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究竟利益了誰?──區段徵收的反思

楊恭豪
都市改革組織(OURs)
5 min readSep 16, 2018

「其徵收執行必須要有人民的同意公益性為要件。但值得思考的是,因為這個公益性,進而犧牲了某群少數人的利益,是否也可能使弱勢更加弱勢。」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林春元

於臺大霖澤館舉辦的「回歸徵收法理-區段徵收三十年的人權反省」研討會現場,攝影:楊恭豪

2018年09月15日由反迫遷連線Taiwan Alliance of Anti-Forced Eviction環境法律人協會 Environmental Jurists Association, EJA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主辦的「回歸徵收法理-區段徵收三十年的人權反省」,針對區段徵收的流程簡化(三階變二階)、區段徵收未來修法方向等議題展開討論。

區段徵收流程簡化

目前若要執行區段徵收必須要先經過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送經都市計畫委員會之前,須先由土地徵收小組進行公益性必要性的評估。

第二階段:待都市計畫、評估報告通過後,再送回土地徵收小組分別就區段徵收範圍抵價地比例進行審議。

第三階段:上述階段核定通過以及由需地機關進行的協議價購完成後,就剩餘未被予以價購的土地,提出「區段徵收計畫書」,並交付土地徵收小組審議與核定。

而針對未來由三階變二階則是:將第二階段的抵價地比例併入在第三階段的區段徵收計畫書內審核,而區段徵收範圍則是在第一階段都市計劃審核,若都委會已經與土地徵收小組討論過後,則在未來送到土地徵收小組時,可免去討論減少時程,直接核定。

不過在此我會比較提出的質疑是,雖然三階變二階有效簡化繁複的區段徵收流程,但區段徵收範圍併入第一階段由都委會審核時,是否只是流於形式?畢竟連徵收範圍的街廓大小都無法確定,卻要由都委會來進行審議,雖這中間可與土地徵收小組併同討論,但這樣會不會反而是架空了土地徵收小組應有的權責而淪為橡皮圖章,更遑論三階變二階僅是一道行政命令,而土地徵收小組的權力則是入法規範在《土地徵收條例》的,又會有違反法律位階之虞?

區段徵收未來修法建議

一、廢止政策性決定一律採區段徵收的函令:

根據內政部早期的函令(1989年09月09日台內地字第23088號、1992年07月28日台內字第26274號),皆明確指出政策性決定的一律採區段徵收,顯然與現有《平均地權條例》與《都市計畫法》相關法規明定可採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兩種手段顯然彼此矛盾,且徵收範圍往往過大,甚與人民財產權保障息息相關,政府相關部門應朝廢止早期函令方向進行。

二、避免裁判兼球員,應增訂仲裁機制:

依目前法規規定,關於土地徵收的需地機關(實際上大多為政府機關)與後續的補償地價查估評定、抵價地比例決定,甚至是後續被徵收土地的人民發生爭議與異議處理,同樣也是由政府來一攬大權,使得人民僅能任由政府濫收土地,盼未來能增訂ADR仲裁機制,例如可透過第三方的角色來處理後續人民的土地徵收的爭端,而免於形成官官相護的不公平情形。

【上述資料參考自OURs理事林旺根文獻資料】

研討會後感想

長期以來,我們對於區段徵收的看法常常會被引導至比較技術層面的窠臼裡,而往往忽略了這當中的合理性,乃至大法官釋字第732號所探討的也僅就徵收的必要性進行探討,而非究其公益性提出見解,而其公益性又該如何認定?由誰來界定徵收案的公益性合理與不合理?

就如林春元副教授所提到的,當我們以為這樣是具有公益性,然後大家透過看似民主的方式來迫使對方貢獻出他可能賴以為生的土地,使得這個「公益性」變得有點扭曲,難道這樣的手段對於社會是健康的嗎?

在與會期間,我覺得有一項觀察似乎十分有趣,遍覽所有臺灣法院關於徵收案的判決,「被害人」好像只關注或說是爭議,大多數都只圍繞在補償額度的多寡,而非提出「為何要徵收我家的土地?這樣的開發對於社會是不是真的具有公益性?」的疑問。我認為這或許更是未來我們在談論徵收所造成影響,而需要更拉高一個層次去探討的。

同時,我也喜歡這麼一句話形容著區段徵收:「區段徵收只是被包裝在政府與人民之間強迫式合作開發糖衣下的一種實質徵收。

我們無法否認區段徵收自施行以來,確實造成了很多的都市問題,但難道這樣的制度就只能走上廢除一路嗎?

其實區段徵收存廢的問題也是在這次研討會中不斷被討論的一項,參酌各國對於區段徵收制度的存廢,現今上不少國家仍繼續保有這樣的制度,但實際上被付諸執行的卻寥寥可數,比如日本還是以購買土地的方式為主,其徵收才是最後非不得已的手段,且也僅次於輔助的一種工具而已;比如德國,若要進行徵收反而可能會被當地居民強烈反對。

而就三階變二階這樣的一個制度變革,賴揆似乎是一種暗示的方式,訴諸大眾未來更會使用區段徵收的手段,大舉推翻林揆過去抑制區段徵收的政策方向,並強調這樣的程序改進可以加速開發,若政府內部真的認同區段徵收是一種該被抑制的工具,又何以去碰觸變更區段徵收三階段的程序?

回歸到都市未來規劃,臺灣面臨到少子化,日本各個都市也逐漸朝向「立地適正化」這樣的一個都市縮小論、集約都市的方向前進,而非一味地走傳統的都市擴張路線。現今臺灣的政府卻仍然認為大型開發才是都市發展的象徵,這當中可能還包括向選民展現政績,創造了多少個創業機會,而在這些數字的背後我們卻忽略了勞動力供需問題、對都市帶來的影響、被徵收土地人的財產權保障等等問題,所以我們這樣的徵收究竟是保障了誰?政府強制徵收了這些土地卻無力開發,使得徵收的土地利益暗流到操弄者手中,是否又是創造了另一個金權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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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恭豪
都市改革組織(OURs)

OURs編輯群之一,關注都市議題、社會正義的地政人| Department of Land Economics, NCCU & Department of Social Welfare, CC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