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天律師|簽訂合約,內容清楚才能保護彼此的權益(下)

Jacky Sü
mutix
Published in
Jan 18, 2021
葛飾北齋《神奈川衝浪裏》|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創作工作者接案時,除了要注意避免觸犯著作權法外,另一項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合約了,但每一次的合約內容未必相同,而不同的作品也可能因此要簽訂不同的合約,所以總會被許多合約中繁雜的內容及條款給搞混,到底哪種合約要寫哪些條款,而合約又要如何簽訂才能保障雙方的權益呢?繼上次著作權法的課程之後, mutix 再次找來蘭天律師 — 黃秀蘭律師來說明簽訂合約的時候到底要注意哪些細節,另外也教大家該如何解讀合約條文,還有遇到違約抄襲爭議時的危機處理。

著作權歸屬:出資聘人與職務著作內容的差異

律師帶大家討論著作權的歸屬問題,假如是在公司由於在公司工作是屬於僱傭關係,那麼工作職務合約內所規範的創作作品,著作財產權就歸屬於雇用人(老闆)所有。那假如是接案的創作者呢?如果沒有契約約定的話,那麼出資人僅享有作品的利用權,其餘著作權仍屬創作者本身。因此想要釐清著作權歸屬,一定要好好的簽訂合約約定,才不會造成後續的紛擾。

文創經紀約訴訟:Cherng 馬來貘案例

接下來律師援引國際知名插畫家 Cherng 的例子,在 2014 年時,其主張當時的經紀公司默默文創積欠款項,構成違約,因此提前終止合約,但這也讓默默文創對插畫家 Cherng 提起了民事訴訟,請求支付違約賠償金,但最後經過法院的認定,由於插畫家並沒有違反合約等事項,因此提前終止合約是有效的,所以最後 Cherng 並不用給付違約金,反而是默默文創必須給付應該付出的報酬。另外也藉由這個案例分析了文創經紀公司與設計師簽署經紀合約之法律性質、合約之權利義務關係及著作權歸屬。

退場機制及違約處理

透過上面 Cherng 的例子,我們可以了解到,若是合約內有寫清楚退場機制,那麼就不會因此而走入法律程序,所以從一開始講到合約架構就有提到違約處理暨退場機制,倘若真的有一方違約的話,那麼該如何處理呢?律師提出了兩種方式:

1. 任一方如違反合約任一條款,經他方以書面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未違約方得解除或終止本合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2. 違約方損害賠償金額不超過本合約酬勞總額。

之後律師再提了一個合約提前終止的例子,這個例子是一位紀錄片導演與動畫師的合約履行問題,由於動畫師一再拖延作品交件時程,使得紀錄片的製作進度延遲,導演為了怕無法如期履行文化部的契約,因此最後決定向動畫師提出提前終止合作。律師藉由這個例子告訴大家,合約終止的效力是從終止日開始生效,在這天之前該履行的合約內容仍因完成,例如:導演仍需付終止日前的動畫製作費給予動畫師,不用給付全額;已完成的動畫著作權則依規定,通常是屬於出資方(此案例為導演)。

那麼是否可以隨意提前終止合約呢?其實是不行的,這個例子之所以可以提出終止合約,原因在於動畫師逾期未交件,有明確的違約事實,所以導演便能合法的要求提前終止合約。

改作是否要簽訂授權合約?

律師在探討這個問題之前,舉了幾個例子,其中也包含了人氣很火紅的《鬼滅之刃》動畫作品,製作動畫的 Ufotable 公司在製作男主角竈門炭治郎的「水之呼吸」招式時參考了日本浮世繪大師葛飾北齋的《神奈川沖浪裏》浮世繪風格(文章封面圖),那這樣的行為算是改作嗎?其實並不是,這樣其實只是參考了風格引發了靈感進而創作出來的作品。

