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x科技x著作權 淺談著作權法相關議題──專訪李佩昌律師

January 20,2020 王暄琇

現今的網路世代,人們生活上接觸、利用各種著作的便利性提高,但許多人對於藝文作品的著作權意識薄弱,究竟在科技日新月異下著作權有哪些議題?又有哪些興革面向是普羅大眾在享受便利與使用、欣賞他人著作時需知曉的?李佩昌律師從事文創及智慧財產法律工作二十多年,也在北藝大修讀博士班,因此我們訪問了李佩昌律師,請他談談藝術、科技與著作權法下衍生出的相關議題。

抄襲、致敬、模仿與二次創作

常見的疑問──抄襲與致敬的界線?

一部新作若與曾出現過的作品相似,究竟是「抄襲」還是「致敬」?如果冠上「致敬」之名,是否就享有截然不同的待遇?事實上,不論抄襲或致敬都不是著作權法的用語。一般來說,所謂的「抄襲」是指著作權法上侵害「重製」或「改作」的行為,而「致敬」一詞則為近年來藝文界所常用,指該創作能聯想到前輩的作品,則抄襲與致敬的界線為何?可能造成閱聽人的混淆與藝術創作者的疑惑,因此特別探討。

李佩昌律師表示,如何分辨「抄襲」還是「致敬」?或許很難有標準答案,但如果從藝術創作者的角度來談,他認為:「在不侵害著作權的情況下,使用到前輩或是經典著作的觀念、風格,然後展現出你的創意表達,讓閱聽者正面地去聯想到創作者所致敬的前輩作家或其作品,那才叫作致敬。」李律師進一步指出,藝術家在創作時,要能展現自己的想法,表達出藝術家的創意或個性獨特之處,而非出於模仿,這樣他所完成的作品才能算是藝術家的創作,也才能稱得上對前輩的致敬。

「這中間怎麼去拿捏,我覺得藝術家自己其實清楚。」李律師以當代水墨大師傅益瑤的近期展出的「仿父筆」為例,這一系列畫作傳承其父──現代山水畫大家傅抱石──的獨特筆法風格,並且特別表明為仿父筆(傅抱石的筆法,特別是畫山水的皴法尤為一絕,稱為「抱石皴」) 此一致敬案例並不會有人懷疑她的作畫動機,更不會被認為是抄襲。抄襲與致敬之間的區別,或許每一位藝術家心中都有一把尺,端看其是否有尊重原作者,並有保護著作權的意識。如果是刻意對前輩大師既有著作的仿作,就很難說是致敬。同時律師表示,有許多的著作權訴訟,原告的出發點通常不是因為經濟利益受損,而是出於創作遭別人剽竊,而感覺被奪取創作成果的失落,「就像是自己的小孩被硬生生搶走的感覺」。「真正的致敬,就是後進者要讓前輩有被致敬的感覺,而不是覺得被侵犯。」律師說道。

那麼,在致敬不當的情況下,如何會構成抄襲?回到著作權法來談,也就是侵害著作財產權裡的「重製權」與「改作權」,律師認為首先可能要考慮在後的創作是否有接觸過原作?既然本來美其名要致敬,如果說沒有接觸過原作,顯然不合常理。其次,是否在合理範圍內或其他合理情形下利用原作,而可能構成合理使用(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等規定)?或者不符合理使用的要件且在利用的質或量已達到實質近似的程度?法院將依個案的事實來判斷。但如何構成合理使用,而不侵害重製權與改作權?很難有絕對明確的界線,所以,律師通常建議不要去挑戰合理使用,應該是盡可能去取得授權使用,不得已才主張合理使用,因為它的界線很難明確。

法律外的抄襲?──思想、概念的模仿

思想、概念的模仿是抄襲嗎?是否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在學術界或藝術領域有沒有較高的道德標準?是否會因這方面的模仿而導致非議?李佩昌律師表示,學術界或藝術領域對於學者或藝術家的創作標準,確實常常是高於著作權法的,因為,要在學術界藝術創作領域發展,會要求作品有一定的創見或新意,而非只是模仿他人的思想或觀念。但著作權法要兼顧文學、科學、藝術及各種學術創作與國家文化的發展,不要求原創的標準要像專利一樣為舉世第一件,它允許有概念的追隨者或是偶然的相同,也要避免學術或藝術方面的壟斷。因此,著作權的保護就有所限制,法制上也就允許思想、概念或方法的模仿。比如國畫大師張大千,其潑墨、潑彩的山水畫舉世聞名,但這種繪畫概念及方法並不會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後世也才能針對這樣的技法持續有所創作累積及突破。試想,如果思想、概念或方法被著作權人壟斷,不論是藝文或是學術界皆難以達成如今百花齊放的繽紛景象吧!

