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財的悲劇,讓我們用合作住宅解決》(三)

面對共有財悲劇,合作住宅如何成真

顏偉光 Julian Yen
都市改革組織(OURs)
6 min readFeb 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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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是這個系列的最後一個部分。在前面兩篇,我們簡介了合作住宅在台灣實踐的可能及困難,以及經濟學上關於共有財的悲劇的討論。今天,筆者要嘗試透過共有財的悲劇以及Ostrom的八個設計原則,來分析合作住宅的運作模式中,有哪些要注意的地方。

合作住宅跟共有財有什麼關係?

合作住宅裡面的共用空間以及資源,是最貼近共有財特性之處:生活在合作住宅內的住戶,都有權利可以使用這些公共服務,因此相對的沒有排他性。至於敵對性,在合作住宅中並非單純的濫用資源才會影響他人權益。相反的,住戶不使用資源、不參與社交,抑或者過度消費他人貢獻,都會影響其他住戶的生活。因此,合作住宅裡共有財的蓬勃發展是奠基於良好溝通、充分參與,以及尊重共同約定之上。在這樣的理解下,第二篇裡面放牧地例子裡不能被過度濫用的豐沃草地,在合作住宅裡就像是眾人的互信以及妥當行為。

有幾個可以繼續討論的特性。首先,這些共有財與天然資源不同,是被居民創造出的產物。這些空間以及資源的價值奠基於住戶建造過程的參與成本,還有進駐之後持續的付出。不管是有形的器材維護、互助制度,或是無形的社區情感,都更加依賴居民本身,以及相關單位跟專業人士的共同合作。同時,正因為自主建造的特性,這些共有財並非固定的資源,而可以經由成員需求的改變及相互權衡,進而有限度的調整。

簡言之,合作住宅裡的共有財與天然資源共同具有無排他性跟敵對性的基礎。不過合作住宅的敵對性較為複雜、資源也不只要被維護,更得被持續創造。但相對的,居民們更有機會透過參與來形塑適合自己的公共空間及服務。

合作住宅有哪些特性可以避免共有財的悲劇?

既然合作住宅享有共有財的許多特性,便直覺的會想到共有財的悲劇。像第一篇裡面所提到的,當下公寓大樓裡面住戶疏遠的關係以及經常的違規行為,很容易讓我們相信對住戶「要求更多」的合作住宅更不可能實行。不過筆者認為,合作住宅有不少先天優勢,以及後天的預防措施,可以確保其優點不會被葬送。以下我們用Ostrom的共有財管理原則中,較有關聯的七個來說明。

原則一:清楚界定邊界(defined boundaries):有效排除外部無資格的團體。

邊界的制定可以避免其他人濫用共同使用的資源。這一點在比較大型住宅,抑或是鄰里社區資源的使用時,可能會遇到外來的搭便車者(Freerider),進而影響成員本身的維持意願。不過都市中的合作住宅通常規模較小,限縮在單一建築物。也因此,可以透過空間的規劃,有效分出私人空間、成員之間的共用空間以及對外開放的公共空間。

德國柏林的合作住宅River Spreefeld的內部空間利用圖,可以看到建築設計有效區分出公共、私人、社區共享的空間等等。圖片來源:https://www.archdaily.com/587590/coop-housing-project-at-the-river-spreefeld-carpaneto-architekten-fatkoehl-architekten-bararchitekten

原則二:有關共有資源的供應與挪用規則要適應地方的情況。

Ostrom之所以提倡成員自我管理,原因之一在於使用者們自身通常最了解資源本身性質以及地方特性,而能討論出最具效力的管理方式。在共同參與的基礎上,合作住宅裡的共有財自然而然的會適應地方的情況,更因為它可以被人為調整的特性,更能夠在地點、財務、法規等限制,以及各居民們的需求中間調和,生產出合適的空間及規則。

原則三:集體選擇的安排允許最多數參與者參與決策過程

讓最多數參與者一同決策,不只是現代社會民主原則的展現,也確保成員們對公共空間的樣貌以及規則的合理性有足夠認同。從前一篇的實驗裡面的自行訂定規則對成員獲益的正面影響也可略窺參與的重要性。合作住宅中的「合作」兩字,表明了其重視所有成員的意見以及參與。基本上,合作住宅的規模限縮到數十人的規模,並以直接民主的方式共同決定規則。因此,原則三可說是包含在合作住宅的概念裡面。

原則四:有義務及責任的監督者對參與者有效的監督。

共有財的資源使用仰賴使用者們自己的相互監督。而由於參與合作住宅的住戶是有意向要主動參與(Intentional),再加上規則都經直接民主而制定,因此住戶們都更有可能擔負起責任,監督彼此的資源使用,互相達成平衡。這裡我們可以聯想到珍雅各(Jane Jacobs)強調的在健康的街道生活之中,鄰里自發式的監視。

合作住宅在設計上該注意哪些元素?

接下來幾個原則,不一定與合作住宅的理念同時出現,不過根據Ostrom的想法,這些原則的實踐可能對共有財管理的順利實行有相當幫助。

原則五:對違反社區或共有規則的資源參與者具有比率的分級制裁。

從前一篇的實驗中,Ostrom展示了制裁制度的出現,可以讓原本獨立運作、互不相識的個體,以互利的方式行動。Ostrom提過,如果成員間有高程度互信跟情感,則不一定要有剛性規則便可以合理分配共有財。因此,分級制裁有沒有必要,可能得根據群體的特性,以及合作住宅運行的狀態而適時調整。

原則六:衝突解決的機制要便宜且易達成。

如果成員們需要付出很高的時間或心力來調解衝突,或是執行制裁的話,經常會降低自我管理的動機及能力,因而影響共有財管理。在合作住宅的脈絡裡,明確的規則、容易執行的裁罰都是可以降低衝突調解門檻的方式。

原則七:社群(區)自我決定要由較高層級的當局來認定。

這一點可說是加強原則六的實行。合作住宅的居民自主建立的管理規則若有一定強制性,並被更高行政單位所認定,便可以增加合理性(Legitimacy),進一步確保居民們能有動機自發性的互助合作。

合作住宅裡的Ostrom設計原則。筆者自行整理。

將Ostrom的原則應用在合作住宅,其實與經濟學家Coase處理外部性的方式也有許多共通之處。從他的角度想,要確保合作住宅裡面的成員不會對他人施加負面的外部效果,可以透過明確的產權劃分(界定邊界、面對面參與)以及降低交易成本的措施(分級制裁、衝突解決機制)等等方式來達成。礙於文章架構,在這系列裡沒有多費篇幅在Coase外部性的討論,歡迎有興趣的讀者們自行鑽研。

結語

合作住宅對於當下台灣社會或許是個值得嘗試的轉型,而它的運行結構牽扯到共有財的其中一種:由住宅中的成員們共同生產、使用及監督的共有財。因此,經濟學上對於共有財悲劇的討論,不只告訴我們合作住宅的「先天體質」有哪些長處;它也提醒人們,這種模式要順利運作,需要顧及哪些層面。期望在不久的將來,台灣的都市中也出現具充滿韌性、社群能量的合作住宅,並能看到不同的住戶們如Ostrom所觀察到一樣,透過自主管理運作的珍貴共有財,增益彼此的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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