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的判斷──王泰升教授專訪

February 19, 2024 徐曲安、馮璽庭

導言

寒假,少了「人」氣的法學院,充斥著冷冽的氣息,令人些許不安。然而,抵達目標樓層,敞開的大門、提前備好的茶水,親切的招呼聲,讓原先的忐忑瞬間一掃而空。午後陽光照入研究室, 我們在暖色調中坐下,與泰升老師一同回首那充滿啟示與觸動的法律遠途……

踏上法途

「我們考大學時(1970 年代),法律系在臺大其實算是墊底的。」[1]老師笑著說,「但我高二就決定它是我的第一志願,一路拼,就考進來了。」

談起當初為何選擇法律系,從小自認記憶力突出的老師,表示這與「對法律系的想像」脫不了關係。「那時以為,法律系?就是背法條嘛!」另一方面,商人家庭的背景,也令泰升老師想成為律師的想法,得到父親的支持,認為若其中一個兒子讀法律系,未來能幫忙處理商業糾紛。

「我爸爸那一代,仍是傳統地靠信用做生意,所以不覺得從商有什麼特別高深的學問,也就沒有鼓勵子女念商學。」當時的第一志願臺大商學系,根本不在老師的志願表中,清一色,反倒全都填了法律系,這在當時可不多見。

「但真的進來後,發現完全不一樣。」老師坦言,高中的自己,對法律系究竟在學什麼,其實並不清楚。法律系的學習,非如默背課文般單純,而在於理解規範體系的內在邏輯。「有機會在教授們帶領下,探求條文背後的精神,而不是死背法條,其實很幸運。」

泰升老師雖然記憶力好,但如果其中沒有蘊涵「道理」,也是背不起來的。

「當兵的時候」老師分享道,「要背一堆無聊形容詞堆砌而成的口號,全部十二條,背出來才能夠放假,那我就完蛋啦。同袍都說,王泰升你不是法律系的嗎,怎麼會背不起來?因為它們沒有邏輯可言嘛!」同班同學中,固然有能將毫無關聯的語句倒背如流的強者,老師對他深感敬佩,但其終究是少數「像我就不是這種人」。不可諱言, 準備國家考試, 需要一定的記憶力,但它在法律學習中所扮演的角色,事實上,不如大眾想像般那麼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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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與當時國考錄取率極低,社會普遍認為法律系出路不佳有關。臺大法律系的入學分數發 展,可參考:王泰升,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院史(1928~2000) — 台大法學教育的回顧,初版,頁 95–96(2002 年)。臺大法律學院網站,https://www.law.ntu.edu.tw/images/院史與展望/院史_第四章.pdf,頁 95–96(最後瀏覽日:202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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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系圖像

小孩就讀高中時,校方曾邀請泰升到班上與同學介紹法律系,一進教室,門上貼著的標語,立即吸引了他的目光。「好國民要遵守法律」老師回憶,在以前,大家常會把法律與法家思想連結,認為它是作為國家統治的一種技術,但這並非現行法規範的底蘊。「法律系到底在學什麼?我跟他們分享,法律系在教『好國家要遵守法律』用今天的話來說,我們是自由主義的國家,所以一個好的國家,它應該要遵守法律。」這是老師看見標語,當時有感而發的即興段落。過往,法律系被戲稱為「叛亂系」,因為在教室外的威權國家,法律規範雖然存在,實效性(efficacy)卻很低。「受過法學教育的人,便要求國家應遵循法律,這也是為什麼當時很多的政治異議者,都是法律系出身。」老師解釋道。而臺大法律學生,就親朋好友間「要去搞政治吼?」、「未來要選總統嗎?」等戲語,想必一點都不陌生。但為什麼對新世代而言,法律系投入公共事務的印象,不如以前強烈呢?「現在最批判,反思社會現狀的,已經不再是法律系了,可能是社會系的學生。」老師回想,當年林山田教授就曾提出疑惑:「臺灣最『衝』的為什麼是法律系的?在德國,最『衝』的其實是社會系。」

「這或許表示我們今天已經『追上』了德國」泰升開玩笑地說。但對於現況,老師亦提出自己的反思:「法律人不能僅自滿於維護現有秩序。」在民主憲政秩序已然確立且運行的當下,浮現出的,不再只是「國家要遵守法律」,而是在秩序之下,更深層的族群、性別、階級等不公問題。社會系的人,意識到了這些不公平,法律系的人卻可能已經滿足了,「就現在的法學教育,我認為可以加入更多批判的色彩。」

