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子宮是我的子宮 — — 人工流產權利的過去、現在與未來

January 20,2020 丁祖文

2019年底,縮短人工流產期限的心跳法案被提上公投,女性人工流產的權利再次被廣泛討論。人工流產合法化的爭取從1980年代的《優生保健法》開始,到現在極富爭議的心跳法案,這20年間對於人工流產的討論發生什麼樣的變化?而人工流產權利爭取面臨怎樣的困難?人工流產在女權運動中又占了什麼樣的位子?本文將從這些面向切入討論人工流產的議題,希望能對人工流產有更深入的認識。

人工流產合法化的歷史

1985年實施的《優生保健法》,是台灣對於人工流產合法化的起始點。除了搜尋網路上資料和相關文獻外,我們也去訪問了任教於台北大學法律系、專長為人工流產法的官曉薇教授,更進一步的了解人工流產法的歷史。從訪問中,可得知:當年人工流產合法化最初的目的並非保障女性的權益,而是為了解決人口過剩的問題。1980年代台灣政府仍由萬年國會掌控,《優生保健法》是當時國民黨內已定調的法案,有了政治力的推動與制定、人民團體尚未合法的時代背景,人民團體間的衝突並沒有出現在《優生保健法》制定時期。但民間都沒有對法規的制定過程提出建議嗎?鑒於當時的政治背景,婦女團體有以個別意見的方式發表倡議人工流產合法化的立場,以「一人一信」的方式投書給立法委員。不過人民的的意見並非《優生保健法》制定的主要因素,政府的力量仍主導整個法規的制定。

至於民間的婦女團體最早對於人工流產權利的出發點,與政府不同。 婦女團體提倡人工流產合法化的目的不是人口政策,而是由保障隱私權和性別層面切入。隨著時間的前進,才有從女性自主權的角度來談論人工流產的權利。直到2000年,右派宗教團體才開始動員、組織,由生命權的角度反對人工流產,漸漸形成了宗教團體與女權運動團體兩相抗衡的現況。

反對與支持派的論點

現今反對人工流產合法化的團體主要為宗教團體,主要能歸納出以下幾種觀點。首先,認為應該要保障胎兒的生命權,例如這次心跳法案公投,Shofar 轉化社區聯盟提及,若法規無法忍受虐待動物,舉輕以明重,即將擁有心跳的胎兒怎麼可以被拋棄,生命權不可捨棄。反對派亦認為女性大部分迫於外在壓力,如被配偶、親人要求而決定進行手術等,缺乏考慮的時間與諮詢,無法選擇出養等其他替代方案,因此應該要讓女性有更多時間、提供更多諮詢管道,更能夠審慎的思考是否進行人工流產。除此之外,人工流產不僅造成女性身體上的傷害,對於失去一個未來的孩子或因人工流產所帶來的壓力,也會造成女性心理上難以抹去的傷害。這次公投法案中,少子化等等也是宗教團體反對人工流產的原因之一。然而反對派的理由,不免讓人覺得牽強。首先,有關胎兒的權利,民法第六條明文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對於出生民法通說採獨立呼吸說,指胎兒脫離母體且能獨立呼吸,因此在尚未「出生」之前,並非胎兒,僅為胚胎,無權利能力;刑法中,則採分娩開始說,應由分娩過程開始時起算。不論民法或刑法,對於「人」的認定,皆非由觀察到心跳認定,因此,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保守團體將有心跳的胚胎視為胎兒,並非合理。其次,難道不施行人工流產就能挽救台灣少子化的危機嗎?最後,女性從得知自己懷孕到決定施行人工流產,早已經過心跳法案所訂定的時間,心跳法案豈不是變相的妨礙了女性生育自主的權利?對此,不禁讓人懷疑以上所列舉的原因,並非宗教團體真正的主張,而是欲以反對人工流產的方式,使家庭和性別秩序回到性別運動蓬勃前的樣子。

