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
在計算資遣費或舊制退休金時,HR最傷腦筋的是哪些勞工的所得屬於工資而要計算入平均工資,人資部珍妮佛聽說勞動事件法對於工資又有新規定,珍姊覺得當人資好累喔,怎麼常常又是修正、又是新出爐的規定啊,因此公司內部總是有要隨之配合而更新不完的規定與制度。
#人資一點通
勞雇雙方間有關某項金錢的約定,若屬「工資」項目,勞工就有權依照勞動契約請求雇主給付;其次,歸類於工資的那筆實際所得,在計算資遣費或退休金時要計入平均工資範圍內。實務上,勞資糾紛導致的訴訟,兩造經常對於某筆錢是否為工資爭執不休。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對於「工資」之定義是「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一般認為,若雇主該筆給付跟勞工的勞務付出有對價性,則那筆錢就是工資。再加上勞動事件法第37條規定「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因此,若勞雇雙方間因訴訟而爭執工資與否,雇主這邊的責任變大了,假如雇主主張某筆錢不是工資,這時要由雇主來證明為何它不是工資,也就是舉證責任落在雇主身上,倘若雇主不能證明,就會判定是工資。
某筆給付若「很明顯」具有勞務對價性或沒有對價性,這爭執起來多半沒用。但若對價性判斷不明,勞動事件法上開規定就發揮了很大作用,先推定是工資。不過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這條規定具有輔助判斷是否為工資的效用,換言之,施行細則上面所列的那11款給付不歸於工資範疇。
Answer: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這是強制規定,是雇主必須遵守的法定義務,在訴訟上經常用到工資清冊。因此,建議公司在規劃薪資、獎金或福利等結構時可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的規定處理,並落實執行詳實記載工資清冊,這樣勞雇雙方都有明確的依據及文件,可避免或減少糾紛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