至於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項:「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是思想、概念等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明確規定,但是這樣的立法,是不是會造成實務上運用的爭議?律師表示:「其實著作權法始終有這個問題沒有錯,個案上在判斷抄襲時,也常會有究竟只是概念的模仿,還是已經達到著作的表達被重製或改作的論辯,所以也就會是個案爭議及送請鑑定的重點事項。」並且舉例,若是創作人最初的靈感在金字塔的最上層,而細部的創作表達是最下層,著作權法保護的界線究竟應該劃在哪一層,恐怕很難斷言。著作權法是一部不斷受到時代挑戰的法律,因為隨著科技的發展與應用,新類型的創作和新的利用型態推陳出新,各種新的案例也不斷發生,而需在立法政策面檢討、改進,換個角度來說,正是因為如此,著作權法也保留一部分的彈性給法院有個案審酌判斷的空間。

二次創作可以嗎?二次創作的自由、保護與侵權

我們經常聽到「二創」或「二次創作」,指的是針對「原著作」的另為創作,也就是著作權法上所說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的改作行為,二次創作的成果,也就是「衍生著作」。

那麼,我們可以自由地利用他人的原著作來進行二次創作嗎?李律師說:「二次創作的素材可能會有不同的來源,第一個是別人有著作權且在保護期限內的作品,這需要取得原著作人的授權;第二個是別人創作但已經過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這不用取得授權,可是必須尊重原作者的姓名表示權,這裡面也有學術的倫理,也有著作權法的規定;第三,雖然是在著作權保護期間內,可是原著作人拋棄著作權,或者在一定條件下開放給公眾利用,譬如創用cc,就是讓他進入公共領域或在一定條件下讓你去自由地進行二次創作。」

二次創作(衍生著作)可以享有著作權的保護嗎?按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明文規定二次創作是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但有時二次創作是刻意針對某些作品演繹出第二層的意義,而將原著作的創作結構及脈絡瓦解後重構,甚至為了呼應或諷刺社會時事而進行二創,這些狀況下都可能沒有獲得原著作的授權,是否因此限縮了二次的創作的自由?涉及侵權疑慮的二次創作是否會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李佩昌律師表示,衍生著作的二次創作自由始終都存在,不會被限縮,至於是否因為進行二次創作而侵害他人的著作權而應負擔侵權責任,本來就是任何藝術家在進行創作或二次創作所應該審慎考量及面對的。

目前大部分的見解認為,侵害他人著作權的二創作品如果有創作性的展現,而非一味的抄襲,那麼這個二創作品也應該被著作權法保護,但應針對侵害他人著作權的部分負擔構成侵權責任。

律師舉例,假如一部電影的某個場景或音樂侵害到了某作者的著作權,若整部電影皆因此無法受著作權法保護,就會有所失衡。「 若是不分情節輕重,一旦侵害到了別人的作品就一律不能取得著作權的話,可能會造成社會交易與著作權保護秩序的混亂。」未必符合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所以,對於二次創作的著作權保護,與二次創作可能導致對他人著作權的侵害,宜分別處理。

數位化時代的著作權法

面對網路化時代

現今便利性高、資訊流通快速的網路化世代,勢必對著作人產生權利保護不足的情形,該如何才能改善現代人禁不起便利的誘惑、對於著作權法也普遍沒有保護意識的情況呢?「每個人都可能是創作者都可能是利用者,這件事情如果發生在你身上你會怎麼想?」李佩昌律師表示,教育跟宣導有其必要,且宣導重於法制,同時呼籲同學易位思考,因為換個角度想感受可能就會不一樣。

另外律師還提到源於德國的著作權補償金制度:當購買可能侵害重製權的設備時,即課徵著作權補償金,並將補償金分配給著作權人團體,作為一種補償措施。此法於國外已行之有年,在台灣能否施行或許還是未知數,但至少是我們應該思考的方向。在網路時代下的但日常生活中,可能造成權利人利益受損的情形實在太多了,因此律師指出,給著作權人一些補償,讓大家更願意進行創作,或許類似的補償制度不失為尊重著作權及促進藝術創作環境的方法之一。

新興科技下著作權法的挑戰──人工智慧

科技的日新月異使得人工智慧在藝術創作方面進步神速,今日的人工智慧能寫新聞稿、寫詩、作畫。但是由人工智慧創作出的作品能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呢?以往到現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創作必須是人類精神上的創作,因此若是在有人類參與、人工智慧只是創作手段與工具的情況下,所創作出的作品便能視為人類的創作,而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標的;但若是人工智慧擁有創作自主性的獨立創作,因為人工智慧不是自然人與法人,不是著作權法的創作主體,若適用現行法制,人工智慧的獨立自主創作成果便不應獲得著作權保護。

但隨著人工智慧的發展,未來AI獨立自主創作出的作品勢所必然地會越來越多,若仍照現況,這些作品皆無法成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標的,可能會造成著作權保護體系與交易、授權市場上的混亂與不便。著作權法在這方面是否該有新的突破,是一個新的課題。「著作權法一向就是追著問題在跑,我們沒有辦法當先知,不代表我們就是法制落後。但現況就是,人工智慧進展比預期快,就像前幾年我們沒想到電腦會擊敗人類棋王,甚至今天AI繪畫作品還上了拍賣會,著作權法到底要怎麼看待它呢?」雖然目前一切都還沒有定論,但是著作權法日後會如何革新以面對AI創作的現實,是一個值得大家去關注的議題。