支持方主要從醫學和女性權利兩方面的觀點切入。從醫學的方面而言,人工流產的權利是病人的自主權,在「心跳法案」的公投聽證會中,醫生代表提到:醫生傾向尊重病人自主選擇權,讓病人能夠選擇是否施行人工流產手術。且人工流產合法化能夠使孕婦受到更完善的醫療照護,避免秘密流產造成女性身體更大的傷害。對此,支持方醫師代表也提出羅馬尼亞的先例:限縮生育權初期雖然生育率上升,長期來看,因為有錢人出國墮胎,窮人非法墮胎,導致國內產婦的死亡率提高,且生育率低落。由此可見,限縮生育權不僅無法有效保障懷孕婦女,還會導致生育率下降的反效果;若以女性權利的角度切入,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亦有保障婦女健康權與身體、生育自主權的條款,是否承擔懷孕的風險應屬於女性自由選擇的身體與生育自主權,不應由其他原因限制。並需考慮可能進行人工流產手術的群體大多為社經地位較弱勢的女性,限制其人工流產的權利是否導致這些弱勢群體處於更弱勢的地位。

在這三十年間,雙方對於人工流產的主張有什麼改變?訪問中,官教授提到,從2000年代起反對派即有針對情緒方面的操作,例如宣傳人工流產手術的影片、或是以保護「孩子」作為訴求。時至今日,類似的論述於「心跳法案」的辯論中仍有所聞;官教授表示,過去主要是對立法委員主張,對於女性的形象並沒有描繪與攻擊。由於現在能夠訴諸公投的緣故,反對派將女性塑造成自私、只顧自己利益的負面形象,煽動一定的群眾,「例如無法接受女性獨立自主或在性別平等社會中不知如何舉措的男性,可能就會連想到生活周遭中的特定女性,而被公投的論述所煽動。」官教授如此舉例。婦女團體過去推動的政策主要集中在防暴、工作平等法、教育平等法、和民法,在論及生育方面,則比較多從健康的角度切入,但官教授觀察,「經過多年婦女運動多年來的倡議,使女性對身體和生育有了更多的自主意識。」人工流產議題正是生育與性別角色的交錯點,隨著女性身體自主意識提高,對於避孕與生育的想法也隨之改變,它們不再只是女性被迫承擔的責任,兩性須共同面對,且女性應有權自主決定是否承擔各種責任和風險。

反對派與支持派的攻防

一、切斷經濟與心理因素的連結

宗教團體並未主張廢除《優生保健法》,主要希望是增加人工流產施行的阻礙。因此反對派希望能廢除《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六款規定,該款規定:「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官教授提及,此款規定使得女性能夠以健康醫療以外的理由進行人工流產,得以家庭經濟狀況和心理健康能作為人工流產的理由,人工流產於是成為一種更私人的選擇。事實上,大多數的人工流產都能使用此規定。如廢除第六款,將使大部分的人工流產皆非合法。然而官教授質疑,在臺灣當年就是以減少家庭負擔為主要目的而開放合法化,如今若是不允許家庭以經濟無法負擔作為理由而選擇施行人工流產,在當今大家甚且因為養不起小孩而不願生育的情況下,廢除本條將造成強迫無資力生養的人民生育子女,那麼這些沈重的負擔要由誰承擔?

二、增加諮商與思考期

反對派主張女性施行人工流產一大部分原因是因為外在壓力的壓迫,增加諮商與思考期能夠讓女性擁有充裕的時間可以思考自己的決定,並得到專業的幫助,進而減少女性施行人工流產。對此該思考:那麼諮商由誰進行呢?「增加諮商與思考」是否真的能夠達到減少人工流產的目的,手段與目的是否真的能夠達成平衡,而非強迫限制其進行人工流產呢?

