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聘用他人完成著作,但未付清款項就使用,構成著作財產權侵害嗎?

Hyylaw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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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in
Jan 22, 2023

一、著作完成時所生的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應該由誰取得?

(一)受雇人(員工)職務上創作:著作權法第11條

  1. 受雇人是指公司員工、公務員、獨資或合夥之受雇用的員工,只要實質上有雇傭關係就算,不以雙方間有勞動契約或勞、健保為必要。舉例來說,在鴻海公司上班的工程師,一般都屬於受雇人,而工程師在職務上所寫的電腦程式,即適用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
  2. 在「契約自由」的前提下,員工可以和公司任意約定誰取得著作人格權,以及誰取得著作財產權。若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員工在「職務上完成的著作」,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由員工取得著作人格權、公司則取得著作財產權。但也可以約定公司取得著作人格權,或者由員工取得著作財產權。

(二)出資聘用他人完成著作:著作權法第12條

  1. 出資人是指出資請他人完成著作的人,通俗一點來說就是「金主」(也就是甲方);受聘人則是接受資金,在出資人一定指示下自主完成著作的創作者。舉例來說,YouTuber的「業配」影片,目的在為特定商品行銷,但YouTuber不是業配影片甲方的公司員工,而且對於影片創作內容具有較大決定空間,通常即屬於出資聘用他人完成著作的類型。
  2. 在「契約自由」的前提下,甲方與YouTuber可以任意約定誰取得著作人格權,以及誰取得著作財產權;但考量YouTuber不是雇傭關係下的公司員工,況且通常對於著作的創意貢獻度較高,為了保護創作人,法律規定在未有契約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由「YouTuber」取得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但也可以約定由甲方取得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3. 但即使著作財產權歸YouTuber所有,為了避免甲方花了錢卻不能使用著作,著作權法第12條第3項讓甲方享有「非專屬性質的法定授權」,可以在「出資的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例如,甲方原先是想將YouTuber拍攝的影片用來行銷商品,之後當然可以繼續用於行銷商品;但若變更用途成為尾牙才藝表演模仿大賽的素材,而需要重製、改作影片時,可能就會有超出原先約定使用範圍的疑慮,此時建議應該先取得授權。

二、出資聘用他人完成著作,但未付清款項就使用,構成著作財產權侵害嗎?

(一)先說結論,原則上都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侵害。以上述的甲方與YouTuber為例,雙方約定YouTuber取得著作人格權、甲方取得著作財產權,而甲方之後拖欠或未付清YouTuber的報酬,卻仍然使用YouTuber創作的影片,假設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在合約成立並生效後,著作完成時的著作財產權就會依約定由金主取得,不會因為甲方之後未付清款項而改變,YouTuber只能另外向金主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三)如果雙方「有」特別約定「付清款項後,甲方才能取得著作財產權」,解釋上該約定會被認為是「停止條件」,在條件未達成前,甲方無法取得著作財產權。可是,即使在甲方付清款項前,著作財產權屬於YouTuber所有,甲方依據著作權法第12條第3項,仍然可以在「出資的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而不構成侵權行為。因此,有無侵權應視甲方是否在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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