法律規範,實為反映特定社會脈絡及價值觀念的產物,法律人對此應有所認知且勤於省思。這也是課堂上,泰升老師想傳達給學生的核心理念之一。

擇你所愛

其實有部分同學,進入法律系後即便發現志趣不合,卻迫於自身及他者壓力,不敢輕易轉換跑道「特別是臺大的學生,因為很會考試,更能夠違背自己的意思,而繼續當法律人。」老師提到,曾有一位學生,在期末分享中表示,王泰升教授的課,是在法律系中,上過最快樂的課。「他很想當導演、創作劇本,但拗不過父母,只好來法律系,每天都學得很痛苦。雖然我的課,法律部分,他還是聽得想打瞌睡;但一講到非法律的部分,精神整個就來了。」

對於這些不太適應的學生,老師的建議是「給法律一個機會」,如果起初就抱持著排斥的態度,恐怕也無法真正地理解它。「盡可能地了解教授在說什麼,畢竟批判的前提是理解。」「如果在真正認識前就拒絕,便太可惜了。但若給了法律一個機會,它還是拒絕你,那你也該拒絕它,勇敢的轉行!」

而關於如何與家人溝通,育有兩位子女的老師認為,作為父母,其實願望只有小孩快樂、幸福。「家人的干涉,出發點往往是好意,害怕孩子做了不成熟的決定。」因此,謹慎評估完利弊得失,下定決心,成熟地做選擇,父母通常都會支持的。「在確認自己的能力與興趣前,照著社會的期待走,『推定』為真正。不用故意走不一樣的路,沒有關係」泰升強調「一旦找到自己的時候,那就是你要走的路,『視為』真正!不用再跟著大家了。」

那高中就立定律師志向的泰升老師,又為何在順利成為「多金」的商務律師後,反倒走上法學者之路呢?關於這個「最浪漫的決定」,還得從老師在美國西雅圖華盛頓大學的學習開始說起。

追尋法社會

於大型律所從事商務談判,又在證券交易法權威賴英照教授指導下,完成獲獎碩論,三十不滿的年紀,王泰升教授當年已是深受器重的菁英律師。於 1989 年,老師決定赴美進修,初衷亦是為了增進自己作為國際商務律師的技能。沒想到,在華大修習「華人法律傳統」課程的啟發,讓老師的人生有了完全不同的進路。

出自好奇,在美留學的老師,除了商法課程外,更積極探索在臺灣時的陌生領域。「讀 LL.M.學程時,我還修了蘇聯法」老師笑說。而在華人法律傳統的課堂報告撰寫中,一個疑問開始縈繞在老師的心頭:為什麼中華民國法典,特別是民商法,在戰後台灣施行得不錯?而在民國時代中國,卻運作的不好?

「我在臺大法律受教育時,中華民國法典過往在中國大陸的施行狀況,是課堂上不曾提及的。」

泰升老師指出,若過於強調「law in book」(書本中的法律),有時便忽略了「law in action」(實踐中的法律),對法規範的實際運作情形,反而不甚了解。而在美國法學院的學風下,修習課程,接觸相關議題的契機,令老師思考如何才能解答內心困惑。「正是重視『law in action』的學風,帶領我在華大,發現臺灣法律史這個領域。也正是臺灣法律史的知識,才能解釋臺灣法社會。」若對於日治時期,臺灣與現代法的交會經驗沒有認知,自然無法理解民國中國與臺灣法社會間的差異。

赴美深造的法律人,其實不在少數,老師認為,或許是自身已有執業數年的律師經歷,在與當事人的互動中,對臺灣法社會,臺灣法律在臺灣社會的實際運作,有第一手的直接接觸,因而比其他畢業直接出國的留學生,特別「有感」。老師分享,如臺灣公司,解決紛爭的普遍習慣,可能是私下約吃飯,協商「喬」一下;但外商的文化就不是這樣,第一動作便是拿出原先的契約條款。

「法律文化的衝突」老師說,這些經驗日後都成為從事研究的重要資產。

「我都半開玩笑地說,律師執業那三年,是念博士前就已經做的田野調 查。」談起自己的律師經驗,老師充滿感謝。若不曾當過律師,或許報告就無法做得深刻,也不會曉得臺灣法律史對臺灣社會的重要性,更無法體會那份觸及內心深處的感動。「這是緣分」老師說道。

找到自己

「智性的享受,是最高境界的自我實現。」當商務律師,或許能賺取高昂的報酬,甚至過上奢華的生活,但對老師而言,人生的價值並不只僅於此。「臺灣不會差一個商務律師,但缺我一個研究臺灣法律史的人。」加上身處擁有全美最大日本法研究聚落的華大,對於研究日治時期臺灣法律,可謂是得天獨厚。

