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天律師|簽訂合約,內容清楚才能保護彼此的權益(上)

Jacky Sü
mutix
Published in
Jan 11, 2021
圖片來源:mutix

創作工作者接案時,除了要注意避免觸犯著作權法外,另一項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合約了,但每一次的合約內容未必相同,而且不同的作品也可能要因此簽訂不同的合約,所以總會被許多合約的內容及條款給搞混,到底哪種合約要寫哪些條款,而合約又要如何簽訂才能保障雙方的權益呢?繼上次著作權法的課程之後, mutix 再次找來蘭天律師 — 黃秀蘭律師來說明簽訂合約的時候到底要注意哪些細節,另外也教大家該如何解讀合約條文,還有遇到違約抄襲爭議時的危機處理。

簽訂書面合約很重要

在講座的一開始律師便先說明口頭合約書面合約擁有同等法律效力,但簽訂書面合約還是有其必要性,因為口頭約定雖然也有同等效力,但因為舉證困難、內容簡略,之後若發生設計爭議時,便難有合約依據,最後造成各說各話、撕破臉的窘境,之後走入司法程序更是曠日費時。所以為了避免造成上述的情況發生,書面合約的簽訂對設計師及業主雙方在合約履行上都有保障。

另外隨著近年來資訊與通訊軟體的發展,許多設計師與業主都會以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來進行溝通或討論合作內容,這些訊息也都具有法律上的合約效力,雖然內容也不如正式合約完整,但仍須好好保存,以備不時之需。

有時候在洽談合作時,由於僅達成初步共識,尚未確認合作關係,因此為了要有憑據,可以先簽訂備忘錄並約定正式簽約的時限,當然備忘錄的效力並不完全等於正式合約,在未簽訂正式合約之前,須看備忘錄的約定的方式來確認其效力,而備忘錄的約定方式主要分成下列三種:

  1. 如已屆備忘錄期限未完成簽訂完整合作契約,則備忘錄法律效力自動消滅
  2. 本備忘錄相當於正式合約之效力,除非重新簽訂新合約則以新合約為準
  3. 雙方均可任意隨時解除意向書,不需負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解釋完備忘錄的效力之後,蘭天律師以黃亞歷導演的作品《日曜日式散步者》延伸的多媒體特展《共時的星叢》為例,舉例說明備忘錄的條文以及之後修改增訂的內容,讓大家能夠透過實例,更清楚的知道簽訂備忘錄時應該注意的地方。

《共時的星叢》主視覺|圖片來源:國立臺灣美術館

另外也提到之前著作權課程教過的保護時限,由於剛好這個展覽的主視覺引用了日本藝術家阿部金剛的作品,雖然其過世超過 50 年(符合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的公共財),但未超過日本法律規定的保護時限的創作者一生加上 70 年,因此一開始還造成了日本方面的抗議,但律師透過這個例子讓大家知道,著作權法是屬地主義,因此這個案例雖然引用的作品是日本的,但仍應以國內的法律作為引用標準。

好的合約,清楚的架構很重要

書面合約的簽訂固然重要,但若合約內容不清楚,那麼雙方權益都很有可能因此而受損,所以合約內容其實能夠越清楚越好,因此蘭天律師列出了合約架構的主要內容並詳細介紹,包含:合約主體、合約期限、工作項目、付款方式、著作權歸屬、保密協議、違約處理暨退場機制、準據法與管轄法院、其他特別條款等內容。當然還是要看合約的內容與目的制定最符合的內容架構。

之後提到了合約主體,分為自然人與法人,當然通常創作者是屬於個人或工作室的部分,這些也都是自然人,而簽約時必須與有權限的權利人簽約,這時候的合約才算是真正有效的。律師舉了一個自己經手的案例,案例中由於作者已經失智,喪失行為能力,他擁有的作品著作權依民法第 1103 條之規定:「受監護人之財產,由監護人管理。」,而監護人為大兒子,但由於簽約人是與二兒子簽約,這時候這個合約就不是一個有效的合約。

蘭天律師引用了 2019 年 NIKE 公司舉辦的跨界藝術展案例,來分析「共同著作」的權利歸屬,這個案例是屬於共同創作的例子,而共同創作的作品權利在著作權法中也有所規定,著作權法第 40 條就寫到「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所以當多人共同創作的作品,一定要有合約的約定,這樣才能保障著作權歸屬的最重要依據。

延伸這個 Nike 的例子來看,當作品的著作權是多人共有時,其中一位著作共有人想要「公開展示」或「改作」時,就需要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如果是因為有正面效益且未違反原創精神的改作,則其有人則不能拒絕這個要求。

單方、雙方合約及未簽約的第三方

有時候簽訂合約的對象是大公司或政府機關時,因為用印等程序繁瑣耗時,有時候會希望只要我方單方簽署就好,這時候可能會以簽署聲明書、授權書、切結書等授權合約直接授權給對方,但這樣的合約有時候又擔心被授權方會逾越合約沒寫到的部分,因此又會在合約中寫出限制的規定,不過因為對方沒有簽約,因此限制對方的合約內容就沒有法律的約束力

合約的簽訂其實不局限於雙方簽約,有時候合約可能涉及第三方,變成三角或多角關係,但由於簽訂合約時並未規範到第三方的部分,這時若第三方侵權,則會變成無法向其求償的窘境,因此在簽訂合約時,若有未簽約的第三方,我們在合約內其可以加註由簽約之一方與未簽約的第三方連帶負責,來約束涉及合約但非簽約的第三人。

廣告演員的肖像權及續約

之後律師提到了另一種特別的狀況-「廣告的合約案例」,業主出資請廣告代理商及影像製作公司拍攝廣告,在合約內需要簽訂授權年限,那麼為何分類為視聽著作的廣告理應由出資的業主擁有其著作權(保護年限為 50 年),但卻又要在合約內簽訂授權年限呢?那是因為廣告中出現的演員有肖像權,所以雖然影片的著作權是業主所有,但因為民法規定保護肖像權,所以才必須簽訂使用年限的授權合約。

既然廣告也受到了演員肖像權的限制,那麼當授權已屆滿卻又要繼續使用時,這時候也需要演員們的授權,不過有時候事情並非想像中的順利,有可能其中露臉的演員聯絡不上,導致再次簽訂授權合約時的困難,律師就提出,由於當初是由經紀公司簽署廣告合約,因此可以在授權合約上由經紀公司約定擔保條款,日後也可藉此主張免除侵權責任。

拍攝廣告時的室內場景授權

前一堂課有提到,室內空間、場景的設計是美術、建築著作的範疇,因此廣告公司承租建築物的內部空間及裝潢擺設作為拍攝場景時,室內裝飾品之美術著作權及室內設計之建築著作權都受到了著作權的保護,所以當租借了場地要拍攝廣告時,要在合約寫清楚,除了租賃合約能夠取得空間使用權,也要簽訂授權合約界定建築物內部空間及裝潢擺設等拍攝製作廣告及相關宣傳品等美術著作及室內設計使用的權利,這樣才能夠合法授權的將室內場景使用在廣告作品內。

影像插畫的交互授權

蘭天律師講到「授權」是在簽訂合約時,很常見的一個核心項目,而這裡律師透過插畫家與 YouTuber 之間的合作案,來說明交互授權合約案例,其中也藉此提到了專屬授權、獨家授權的差異以及法律效果。過去常常會看到獨家授權,但其實還有更高一層的「專屬授權」,專屬授權的法律效力極大,甚至連著作人本身都不可再使用。

撰文:蘇育正
編輯:吳佳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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