金額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

舉例說明,租賃雙方約定每月租金3萬元,另由承租人代為支付扣繳率10%之扣繳稅款及保險費率1.91%之健保補充保費,則扣繳義務人應開立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應為34,056元,扣繳稅款3,405元,另補充保費為650元。計算如下:

給付總額:30,000÷(1-10%-1.91%)=34,056(元)

扣繳稅款:34,056×10%=3,406(元) (較正確方式應採無條件捨去)

給付淨額:34,056-3,405=30,651(元)

健保補充保費:34,056×1.91%=650(元) (四捨五入)

應給付金額:34,056–3,406–650=30,000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計算出租人之租金收入及扣繳稅款,以免短報而遭罰。

常見Q&A

1.繳納期限?

法規是規定給付那天的次月10日前要繳納,否則會有滯納金的問題

  • 滯納金之計算: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之稅款,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期第1、2日繳納因未逾 2日不加計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為止(違章罰鍰免加徵滯納金、利息)。
  • 自行補繳請記得勾選自動補扣補繳,符合條件可免加徵。

2.截止日計算

各項稅款之截止,繳納期限如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或例假日得順延一天,以次一營業日為限繳日期。

3.扣繳的規定與處罰

◆ 第八十八條(應辦扣繳之所得)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淨額。
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 第九十二條(扣繳稅款之報繳)
第八十八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 未依規定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處罰?
扣繳義務人已依規定扣繳稅款,但是未依規定在期限內按實填報扣繳憑單或填發扣繳憑單,除依國稅局規定期限內要按實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外,還要按照扣繳稅額處20%的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2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但扣繳義務人若已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的話可以減半處罰,即按扣繳稅額處10%的罰鍰。

◆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會受到什麼處罰?
扣繳義務人如果沒有依照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時,除了限定扣繳義務人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款,以及補報扣繳憑單以外,還要按照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處1倍以下的罰鍰,如果仍沒有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款,或未按實補報扣繳憑單時,則按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處3倍以下的罰鍰。但如果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而且已經在期限內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的話,免予處罰。
(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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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說明:201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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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 Chiu
Eric  Notes

CPA/Consultant/Entrepreneur,喜歡分享新知,關注新創、科技與財稅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