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法律遇到科技:談營業秘密與專利之保護--專訪台積電法務長方淑華

August 11,2020 廖子賢、麥日韋

前言

法律與科技,看似一文一理的南轅北轍,然而事實上自古至今,卻有著緊密結合。法律作為社會規範,其不僅僅在於保護人民既有利益與權利,更在於促進社會與國家的持續發展。自科學革命與工業革命點燃科技創新的火苗開始,近世專利制度便自十七世紀時之不列顛群島漸漸萌芽,而今蔚為大觀。第十六任美國總統林肯便曾言及「專利制度即係將利益的燃料添加在天才之火上」(The patent system added fuel of interest to the fire of genius.)。二百餘年後,鐫刻在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門口上方的此段話仍清晰可見,而此言可謂對專利制度的精闢解釋。

今日社會中,科技的進步一日千里,瞬息萬變。為了加速科技發展與保護研發心血,專利制度與營業秘密保護在這樣的時空尺度下,便顯得愈加重要。有關當前專利制度、營業秘密保護之於科技的關係與實際案例,本次將由台積電公司方淑華法務長為我們一一說分明。

一、專利與科技--「養兵千日,用兵一時」

若要論及科技與法律之間的關係,「專利權」或許會是被你我最先想起的名詞。科技日新月異,各公司之間的競爭更是如驚濤駭浪般浪花迭起。其中,專利侵權訴訟便是難以忽視的一環。對於專利權侵害發生之事後解決方式,不外乎進行訴訟、仲裁或和解,惟其往往曠日費時與耗費大量相關訴訟、調查等程序費用,令人驚愕之巨額賠償金、和解金更不在話下。

為此,我們詢問方法務長,在事前是否有相關法律與非法律手段得介入,以免訟累?方法務長以「養兵千日,用兵一時」八字訣精妙形容台積電公司之專利策略。首先,針對同業公司而言,台積電每年投入營收8%左右(約新台幣一千億元)進行研發,產生許多智慧財產(IP)之研發成果,其中較多係以營業秘密進行保護(不對外揭露),另一部分則申請專利,累積成為應對專利侵害訴訟之武器庫。方法務長表示,當競爭者間皆擁有強大火藥庫(許多專利)時,彼此間就達成了「恐怖平衡」,讓競爭者不敢隨意興訟,達致盡可能不互告之共識,自然就能化解與避免無止境的專利戰爭。

雖然厚植自身實力,擁有專利火藥庫是一個應對專利訴訟的好方法,但對於近年於美國興起之NPE[1]中的Patent Troll[2]而言,此方法便無法發揮良好功效。作為全球專利戰爭之主戰場的美國,箇中原因除了由於市場規模廣大、司法制度之健全與勃興外,同時也因為該國係NPE商業模式之發源地。NPE之商業模式乃透過購買專利、檢驗市場上是否有公司之行為落入其手中所有專利之保護範圍,再對相關公司進行訴訟,獲得賠償金以獲利。方法務長向我們表示,在美國有超過60%的專利訴訟由NPE所發動,同業之間因相互競爭而提起之專利訴訟相比之下反而較少,可見美國現行專利制度的確成為NPE蓬勃發展的溫床。因NPE本身並不製造、使用專利,故其他公司較難透過主動出擊(提告)對付NPE,然而方法務長分享台積電透過以下方式,應對NPE所發動之專利訴訟:

1. 持續監控半導體產業專利交易活動,進而有機會自源頭防止、攔截將風險較高專利賣給NPE,或是由自身先將該專利買走,以避免後續可能的專利訴訟,並且台積電每年皆編有一定預算購買專利。

2. 參加特定單位、協會或組織(成員皆由產業內公司所組成)團購專利,並繳交年費由該組織購買專利,使組織內含自身之各公司皆能享有以較低廉之費用獲得該專利之授權。

3. 產業內公司相互洽談LOT(License on Transfer,中譯為轉讓授權證)合約,不同於兩公司間交叉授權專利,LOT運作模式係合約一方公司若將其專利出售給他人(NPE),則落入NPE手中之專利,合約另一方公司將被授權之。

整體而言,事前防治專利侵權雖較為不易,但也並非僅能坐以待斃。透過前述方法務長所提及之方式,仍能以法律手段與非法律手段等方式防範專利訴訟於未然。無論是從積極投入研發,將部分智慧財產註冊專利,抑或是參加相關組織、購買專利等途徑,都能見得養兵千日的真諦。種種準備,只待一時之用兵--專利訴訟之發動與還擊。

