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際體育盛事到居住正義 — 林口選手村轉型社會住宅的參與倡議
2017台北世界大學運動會圓滿閉幕,原作為世大運選手村的林口國宅將全數轉為「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由甫掛牌成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進行管理,預計於今年下半年起開始對外分批招租。這將是截至目前為止,台灣規模最大的社會住宅個案,各界高度關注,OURs也積極參與本案相關機制擬定。
本篇同步刊登於《都市改革派》五月號,建議閱讀時間8分鐘。
林口社會住宅的現實考驗
從2010年民間團體開始倡議至今,「社會住宅」已成政府居住政策的重點。內政部甫成立的「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首宗重大任務即是確保林口社會住宅能順利招租與管理營運,落實《住宅法》相關機制並引入創新作為,做為中央帶頭的示範性案例。
然必須坦言,本案是馬政府錯誤的「合宜住宅」政策之遺產,今轉型為社會住宅,首先就要面對數量龐大(3408戶)〔註一〕、區位離核心市區稍遠、住宅單元以大坪數為主,以及地區住宅供給已過剩等不利因素。
相較於台北、新北其它社宅熱門搶手,「租不出去」的風險將是林口社會住宅首要的挑戰。
租不出去?研議多元承租方案與創新機制
OURs都市改革組織(以下簡稱OURs)長期倡議社會住宅,擔憂林口社會住宅若是「租不出去」將對國家社會住宅政策造成反挫。基於此,OURs與崔媽媽基金會接受內政部委託,針對林口社會住宅入住方案進行調查評估,並提擬多項機制建議〔註二〕。包括針對「一般戶」和「法人」類,積極開拓多元的租屋需求,並積極引入創新機制,打造林口社會住宅做為全國性的示範。
就「一般戶」的承租策略中,在依循社會住宅只租不賣、無自有宅且一定所得以下的原則下,研議放寬租戶申請限制,如就學就業、同性伴侶、青年共住戶等作法,擴大林口社會住宅的潛在承租群體範圍。在「法人」方面,選定六大法人類型進行調查計畫,包社會福利團體、學校、企業、社區組織(協會)、住宅合作社與地方行政機關等,徵詢需求並評估執行方式與預期效益。
1. 放寬申請之戶籍資格認定
因林口社會住宅屬於中央政府興辦,不應拘泥於「設籍與否」的地方福利選票思維,而是以大台北都會區有居住需求的國民為照顧對象。因此,OURs也建議放寬申請林口社會住宅之資格認定,除設籍北北基桃外,更含括有就學就業事實之民眾亦可申請,這對於許多來自中南部在台北都會區打拼的年輕世代,無疑是多了一個新的居住選擇。
2.「社群」型態的居住模式,推展多元共住戶模式
在高齡、少子的趨勢,以及都會區高房價的壓力下,過去以家庭為依歸的居住模式,開始有了不同的轉化與需求。相對地,基於特定需求或議題組成的「共住」的室友型態,例如國外近年來出現的青年共住、青銀共居等,已成為一種需面對思考的居住議程。
基於此,建議林口社宅可做為帶頭回應此趨勢的平台,開放不具家庭身分之民眾共同申請入住,如三房型應開放3人共同申請,四房型開放4人共同申請。特別是,其前述林口社會住宅三房以上房型比例達58%〔註三〕,數量相當龐大,且位於林口地處郊區,開放多元共住戶申請將可有助其消化存量。又共住戶屬於新型態的嘗試,既非家庭也非個人,OURs建議依《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二條第三款,採「本部專案核准使用之社會住宅依核准內容辦理」,此部分也獲得主管機關政策支持。
3. 保障同性伴侶申請權益
社會住宅做為政府住宅公共資源一環,不應對同性伴侶有差別對待。基於對同志權益的維護,對同性伴侶源自情感的連結的等同尊重,社會住宅應讓同性伴侶也得視同以「家庭」來申請入住。就此,OURs建議應修正《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三條,於最後增加「經戶政事務所註記之同性伴侶,於民法親屬編婚姻章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前,準用本辦法有關配偶之規定」的但書,來落實保障同性伴侶申請社宅之權益。
目前台北市便採此作法,以開放同志伴侶以家庭名義申請公共住宅。《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修法納入同性伴侶是104年「台北市性別議題公共論壇」中市民的建議,後續由臺北市性別平等辦公室與臺北市女性權益促進委員會持續追蹤,歷經兩年後已公告完成,於該辦法中擴大解釋「家庭成員」包含已申請註記之同性伴侶,權利義務同一般伴侶。
4. 導入法人居住服務量能
依據《住宅法》35條:「非營利私法人得租用公有社會住宅經營管理,其轉租對象應以第四條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為限」,意即,社會住宅除自然人外,亦得開放法人承租,然此條文迄今尚未被施行。就此,OURs積極建議應以林口社宅做為試點示範,讓民間法人來租用並轉租給它關注服務之對象,此作法的好處是可導入民間團體的居住服務量能,形成公私協力,有助於社宅之永續運營。
就林口社宅的條件,更進一步建議放寬對「法人」與「轉租對象」的認定,除了社會福利團體外,應一併評估如學校/學生宿舍、企業/員工宿舍之可行性。承租予社福團體之政策業已確定,至於學校、企業等,內政部也正在評估相關法規與機制的可行性。其中,特別是社會住宅結合學生宿舍這部分,也將是未來OURs要持續遊說倡議的課題。
NEXT — 集結專業者能量,打造林口社會住宅成為示範性指標
除了對入住方案與機制的積極介入外,下一階段,OURs將繼續關注林口社會住宅的公共藝術推動。按《公共藝術設置條例》規定〔註四〕,林口社宅本案公共藝術經費規模高達1.5億,鑑於本案為中央主導辦理,以及鉅額經費規模量能,我們認為其目標應朝向具社會性與教育性的「社會策展」,打造投身社會的藝術(Socially Engaged Art),進而引導地方比照推廣,讓公共藝術成為社會住宅的積極正向力量!
社會住宅與公共藝術(下)──走下廟堂的藝術,原來這麼令人驚艷!|康旻杰 (OURs理事長)|獨立評論
看看藝術家與居民可以如何協力,共創社會住宅中的藝術環境與社會關係。
opinion.cw.com.tw
接下來,OURs將連結多位熟悉公共藝術之專家學者,就林口社宅公共藝術設置構想與執行機制等課題進行討論,並研擬兼具理想性與可操作性的建議,積極倡議促成行政部門循此方向推動辦理。
讓我們共同關注林口社宅的下一步!
謝謝你閱讀到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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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林口社會住宅規劃可提供3,408戶住宅單元,可提供1、2、3、4房比例為1:3:5:1,也因此其中三房與四房格局住宅單位高達1,975戶。對比雙北青年住宅、公共住宅多以小房型為主,因考量入住者經濟負擔能力,以及出租市場主流亦為小房型為主。
註二:OURs都市改革組織與崔媽媽基金會於107年2月完成世大運社會住宅發表《多元入住(自然人)研究案》與《包租轉租(法人)研究案》兩份報告。
註三:林口社會住宅,1房型19%,2房型23%,3房型以上58%。
註四:按《公共藝術設置條例》,政府興辦之社會住宅需提撥1%工程經費辦理公共藝術。