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蝠魟,我們想說的是 —

滔滔 Ocean says
Oceans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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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min readDec 23, 2017

編按:本篇寫於2016年,當時海委會組織法已正式頒布,但具體設立時間仍未定。在海洋保育署於今年 (2018) 成立後,非漁業販售買賣的物種,未來可能將劃歸海洋保育屬管轄,不過目前業務移交時間表不明,對於這樣的混獲物種,責任劃分並不是能夠這樣一刀兩斷的。

在2016年以後,又發生幾次類似的誤捕事件,也有定置網業者費心將誤闖的蝠魟放回大海。我們依舊不知道台灣附近海域有多少蝠魟、什麼時候會出現,針對每一個物種進行資源評估後再採取保育行動,是遠遠來不及的。資源評估和立法的速度,可能永遠趕不上生物消失的速度。或許,只能期待有更多有效的保育區了。

濾食中的鬼蝠魟 (Manta birostris) from Wikimedia Commons (CC-BY-SA 4.0)

昨天在屏東定置漁場捕到的蝠魟,讓很多人很氣憤,說為何台灣沒有把牠列在保育類呢?這是華盛頓公約裡的物種等等…..

首先,也許應該先談談公約簽署是怎麼一回事 — 即使是聯合國會員國,在大多數國家內,任何公約的簽署都需要經過國會同意,並且制定相關施行法,這個過程稱為國際公約內國法化。但這些簽署事實上只是一種道德義務,如果國會不同意、或簽署後沒有內國法化,或內國法化後沒有徹底執行,聯合國很難對其國內事務有約束力 — 例如:正因為聯合國保育遷徙性物種公約 (Convention on Conservation of Migratory Species,又稱波昂公約) 要求對鯊魚與海龜進行國內管制,日本並沒有簽署這項公約。

而華盛頓公約,算是公約中稍微有約束力一點點的,因為如果會員國沒有遵守規定,其他會員國可以發起貿易抵制,禁止不乖的國家繼續出口某個特定物種。但是,說到台灣的蝠魟,有幾個問題:

  1. 蝠魟是在華盛頓公約的附錄二中。這個意思是,國際承認貿易可能會造成蝠魟一定程度的保育危機,但對蝠魟(附錄二物種)的保育目標是確保「永續利用」,而非「禁止貿易」。
  2. 華盛頓公約只能規範國際間的貿易行為,也就是說,就算一個物種被列在附錄一(禁止國際貿易),也管不到國內的捕捉和貿易。
  3. 台灣並不是華盛頓公約的會員國。(但是純粹是因為政治因素無法加入,並不是台灣不認同華盛頓公約的精神,相反的,我們的很多相關法律與政府行政都自主遵守華盛頓公約的規範。)

欸?所以我們就不用保護蝠魟了?

並不是這樣的。回到我們前面說過的,國際公約是一種「道德義務」,也就是說,公約簽署象徵的是簽署國認知到了問題、並願意與其他國家攜手合作來面對、解決問題。

所以,如果我們認同華盛頓公約、認同蝠魟應該被保育,該做的事情應該是:確實調查蝠魟在台灣周邊海域的生長情形、漁業如何影響他們的生存、如何制訂規範與輔導漁民有限度的利用這樣的自然資源。

換句話說,我們應該督促的對象是漁業署和林務局,而不是直接將矛頭指向漁民。

就以台灣有簽署與施行的聯合國人權兩公約來說,在這麼多年的實務執行中,對其法律位階與效力、適用機關和拘束範圍依舊爭論不休,就可以看出真正的最後一哩,一向都是在各國國內的行政實務上啊!整個施行過程,更是有賴公民社會的監督。回到海洋生物保育,則還是那句老話 — 透過累積資料、了解物種,才能檢討管理方式或評估是否需要保育,從根本解決問題。

作者:cot & Crystal

Originally published at blog.oceansays.info on January 1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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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有關海洋的事 Everything about Ocean. Fighting sea blindness since 2014. Partner for @fishackathon #Taipei 2016. Tweet by @crystaltu_ & @TingChunKu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