二、營業秘密與專利

雖然多數人對於智慧財產的想法,多與專利制度連結,但方法務長就此點提醒我們,在科技領域之中,營業秘密的重要性也不容小覷。事實上,台積電每年有多達數十萬件透過研發之智慧財產產出,其中僅有約十分之一不到會將之申請專利,其餘絕大多數皆以營業秘密保護之。

筆者原先料想專利制度應能對智慧財產有較佳之保護,但於提出此疑問後,方法務長便解釋道,因為專利之申請需對專利範圍、內容詳加描述,特定程度上提供競爭對手依循與研發之管道與路徑,對於公司將較為不利。為此,在科技界,業者多以營業秘密保護自身智慧財產,雖則每間公司以營業秘密與專利保護智慧財產之比例略有不同,但大致上皆呈現營業秘密多於申請專利之態勢。至於會申請專利保護之技術或產品,通常係經評估後認為將之對外公開亦不會對自身競爭力產生劣勢與面臨競爭威脅之智慧財產。在智慧財產之保護上,雖多以營業秘密方式行之,惟專利之申請仍有其必要,諸如可防止競爭對手模仿、學習複製該技術,當競爭對手之技術與產品落入自身專利範圍時,亦可收取權利金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除了內容之差異,在專利侵權與營業秘密之侵害上,方法務長提及兩者於道德上可歸責性亦大相逕庭。就營業秘密部分,其既為秘密,則其侵害必然係透過不正當、道德上可非難性較高之方法取得;至專利侵權,除故意侵權外,多數侵權事件多為無心之過(從事研發工作時,重心主在技術之突破,較未注重專利前案之檢索,致忽略其研發之智慧財產落入他人已申准取得之專利保護範圍。)或是碰巧發生(兩者同時或於接近時點獨自研發出該專利技術,惟一方較先取得專利保護。)故於道德上可歸責性顯較營業秘密之侵害來得低。

科技公司之競爭除檯面上之滔天巨浪外,檯面下之人才挖角亦是暗潮洶湧。我們常聽聞工程師在不同公司間流動,對此方法務長則認為適度、正常之人員流動對公司而言是健康的循環,然而過於頻繁、特定人員之流動,甚至競爭對手針對性之挖角則會對公司造成傷害,其中便與營業秘密有緊密關聯。方法務長言及人才流動對公司最大之威脅在於營業秘密的洩漏與保密,因營業秘密不若專利權對外公開,而是以不公開之方式保護之。然而,員工於公司內部工作,尤其在於其職務內容涉及研發事宜時,便不免會學習、觸及這些不公開的知識與經驗。

雖然員工與公司皆會簽訂終身有效之保密協議,且多數人無心洩漏亦有意守法,惟正如一句俗諺所言:「知識是偷不走的財富。」知識存於腦內成為經驗,既偷不走,卻也帶得走。隨著員工離職而進入其他公司後,這些營業秘密便可能因員工無意之中將之應用於其工作上。故人才之流動對企業而言,雖可謂是人才之「血液循環」,但其中營業秘密之保護卻也是企業所顧忌之處。

三、對我國與外國專利法制之看法

詢及我國與外國專利法制的理論與實務層面,整體而言,方法務長對我國專利法制與實務訴訟之評價尚屬正面,也認為或許細部有其需改進、完善之處,然而智財專利法制與訴訟層面之發展方向並無較大疏漏,也無有需修正的地方。方法務長認為,因我國智慧局重視與他國相關單位之交流,且我國制度之立法也多有參照各國法制規定,故我國智財制度較之他國仍屬完備。

眾所周知,在專利制度與訴訟程序上,美國為世界佼佼者。在美國審理專利案件之法院與USPTO(美國專利商標局)中,有技術法官/技術官之配置,不僅人數上顯較台灣智慧局、智財法院更多,且其人員多為自業界延攬之富具該領域工作經驗者。針對此點,我們亦詢問方法務長,我國是否需仿效美國增加技術官/技術法官之人數?方法務長認為,當前我國智財法院於案件審理上,倘遭遇專利或營業秘密之糾紛,法院多會向智慧局借調技術人員,故可見我國專利訴訟上亦有技術人員之參加與輔助。

就增加技術官/技術法官部分,方法務長則表示樂見其成,但其認為因我國政府體制人力較為精簡,故有關增加技術人員之議題,尚賴立法院同意多增加智慧局之經費,使其人力資源更加充裕,則將會對我國專利制度之發展與完備,以及智財法院專利、營業秘密案件之審理裨益良多。