三、 心跳法案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明文規定人工流產應於24週施行。心跳法案為縮短期限,增加人工流產施行的困難度,主張心跳為醫學對生命的定義,因此當胎兒能夠偵測到心跳即須視為生命,應保障其生命權。心跳法案大都將人工流產施行週數訂於6至8週內,然而通常從驗孕得知自己懷孕,再經過一段時間的思考之後,大多數的婦女決定進行人工流產的時間都會超過8周,因此實質上將使得懷孕女性無法於法定期限內進行人工流產,剝奪女性的選擇權與身體自主權。此外,雖然美國於今年有幾個州通過了心跳法案,在台灣應考慮兩國法律訴訟制度的不同,在美國,心跳法案雖通過,在實務上卻幾乎沒有被施行;若台灣通過心跳法案公投,則法律將會形成約束,影響人工流產的權利。

反對派的主張好似以合理的方式保障胎兒的生命,將人工流產的議題訴諸醫學、法學,甚至倫理的角度,抬高胎兒的生命權。反面而言,當胎兒的生命權被抬高,女性的自主權就相對被限縮。因此這些看似正當的提案,抹殺的是女性身體自主權,呼應本文前述:宗教團體實則企圖讓家庭和性別秩序,回到性別運動蓬勃前的樣子。

人工流產合法化的下一步?

由前所述,人工流產權利的爭取從來都沒有停下腳步,在時空和法規的轉變下,對於人工流產權利的爭取,也發生了一些改變。首先,《優生保健法》雖然使得墮胎能夠合法化,但仍有許多地方值得討論。其次,2017年底修正、次年1月公布的公投法,使得人民能夠直接對重大議題表示意見,利益團體不再需要經過對於立法院的遊說就能夠直接影響特定議題,公投法的修法對往後社會運動的方向造成重大影響。此由2018年,同婚公投的結果出乎挺同民眾所預料便能得知。以下,將探討《優生保健法》第九條與公投法修法,對於爭取人工流產權利的影響。

一、《優生保健法》第九條該改進?

雖然《優生保健法》使人工流產能夠合法化,相關的權利仍存在一些問題。首先是刑法的墮胎罪仍然存在。《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的六款規定雖然已經足夠寬鬆,優生保健法第九條僅能作為墮胎罪的阻卻違法事由,若是超出第九條所規定的理由,墮胎罪仍然成立。《優生保健法》第九條中規定:「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一般意見性建議 第22段:「絕不應受到配偶、父母親、伴侶或政府的限制。」我國既為公約實施國,且人工流產手術施行與否屬女性的自主決定權,系爭法規第九條所規定的配偶同意權,賦予配偶推翻施行人工流產手術的決定,是否有牴觸聯合國的公約或是侵害女性自主權的疑慮?此外,該條中亦規定,未成年欲施行人工流產手術須法定代理人同意。實際操作上,青少女往往難以向父母坦白,造成實務執行的困難,於是未成年人的人工流產手術轉向地下化,也是尚待解決的問題之一。

二、公投法修正的衝擊

公投法的修正,對於社會運動的方向造成很大的影響。修法前,在公投難以成案的狀況下,人民團體雖能透過集會遊行,但是主要能達到保障、爭取權利的目的是透過遊說立法委員,或是對政府的政策進行批判等方式,間接地去引導、改變政府的政策。然而公投法修法後,人民能夠透過直接民主的方式,直接影響立法委員所訂定的法規,或行政院應執行的政策。女權運動亦屬社會運動的一部份,公投法所造成的改變,不只人工流產,未來有關於性別議題的走向必定和過去截然不同。不再只是單方面對立法委員的訴求,人民團體更需要掌握的是群眾的看法。與宗教所帶來的團結相比,婦女團體對於向大眾宣傳的路線似乎較為陌生,因此如何從對政府宣傳,轉變成對民眾,是婦女團體所要面臨的新挑戰。此外,雖然公投後有兩年的時間不能提出相同的提案,但相同的議題、內容,可能會隨著時間的經過不斷以不同的形式被提起討論。公投從來都不是一個簡單而片段的問題,相反的它是一個牽涉廣泛,且跨世代的議題,只要有人認為需要改變,就會有動員提案。面對反對派可能不斷的挑戰,如何因應新的公投制度將成為女權運動未來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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