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天律師|了解之後,創作路上的著作權問題不再是難題(下)

Jacky Sü
mutix
Published in
Jan 4, 2021
新竹獸|圖片來源:新竹市政府

創作的路上總有喜悅的時候,接到案件時、送出作品時、領到酬勞時,但事實上並非都一直如此順利,例如參考他人作品尋找靈感後,做出的作品卻不小心侵害了原作品的著作權,又或者自己辛辛苦苦原創出來的作品,卻輕易被別人給整碗端走。這樣的情況任誰都不願意碰到,因此相信許多平面創作者在設計與接案的時候,都會擔心一不小心就觸法的疑慮,所以這次 mutix 找來了在藝文界深耕多年的黃秀蘭律師,透過自身法律專業搭配文創產業實務經驗,解答了許多創作者的法律問題。

作品中的素材需要不同的授權

現在很流行的 LINE 有聲貼圖、人手一機的攝影作品、電影中的場景授權,這些其實也都跟著作權脫離不了關係,蘭天律師就舉了幾個例子,如:

  • 青峰與白爛貓的聯名貼圖需要取得美術著作(插圖)、攝影著作、肖像權
  • 第十七屆台灣同志遊行活動的攝影作品需要取得的授權有建築著作、路人肖像權、特殊服裝的美術著作權、寵物則須取得主人同意(因寵物無肖像權,因此屬於所有權的範圍)。
  • 電影《命帶追逐》的場景中雖然拍攝到了台北捷運內部及月台,但因為捷運設計並無特殊裝潢設計,因此無須取得授權;乘客肖像權則依是否辨識程度來決定。

透過這幾個例子可以說明創作一個作品時,有時候是需要有許多不同著作權的授權。

電影《命帶追逐》|圖片來源: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

著作權的授權與轉讓

可能有些人會認為得到作品「授權」就能夠擁有全部的作品的使用權益,但事實上,作者仍擁有作品的著作財產權,若是要獲得完整的作品著作權,應該做的是「轉讓」而非「授權」,轉讓也就是許多人比較熟悉的賣斷或讓渡。所以依照上述的說法,授權與轉讓在法律上是完全不一樣的法律效果,因此在使用上仍須依照簽訂的合約內容來進行。

電影《太陽的孩子》海報|圖片來源:太陽的孩子 Wawa No Cidal Facebook

關於授權與轉讓的問題,蘭天律師舉了阿美族畫家優席夫的畫作案例,優席夫的畫作,授權給電影公司進行改作,並且也標明了授權地點為全世界,可以知道合約中需要標明授權標的、地區、費用、期間、載體,是很重要的事情。另外優席夫的畫作也出現了被公部門冒用侵權的案例,所以平常從網路下載圖片素材時,要注意是否有合法的授權,否則就可能有觸犯法律的疑慮。

改作與抄襲

大家是否還記得 2017 年宣傳世大運柯文哲跌倒的事件呢?這張照片後來被廠商製作成了跌倒潮T,但其實廠商並未取得這張照片的攝影師授權以及柯文哲的肖像權授權,而是直接將圖片下載重製及改作,因此構成了侵權,而此案例是屬於違法改作的行為,而非二次創作,因此關於二次創作的界線,最重要的是必須取得原作者的授權。

LO-FI HOUSE 的空間風格抄襲事件,這個案例中,其中可以學習到的部分是關於室內擺設是否受著作權的保護,其中,若具有創意及個人精神之表達,屬於建築著作,是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如果只是個人合理使用就不構成侵權*,之所以會觸法則是因為營利行為。

*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四段寫到:「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除了已公開作品可能受到抄襲,未公開的作品也是有可能遇到這樣的問題,律師以屏東大學校徽侵權的案例提醒創作設計工作者,若設計圖或企劃書在提案時,要記得簽署保密協議,這樣除了可以保護自身設計作品的著作權,也能夠在不小心外流並被盜用時,證明自己所擁有的著作權。

屏東大學校徽侵權爭議|圖片來源:楊佳璋 Facebook

例外與合理使用範圍

如前段 LO-FI HOUSE 的案例中,提到了合理使用的部分就不構成侵權,那麼合理使用的範圍又是包含哪些呢?

律師舉了蕭青陽的例子,其創作的《我身騎白馬》被眼尖民眾發現是改作自故宮所藏之《明人畫出警圖》,經過律師分析,由於《明人畫出警圖》是明朝古畫,且作者已不可考,因此著作權及所有權屬於明朝宮廷,而流傳至今則為中華民國所擁有,但古畫也早就超過了保護年限成為公共財,只要注意不要侵害了作品的著作人格權,便能夠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的範圍在著作權法第 65 條中也有寫到「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其中判斷的標準有以下幾點:

  •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 著作之性質。
  •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所以在改作作品時,或許有些難以取得授權的原作,但若符合合理的使用範圍,那麼就可以安心的使用。

新竹獸事件,設計草圖也是有著作權

左:新竹獸提案概念圖|圖片來源:郭奕臣 Facebook
右:2020 台灣設計展 新竹轉運站新竹獸|圖片來源:中華民國交通部觀光局

在課程後段以近期爭議的新竹獸事件作為結尾,從前文屏東大學校徽侵權案到這次新竹獸事件,讓大家知道設計師是擁有設計草圖的美術著作權的。而台灣設計展的策展人則沒有著作權,也不是共同創作,這代表著策展人不應該隨意使用新竹獸的任何相關產物。

那麼要如何判斷策展公司是否取得了美術著作權呢?其實就是要看雙方簽訂的合約而定,如果並未簽署授權或任何合約(包含口頭或書面),則策展公司便不擁有使用作品的任何權益。

再回到新竹獸的事件,由於策展公司在介紹新竹獸成品時,並未將設計師標明為作者,而僅以「前期概念」作為標示,這點便侵害了上篇所說的著作人格權中的「姓名表示權」。

新竹獸分區設計人員表|圖片來源:劉真蓉 Facebook

倘使新竹獸的爭議走到法律途徑上其實會有兩種方式:

  1. 設計師有權益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向策展公司及策展人請求損害賠償,並且要求將侵權的作品及周邊產品下架,以及公開道歉。
  2. 若未要求商品下架,則設計師可要求策展公司及策展人更新補充設計師為作者之一。

當然若雙方達成和解,只要補上授權手續,那麼法律上的責任便可免去。這件事也顯示不論在使用素材或者簽訂合約時,都要極力的避免侵權的情況發生。

透過講座可以知道著作權法保護了各位的作品保護到什麼程度

透過許多國內國外的案例,顯示出著作權的問題不論到了任何地方,都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

過去許多創作者或許對於著作權並沒有太多的認識,總是遇到問題才會去蒐集相關的資料,但經過了這次蘭天律師的講解說明,相信對於參加的學員,不論是現在或未來面對到相關問題時,一定都有所幫助。

撰文:蘇育正
編輯:吳佳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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