在實務專利訴訟上,我們也邀請方法務長就我國與國外(如歐盟、美國)之制度分享其看法,以及就不同司法管轄區之制度比較其優缺。方法務長則認為各國之制度皆有其有好壞而難論優缺,惟就各個層面之特色而言倒有諸多值得探究之處。在審判人員部分,美國最大、亦最為人知的,便是有陪審團之配置,至於台灣與歐盟各國則多由法院法官自為審理。方法務長提及在專利訴訟之中,尤以如台積電所處之高科技領域裡,其中所涉技術、名詞等至為複雜,在訴訟過程裡要解釋到使抽籤決定出之無相關經驗與背景知識之陪審團能聽懂,並判定有無侵權之正確判斷,相當不易。就此,方法務長自身也時常懷疑由陪審團審查專利相關案件,其正確度究竟為何?

然而,即便是如我國與歐盟各國由法院法官審理,方法務長亦認為必不盡然法官真能正確判定專利是否侵權。細究其因,乃為法官之背景知識或專業仍係以法律為主,對於專業技術領域同素人陪審團般涉獵不多。但方法務長言及審判專利案件之法官畢竟受過一定訓練,審理時亦有相關專家、技術人員輔助判斷,故於結果之準確性上可能較佳。基於前開理由,方法務長認為由陪審團就專利案件之審理,其風險較同樣不具技術背景,但有專家、技術人員輔助之法官審判來得高。

除了審理人員之不同,在程序方面,美國則以台灣、多數亞洲國家及歐盟國家所無,或較少採用之”discovery”(蒐證程序)著稱。方法務長提及該制度最顯著之優點在於,透過該過程之原被告雙方皆可要求對另一方進行深度蒐證,較易發見在訴訟上真正有用之證據。雖則有此般明顯之優點,其缺點卻也瑕瑜互見。事實上,為了進行極為細節性的蒐證,其過程極為冗長,不僅耗時更耗費大量金錢。故在美國進行訴訟之費用極為高昂,其因除在支付律師費用、程序費用外,蒐證中之人力、物力也是不可忽視的一環。方法務長談到我國過往曾考慮部分引進該制度,但多有考慮或批評聲浪,主要因耗時與耗費大量金錢。即便於普遍應用該制度之美國,亦有不少檢討該制度之聲音。

此外,在賠償金額方面,美國之專利案件之數額多為令人難以置信之天文數字,但在台、歐法院之金額判定上則較為保守。方法務長就幾個美國實務案件與我們分享其看法。首先,在加州理工學院(Californi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a.k.a CalTech)訴蘋果公司(Apple Inc.)與博通公司(Broadcom Inc.)案中[3],陪審團判定蘋果及博通須賠償加州理工學院11億美金;在卡內基美隆大學(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訴麥威爾科技公司(Marvell Technology Group Ltd)案中[4],一審之陪審團判後者須賠償前者15.35億美金,幾近該公司當年全年營業額,嗣後兩造於2016年以選擇後者支付前者7.5億美元和解金收場;韓國一所大學在美國起訴三星電子公司(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陪審團亦判三星賠償該大學美金4億餘元。

在簡單分享前述案例後,方法務長便言及上述案件呈現了美國專利案件賠償金額過高之問題。其認為過高之賠償金額,反而有些違反專利制度之本旨,即保護與促進創新之用意。此外,前述案件皆非商業領域之中競爭者相互提起之訴訟,而為學校(NPE)與企業間之專利戰爭,則法院判定如此高昂之賠償金額是否恰當即不無疑義。

過高之賠償金額縱非可取,但就方法務長之看法,其亦認為過低之賠償金額亦無法達到專利制度保護之效果。然而方法務長亦提及近年台灣智財法院之判賠金額不再如同過往般過度保守,有逐漸增高之趨勢,但相較於美國之賠償金額則仍顯有落差。至於賠償金額之高低孰優孰劣,方法務長則認為見仁見智,並無絕對好壞之標準。

在瞭解了前述方法務長就專利、營業秘密乃至於我國與他國法制優缺或特色之分享後,我們將在下面的章節中進一步探詢方法務長究竟是如何跨入科技公司之領域,在科技與法律的交會之中擁有屬於自己的一片天,與於其豐富的學習與工作經歷中的心路歷程,以及對於法律人及學弟妹的展望。