另外也提到了目前在華山文創園區所展出的《山田卓司x鄭鴻展 微縮人生特展》,在許多的微縮作品裡,出現了大家耳熟能詳的商標,那麼這些商標的著作權需要取得授權嗎?律師簡單的解釋說明因為這些作品的目的是在於重現攤販與雜貨店的樣貌,但製作數量不大,並不至於影響到這些公司攤販的市場價值或者影響商標權的範圍,屬於著作權法第 65 條規定的合理使用,因此不用取得授權。

之後律師逐一解說散文改作為漫畫之授權合約的條文及範圍,再以電玩遊戲《返校》之影像設計,剖析 IP 授權開發之實境體驗展及週邊商品之權利歸屬及授權。之後延伸探討網紅參觀展覽《返校》實境體驗展時,全程直播實況,並將影片上傳至網路,這樣的行為是否需要取得授權呢?答案是需要的,因為網紅直播全程清楚拍攝展場之室內設計、展品、壁畫及展覽文字說明,已經是構成了重製的行為,除非取得IP授權方赤燭遊戲公司及策展方之同意,否則就是侵權。但是否拍攝展覽內容就違法了呢?那倒也不是,只要拍攝內容並非展覽精華,影片片段不長,內容不會影響展覽之市場效益,就也是符合著作權法第 65 條合理使用之規定,不構成侵權。

實際案例:金門酒廠紀念酒瓶設計訴訟案

課程的最後一部分,律師以金門酒廠紀念酒瓶設計訴訟案為例,向大家分析這個案例中公部門、設計工作室、插畫家各方之間的圖像授權法律關係及授權範圍。在一開始插畫家與文創公司簽署了合約,合約除了明文規定了著作權的歸屬,並讓金門文化局能夠擁有繪本的五年版權(含出版及其他延伸活動的使用權),但是因為沒有明確定義何謂「其他延伸活動的使用權」,這樣便容易造成日後侵權的疑慮。

而之所以會講到這個案例,當然是因為後來真的發生了疑似侵權的事件。金門文化局在前段所述的繪本出版隔年,變要求金門陶瓷廠及金門酒廠製作「浯島迎城隍紀念酒」,其中圖案就是使用繪本的圖案,但這次的使用並未告知繪本作者,因此作者發現之後就一狀告上法院。

一審判決金門酒廠以及設計股長構成侵權,判處有期徒刑6月,但事件並未因此平息,被告金門酒廠及設計股長提起上訴。二審案情逆轉,被告改判無罪,那麼究竟是怎樣的原因使得原本看似侵權的行為卻能有無罪的判例呢?

我們可以來看看判決理由是如何解釋的:

  • 著作權法規定之侵權刑責,僅處罰故意犯,不處罰過失犯、未遂犯。
  • 被告的設計股長未曾參與紀念酒瓶及包裝盒圖案設計委託細節。
  • 設計師翁國鈞證述其創作時,親自向文化局長確認,獲知可將畫作《浯島四月十二日迎城隍》作為設計元素,於是未懷疑畫作著作權授權之合法性。
  • 因此金門酒廠之承辦人包含設計股長,事後取得設計師之圖樣,並無理由懷疑此圖樣有侵權可能,故無犯罪故意,無刑責。

所以從這個案例中可以清楚知道,就是因為當初「其他延伸活動的使用權」並未規定清楚,才造成了這個可能侵權的案例,所以當各位在簽訂合約時,內容一定要越清楚越好,才不會使得自身權益遭受損害。

設計合約內容要明確約定

經過了律師一系列的合約案例說明,我們便可以知道,首先最重要的是一定要簽訂書面合約,這樣才能夠有憑有據的保障彼此的權益,接下來簽訂合約時,內容一定要越清楚詳細越好,這樣就免除掉了許多模糊地帶或各自解釋的空間。

或許過去創作者們在簽訂合約時不會注意到太多的細節,但經過了這次蘭天律師的合約課程,讓大家在簽署合約時,更加懂得保護好自身的權益,相信未來真的遇到爭議時,也能有合約的保障。

撰文:蘇育正
編輯:吳佳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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