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仇恨言論之辯證

February,4 2021 柯冠丞

前言

去年10月,一名法國中學的歷史老師在一場有關言論自由的課堂上向他的學生們展示了一幅貶低伊斯蘭先知穆罕默德的諷刺漫畫,而這個舉動冒犯了不少伊斯蘭信徒,更使其遭到激進分子的斬首。面對這起事件,法國主流社會將它定位為一個極端伊斯蘭主義的恐怖攻擊,馬克宏政府更是舉辦了全國哀弔儀式和國葬,明確像伊斯蘭教徒們展示了何謂「法蘭西的正統理念」。

這起事件除了顯示出法國長期以來的族群衝突,更揭示出了一個問題,何謂仇恨言論?對大部分伊斯蘭教徒來說,該名教師展示的諷刺漫畫實為對他們宗教領袖的褻瀆,當然屬於仇恨言論,然而,對法國主流群體來說,那些「外來的」族群應尊重法蘭西政教分離的世俗精神,且諷刺漫畫乃言論自由的一種表現,故當然不屬於仇恨言論。面對這種對仇恨言論的分歧,我們該如何解決?更進一步的思考,我們應該用法律來限制仇恨言論嗎?筆者將以唯物辯證法的架構,分別以肯定限制仇恨言論、限制仇恨言論衍生之問題以及解決之道加以討論,期能激發對仇恨言論、言論自由的界限的思考。

何謂仇恨言論?

「知彼知己,百戰不殆」,欲要限制仇恨言論,必先了解其本質。而仇恨言論的本質究竟為何?雖然仇恨言論一詞經常被使用,但至今仍無普遍接受之定義。筆者暫將其分為形式和內容兩層次探討。

仇恨言論的形式

就形式層次,國際人權法大家廖福特將仇恨言論分為兩種形式(註1),一類是直接的攻擊、排除,比如歐洲白人至上主義者揚言給有色人種「好看」,看一個打一個,讓他們滾回老家;另一類則是歧視與貶抑,用公開貶低、貼標籤把弱勢群體標誌為次等或糟糕者,比如穆斯林都是恐怖份子、新住民水準低等。不管是哪種形式皆具有高度目標性,個人只要隸屬於被攻擊、貶抑的身分類別,都可能被烙印標籤、遭受仇視。

仇恨言論的內容

在內容層次,仇恨言論則為一個高爭議概念,筆者暫以聯合國之定義(註2)分析。「仇恨言論是因為個人或群體的身份(即他們的宗教,族裔,國籍,種族,血統,性別或其他身份因素),而攻擊他們或對他們使用貶損或歧視性語言的任何言論、文字或行為交流。」推敲其文義,「因為個人或群體的身份」意味著其行為之產生乃是基於屬性(Attributes);「攻擊他們或對他們使用貶損或歧視性語言的任何言論、文字或行為交流。」其意義則可被認為是一種對人格尊嚴的侵害。將上文加以整理,筆者認為仇恨言論的內容可被理解為基於屬性,對個人或團體的人格尊嚴之侵害。

限制仇恨言論之依據

子曰:「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欲禁止或限制一行為,必須基於一個正當合理的名義。而究竟要以何種依據限制仇恨言論呢?筆者以消極及積極兩層面分別探討之。

消極層面 — 法益之侵害

要立法限制一行為,其必定要對法益有所侵害,始具正當性。而仇恨言論究竟侵害何種法益呢?紐約大學教授沃德倫(Jeremy Waldron)認為(註3),仇恨言論的傷害主要包括兩種:對社會包容性的損害以及對弱勢群體的尊嚴的踐踏。首先,就社會包容性的損害而言,沃德倫認為社會的繁榮有賴於社會的多元,每個群體都必須接受,社會不僅僅是他們的,也是一同生活在社會中的其他人的。當每個群體都接受這樣的觀點,社會才能提供每一位社會成員極其重要的保障感(sense of assurance),而這種保障感是應當鼓勵並致力於實現的。如果此種保障遭受破壞,人們便無法免於敵意、暴力、歧視或者他人的排斥,社會的和諧穩定也將不復存在。另一方面,對弱勢群體的尊嚴的踐踏而言,沃德倫認為仇恨言論具備發表可見、公開、半永久式的性質,若放縱其不管,將會玷汙整個社會,使得弱勢群體無法以同等的身分被他群體對待,其人格尊嚴也因此遭受侵害。基於上述仇恨言論對社會法益及個人法益之侵害,限制仇恨言論是必要的。除此之外,沃德倫認為,仇恨言論像狼群深夜的吼叫,會喚起散落的狼群的回響,也就是說,仇恨言論的發表就是為了組織來自各方的歧視與憎恨,打破保護每一個社會成員的尊嚴的保障,傳遞一種有組織的敵視。因此,限制仇恨言論也是為了讓仇恨言論者們無法通過合作,去破壞需要認真保護的社會的平等原則。