四、學習與工作心曲

提及法務長在大學時是否有接觸法律以外的專業,法務長表示在她那個年代,跨領域學習的風氣不盛。而她至美國留學時,也是學習法律專業。原本法務長是在事務所工作,留學回來後,她因為不滿足於事務所的工作,希望可以到企業工作幾年增長見識。然而,加入台積電之後,因為她覺得這間企業足夠國際化、重視法務,加上加入當時,台積電正在快速增長,學習速度極快,不斷有新的挑戰出現,而且薪酬待遇比普遍的事務所好,讓她離不開,也不想離開。法務長提及,加入台積電時,正好遇上公司於國外發行股票,以及台灣被美國告半導體反傾銷,她在處理這些大大小小的事件後,得到許多成長和成就感,因此她決定留了下來,一留就是二十多年。

法務長提及,如果要當法務而不是事務所律師,一定要慎選公司。任職的公司必須正派經營,依法行事,而不是將法務當橡皮圖章。她說有一段時間,有許多人從律師事務所轉至企業,然而有些人沒慎選公司,遭人利用,弊案纏身,鋃鐺入獄。但她在台積電,從不擔心這些問題,因為台積電向來尊重法務,照章行事。法務長認為,法務和律師的差別在於,律師通常比較專精某些領域,而法務因事務繁多,接觸領域較廣卻不嫻熟,因此兩者必須互相配合,才能達成任務。然而,她也要求同仁,有些事仍然必須親自接觸、了解。

五、對法律人與學弟妹的展望

法務長提及,現今公司法務的業務,已經不是單純只有法律而已。因此,她鼓勵現今學子應該多學習其他專長。現在企業的法務,也需要有商學背景或是熟悉科技的人才。她舉例說,她現在的團隊當中,有一些人有科技背景,之後又去學習法律,在專利訴訟中發揮不少的戰力。她還勸勉,作為一個公司法務,應該熟悉商務,適時調整法律上的策略以配合商業現況,而非死守著法條解釋不知變通。固然,犯法的事不能做,但是在解釋上有疑義的地方,可以朝著對公司有利的方向去解釋,同時降低公司損失的風險。法務長提到,在面對公司管理階層時,應主動提供意見,而非僅回答可行與否。

法務長說,很多人都一樣,從未主動思考自己要甚麼,把很多東西都視為理所當然。然而,她出社會工作兩三年之後,攢了一筆錢,才出國讀書。她發覺,正是因為這樣的自主決定,讓她分外的珍惜此次機會。除了語文能力進步甚多之外,讀書習慣也比出社會前良好,學習十分勤奮。她說,出國讀書,讓她拓展了眼界,也接觸了不同的法律體系,這些都成為她日後任職於跨國企業不可或缺的養分。因此,她鼓勵年輕學子,如果有能力,出社會工作一段時間之後,可以出國留學拿個學位。不僅增廣見聞,更清楚自己要甚麼。她也提及

,雖然去美國留學順便考執照固然是好,但是也絕非進一流企業或事務所的必要條件,各個公司需要的人才畢竟不盡相同。

結語

此次訪問台積電的法務長方淑華女士,收穫良多。論及了公司在處理專利訴訟的各種細節,對於保護營業秘密以及專利的不同策略,同時也稍微論及了對於現今我國以及海外對於專利法制的看法。在如今的學制及考取制度的安排下,法律人的工作機會可謂僧多粥少,往昔的藍海已經變成了紅海市場。因此,如何在芸芸眾生中拔尖,出人頭地,成為現今法律學子的重要課題。方女士的經驗指出了一條明路,唯有增加自己的附加價值,多涉略其他領域,成為時下最夯的T型人才,才有機會在競爭日趨白熱化的市場,殺出一條血路來,讓自己變得難以取代。

[1] Non-Practicing Entity,中譯為不實施專利實體,指透過購買他人專利等方式擁有專利,惟其本身並無利用、生產、製造其自身擁有之專利的組織。主要包含:1.大學與各研究機構 2.專利蟑螂。(請參見資策會網站: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no=67&tp=5&d=7300

[2] 中譯為專利蟑螂、專利流氓、專利地痞或專利恐怖分子。(請參見資策會網站,網址同上)

[3] 關於該案之報導,可參見:https://www.cnbc.com/2020/01/30/caltech-wins-1point1-billion-jury-verdict-in-patent-case-against-apple-broadcom.html

[4] 關於該案之資訊,可參見:https://iknow.stpi.narl.org.tw/post/Read.aspx?PostID=12730。該案之賠償金額(15.35億美金)更打破過往美國專利訴訟案中電腦技術類之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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