串流技術的盛行對著作權的影響

新興科技如機上盒、提供影音服務的手機app使人們追劇時的便利性提高,但同時非法線上影音業者卻也造成了對視聽著作的著作權侵害。然而當從前的著作權法在規範公開傳輸權時聚焦於上傳影片的時候,負責彙整線上影片──不論其是否合法──的業者,屬於他們的責任又是什麼?李佩昌律師說,以往法院和智慧財產局的見解是不要讓網友動輒得咎,所以向來的見解是認為,只是單純去轉貼網址連結,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

但當機上盒及影音app業者不斷的發展及挑戰下,轉貼網址連結這些行為被無限上綱,變得具有高度的商業性,業者除了彙整連結之外,同時還針對非法影音來源設計精美的使用者介面,加上圖文並茂的說明、廣告及節目選單,這此種情況下時還能說只是單純轉貼網址連結不是否構成著作權的侵害嗎?為了避免疑義,著作權法在108年5月增訂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將彙整連結做成app及機上盒的業者也列作懲罰的對象。以上的例子,在在顯示著作權法的界線在科技應用推陳出新下,會不斷地遭到挑戰,也會因此衍生出許多爭議,但同時著作權法也會因此修訂,以跟上時代的演變,這或許也是研究著作權法有趣的地方。

藝術創作者該如何看待經紀合約面對的法律問題

藝術創作者與經紀公司的糾紛

近期蘇打綠主唱吳青峰遭恩師林暐哲提告違反著作權法之事備受大眾關注,因此我們也向李佩昌律師詢問了對藝人與經紀公司關係的看法,律師說到:「一般狀況下其實一個藝術家所有的經濟來源都是經紀公司,這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經紀公司是經濟的強者,可是他簽下藝人不是為了去壓榨藝人,因為在藝人不紅的時候,所有的人脈、演出機會、跟怎麼去做廣告宣傳都是經紀公司要支出成本及爭取,也不能確保每個藝人都能大紅大紫出錢。那麼為什麽有的時候會決裂而對簿公堂?因為藝人從紅的那一刻開始,或許會覺得自己本來就應該紅,但以經紀公司的立場卻不會這麼想,他想的是多年的栽培終於開花結果。而藝人紅了之後,該為經紀公司工作幾年才算是已經還了栽培之情(如果有的話)?這是一個人性的問題,不同的角度可能答案就不一樣。人性問題沒有處理好,就是決裂,就是法院相見。」「人性問題先處理好才能避免法律解決,當法律解決的時候就會回歸到權利歸屬,那權利歸屬的認定就照契約走。照契約走能不能去爭執他是定型化契約、不平等契約而去否定他?除非有違反公序良俗,否則我認為法院恐怕不該去輕易地介入,因為這是市場決定的,不要去假定經紀人一定就是去壓榨藝人,而應該思考整個市場環境,才能有良性循環。」

律師表示,創作者必須慎選經紀公司,並點出其實這就像是婚姻或情侶關係,結婚或在一起時都看彼此的好處,有差異或歧見就說是互補;而在分開的時候因立場的不同,誰都能說出對方的不是。其實應該回到現實面,藝人和經紀公司當初會合作,是因為看上彼此的優點和潛力,各取所需。因此創作者簽約時需冷靜、尋求客觀的協助(應該找律師看合約),謹慎看清自己的權利、義務與責任,知道自己的處境,而不是分開後來再回頭檢視及爭執當初的權利義務約定是否合理。

對藝術創作者的呼籲

「要謹慎地看待,不要是因為有工作機會而忽略合約,要認識合約才會知道以後承受的後果是什麼,做出的判斷才會正確。」

李佩昌律師表示,第一個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權問題,分開後還能不能唱這些歌?歌曲的著作財產約定歸於哪方,是許多藝人與原經紀公司解約時會碰到的問題。第二個則是藝名,並舉例曾名為焦糖哥哥的藝人陳嘉行與原公司MOMO親子台的爭訟,因為藝名通常已被經紀公司註冊商標,則離開經紀公司後能否繼續使用原藝名,也是藝術工作者時常遇到的問題。就如同律師前面所說,

藝術工作者與經紀公司之間的合作甚為緊密,是將人和作品都交給經紀公司培養、宣傳,互動之密切堪與就像婚姻關係比擬,但又可預期必定有結束合作的一天,因此,特別需要慎選對象。而在雙方合作之後所發生的一切恩怨糾葛,也都是人性問題,所以,藝術工作者與經紀公司簽訂合約時宜務必以慎重、理性的態度面對,謹慎小心,如此才能避免之後可能會鬧出的難堪展望健康圓滿的結局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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