積極層面──改善公共對話的環境和改變公共討論的性質

不少反對者認為,限制仇恨言論無法根本解決問題,只會使得仇恨言論的地下化,要根本解決問題,應該在「思想的自由市場」中辯論,透過公共辯論使「真理」愈辯愈明。然而,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存在謬誤的。首先,仇恨言論的出現,便意味著群體間的地位已非平等,在身份地位不對等的情況下我們豈能期望在辯論過程中尋出一個公平正義的答案?另外,仇恨言論的可討論性也備受質疑。仇恨言論的本質便是偏見與仇恨的產物,存在本身便已否定了理性討論,我們又豈能從它身上找出討論的價值?故限制仇恨言論,並非是要進行思想審查或壓縮公共討論空間,相反的,透過排除那些非理性的言論,反而能比不干預的狀態下,創造出一個更公平正義的公共討論環境。

限制仇恨言論衍生之問題

儘管我們已於前文肯定了限制仇恨言論的效用,然而,這並非是辯證的終點。在限制仇恨言論的同時,新的問題亦會隨即產生,而仇恨言論的界定尤為最棘手者。對此,廖福特認為,法律具樹立價值的作用,透過具體實踐、判例的積累,社會漸漸便能找出一個界線(註4)。然而,筆者對這種透過具體實踐找出仇恨言論界線的方式是有疑慮的。

仇恨言論界定之困難

仇恨言論的界定十分困難。儘管我們已在前文探討過仇恨言論的概念,但在實際執行上,我們卻難有一個明確、公平的界定標準。一言論、文字或行為交流是否真的具備仇恨或歧視的意涵(meaning)非能一望即知,必須經過「客觀」詮釋(註5)。然而,作者是否具主觀故意、對語境的認知落差、讀者間的背景差異,很有可能會造成「客觀」詮釋不只唯一解,甚至根本沒有所謂的「客觀」詮釋。在此情形下,若我們以較積極的認定標準,針對有仇恨、歧視疑慮者皆視為仇恨言論加以處罰,會導致國家公權力之濫用,有文字獄復興之虞;然而,若我們採較消極的認定標準,針對有疑慮者皆視為非仇恨言論,卻也無法達到預期的效果。

透過具體實踐型塑仇恨言論界線的問題

如果仇恨言論的界定須從立法後的具體實踐建構,這可能會導致我們過度依賴法院的判決。再者,由於仇恨言論沒有一個普遍被接受的客觀的認定標準,判決的結果是否不會摻雜法官個人的主觀經驗不免讓人懷疑。換句話說,何謂仇恨言論可能就變成是法官說的算。當然,我們還有一個判斷的方法──社會共識(註6)。然而,依照社會共識判斷何謂仇恨言論亦非一個好的方法。對何謂仇恨言論的社會共識的形成,必須訴諸於各群體間對仇恨言論的主觀認定。

但是,社會中的各群體並非平等,而這就很可能會導致仇恨言論的界定權被社經地位較高、人數佔優勢地位之群體壟斷。這種擔憂並非杞人憂天,讓我們將目光放回法國教師斬首案。在此案件中,大部分伊斯蘭教徒基於對宗教領袖之尊敬及歷史文化傳統的「先知圖像畫禁忌」認為公然展示有穆罕默德圖像的不雅漫畫是對伊斯蘭文化、信徒的冒犯與侮辱,屬於一種仇恨言論;而法國主流群體卻認為基於共和國的政教分離及對諷刺漫畫內容寬容的傳統,不得以宗教立場要求別人給予尊重或以此限制言論自由,其行為並非屬於仇恨言論。

兩種立場皆有其依據及牽涉歷史文化之傳統,實難以在一時片刻梳理清楚。然而,法國政府卻在缺乏足夠的公共思辨、未審慎考慮的狀態下就逕行支持主流意見,並將此事件的兇手認定為一個極端的恐怖份子,而忽視了漫畫內容對兇手及其支持者的尊嚴侵害,法國白人文化本位主義在此事件表露無遺。當對仇恨言論的界定權掌握於特定群體手中,所謂的社會共識還能是公正的嗎?如果這個特定群體僅將對其不利的言論視為仇恨言論,與其利益無關的便加以漠視,我們還能冀望限制仇恨言論能實現初衷?

一場沒有終點的辯證

欲要限制仇恨言論能真正的保障人權、維護民主價值,我們就必須正視其衍生之問題,始能成功。然而,在社會普遍存在著不對等的群體的現況下,要產出一個真正公平客觀的仇恨言論界定標準是不可能的。因此,我們應該要把重點放在如何在各群體不平等的條件下,做出相對公正的判決及形塑一個相對正義的社會共識。至於具體該如何做,筆者、筆者經驗範圍內的學者們尚未有一個明確的答案。然而,我們也不必因此灰心,「運偉大之思者,必行偉大之迷途。」縱然前路晦暗、理想茫茫,我們更應當義不容辭。誠如馬克思所言,「在科學上沒有平坦的大道,只有不畏勞苦沿著陡峭山路攀登的人,才有希望達到光輝的頂點。」

(註1)劉芝吟。《寄生自由的仇恨言論,應該被管制嗎?專訪廖福特》

(註2)《聯合國關於仇恨言論的戰略和行動計劃》

(註3)沃德倫(Jeremy Waldron)。《仇恨言論的傷害》(The Harm in Hate Speech)

(註4)劉芝吟。《寄生自由的仇恨言論,應該被管制嗎?專訪廖福特》

(註5)蘇慧婕。《從諷刺言論談言論管制的司法審查難題》

(註6)筆者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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