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財的悲劇,讓我們用合作住宅解決(二)

共有財的悲劇,理論與現實的相互辯證-從Hardin到Ostrom,面對共有財悲劇及公共政策制定的態度轉變

顏偉光 Julian Yen
都市改革組織(OURs)
6 min readJan 23,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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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第一篇文章概述了合作住宅開始在台灣討論的契機、它能帶來的改變,以及對於合作住宅可行性的質疑。在本篇文章,筆者將把大部分篇幅放在介紹經濟學上對於共有財管理的不同立場,並透過這些內容,在最後一篇文章裡,對合作住宅的共有財作分析。

什麼是共有財?

在開始之前,我們得先定義共有財的性質。共有財(Common good, Common-pool resource)有兩個特性:第一,共有財可以被一個群體的成員所共同擁有,只要處於這個群體內通常就有權利使用(無排他性);第二,一個成員的使用會影響另一個成員使用的權益(有敵對性)。像是海洋資源、森林等等,常常都有共有財的特性:大家都可以使用,但是每個人的使用都會減損他人的使用利益。

(高中公民應該上過的)財貨分類表格,筆者整理。

Hardin所闡述的共有財悲劇

正是因為共有財的兩種特性,使得其管理出現了理論上的問題。共有財的悲劇(Tragedy of the commons)這個概念從生態學家Garrett Hardin在1968年的同名文章開始廣泛被討論。這個概念是假設每一位共有財的使用者都想要最大化自己的短期利益,因此即使過度消費會傷害整體成員的資源使用,每個人還是會盡可能的消耗這些共有財。這樣的結果便是,有一定再生能力的共有財會因為短時間的過度使用,快速枯竭或是陷入混亂:對於個體最有利的決定,疊加在一起的後果反而使所有人的利益受損。

Hardin舉的例子是英國經濟學家William Foster Floyd在1833年的小冊子中所舉的牛群問題。例子裡的共有財是一塊眾多牛農們共同使用的放牧地。牛群可以在放牧地吃草長大,不過當有過多的牛共同吃草,這塊地便會逐漸貧瘠。對於單獨的牛農來說,每多養一隻牛,他的獲利便會增高,因此牛農往往選擇養育比土地乘載力還要更多的牛隻。到了最後,放牧地上的草被牛隻給吃光了,牛農們便集體失業。

Hardin原本是透過這個概念來警示人口過度成長的後果,但共有財的悲劇逐漸被拿來檢視許多其他的問題,像是都市裡的的塞車、空氣汙染以及許多天然資源的開採。這些問題與個體行為的外部性有相當關係,而政府介入的管理經常被視為共有財的悲劇的解方,引領短視自利的個體們做出符合群體利益的行為。

Ostrom的觀察以及回應

在Hardin的論述推出之後,共有財的悲劇不時受到質疑,其中最有力的回應來自政治學家Elinor Ostrom。她的研究顯示出,在一定條件下,地方群體自我管理其實是管理共有財最有效率的方式。她也因為此項研究,在2009年獲頒諾貝爾經濟學獎。

Elinor Ostrom參加2009諾貝爾獎記者會 © Prolineserver 2010 / Wikipedia/Wikimedia Commons

Ostrom觀察到,世界各地的社區共有財運行狀況裡,很多都不像共有財的悲劇所闡述的一樣,逐漸失去價值。相反的,社區成員們以一己之力建立起一套制度,並按照制度來使用資源、監督他人的使用狀況。相比之下,政府由上而下的管制措施經常沒有辦法妥善管理共有財,導致其快速枯竭。這樣的自我組織,Ostrom在天然資源分配(如漁獲、森林木材)或是人為設施(如灌溉渠道)裡面,都有觀察到。

為了要深入瞭解人們自主管理共有財背後的動機,Ostrom與她的同事設計了一連串實驗來操控不同變因對群體選擇的結果有何影響。實驗的具體進行方式筆者在此不做贅述,我們焦點放在其結論:在一個共有財兩難的情境裡面,群體的成員們在沒有溝通,獨立做選擇的情境下,的確往往只能依照有限的理性做決定,獲得的收益也與理論上能達到的最大值相差甚遠。不過,當成員們有機會在做決定之前,先面對面溝通,便可以透過更好的策略以及人們遵守口頭約定的特性,大幅增加群體的利益。實驗顯示出,光是面對面的口頭訓誡,便可以促使互不相識的人們改變自己的行為。同時,當人們有辦法懲罰不符合口頭約定的其他人,大家的舉動相較獨立決定,也會更符合理想的狀態。將這兩點結合起來:在做決定之前先聚在一起討論行動策略以及懲罰規則的群體,可以透過完全自主的方式,獲得逼近理論最大值的獲益。簡單來講,只要有面對面的溝通,加上合理的制裁方式,人們便很有機會聚在一起討論出對彼此最好的行為方式。

從現實世界中社區自主管理共有財的方式,加上實驗室裡的分析,Ostrom挑戰了當時(20世紀後半)政策分析的基本假設:

1. 人們由於普遍短視近利,很難相互合作以分配資源。

2. 資源分配的規則最好是透過客觀的第三者制定。

3. 資源分配的組織需要有明確的架構。

相反的,她的立場是:

人們一開始運用有限的經驗解決複雜的分配問題。如果沒有溝通的話,便會造成過度使用共有資源。但是,人們往往願意聚在一起討論如何增加自己與他人的收益。當互信存在時,人們也願意建立持續性的約定,而大部分的人都值得信任,也會加強群體間互信。當人們發現不守約定的行為,他們會選擇以不同的方式…來懲罰。

簡短比較Hardin與Ostrom兩人對於共有財的看法,筆者整理。

Ostrom也進一步提出八個自主管理共有財的原則:

1. 清楚界定邊界(defined boundaries):有效排除外部無資格的團體。

2. 有關共有資源的供應與挪用規則要適應地方的情況。

3. 集體選擇的安排允許最多數參與者參與決策過程。

4. 有義務及責任的監督者對參與者有效的監督。

5. 對違反社區或共有規則的資源參與者具有比率的分級制裁。

6. 衝突解決的機制要便宜且易達成。

7. 社群(區)自我決定要由較高層級的當局來認定。

8. 面對較大的共有資源(common-pool resources,CPRs),仍按地方性共用資源的基礎,採多層窩巢式企業來組織。

(翻譯參考逢甲大學鄭保村副教授的部落格文章http://web.lib.fcu.edu.tw/libstories/archives/493

結語

從以上的討論,我們看到在地社群如何能夠透過自主管理,妥善使用共有財,破解共有財的悲劇。看到這裡,讀者或許能回過頭反思合作住宅的運作模式,與本篇討論的情境的相似與不相似之處。本系列的最後一篇,筆者將試著探討今天講到的共有財管理方式,對合作住宅能有什麼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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