除興趣之外,亦應確認自己的「能力」。老師在過往的訪談曾提到,當年發現自己對臺灣法律史研究有點「天賦」。談及此點,老師表示,他所指的天賦,其實是對能力的肯定,雖然將選擇學術生涯形容為「最浪漫的決定」,但「浪 漫」的同時,亦蘊涵著對自我條件的確認。這也是為何他鼓勵學生,一旦確認了能力與興趣,就該勇於追尋自我,不必再隨波逐流。

有部分人可能是為了寫博士論文,才開始尋找題目,老師則是為了研究臺灣法律史,而寫博士論文。「所以我的學習動機很強烈,我想要搞清楚那些問題。」內心信念的堅定與外在環境的允許,讓老師義無反顧地投入研究之路,留在美國繼續攻讀博士。

「其實這個決定,也意味者選擇割捨律師職涯,我心底已經很明白了。」那又該如何面對期望兒子當律師的父親呢?「我也時常跟學生分享怎麼與父母溝通」老師笑著說,自己當年也不敢表明要當學者:「要說他們聽得懂的話。我告訴爸爸,讀博士,在律師市場的價值會更高,我要繼續投資。讓他不要擔心。」不過,專研商事法,長期與商人打交道的泰升老師,自然明白商業人士有多麼聰明。「像我爸爸,他當然知道我在想什麼,怎麼會看不出來我不想當律師呢?」即便如此,父親仍然決定支持老師的博士學業,信任兒子做出的成熟選擇。

那個時代,從事以臺灣為主體的研究,仍有政治風險。獨台會案,調查局進入大學校園,逮捕閱讀《台灣人四百年史》的學生,那正是 1991 年,隔年(1992),王泰升老師獲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學位(Ph.D.)。

「我們一直在談各種『判斷』,清楚自己在做什麼,會付出什麼代價,這很重要。」最後能回到母校臺大法律任教,可說完全超乎預期。學成歸國當時,設想最好的機會,或許是中研院民族所。「當時還沒有中研院法律所,至於臺大法律系教職?那是想都不敢想的。」老師也思考過退路,倘若無法在研究機構任職,只好回去當律師,「特別是,如果我被政治打壓,很可能最後選擇以律師身份,參與政治。」

原先設定的期望,遠遠小於一路走來獲得的回報。研究室裡陳列的獎項,個個表彰著對老師學術成就及教學生涯的肯定,「當我決定為臺灣社會多做一點事情的時候,我從來沒想到,自己獲得的是那麼多。得到背後這些獎項,全都是當年做決定時,意料之外的。」

泰升老師沈默了一會,緩慢而堅定地告訴我們:「臺灣社會給我的,遠遠超出我的付出。」

法途上的風景

曾為臺大田徑隊一員,鎖定目標、勇往直前的「百米精神」,是無論場上場下,老師一以貫之的人生態度。成為博士候選人(Ph.C.)的口試,是老師的英文口試初體驗。「當然很緊張。但我告訴自己,在臺灣當律師的時候,什麼場面沒看過?怕他喔!我就進去了,結果答得很好。」

老師坦言「其實我並非一開始就是如此自信的人」在大學時代,也曾懷疑自己。回顧生命經驗,老師認為,除了累積小的勝利,能建立起信心外,正是國家考試的準備期間,改變了他。在律師高考錄取率極低的年代,退伍當年以些微差距落榜,但「每天十一個小時,持續十三個月的苦讀」讓臺灣的法規範體系,清晰地印刻在腦海深處,進而融會貫通。隔年的律師高考,老師順利成為 24 名及格者之一。

「以棒球來比喻,就是做到零打擊死角」老師生動的形容,一旦滴水不漏地理解整部法典的立法意旨,即便遭遇冷僻的題目,仍然能得到一定的分數。

「那年民訴考了訴訟救助,是考試上冷門的議題」然而已將法律系四年所學,完成地毯式複習的老師,依舊能從容應對。「以我個人經驗,國考是仍很有意義的」正是那十三個月的苦讀,穩固了自信。「基礎穩固,我進入業界的時候,實務見解比資深律師們還熟捻,自然獲得器重」老師跟我們分享。

「早一點考上不見得是好事,晚一點考上也不見得是壞事。」老師笑說:「我屬於晚一點才考上的。」如果沒有這個契機,或許當年踏入律師職場,就無法具備那麼高的競爭力。「尤其在實力還沒準備好的時候。」

因此,老師認為,通過國考其實是時間問題。「不要被準備國考困住了,更開闊的生命體驗、知識領域,如果在最珍貴的大學時期,都沒有接觸,真的太可惜。」老師有感而發,鼓勵學生把握青春,在這個無限可能的年紀,參與社團、課外活動,多做嘗試。「如果可以,也談個戀愛吧!」他微笑著說。

徐州路 21 號,臺大舊法學院圖書館二樓的閱覽室裡,當年無論寒暑,放眼望去,總能看見一本本六法全書,一個個專注的法律系學生。「但我下午四點就跑去校總區的田徑場了」。參加田徑隊,與其他不同領域的同學來往,「其實對我後來在學術研究上的科際整合,很有幫助。」因為早已習慣在不同的思維方式間,來回切換、溝通與創新。「如果一直只有法律,其他科系的人會覺得,跟你談話,沒有『味道』,當然不想理你。」

自我追尋,是老師在訪談中,反覆強調的重點。「我也是到了 30 歲,才真正找到自己的畢生志業。」倘若年輕時,沒有把觸角伸出去,把路走窄了,無疑是畫地自限,孤注一擲。「我們的學生,應該要有更多的自信,去追求自己的理想。法學教育也應該讓同學們,對各個選項本身,有更多深入的認識。」

「選項越多,有選擇的機會,其實是種甜蜜的負擔。」但只要能對自己的選擇負責,無論結局為何,生命都是圓滿的。

致遠行者

談及高中學子們,該如何判斷自己是否適合法律系,「好發議論,能說能寫,而且至少要不排斥與人相處,能從中感到樂趣更好」老師建議道。法學是研究法律,而法律的本質,則是在處理人際間的互動來往,一旦沒有了人,法律也將「索然無味」。

泰升老師亦點出:「我覺得,歷史學得好的人,或許法律也能讀得好。」歷史學科,注重的非反覆背誦,而在於因果關係的探討。「法律的學習,正也需要這種推理能力。」因此老師認為,或許可從歷史的學習表現,觀察出一些推理能力的端倪。不過,在高中階段,要準確地確認自身是否具備推理能力,其實並不容易。「在口語或是書面,都能夠清楚地表達自己的想法,在高中這個階 段,應該還是較具體的判準。」

老師回憶起一位學長,言詞並不流利,也不太擅長與人相處。但很會考試的他,畢業後仍通過國家考試,開始律師執業生涯。「磨練了十年下來,坦白 講,似乎也還可以。」但老師認為,律師這條路,對學長而言,很可能並不是最好的。「他需要十幾年的時間,磨出及格的口才,假如選擇別的進路,說不定更適合自己,成就能比現在更大。」

願每一個躊躇於人生十字路口的生命,無論選擇走上法途與否,都能找到屬於自己的一片風景。

尾聲:法律「人」

法律,是「人」的法律,而非「籠罩在一片陰沈天空下[2]」的「神諭」。民主轉型後的資訊時代,判斷法律規範的妥當與否,已非菁英與當權者獨掌的專利,乃係全體公民得以公開討論的議題。而在社會激烈的思想碰撞之下,法律人又該如何自處?

「既然我們相信民主,就必須容忍,大家的想法,很多時候可能會不一樣。」即使積極著書立說,宣揚自身學術主張,泰升老師仍持價值相對的態度:「盡自己所能,去溝通、去說服。但別人不採納、不相信,那是他人的決定,他人的自由。」「我們並沒有權力,要求他人一定要改變自己的判斷。」

跳脫「恐龍」對決「法盲」的相互指責氛圍,直視在地法社會,直視部分法學理論乃不同歷史、文化及社會脈絡下的產物,清楚地揭露自身主張及構成理由,才能連同全體公民社會,經由民主程序,做出屬於當代的自主價值選 擇。

本次專訪,圍繞著法途路上,不同階段、歷程、身份、抉擇的「判斷」而展開,冀望王泰升老師的生命經驗與體悟,能為生硬的法律文字背後,每一位漫漫長路上的行者,每一個鮮活的靈魂深處,激起形塑自我確信的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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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美國法學者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語。有關法律(按:普通法)在美國曾被視為「彷彿獨立於人類的行為之外而存在」,以及西方文化下,對法律的傳統「民間敘事」(folklore),可參考:王泰升,建構臺灣法學:歐美日中知識的彙整,初版,頁 488–490(2022)。同作者,英美法系的法解釋適用論 — 作為法學緒論之補述,台灣法律人,19 期,頁 11–12(2023),https://homepage.ntu.edu.tw/~tswang/pdf/03-PDF/01-華文/英美法系的法解釋適用論(19 期).pdf(最後瀏覽日期:2024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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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當日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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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法律系學會學術部
法途 — 台大法律系杜鵑花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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